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钓鱼岛的历史的几个疑问(一)
尼伯龙根·蜗藤
在钓鱼岛问题上,我没有如同南海问题一样做过深入的研究,因此没有发言权。从中国提出的资料来看,中国对钓鱼岛的历史性主权似乎远远比南沙要坚实。我对于钓鱼岛的历史有几点疑问。写出来与有识之士一起探讨。
第一,中国何时开始对钓鱼岛有主权?
根据中国官方的说法,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又是“自古以来”的。这样的表述我们自是可以一笑置之。中国方面对钓鱼岛最早的记载是在明朝的1403年的《顺风相送》,但这只是一本航道记载的书,本身没有说明任何主权关系。中国所提出最早的有主权意味的文字是1534年陈侃的《使琉球录》:
“八日出海口……九日,隐隐见一小山,乃小琉球也。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然顺流而下,亦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程。夷船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后。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
这一段话表明:
第一,中国对当时的钓鱼列岛已经非常熟悉。当然,琉球人对此也理应是相当熟悉的,因为“夷船”和陈侃的船走的是同一航道,仅仅是速度较慢。没有理由认为琉球人不知道那几个岛屿。
第二,“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表明到了古米山,才进入琉球国界。这句应当没有歧义。这也说明了在当时,钓鱼列岛并不属于琉球。
但是这是否说明当时钓鱼列岛属于中国呢?这值得进一步探讨。
在文中,尽管否定了钓鱼岛属于琉球,但并没有钓鱼列岛属于中国的字眼。所以,在文中列出的钓鱼列岛的主权状态可能有三种,第一,属于中国,第二,属于其他国家,第三,是无主地。
中国方面认为“是”就必须承认,这里面隐含了一个假设:即沿途经过的土地,如果不属于琉球,就一定属于中国。这个假设是值得研究的。
中国的逻辑来自古书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概念。在中国的意识中,甚至连琉球、渤泥等外国也是中国的领土。这不过是一种自大而已,即不符合实际,也不和现代国际法的概念所吻合。这种概念已经被现代历史地理学家,比如葛剑雄等批驳。
中国专家认为:“要说在作为”屏翰“的琉球与中国之间,突然冒出来如钓鱼岛等岛屿海域那么大一块两不管的真空地带,不啻痴人说梦。”(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
但问题是,这并非痴人说梦,而是一个现实。因为在中国和琉球之间还有隔着一个台湾岛。而当时台湾岛并不是中国的领土。
关于台湾岛何时成为中国领土这个问题,有很多争议。但是最为让学界接受的是,台湾岛第一次建立起汉人的政权是郑成功在1661年赶走荷兰人所建立的郑氏政权。台湾第一次正式并入中国版图是在1683年,施琅为大清攻下台湾。
中国大陆材料称中国更早就统治台湾的说法都不可靠。
在吴朝,卫温到夷州抢掠财产和人口的事被一些人认为是中国对台湾统治的开始。事实上这不过是吴朝对周边地区的一次侵略和抢劫。
设置于元代的澎湖巡检司被的人认为是对台湾统治的开始。但是台澎并称为台湾地区只是近代以来(尤其是1945年之后)的事。在历史上澎湖和台湾区分十分明显。把澎湖巡检司说成是治理台湾的机构不是望文生义就是一种故意的歪曲。更何况,在明代1384年实施海禁以后,澎湖巡检司已经被撤销,直到
1563年才被恢复。在1534年,陈侃出使琉球的时候,根本没有澎湖巡检司这一个设置。
反而有很多证据表明当时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些证据可以参考台湾人写的《台湾自古以来不属于中国一文》。这里仅列一例。
雍正帝在关于台湾问题上说过: “台灣地方,自古未屬中國,皇考(指康熙皇帝)聖略神威,拓入版圖”(《大清世宗皇帝實錄》卷十)。
所以,在陈侃出使琉球的时候,位于中国和琉球之间的台湾就是一个无主地。因此,吴天颖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说法恰恰是错的。
在陈侃出使的路线上经过台湾(小琉球),既然台湾当时不是中国的领土,那么也没有理由确认在陈侃的《使琉球录》中关于钓鱼岛的文字并能够作为钓鱼岛当时属于中国的证据。
在陈侃之后还有几本提到钓鱼岛的书籍。它们在判定钓鱼岛的归属问题上和《使琉球录》所面临的困难都一样。
所以能够确认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年代应该再往后推。
关于钓鱼岛的历史的几个疑问(二)
尼伯龙根·蜗藤
第二,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的说服力有多大?
日本人林子平在18世纪末写成的《三国通览图说》经常被支持中国方的材料引用,以证明在当时钓鱼列岛是中国的一部分。日本学者井上清也持同样意见。《三国通览图说》的一大特点是上色,这在古代东方地图中非常少见。而当中钓鱼岛和中国大陆都采用了红色。于是这就“证明”了钓鱼岛在当时是中国的一部分。
事实又是如何的呢?
首先说明的是,《三国通览图说》并不是日本官方的著作。林子平本人并不是日本的官员,而仅仅是一个日本学者与幕僚。他本人的意见完全不能代表日本政府的意见。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也并不是在日本政府命令或支持下写的。不但日本政府不支持,这本书在日本当时还是禁书,这更加可以反映出日本政府对这本书的态度。所以以《三国通览图说》来论证日本政府当时的态度无疑是说不过去的。
当然,如果我们换个角度,认为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是一份有历史价值的史料,我们仍然可以继续探讨。并非只有官方的材料才有历史证据的意义,如果把它作为一部地理学著作,仍然可以作为当时人们如何看待各国历史疆界的一项证据。这在历史学中仍然是说得通的。当然,这就只能代表他本人的研究和认知。
可是,《三国通览图说》尽管上了色,但是在钓鱼岛归属中国的命题上,颜色却并没有很大的帮助,因为《三国通览图说》的着色是有问题的。
首先,按照现代的通常理解,在一张地图上,同色代表属于同一个国家,而不同色代表属于不同国家。但是在《三国通览图说》中,这个说法却不能成立,就在这张包括钓鱼岛的图中,还画有台湾。在林子平时代,台湾早就正式成为中国的一部分了。但是台湾的着色是黄色,而不是和中国大陆以及钓鱼岛一样的红色。台湾的黄色反而与附近的琉球的颜色一致。在另外一幅图上,当时属于中国的库页岛涂上了黄色,也和中国大陆的红色相异,反而与地理位置接近的朝鲜一致。这种着色方法肯定会带来疑问。
如果在这本图册中,着色相同的是代表同一个国家,着色不同的代表不同国家。那么按照这种解释,钓鱼岛是中国的,台湾是琉球的,而库页岛是朝鲜的。后两点显然与事实不符。
中国专家和传媒一般回避这个问题,仅仅提到了钓鱼岛和中国大陆同色,而不提台湾和库页岛。少数没有回避这个问题的中国材料是这样写的(引自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
“长期以来,在地图上要把所有的地区,按照海洋和陆地上的不同国属,只备四种颜色,是否能够满足使相邻的两个地区有不同颜色的要示,这本是拓扑学中所谓的
“四色问题”。而当年林子平面临的问题之一,是要把它所认为属于某国而又与该国大部分领土有别的地方加以区分,他没有采取在此地方着上较本国设色较浅颜色的办法,而是只用赤黄绿棕四种颜色。以满洲为例,他也许以其为清廷龙兴之地而与中国大部分领土稍有不同,而中国山东等省已用了赤色,毗邻的朝鲜已用黄色,于是选用了与不相连接的日本一样的绿色。这本是不成其问题的常理,而奥原敏雄氏却一再地节外生枝,肆意曲解”。
无可否认,这是一种可能的解释(什么事都存在可能),但是却不能令人满意。首先,吴天颖认为:“当年林子平面临的问题之一,是要把它所认为属于某国而又与该国大部分领土有别的地方加以区分”。这是不是林子平的本意?我没有从书上和图上看到林子平的解释。所以这仅仅是吴天颖自己的一种猜想。其次,它假设林子平仅仅有四种颜色可以用,又认为在这个场合下,颜色不够用了?而事实上,在含有钓鱼岛的图中,事实上仅仅用了三种颜色(红黄绿),连四种颜色都没有用完。最后,在含有钓鱼岛的图中,由于琉球和台湾在地理上接近,中间没有任何其他国家的阻隔,而它们又被着上同一种色,所以很令人容易认为台湾是琉球的一部分。
所以,最大的可能有两种。第一种可能,林子平的着色是随意的,并不带有国别意味。第二种可能林子平的着色确实有着自己对国别的看法,但是林子平对国界的认知是有疑问的,至少在台湾属于琉球方面与一般的常识相悖。无论哪种可能,都降低了《三国通览图说》作为对钓鱼岛归属问题上的证据价值。
综上所述,《三国通览图说》并不是一份日本的官方材料,也不为当时的日本政府所赞成,不代表当时日本政府的态度。而即便作为一份民间的地理材料,林子平尽管在地图上着色,但是其着色混乱,意义不明确,以及与常识相违背。这大大地降低了这本书在证明“当时钓鱼岛属于中国”这个命题上的价值。
关于钓鱼岛的历史的几个疑问(三)
尼伯龙根·蜗藤
第三:日本是如何占领钓鱼岛的?
这个问题本来不是一个问题,在历史上的事实是很清楚的。
1879年开始,日本开始对钓鱼岛有主权的意图,于是就开始对钓鱼岛进行了勘探与调查。随后,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声称发现了钓鱼岛,并在
1894年到1933年之间在在钓鱼岛上开发渔业资源。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中国都没有作出任何反应。1894年,中日战争爆发,中国战败。在订立《马关条约》之前,日本声称钓鱼岛是无主地,把钓鱼岛纳入日本的版图之中。在这一系列事件期间,中国都没有作出任何的反应。
现在对中国来说困难的是,在中国看来,钓鱼岛是以什么名义被日本“吞并”的呢?
在中国专家中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钓鱼岛是通过《马关条约》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的。比如鞠德源撰写的《钓鱼岛正名》一书就是持这样的观点。
这种说法的好处是,根据《开罗宣言》,台湾需要交还中国。如果钓鱼岛是以台湾附属岛屿的身份通过《马关条约》割让的话,那么钓鱼岛自然也应该交还给中国。(我们暂且不考虑《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的问题)
但是,这个说法有着致命的缺陷,首先,日本早在签署《马关条约》之前就已经从法律上吞并了钓鱼岛(这件事发生在1月,4月才签署《马关条约》)。这说明从日本的角度看来,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其次,也是更加重要的是,在《马关条约》中通过对割让土地的范围的经纬度规定和附属地图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割让给日本的具体领土范围。
其次,也是更加重要的是,在《马关条约》中通过对割让土地的范围的经纬度规定和附属地图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割让给日本的具体领土范围。根据《交接台湾文据》:
“差全权大臣所定和约第二款中国永远让与日本之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并澎湖列岛即在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北纬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之管理主权。”
钓鱼岛的位置在东经123.5度,北纬25.75度。无论东西还是南北都不在经纬度规定的界限。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钓鱼岛以“台湾附属岛屿”的名义为《马关条约》所包含。可是在《马关条约》的附属地图上却明确指出割让的范围并没有包括钓鱼岛。这表明,中日双方所同意的《马关条约》中,都没有把钓鱼岛包括入中国割地的范围之内。
鞠德源辩称“事实上当年订约之际,中日双方都曾参经考过英国1877年出版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自然都清楚”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一款必定包括“台湾全岛的附属岛屿东北诸岛”,而“东北诸岛”则必定包括花瓶屿、棉花屿、彭嘉山、钓鱼屿、橄榄山、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绝不存在任何遗漏或例外。所以,日本外务省的“基本见解”硬说《马关条约》第二条清国割让给日本的台湾及澎湖列岛内不包括“该岛”即“钓鱼岛列屿”是属于自欺欺人的谎言。”
鞠德源先生或许对国际法不熟悉,在条约上白纸黑字写的条文以及条约的正式附图,乃是比参考过什么地图(还不一定是真的,只是鞠先生自己的猜想)有力得多的证据。什么“自然都清楚”,“绝不存在任何遗漏或例外”才是真正属于自欺欺人的臆想。
由此可知,钓鱼岛并不是通过《马关条约》割让的。
于是,这又催生了第二种说法,这就是日本是“窃取”了钓鱼岛。比如吴辉的《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中就说:“日本是以1895年1
月14日的内阁决议形式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本国版图的。事先既没有作占领宣告,事后也没有通知中国或明文写入条约,因而整个占领过程具有明显的窃占特征”。
这种所谓“窃占”就是指日本占领了钓鱼岛,但是中国不知道,所以中国认为在这期间,钓鱼岛一直是自己的领土。这种说法是有明显缺陷的。
首先,日本占领钓鱼岛并不是像中国在南海“地图开疆”一样,仅仅止于口头上的,而是有实际的治理和开发。最具有说服力的一点就是,日本政府在
1896年8月,以免除使用费,限期30年为条件,把钓鱼岛和黄尾屿租借给古贺辰四郎。1826年后改以收取租金的形式续约。古贺辰四郎家族在1894年到1833年,长达40年的时间内,一直在钓鱼岛上从事渔业开发的工作,建造了码头、工厂、宿舍等建筑物和种植了一系列农作物。
如果中国在这40年间认为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有过哪怕一次对钓鱼岛行使过主权,那么中国就应该知道日本在钓鱼岛上的活动,也应该加以制止,至少应该提出抗议。正如1903年大清政府对日本人在东沙群岛开发提出抗议一样。可是,中国政府没有找到哪怕一个证据证明这一点。
其次,中国政府其实是知道日本占领了钓鱼岛。这在1920年,中国外交官员写给冲绳县政府的感谢状中可以知道。
“感谢状:中华民国八年冬,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合顺等三十一人,遭风遇难,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承日本帝国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势孙伴君热心救护,使得生还故国,洵属救灾恤邻,当仁不让,深堪感佩。特赠斯状,以表谢忱。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冯冕(华驻长崎领事印),中华民国九年五月二十日
(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印)。”
这封感谢状的另一个争议点是钓鱼岛是否属于台湾的问题,这里先按下不表,单从这个感谢状看,中国知道钓鱼岛被日本所占领乃是不争的事实。既然中国政府知道了这一点,却又不去抗议,这就很难令人信服,日本“窃取”了钓鱼岛。
第三,中国在二战之前的大部分(如果不是所有)地图上都没有把钓鱼岛视为中国的领土(这些图以后有空再贴)。新中国成立之后,曾经有一幅大陆出版的地图以
“尖阁列岛”称呼钓鱼岛。这被日本方面认为是新中国当时承认钓鱼岛是日本一部分的证据。中方的辩解是,这幅地图是参考了二战胜利前的《申报》所发行的旧地图,因此名字不准可以理解云云。但这正好表明了,中国其实并非不知道钓鱼岛在当时被日本所占据。
因此,所谓日本“窃占”了钓鱼岛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
那么,怎么解释从1895年到二战结束前中国对钓鱼岛不闻不问的态度呢?我认为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中国当时根本没有把钓鱼岛视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所以日本占了就占了,和中国没有关系。
第二种可能,中国在《马关条约》之前把钓鱼岛视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但是由于谈判人员及决策者的失误,误以为在《马关条约》中钓鱼岛已经被割让给日本了,所以以后就一直稀里糊涂地将错就错了。
第二种可能看似有道理,但是也经不起推敲,疑点就是二战后到1972年之前中国对钓鱼岛态度的异乎寻常的冷漠。我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讨论这一点。
关于钓鱼岛的历史的几个疑问(四)
尼伯龙根·蜗藤
第四,钓鱼岛是不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我们上面说过,钓鱼岛并不是日本通过《马关条约》以附属岛屿的形式占据的。但是钓鱼岛是不是台湾附属岛屿的问题,还在以后的争议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因为即便钓鱼岛不是通过台湾附属岛屿的名义占据的,但是在法理上却有可能被中国以台湾附属岛屿的名义从日本手中要回来。
这里牵涉到两个重要的文件,第一个是《开罗宣言》,其中列明了台湾是日本归还中国的领土(注:《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有争议,我在这里先假设其法律地位得到肯定)。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部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开罗宣言》没有正式的中文版本,这里是通行的中文译本)。
第二个是,《旧金山和约》和《中日和平条约》。《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
尽管中国政府没有签订《旧金山和约》,但是在随后国民政府和日本签订的《中日和约》中承认了《旧金山和约》的第二条内容。
从这几个法律文件中,一般承认,台湾和澎湖列岛都属于日本归还中国的领土之列。尽管没有明言,但是一般认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也在归还范围之内(注,台湾法定地位未定论者认为台湾并没有归还中国,这里先不考虑这个问题)。
所以,即便钓鱼岛没有通过台湾附属岛屿的形式割让给日本,中国也可能以钓鱼岛实际为台湾附属岛屿的论点从法律上证明钓鱼岛的地位。
这里我们就要研究一下,究竟有没有证据证明钓鱼岛是台湾附属岛屿。附属岛屿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地理上的概念,一个是行政上的概念。我们现在谈论的显然是第二种。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问题。第一,在日本占领钓鱼岛之前,钓鱼岛是不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第二,在日本占领钓鱼岛之后,日本有没有把钓鱼岛视为台湾的附属岛屿。第三,在日本占领钓鱼岛之后,中国有没有把钓鱼岛视为台湾的附属岛屿。
第一个问题,1895年之前,钓鱼岛在行政上是不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在《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中,能够用于这个论点的证据只有一个,就是黄叔璥《台海使搓录》在其《武备志》一篇中,作者详细介绍了从北到南介绍台湾各个地区的驻军情况之后,当介绍完最南部的凤山之后,作者加上一句:
“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
因此,中国方面认为,这表明了钓鱼岛是台湾的一部分。
有人质疑钓鱼台并不是指钓鱼岛,因为这个“山”到底指什么并不清晰。这个“山”可以指台湾,但也有可能是指前文刚刚出现过的凤山。凤山在台湾东南,如果这里的山指的是凤山的话,那么钓鱼台就不一定是钓鱼岛了。另外一点就是,这里描述的各个位置,按照从北到南的顺序,在介绍完最南的凤山之后,突然跳回北面说钓鱼岛,逻辑上也有点奇怪。
《台海使搓录》的这一整段话在多本台湾的历史地理书籍中都有引用,这些书籍包括范威《重修台湾府志》,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和李元春编辑的《台湾志略》。这也被中国政府作为论据之一。
如果我们看一下这三本书,我们就知道实际上的情况是这样的。首先,这句话并不出现在描述台湾辖境的“封域”部分出现,而是在“武备”的部分出现。其次,即便在武备部分,这句话也没有在正文之中出现,只是以“附考”的形式记载。这些“附考”所说明的是一些历史上记载,而不是当时的情况。最后,在这些书所附录的台湾地图中,也从来没有出现过钓鱼台这个岛屿。
这意味着,即便这句话的钓鱼台是指钓鱼岛,这些书籍的记载也有以下一些问题。第一,钓鱼岛并不是台湾府的正式辖区。第二,在这些书籍成书的年代,钓鱼岛也并不是在当时的台湾武备区域之内。“附考”充其量说明钓鱼岛“曾经”在台湾武备区域之内。我上面已经论证过,在明朝时期,中国也曾把并不属于中国的土地列入武备区域。所以列入武备区并不等于在行政上有从属关系。
如果我们多看几本中国官方地理书籍,我们会发觉钓鱼岛与台湾的关系更为薄弱。比如最正式的官方地理书《大清一统志》中,钓鱼岛就不在台湾的范围之中(这本书中根本没有记录钓鱼岛)。
在甲午战争前中国出版的台湾地图中,也没有把钓鱼岛画在台湾版图之内。
1878年的《全臺前後山輿圖》是一本由台湾兵备道夏献纶审定的全台地图,其中并没有包括钓鱼岛。
1892年刊行的《臺灣地輿全圖》,当中也没有钓鱼岛。
请注意,这些图幅中,不仅仅是在地图中没有标注钓鱼岛,而是这些地图根本没有覆盖钓鱼岛所在的位置。
综上所述,在日占之前,并没有过硬的证据表明钓鱼岛在行政上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第二个问题,日本占领钓鱼岛之后,有没有把钓鱼岛视为台湾的一部分?
答案同样是没有。
我们先看看日本界定台湾的范围:
在1899年台湾总督府民政部发行的台湾总督府第一统计书中把彭佳屿列为台湾极北。而钓鱼岛位置比彭佳屿更北。1944年台湾府出版的第四十六统计书,台湾极北仍然是彭佳屿。同一本书中,宜兰县属岛中没有钓鱼岛(台湾方面认为,钓鱼岛属于宜兰县)。
相反,却有冲绳县管治钓鱼岛的证据,这里列举几条:
1902年12月,冲绳县临时土地整理事务局对钓鱼岛群岛实施实地测量。1931年,冲绳营林署对钓鱼岛进行测量。1940年,大日本航空內台航线阿苏号迫降钓鱼岛,八重山警署救出13人。
这里必须强调,日治时期众多的冲绳地图也不包括钓鱼岛(只有少数几本包括)。钓鱼岛的地位也并非十分明确。但是冲绳县对钓鱼岛有过实质性治理的行动乃属实。
中国能够声称的唯一一项证据是在1941年东京法院在处理台北州和冲绳县关于“钓鱼岛附近海域”的渔权之争时,把钓鱼岛判给了台北州。这个判例有疑问,首先,这个判决不是有关钓鱼岛,而是附近的海域,其次有人说实际上发生渔业纠纷的地点并不是钓鱼岛附近,而是石桓岛附近的海域,第三,判决中也没有把钓鱼岛判给台北州,只是把争议海域认为是公海,无论台北和冲绳的渔民都可以往该处打渔。真实情况如何,有赖其他大牛认证。
综上所论,在日治期间,钓鱼岛租借给古贺辰四郎,在行政上没有明确的划分,但是在实际上,冲绳县而不是台湾承担了管治钓鱼岛的任务。
第三个问题,中国在1895年到1945年之间有没有把钓鱼岛视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呢?
答案仍然是没有。
这里的证据有两个,首先还是上面提过的1920年中国外交官员写给冲绳县政府的感谢状中。
“感谢状:中华民国八年冬,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合顺等三十一人,遭风遇难,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承日本帝国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势孙伴君热心救护,使得生还故国,洵属救灾恤邻,当仁不让,深堪感佩。特赠斯状,以表谢忱。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冯冕(华驻长崎领事印),中华民国九年五月二十日
(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印)。”
这里说明中国认为钓鱼岛属于冲绳县。
其次是中国出版的地图,在1895年到1945年的台湾地图中(这类地图多不胜数,有机会再贴),绝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没有包括钓鱼岛。比如在1945年1月发行的这张台湾地图。
所以综合各种证据来看,支持钓鱼岛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证据还是比较薄弱。如果摆上国际法庭,中国很难在这一点上说服法官。
关于钓鱼岛的历史的几个疑问(五)
尼伯龙根·蜗藤
第五,战后日本是如何取得钓鱼岛的?
前面说过,在《开罗宣言》中规定台湾归还中国,尽管宣言中没有明言台湾附属岛屿的问题,但是我们一般认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也应当和台湾一起归还中国。哪些岛屿属于台湾的附属岛屿呢?没有明确说明。前面我们说过在1895年到1945年的日治期间,钓鱼岛都是冲绳的辖区,而不是台湾辖区。对于钓鱼岛这类身份模糊的岛屿,其法定地位有赖于详细的界定。这个界定通常是依循习惯以及当时战胜国之间的协商。可是在1971年之前,中国并没有表明对钓鱼岛的态度。这也成为了中国在钓鱼岛争议中的最大硬伤。
在二战末期,钓鱼岛在日军的军区设置中属于琉球战区,有日军中将牛岛满统帅32军防守。1945年4月1日,美军在冲绳战役中登陆冲绳岛并成立美国琉球军政府。日本投降后,根据战后“一般命令第一号”,琉球、小笠原群岛及其他太平洋岛屿的日军向美军投降。于是美国就此把钓鱼岛归入美国琉球军政府治理。
根据1950年美国琉球军政府的第22号令《群岛政府组织法》,1952年的美国琉球民政府第68号令的《琉球政府章典》和1953年美国琉球民政府的第
27号令《琉球政府之地理境界》。钓鱼岛都在美国琉球政府的境界之内。在1972年之前,美国琉球政府一直统治着钓鱼岛。这就是1972年,美国向日本移交琉球的时候为什么也把钓鱼岛一并移交。
无可置疑,现在美国是乐于看到中国和日本为钓鱼岛产生不和的。但是如果我们回看历史,美国是不是下大棋如此厉害,早在二战结束前后就有此大招,我看完全不成立。美国当时还没有钓鱼岛争议一事(1971年之后才有)。美国如何深谋远虑,也不至于在二战结束前规划了这个冲突。
理论上说,在战后中国有几次机会能够在战后取得钓鱼岛,或者至少能够声称拥有钓鱼岛的主权。但是中国都没有这样做。
首先是在二战结束前,罗斯福总统询问蒋介石是否愿意接管琉球群岛。但是中国政府明确地说不。据记载唯一提出过琉球问题的中国机构是国民参政会,在
1947年曾经提出反对琉球归属日本,要求在对日和约中规定琉球应交中華民国托管。可是,国民参政会只是一个类似政协的咨询机构,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在任何公开场合提出过琉球问题。当时钓鱼岛由日本冲绳的治理,如果蒋介石愿意接管琉球群岛的话,就不存在中日钓鱼岛之争了。
其次,在二战结束后,中国从日本手中收复台湾。中国从来没有提出过收复钓鱼岛。按照今天中国大陆和台湾的说法,钓鱼岛一直属于台湾宜兰县。那么,中国在收复台湾的时候为什么不把钓鱼岛也一并收复呢?无论中国大陆还是台湾都没有任何文章提及到这一点。这也成为中方最避讳的问题。环球时报给出的原因是美国当时控制了钓鱼岛,所以中国没有提出收复钓鱼岛的要求。这个说法是荒谬的。中国是美国的盟国,是战胜国,也是当时美国在亚洲最坚实的盟友。于情于理,只要中国提出了对钓鱼岛的要求,美国断然不会为了一个没有价值(当时)的小岛和中国过不去。中国当时没有提出对钓鱼岛的要求,只能认为当时中国政府没有把钓鱼岛视为中国的“固有领土”。
第三,把琉球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是联合国安理会在1947年作出的决议。当时中国已经是五大国,有一票否决权,如果中国反对,那么托管的方案绝不可行。但是中国投了赞成票。在《旧金山和约》中规定联合国委托美国托管琉球群岛。这只是把联合国的决议写在了对日和约之中,其权力来源还是中国投了赞成票的联合国决议。中国是否承认《旧金山和约》其实和琉球群岛的托管没有任何关系。更何况,当时中国的合法政府国民党政府(在联合国代表中国)在随后的《中日和平条约》中也承认了《旧金山和约》的相关条文。中国大陆泛泛地反对《旧金山和约》,但是从中国大陆发表的一系列声明中看,其关注点显然是西沙和南沙群岛,北京政府在1971年前从来没有就琉球群岛和钓鱼岛问题发表过任何反对意见。
第四,尽管钓鱼岛正式列入美国托管的范围之内是1952年的琉球政府章典和1953年美国琉球民政府的第27号令。但是它们只是一个明确了琉球政府的地界,没有扩大了琉球政府的地界。其目的只是把当时美国琉球民政府所治理的地方以法律形式列出。无论是之前还是之后,钓鱼岛都是由美国琉球政府所治理。它们所列出的范围并没有超出美国琉球政府实际治理的范围,也没有和任何之前的条约和决议有明确的抵触。它们作为公开的法令,并没有受到台湾国民政府和北京共和国政府的反对。
第五,在1971年之前,中国大陆和台湾从来都没有对美国提出过钓鱼岛的主权问题,更没有向美国提出归还钓鱼岛。
因此,在1972年美国把琉球群岛(含钓鱼岛)正式归还日本之前,钓鱼岛的法定地位是非常明确的,就是美国的托管地。当时没有任何一方对这个法定地位提出过异议。
这样问题就来了。托管地的来源是战败国的领土,没有听说过战胜国的领土被另外一个战胜国托管的,尤其是这个战胜国还对此一直没有异议。这只能表明一点,就是当时中国并没有把钓鱼岛视为中国的一部分。
除了在国际活动中没有提出过任何领土争议之外,在1971年国内的地图和介绍中,中国也不把钓鱼岛视为中国或者台湾的一部分。其中的例子数不胜数,这里仅仅列举几个。
台湾在1971年之前的地图上,都没有把钓鱼岛视为其岛屿。比如以下这份1965年的台湾国防研究院与中国地理学研究所出版的世界地图中就把尖阁列岛(钓鱼岛)画在日本的境内。
1971年出版的第三十期《台湾省统计要览》标示彭佳屿是台湾的最北端。
中国大陆在1962年北京地图出版社发行的台湾地图中,不包括钓鱼岛。
人民日报1953年1月8日《琉球群岛人民反对美国占领的斗争》一文中明确写到了琉球群岛包括尖阁列岛。
很显然,战后到1971年长达26年的历史中,两岸政府都没有把钓鱼岛视为中国的领土。直到1971年美国和日本签署移交冲绳的协定的时候,钓鱼岛问题才开始产生。
日本方认为,中国声称钓鱼岛是因为1968年在钓鱼岛附近发现了油田。中国方面也认为日本要求钓鱼岛是因为油田的缘故。这两种声音其实并不矛盾。
如果从1895年,中国指所谓日本“窃据”钓鱼岛开始算,中国在长达76年的历史中都对钓鱼岛不闻不问。特别是战后26年,作为战胜国也没有对钓鱼岛提出要求。这摆上国际法庭一定是极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说是中国在法理上的最大硬伤。
附:
不要低估美日同盟对美国的重要性
尼伯龙根·蜗藤
南海局势还正在发酵,东海上的钓鱼岛纷争再起。中国周边海域笼罩在一片战争阴影之中。
在南海基本上没有与中国等量的对手,勉强可以与中国一战的只有越南一国。如果没有美国的干预,仅仅就战争而言,中国应该胜券在握。在南海与美国有同盟条约的只有菲律宾一国,而黄岩岛和菲占南沙诸岛都不在旧的菲律宾国境线之内。美菲同盟对于这两个海域的效力还没有得到美国方面的背书。越南以前与美国是死敌,至少在现阶段,越南也不能指望美国在中越爆发战争的时候能够为越南出头。美国在南海问题上所起的作用只是外交和舆论上的。中国完全有可能在美国做出反应之前在南海实现军事行动。中国在半月礁(Half
Moon Shoal,原为无人控制的礁石)的“军舰搁浅”事件正好说明的中国在南海问题军事行动的试探。
但是东海钓鱼岛军事外交问题对中国的严峻性却远远不是南海问题可以比拟的。钓鱼岛的主权有争议(尽管中日两国都不承认这一点),但在1972年之后却一直在日本的行政管理和军事控制之下,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
把钓鱼岛交给日本治理是源于美国与日本在1971年的《归还冲绳协定》。美国虽然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持中立态度,但是这不意味着美国对武力改变钓鱼岛现状的行为沉默。在1960年签订的《美日安保条约》(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1960)中第五条规定,在日本管制的领土上对任何一方的军事攻击,将被视为对另一方的安全的危害(英文本见文章最后)。尽管在签订时候,冲绳群岛还在美国的统治之下,但是在后来冲绳群岛的地位以附件的形式加入到条约中。注意在条文中说的是“管制”(administration)而不是主权。钓鱼岛符合这个定义。美国政府也在历史上多次反复强调钓鱼岛在《美日安保条约》的范围之内。
《美日安保条约》是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最重要的一条军事协定。可以说是西太平洋地区稳定的基石。这个作用可以从两方面看。第一,《美日安保条约》是制约日本军事化的必要条件。日本在二战后受制于《和平宪法》,不能拥有军队,其安全的保障就是《美日安保条约》。万一《美日安保条约》遭受破坏,日本修改《和平宪法》就势在必行。这将会使日本重新走上军事化的道路。第二,《美日安保条约》保障了日本的安全。《美日安保条约》规定美国在日本可以拥有军事基地,其军事覆盖面可以覆盖东亚主要地区。在历史上它阻止了共产主义的扩张,在当今,它也是东亚地区和平的保障。
美国在西太平洋地区有一系列的军事同盟,美日、美韩、美菲、美澳新等。日本是美国在东亚地区最大和最重要的盟国,其地理位置也决定了它在西太平洋整个战略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美日同盟一旦受到破坏,将影响到美国在整个西太平洋地区的战略布局。尤其重要的是,军事实力与军事同盟是美国在世界范围内长期保持主导地位的基石之一。美日同盟一旦遭受到破坏,也就意味着美国无法为自己的盟国提供安全保障。这将导致美国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信心危机。这更加是美国无法容忍的。因此,美国绝对不会轻易放弃对日本的军事承诺。
中国一些舆论总是对美国不参与钓鱼岛军事冲突感到乐观。这是毫无道理的。中美关系虽然重要,但是并不比美日关系对美国来说更加重要。钓鱼岛万一发生军事冲突,只能局限在常规战争,而且多半只会局限在钓鱼岛和附近海域,对于美国可以接受。美军在日本拥有众多的基地和足够实力的军事存在,完全有能力对钓鱼岛的军事冲突快速反应。中国空军和海军对日本自卫队可能有一定的胜算,但是对美日同盟则完全处于下风。钓鱼岛万一发生军事冲突,将会是美国最熟悉的登岛海战,中国在这方面几乎毫无胜算。
2001年的南海撞机事件之后,中美双方在军事上一直有沟通和成熟的危机处理机制。因此我并不相信中国真的会走到以武力解决钓鱼岛的一步。加上中国国内局势不稳,南海问题上已经树敌众多,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钓鱼岛问题在短期内还不会出现真正的军事冲突。以和平的方式解决钓鱼岛问题是最为世人所期待的方式。
《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英文原文:
“Each Party recognizes that an armed attack against either Party in
the territories und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apan would be dangerous
to its own peace and safety and declares that it would act to meet the
common danger in accordance with its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and
processes. Any such armed attack and all measures taken as a result
thereof shall be immediately reported to the Security Council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1 of the
Charter. Such measures shall be terminated when the Security Council
has taken the measures necessary to restore and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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