2020年9月号-理论探索 戎小捷简介 戎小捷文章检索

 

 

《文明社会原理》第七章

 

戎小捷

 

第七章  文明社会的组建和结构


在前面的几章中,我们分别考察了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若加上风俗传统,则是四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功能特点、运行中的均衡原理及系统内部的矛盾冲突。现在,我们就可以着手来研究由这些工具系统所构成的整体文明社会了。

这里,首先就遇到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即,我们能否仅仅依靠其中的某一个工具系统来组成一个单质性的文明社会?例如,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具有(低成本地)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功能,那么,我们能否单靠一个行政系统或单靠一个市场系统来完成文明社会的分工协作呢?如果能,用这种方式组成的单一结构的文明社会是什么样子?如果不能,原因又在哪里?

若从历史事实来考察的话,人类所建立起的各个文明社会几乎都是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兼而有之的,那么,文明社会必须是复合性结构的吗?必须由多个社会工具系统来共同构成吗?如果是这样的,那么这多个社会工具系统相互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进一步的,对于复合性文明社会中的某一个社会工具系统来说,外工具系统的存在和渗入,是有利于其本身功能的更好发挥还是相反?本章我们就来详细讨论一下这些至关重要的文明社会的结构性问题。

第一节  行政向市场的转化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单质性的、或者说单一组织结构的文明社会是否可行,即:单靠行政系统或单靠市场系统是否能完成一个文明社会的分工组织工作。

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我们知道,行政系统是靠一个“共同意志”来发布可变化的指令,全体社会成员都服从这些指令,从而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但我们知道,即使在文明社会的早期,工作的种类也有一定的数量了,不是只有有限的几种。其次,人的寿命是很长的,不是只有一天。

这样一来,整个社会每天都要面临着所有社会成员的复杂的分工协作的组织问题。例如,从理论上来说,共同意志可以下达指令,第一天,要求甲去做A工作,乙去做B工作,丙去做C工作,等等;第二天,又要求甲去做B工作,乙去做C工作,丙去做A工作;第三天,再要求甲去做C工作,乙去做A工作,丙去做B工作。这样做的好处是,共同意志可以每天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状况(如身体是否健康),来给其分配难易程度不等的不同种类的工作,或指挥大家轮流去做那些劳动强度稍大一些的工作,以体现公平(行政的基本规则)。

但这里隐含着两个先决条件,即:首先,这个文明社会的工作种类不能过多。如果这个文明社会的工种过多,比如超过了三位数(达到“百”这个数量级),那么,“共同意志”要是每天都针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发布这一系列的多达数百条的分工协作指令的话,将不堪重负也不胜其烦。一句话,成本太高。其次,A、B、C……这些种类工作的技术含量都不能过高,或它们之间得有很大的技术共通性,否则每个社会成员每天都要去学习掌握一种新的技术,也将导致成本太高。尤其是在分工协作中的高难度工作种类很多(超过百这个数量级)的情况下,成本更高到几乎不可承受。

那么,人们能想到的最合理的办法、也是成本最低的办法会是什么呢?显然,最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将是:“共同意志”只在最初第一天发布指令,然后,全体社会成员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以至在更长的时间里,都按照这最初第一天的指令去做。也就是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甲每天都去做A工作,乙每天都去做B工作,丙每天都去做C工作,从而把分工协作大体固定下来,不再反复地每天变来变去。除非有特殊的或紧急的情况发生,或出现了新的技术发明,共同意志才临时发布新的命令进行调整。这样做的结果是化繁为简,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因每个人每天干同一件工作,会增加其熟练程度和经验)。

但这样做带来的后果是,当一个人或一些人每天、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做同一种工作的话,这种行为本身就会对这个人或这些人的心理产生影响。一个直接的影响后果是,他们会把这件工作逐渐当成自己的专有职业,不容别人来插手;同时他们也会把为完成这项工作而分配给他们使用的资源当成了自己的专有财产(私有财产),不容别人来分享。只要这段时间足够长(几个月甚至几年),那么,当共同意志出于某种原因(例如公平的原因)要重新分配工作,或重新调配资源时,就会遇到这些人或明或暗的抵制。也就是说,行政系统的原则和定律、法则等将不再能完全起作用了,或至少部分地失灵了:指令不再被无条件百分之百被遵守,资源财产也不再完全属于共同意志所有了。

那么进一步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答案是,会出现市场系统的定律和规则,即:要调换某两个人相互间的工作,必须要被调换的双方两厢情愿;要调配调拨资源,必须要用基本同等价值的东西来做相应的补偿。总之一句话,如果一个行政系统中的工种规模超过了一个限度,或一个社会的不同工作者之间分工协作的技术复杂程度超过了一定限度,那么,行政系统就会不得不依靠市场系统的帮助来组织社会分工,否则它就要承担几乎无限大的行政管理成本了。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经常感受到上述现象的存在。先说一个现代的军事上的“化公为私”的例子。我们知道,在共产党的历史上,当1936年红军渡过黄河东征时,由于种种原因,红五军团的人员损失较大且所招新兵不多,而红一军团损失不大且招兵情况相对较好。于是,东征回来后,中央决定从红一军团调拨一部分人员去充实红五军团。此举马上遭到了红一军团领导的抵制,因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把原本属于全体公有的、只是分配给他们使用的红军战士视为(红一军团的)私有财产了。

在异常艰险的、大敌当前的生死环境下,在行政规则最易充分体现的军队组织中,尚且会产生行政规则失灵的现象,那么,在和平的、条件优裕的环境中,这种行政系统部分失灵的现象会更容易、更频繁地出现,就是可想而知的了。

我们再来看一下中国漫长的历史上经常反复出现的现象。在中国的古代,土地在理论上来说一直属国家所有(皇帝所有),只是在每个王朝建立初期时分配给农民使用。这种分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层层分封(封建制,如商周时期),另一种是国家对农民直接分配(中央集权制,如秦以后)。但不管是哪种分配方式,使用的时间一长,“公有私用”的土地就慢慢演变成了封建主或农民“私有私用”的土地了,并且彼此之间可以按市场规则进行买卖、交换了①。

另外还需强调说明的一点是,一个行政系统的规模一大,不仅会破坏公有制的行政规则,而且也会破坏“均等”的行政规则(指同一级别内的均等)。就拿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生产责任制来说,农民承包国家的土地一定30年,在这30年中,生不补、死不退。如果按行政系统的均等规则来看,应该生补死退才正确,才公平。但这样做的管理成本太大,必须年年重新分配土地才行(姑且不考虑过于频繁的分配土地会影响农民改良土壤的积极性)。而分配土地更是一个比分配日常工作难度大得多的事情,所以只好不管那些行政规则,一定30年不变,按市场和风俗的规则来行事了(私人继承,先到先得)。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一个纯行政系统的组织,它的规模上限大约是多大。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上世纪50-70年代中国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以及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封建庄园制的规模。通过这两个时期的历史实践可以看出,如果靠纯行政的方式来从事哪怕非常简单的技术含量不高的农业生产,其规模也只能以几十户人家(生产队)为限,如果是几百户(生产大队)就相当困难了(成本过大),而要直接管理几千户的人家(人民公社)则几乎就是不可能的了。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庄园有限,而中国人民公社级别上的一平二调推行不下去,道理都在这里。

当然,如果非要依靠纯行政系统来组织社会生产的话,还有一个变通办法,即,以大量的小的行政系统做为一个个“行政细胞”,然后再以这些小的细胞为单位组成大一点的“行政集团”,再由这些大一些的行政集团组成整个社会的行政系统,就像军队系统实行的那样,班、排、连、营、团、师地一层层叠加上去。但这样做的结果依然避免不了“私有化”。无非是小的“私有化”(个人的私有制)被大的“私有化”(集体所有制)所代替而已。在这些大大小小的行政细胞、行政集团之间,同样要实行有偿自愿交换的市场原则才行,同样要依靠交换的媒介(货币)才行,就像当代中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及现在的朝鲜那样。其次,要想让那些自成一体的“行政集团”踏实地服从行政系统总领导的指挥,任劳任怨地为总领导“打工”,也必须给他们甜头才行。也就是说,要给他们某种物质利益以交换他们的“服从”,就像市场系统那样和他们打交道才行;甚至有时还要靠风俗系统中的个人恩情因素的帮助。

综上所述,我们似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由于人的因素(精力有限),由于成本原理的作用,同时也由于提高效率的要求,任何一个纯行政系统的规模都不能过大,都有一个由当时的技术水平所制约的最大限度。一旦超过这个限度,行政系统内部就要出现市场系统的要素,或者说,这个行政系统就要逐渐向市场系统转化。

那么,行政系统有没有这样一种趋势:它始终能把自己的规模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呢?我们的答案是,无论是从理论上来分析,还是从历史事实上来考察,行政系统自身,都缺乏这样一种限制自身规模的趋势,而且正好相反,所有的行政系统几乎都存在着一种不断扩大规模的倾向。

首先,从外部的环境因素来看,由于存在着众多的各自独立的人类社会,而这些人类社会之间又难免最终相遇而发生冲突。在冲突发生时,又往往是人多势众的一方占有优势,于是,这就促使每个独立的行政系统都会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规模(通过联合或兼并的方式)。无论东方西方,早期历史上都出现过部落联盟,近现代则不断出现军事联盟,道理就在这里。

其次,从一个文明社会的内部来看,一个高效的行政系统指挥下的分工协作必能带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从而带来整个社会人口的繁殖增长,从而自然而然地增大了行政系统的规模。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可参考上世纪中国人民公社时期的大寨大队,在如此恶劣的自然环境下,陈永贵强有力的行政指挥不仅使大寨人能生存下去,而且还带来了整个大寨人口的增长。总之,无论从外部看,还是从内部来分析,任何一个健康的行政系统都有不断扩大自身规模的趋向,从而其向市场系统的转化趋向也就是必然的了。

 

第二节  市场向行政的转化

下面我们再来考察纯市场系统的文明社会是否可行。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看清。我们依然先从外在的社会环境来看。我们暂且撇开治安方面的因素(如海盗、强盗等)不谈,那些过度竞争、无序竞争以及恶意欺诈、囤积居奇、垄断市场等也撇开不谈,单只从良性的技术进步所必然导致的结构性失业来看,以及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及时摆脱短缺缺口或通胀缺口的需要来说,再加上在市场经济中必然要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正常经济纠纷的强制性解决、以及各种各样的技术性标准的强制性统一需要来看,所有这些都需要有独立于自愿交易的双方且具有一定强制力的第三方——行政系统的参与和帮助。尤其是当市场系统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单只货币信誉的维持这一条,就离不开行政系统的力量(人不能永远依靠黄金来交换,且不说交换的成本,单说黄金的存量也是有限的,无法随时满足市场对货币流动性的需求)。

我们再从市场系统的内在机制来考察一下。我们知道,由于竞争的原因,作为交换中介的厂商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或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他们或迟或早都要走上扩大生产、追求规模效益这条路。这就要求建立大的工厂、大的公司。在这些大的工厂、大的公司内部,众多的工人、职员在总经理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严密的分工协作。在这时,这些大的工厂、大的公司,已经成为了一个个自成一体的小行政系统,在其内部,是严格按照行政系统的定律、法则、规则来运转的(一切服从总经理的命令)。换句话说,随着市场系统的发展、扩大,在市场系统内部的基本层次上,它已经转变为行政系统了。

再从另一个角度看,具有了一定规模的大工厂、大公司,为了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或为了更好地规避原料市场及销售市场的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就会进一步向上、下游产品领域扩展,联合或兼并上下游企业;更进一步,为了规避生产单一产品、或从事单一行业所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这些大的企业、大的公司还会从事跨行业的渗透、发展。如果纯粹从理论上来推导的话,那么,在市场系统自身自由竞争的长期作用下,如果没有非市场系统的“反垄断法”,最终整个社会就会被少数几家、甚至完全被唯一的一家巨型公司所垄断。也就是说,整个市场系统就都摇身一变,转化成为一个行政系统了。

而在这种市场系统向行政系统转化的过程中,市场规则也逐渐被行政规则所取代。例如,从外部来看,当一个私人个体企业为了竞争需要而和别人进行联合、成立一个大的股份公司时,那些过去原本由他自主决定的事情,现在却要由全体股东大会投票产生出的临时“共同意志”来决定了。再如,从一个大企业内部来看,为了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它要推行职工持股制,也就是变企业法人所有制(私有制)为全体职工所有制(公有制)。

当然,在那些小公司向大公司转化的过程中,根据我们在讨论行政系统的发展趋势时所说的,这些由市场系统中的个体交换中介、个体生产者转化来的各个小的行政系统,当它的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其本身又要开始吸纳市场系统的规则,或者说又要开始其自身向市场系统的“再转化”过程了。例如,一个巨型公司的各个分公司之间也要进行独立核算。而分公司内部的各部门之间,甚至具体到各个班组之间也要进行独立核算。最极端的作法,就是每个工作人员之间,在核算的成本不是很高的情况下,也会走上独立核算的市场之路。更进一步,如果一个由几个有关联的企业合并成的总公司的规模过大,其内部的行政管理成本超过了其合并前的相互间的交易成本的话,那么,这个总公司甚至还会重新分解剥离为(市场化为)几个各自完全独立的小公司。总之一句话,正像一个大规模的行政系统出于节约成本的原因会在其内部的不同层次上市场化一样,一个大规模的市场系统出于追求效益(效率)的原因,也会在其内部的不同层次上行政化。两者之间的唯一区别是,行政系统的市场化是不情愿的、被迫的,是为了规避无法承担的巨大成本;而市场系统的行政化是主动的、心甘情愿的,是积极追求更大利润的结果。

 

以上我们分别论述了行政系统向市场系统的转化以及市场系统向行政系统的转化,假如所述不无道理的话,那么,会不会直接导致这样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即,两者之间转化来转化去,不就成了同一个东西了?市场系统等于了行政系统,行政系统等于了市场系统。笔者经过深思熟虑,确实不得不有条件地承认这一点,即:行政和市场,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或者是一件事物(组织分工协作)的两个截然不同的属性,抑或是一个连续谱系的两个端点。打个比方,就像物理学中的时间和空间、能量和质量、波动性和粒子性相互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一样,市场系统与行政系统之间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前面我们论述了大规模文明社会中的转化现象,下面我们再来具体详细地分析一下一个最简单的由甲乙两个人组成的小型社会。假设甲乙两个人每天都出发去采集蘑菇,为了提高效率,某天甲对乙说,咱们别都走同一个方向吧,这样收获率低,能不能你往左走,我往右走,这样两个方向的蘑菇就都能采集到了。乙想了一下,觉得有道理,就同意了。在这种情形下,甲和乙之间的分工协作就是采用的市场系统的方式:自愿交换。甲用自己的向右走采蘑菇,交换乙的向左走采蘑菇。

但假如情况不是这样,有一天,甲乙两人正在一片稀疏的林中散步,突然前面跳出来一只老虎。紧急之下,其中一个大喊一声“你往左跑,我往右跑!”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人根本没有时间来考虑,更不可能去协商谈判,为了生存,他会毫不迟疑地向左跑。在此时,甲乙两人之间的分工协作就是行政系统的方式:一个人发布命令,另一个人无条件地执行命令。换句话说就是,在一般的一点也不急迫的情况下,甲乙之间的分工协作更倾向于采取市场系统协商合作的方式,而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则更倾向于采取行政系统指挥服从的方式。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同样是“你往左,我往右”这么一句简单的话,在某些情况下,它会表现出市场系统的属性,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又会表现出行政系统的属性。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行政系统中的“权威”和市场系统中的“信誉”,看看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和相互转化。从大量的历史事例和我们自身的日常生活经验中,都可以观察到,再厉害的行政权威都必须以一定的“信誉”做为它自身的基础。拿最讲等级服从的军队来说,如果一个军事指挥员总是打败仗,以致使士兵们对他的能力产生了怀疑,不再信任他了,那么,无论他手中握有多大的权威,也将无济于事——或者士兵们大量逃亡,或者他自己辞职下台,两者必居其一。再拿市场经济中的“品牌”来说,一旦人们对它建立起了信任,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品牌也就自然而然地树立起了强大的权威,以致于能够“强迫”人们只认它这个品牌、并不断心甘情愿地购买它。甚至当这个品牌由于各种原因而经营不下去时,它也能像行政系统中的权力移交一样,把这个“品牌”的权威(一个信誉的空壳)转交给别人继续经营。总之,行政系统中的权威和市场系统中的信誉也是可以并经常地互相转化的。

最后我们再说一个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相互渗透的例子。比如,我们平常总是说在进行管理时,要“恩威并重”,奖励和惩罚并举。在这句话中,“恩”和“奖励”,就更多地带有市场系统中利诱的性质,而“威”和“惩罚”则更多地带有行政系统威逼的性质,由此,我们也可知道行政和市场之间须臾不可离的一面。

当然,无论我们怎么论述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我们都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即认为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实际上是100%的一回事。这又像物理学中的能量和质量、时间和空间、波动性和粒子性虽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但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不是同一个事物一样,行政和市场在大多数条件下,在大多数情形中,还是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的,是有着两套截然不同的规则系列的两种工具、两种事物。

 

第三节  理念、风俗的不可或缺

    我们在前面第五章中曾讨论过,理念系统由于成本过大的原因,不得不依赖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来实际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对于理念系统来说,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是不可或缺的。那么,接下来就会有一个问题: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文明社会,仅仅依靠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而不要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的帮助,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一个文明社会的组织分工协作的系统也同样离不开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的帮助。我们下面就来论述这一点。

先看理念系统的不可或缺性。首先,我们知道,当人类刚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时候,习惯于原始风俗的人们还一时无法习惯“服从命令听指挥”。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想办法创造出一个能使人服从命令的“社会舆论”来。这一点,许多近代的思想家们都认识到了,例如,西方的思想家休谟就说过:“对于那些以哲学眼光来考虑人类事务的人来说,没有比看到大多数人轻易地受最少数人的操纵,注意到人们以不言明的顺从而放弃自己的感情,并转变为维护他们领导的利益更令人惊奇了。当我们寻思这件令人惊讶的事情是通过什么方法得以实现的时候,我们发觉,因为,力量总是在被统治者这一边,统治者只有舆论支持他们,而没有任何别的。正是以舆论为基础而建立起政府,这一准则延伸到最专制最尚武的政府,也延伸到最自由、最民主的政府。”②也就是说,那些古今中外的国王们往往要依靠理念系统的帮助来使人们能够顺从地服从命令。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人们往往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代表“共同意志”的君主掌握了暴力工具,例如军队和警察,就可以强迫人们服从自己的命令。但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即,首先这些军队必须服从你的命令去镇压百姓才行。而怎样才能使军队首先服从命令呢?还是得有舆论帮助你训练军队才行。实际上,这一点,远古的人们也认识到了。例如,“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周易·彖》)不仅东方,西方的古希腊、古罗马的君主们也同样信奉:“有神则资利用”(奥古斯都)。到了后来,则更进一步,“为君者不必信教,而不可不貌示笃信”(马基雅维里)。同样,与之相对应,为了防止君主们胡作非为,人们也要借助舆论的帮助来约束君主。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当人们还没有发明出用诸如三权分立的机制来制衡“共同意志”的绝对权力时,更是如此。例如,人们往往借助神道(天谴)来谏诫帝王们③。

其次,从一个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看,以行政系统为例,我们曾说过(第五章第七节),理念系统主要是通过对行政系统中最高共同意志的影响,来间接作用于整个行政系统以至于整个社会的。但这主要是指行政系统规模较小时的情况。而当一个行政系统的规模相当大时,则不仅其“最高共同意志”的决策要依赖理念系统的帮助,而且,其整个行政系统自身的存在本身也需要理念系统的帮助了。原因就在于,当一个行政系统的规模足够大时,那么充当整个社会的“共同意志”的个人,其自身的能力就不行了,他必须依赖其他人员的帮助。从横的方面(不同领域的事物)和纵的方面(不同地区的事物)来看,均是如此。也就是说,他必须依赖一个庞大的行政官僚群体(大大小小的官员们)来帮助他具体实现对整个社会的协调管理。而要使这成百上千、甚至上万的各自有着自己的独立意志、观念,且个个精明优秀的官员群体们“万众一心”,他就需要有一个理论体系来把这些官员们的思想意志基本统一起来。

只有统一了思想,才能统一行动(反之,道不同,不相与谋)。例如,当代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靠马克思主义(一个庞大的、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来统一所有行政官员的思想意志。在古代中国,则是靠孔孟的儒家理论体系来统一各级官员的思想行为。另外,我们前面第三章中也说过,行政系统的规则之一就是要统一社会舆论,而统一社会舆论的前提也要有一个基本的社会共识,而这个基本的社会共识也只能来自于一个基本的理论体系(无论这个基本理论体系的创建者是行巫术的神婆巫汉,还是追求真理的严肃的思想家)。总之一句话,无论是从行政系统的自身管理需要来看,还是从行政系统管理整个社会的需要来看,它都离不开理念系统的帮助。

    我们再从一个更具体的行政规则来看一下。我们知道,一个行政系统要想有效运转,就必须确保各级官员的权威,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但我们同时也知道,从外观上来看,人们大体一样,从智力上来看,尤其在古代,人们也大体上一样。再加上传统的平等风俗,那么,要使整个社会的全体人员都各安其位,承认并遵守等级制,可想其难度会有多大。也正因为如此,人类历史上才出现了那么多的大思想家,他们经过深思熟虑,认识到了等级制的必要,并想出了种种理由,创造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来为这种不平等但却必须的制度进行辩护,正因为有了这些置身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属于独立的理念系统的思想家们的不懈努力,才勉强做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分守己,各安其位,承认了不平等的现实,接受了等级制为“天经地义”,从而从根本上确保了行政系统的有效运转。

最后,我们再从理念系统自身的功能——对社会的校正指导作用的角度,来分析一下理念系统的不可或缺。我们知道,在第一行政定律“命令可变”的基础上,理念系统主要是通过对行政系统的共同意志的决策正确与否的分析,来提出它自身对社会的校正指导建议的。那么,人们很容易就会想到,能否从行政系统自身内部,分派出一些官员来专门从事理论研究,并观察研究社会现实(各种行政决策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从而对共同意志提出政策建议,以达到对整个社会的校正指导作用呢?事实上,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上,人们也曾多次认真尝试过这种办法,例如当代的众多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内,都有专门的理论研究部门和宣传部门。但实践后的答案却是否定的。

因为,这些“行政系统内部的思想家”们,有着自己内在的、不可克服的矛盾。首先,做为行政系统中的一员,他们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必须维护“共同意志”的权威,包括他所做出的决策的权威;其次,他们做为思想家的身份,又要求他们做为理念系统中的一员,必须对社会现实负责、对自己所信奉的理论体系负责,而不能考虑行政决策者的威信。这就构成了一对不可解决的矛盾,你要么对真理负责(自认为的真理),你要么对“共同意志”负责,二者必居其一。除非共同意志所做的每一个决策,都百分之百符合你所信奉的那个真理,否则,这一矛盾就无法解决。

由此就造成了一种现象,即,身在行政系统之中的理论家们,他们要么是大力给那些他们所认为正确的行政决策寻找并提供大量的理论根据;要么就是对他们认为不正确的行政决策保持沉默,以尽他们“服从组织”的职责。总之,无论出现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他们实际上都已无法履行其做为理念系统职责的功能:对社会的校正指导作用(在第一种情况下无需他们的指导,在第二种情况下又得不到他们的指导)。而只有当这些思想家们完全脱离开行政系统,他们才能克服这对矛盾,他们才能只对真理负责而无需对行政领导负责。也只有这样,他们的建议才能真正起到校正指导作用,并且不会损害行政系统的权威。(自家人的反对会影响到家长对其自身属员的权威;外邦人的反对影响不到家长对其自身属员的权威。例如,这个比喻也许不十分恰当:彭德怀的反对会严重影响毛泽东在党内的威信,而蒋介石的反对丝毫不影响毛泽东在党内的威信。)

如果说行政系统主要是和理念系统之间存在着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的话,那么,市场系统则主要是和风俗系统之间存在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举例来说,市场系统的第一定律要求“契约不得违反”,那么,在早期的文明社会中它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显然,它只能依靠风俗系统中的“不得说谎”、“信守诺言”、“遵守誓言”的传统来做到这一点(在文明社会的早期,在签定合同、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往往都要进行宣誓,这即是风俗传统的遗留)。和行政系统不同,市场系统中并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决策者,而是有着成千上万的、各自独立的决策者,要想让这成千上万的决策者都去信奉理念系统中各不相同的理论体系中的某一个理论体系,实际上几无可能。那么,如何保证这成千上万的决策者能在各自的交换行动中共同遵守一个最起码的准则(道德底线)呢?显然,这只有依靠文明社会所由脱胎而出的那个原始社会风俗系统的帮助。只有这个相对单一、相对统一的风俗系统,可以保证市场系统的正常运转。

举例来说,市场系统要求无条件地信任中介,那么,尤其在市场系统产生的早期,怎么才能保证身为中介的人们不滥用这个信任呢?(一旦滥用,刚刚诞生的市场系统必定夭折。)这就要靠风俗传统的帮助了。正因为在原始的风俗和文明的风俗中都有不说谎话,不欺诈的普遍要求,而在早期的文明社会中舆论还保留着强大的压力(影响力),这才保证了文明社会、尤其是早期文明社会的绝大多数市场中介们能自觉地约束自己,不滥用人们的信任,从而使市场系统得以健康地萌芽并逐渐发展起来。

而在市场进一步发展、并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之后,一方面,也只有经常依靠传统风俗中亲戚互助、邻里互助的因素,才能使整个社会不至立刻分崩离析(例如中国的宋代,市场系统相对发达,政府便大力推广家族互助制)。另一方面,或者由于阶级制(贫富差距)是缓慢地、逐渐地产生的,人们就容易在历来如此的风俗中平静地接受它;或者,由于经商的不确定性因素十分巨大,虽然人们有可能一夜暴富,但也可能一夜暴贫,因此,人们也能够在接受“天意神裁”的传统中平静地容纳这变幻的阶级制。

总之,换句话说,正像早期行政需要一个与其并列的、独立的理念系统的帮助一样,早期市场系统也需要一个与其并列独立的风俗系统的帮助。

 

第四节  四大系统的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除了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所说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相互叠加之外,在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之间,也存在着这种类似的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相互叠加的现象。我们在前面说过,理念系统的规则之一要求“有效提供”,而有效提供的要求之一就是任何一个决策建议都要考虑到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这实际上就是要考虑到风俗习惯对人们的心理的强大影响。我们还曾说过,理念系统的四个思想来源之一就有风俗习惯。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任何一个理念建议中实际上都已包含了风俗习惯的影响,存在着风俗的渗透。而从风俗习惯本身来看,我们知道,文明社会的风俗中存在着大量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的积淀(参见文明风俗系统的第二定律及第二法则系列),而三大工具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等即是文明社会中理念系统的最重要的来源。换句话说就是,在风俗习惯中,也存在着大量理念系统的渗透和影响。一句话,风俗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也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叠加现象。

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下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之间的相互转化。先说一下理念系统向风俗系统的转化。首先,我们可以设想,假设有一个十全十美的理论体系在长期的实践检验中最终胜出,并得到了世世代代全体社会所有人的信奉,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实际上就已经演化为一个风俗系统了。后代的大多数人们已经没有必要再花费精力去研讨它究竟为什么正确,而只要低成本地选择“遵循先例”就行了。其次,我们曾经说过,文明社会理念系统的一个最重要的来源就是三大工具系统的规则系列。而某个社会工具系统的最基本的公律、定律、法则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在长期的正反两方面的实践中被证明是千真万确的、无可争议的,那么,社会中的几乎所有的成年人都会把这些公律、定律、法则等等做为血的教训,向自己的后代反复灌输,从而就会使这些最基本的规则潜移默化为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了。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转化为风俗的基本规则,往往是以变化了的形式出现的。举例来说,中国风俗中评论一个孩子是好是坏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就是看是否“听话”。中国的家长反复教育孩子要“听话”,那么,这个“听话”的本质含意是什么呢?实际上,“听话”的本质含意就是要“服从命令听指挥”,也就是要遵守行政系统的最根本的原则。换句话说就是,希望或者是要求小孩“听话”的风俗是从理念系统中所包含的行政规则转化来的,“听话”风俗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理念。

再比如,中国的父母,无论是居住在繁华的城市,还是居住在偏僻的乡村,也不管是富是穷,大家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从小教导自己的孩子要好好念书。这俨然是全民族(汉族)共同遵守的一个风俗。但实际上,这个风俗也是从理念系统中的行政规则之一“等级制”转化来的。“好好念书”(学而优则仕)的本质含意有两个,一个含意是这个社会应该、实际上也是分成等级的(行政规则);另一个含意是“我们要成为高等级的人”。换句话说就是,“好好读书”的风俗,是等级制理念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就是等级制的理念转化成了风俗。再比如,来自市场规则的“自己对自己负责”、“自主做决定”等的理念,就会派生转化为与血亲继承制相对立的“遗嘱继承制”的风俗习惯,等等。

当然,不仅来自三大工具规则系列的理念可以转化为风俗,来自其它领域规则的理念也可以转化为风俗。例如近代日本和德国都有尚武的风俗,实际上这个风俗的来源就是理念系统中所涵括的来自生物界的“弱肉强食”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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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戎小捷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0年9月28日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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