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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舟要过万重山:孟案一阶段裁决不是定罪、重头戏在后面

 

王光明

 

摘要

认定本案符合双重犯罪原则,不等于已经认定孟存在加拿大法律下的犯罪行为。

第一阶段裁决只是解决“双重犯罪”的法律可能性,辩方胜,则引渡终止;现在辩方输,后面还要围绕犯罪事实和程序正义等问题,激烈攻防。

晚舟归家,依旧路遥。


温哥华时间5月27日上午11时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法官霍尔莫斯(Heather Holmes)公布孟晚舟引渡案的第一阶段裁决,裁定此案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根据这一裁决,孟晚舟未能获释,将继续留在加拿大参加后期的相关引渡案的听证。

看到网络上解读满天飞,诸如“孟晚舟被判有罪”、“孟晚舟罪名成立”等,都是捕风捉影,与庭审实际相去甚远。

 

庭前操作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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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张图片在网络上广为流传。话说两天前孟晚舟与一干人马在卑诗省最高法院门口,喜气洋洋合影并比出大拇指和胜利的手势。界面新闻甚至第一时间发布快讯:“加拿大法院做出最终裁决,孟晚舟女士无罪释放”,引来网络潮水般的口水和嘲讽。因为法庭公告是5月27日出第一阶段的裁决结果,就是北京时间5月28日。怎么可能中国在5月26日就提前知道结果?事实上,对于今天的阶段性裁决的结果,很多了解案情的法律人或非法律人并不意外。

 

在一个司法尊崇的社会,谦卑恭敬是对法庭的起码尊重。在法庭宣判前到法院门口,高调亮相和造势,确实有点犯忌。既可视为对法庭的施压,也可视为对法庭的藐视,还可能解读为是得到了内幕消息,禁不住欣喜。无论结果是符合预期还是大失所望,都会留下不良的公众观感和争议的话柄。加拿大某位资深引渡律师就评论此事道:“我不能说我以前见过这样的场面。”

 

可能是看到了孟团队的庭前造势和网络上的质疑,加拿大总理特鲁多随后意味深长的说:“拥有独立司法系统的好处之一是不需为司法裁决道歉或解释。”,以此回应他是否事先得到消息并通报北京的猜疑。这件事情,华为公关团队值得检讨。

 

本案重大节点回顾

2018年12月1日,孟在温哥华被加拿大警方逮捕。

2019年1月美国司法部正式宣布起诉华为及其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并寻求加拿大引渡孟晚舟。华为及孟晚舟被控23項罪名,包括银行及电信欺诈、妨碍司法,以及窃取商业秘密等。

 

2019年3月加拿大司法部正式启动引渡程序。声称,经过“彻底而全面地”检视证据,认为案情符合加拿大《引渡法》所载要求,有足够证据来启动引渡的法律程序。

2020年1月20日,法庭开庭辩论,焦点是孟的行为在加拿大是不是违法,即是否满足“双重犯罪”的标准。

 

本案符合双重犯罪标准,不等于孟已构成犯罪
 

孟晚舟案是引渡案,不涉及审判和定罪的问题。前面的假新闻说“无罪释放”纯属外行。即使是有利于孟晚舟的裁决,也只是认定不构成引渡条件,无涉定罪的问题。只有引渡到美国后,美国法院才能对孟晚舟的控罪进行审理,并最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引渡案的听证,要解决的仅仅是,确认加拿大司法部提交的证据是否满足适用引渡的法律标准。而这个标准的核心是双重犯罪原则。

 

所谓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double criminality),又称相同原则,是指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家和被请求引渡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双重犯罪原则既是对被请求引渡国主权的尊重,也是对被引渡人的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这个原则是世界上普遍适用的引渡标准。

 

孟晚舟的律师抗辩的核心是两点:

 

第一,孟晚舟的行为在加拿大不属于犯罪,不符合引渡的标准。理由是,美国是基于指控华为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法令,将美国的禁运设备通过自己控制的第三方公司卖给了伊朗,而要求逮捕和引渡孟晚舟的。而事实上,在当时,加拿大并没有制裁伊朗,因此孟的行为在加拿大不构成犯罪。

 

第二,孟晚舟在机场被逮捕时,没有保障她的人权,属于程序瑕疵。加拿大检方则反驳:孟的犯罪指控,核心不是违反伊朗禁令,而是欺诈(包括实施欺诈,预谋欺诈,以及密谋进行欺诈),其在向汇丰控股(HSBC)说明华为与其在伊朗的分支机构Skycom的关系时撒谎,令该金融机构面临违反美国对伊制裁的风险。该等行为在加拿大的法律下也是犯罪。

今天的裁决就是针对这个问题的阶段性裁决。法官在23页的裁定中明确说,本案孟晚舟被控犯罪的核心(essence)是欺诈。

 

请注意(划重点):今天的裁决还是程序性的,解决的只是法律上的可能性,并没有解决事实认定。原文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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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意思是说,双重犯罪标准的要求在本案中“是能够被满足”的(is capable of being met in this case),就是存在法律上的可能性。因此,驳回了孟的申请(要求中止引渡程序)。

但法官明确说:我并没有做出决定,依据现有可认定的证据,孟晚舟被控的行为在加拿大审理可否构成欺诈罪的问题。这个问题将在后面的阶段解决。

 

即,后面的法庭程序才要解决孟晚舟是否实施了加拿大法律上的欺诈行为的问题,就是所谓的犯罪事实问题,是实体审理。诸多网文说孟晚舟已经被认定构成双重犯罪、或者双重犯罪成立之类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辩方的策略与后续的攻防

 

如前所述,今天的第一阶段裁决只是一个程序性的法律裁决,就是假定孟晚舟欺诈的事实存在,本案是否符合双重犯罪标准。换言之,是不是因为美国制裁伊朗而加拿大没有制裁伊朗,孟被控的欺诈问题在加拿大就不是犯罪问题。现在法庭给出了“可”构成犯罪的肯定答案,引渡程序就得以继续进行。而孟晚舟是否存在被控的欺诈事实、是否实际构成加拿大法律下的犯罪,才是接下来双方实体攻防的重点。这个过程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复杂性远高于今天的单项裁决。

 

这里回看一下辩方的策略。本案辩护的核心是引渡法规定的“双重犯罪”要求,即检方必须证明,对孟晚舟的指控必须在美、加两国均构成犯罪行为。美国指控必须包含的一个因素,是美国对伊朗的禁令,但加拿大没有针对伊朗的禁令,所以辩方抓住这一实体法问题,做为首要抗辩,在2019年中的听证中重点提出,并说服霍尔姆斯法官做为法院需要首先单独裁定的事项(检方反对单独首先裁定)。双方就该问题进行了数轮法庭辩论。

 

应该说,辩方集中于“双重犯罪”实体辩护并要求先行裁决,是比较高明的策略。它提出了一个法庭不可回避的实质性问题,争取到一个率先突破引渡重围的机会。如果获胜,可一举破局,不用往下审理,节省了司法资源;如果不胜,也不影响继续抗辩的机会。今天结果出炉,虽然不利于辩方,但是,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还可以继续辩护,其他的抗辩理由依然可用。

 

只有当前面说的事实问题和程序问题都解决了,并且结论都对孟晚舟不利,法庭才会裁定引渡成立。至此,法律程序才走完。

 

司法独立难撼动 政治决定有空间

 

从本案的第一阶段裁判来看,外界并没有影响法庭,中国方面也没有得到幕消息。可以说,在法庭阶段,对加拿大的任何施压其实意义不大,因为在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之下,法庭并不理睬外界的舆论,只会专注案件本身。案件只要进入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加拿大政府都不能干预说项,否则,轻则被谴责、丢官;重则可能犯罪。这是政府和官员的不可承受之重。

 

昨天看到界面新闻的“提前”消息时,我就调侃加拿大的同学说,说不定特鲁多真的提前得知了法庭的决定并通报了北京,做个顺水人情?同学说,绝无可能。法官和总理都没有这么大的胆量,更没有这么low的操守。

 

但是,一旦法庭最终裁定引渡成立,球就回到了政府一边,是否实施引渡则是由加拿大司法部长决定。此时,加拿大政府不仅要考虑案情本身,还要考虑国际条约的义务、中美加三方的关系以及加国内的民意和政治生态,引渡与否,最终是一个政治决定。这时跟加拿大政府谈判和博弈才更有的放矢。

 

按照现在的进度,法庭最终结论出来,估计要到2021年中,甚至更晚。漫长的程序,昂贵的费用,哪怕是对华为和孟晚舟的不差钱,也并不轻松。一年半以来,孟晚舟雇佣的顶级律师团队的费用加上保全公司的费用,多方估测,已经花费了3000万美金左右。时间越久,账单越长,负担越重。

 

因此,案件的最终走向,其实是很难预料的。大致几种结果的优劣是可以排一排的:

 

最优结果:后面的听证对孟有利,法庭认定孟不构成加拿大法律下的欺诈行为,或者检方有其他致命的程序瑕疵,孟不被引渡,获释;

 

次优结果:后面的听证对孟不利,引渡成立;但是中美加三方博弈,达成默契,最终加拿大决定不引渡,孟获释;

 

次劣结果:听证不利,引渡成立;引渡前,华为和孟与美国达成认罪协议,复制中兴模式;

 

最劣结果:听证不利,引渡成立并实施,孟在美国受审(当然,这种情形下还可以达成认罪协议)。

 

有一个背景因素,很多的讨论中并没有说清楚,就是美国为什么打压华为?宏观上,我们当然可说,美国是害怕华为的强大、害怕中国的崛起等等;微观上,别忽视了一个法律问题,就是美国指控华为违反美国禁令并起诉到了法院,在官司了结之前,华为对美国而言是待罪之身,美国是以法律上的理由来追责的。从这个角度,华为和孟晚舟的案件,越早解决越好,旷日持久对个人、公司甚至国家都是弊大于利的。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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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王光明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0年5月28日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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