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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務員宣誓,隱瞞了什麼?
 
 
侯鎮安
 
 
 
2021年1月9日星期六早上,「公務員事務局」聶德權局長,出席「商業電台」節目時表示,將在未來一兩個禮拜內,向現職公務員發宣誓通告,要求所有公務員在一個月內簽妥有關文件。聶德權強調,公務員言行與身份不能有衝突,不能令人懷疑偏袒,執行職務時,不能有問題!

 
自從《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後,林鄭政府和聶德權就開始要求所有公務員宣誓和簽署聲明,接近二十萬人的公務員團隊,接近半年時間有多,累積的疑問就越來越多,覺得被出賣的感覺就越來越強,林鄭月娥特首和聶德權局長,分別作為特區首長和公務員領導者,不但沒有回答同事的疑問,不但沒有照顧同事的感受,不但沒有為同事解憂紓困,反而左閃右避,刻意迴避同事們的問題,袖手旁觀,蓄意輕視和忽略同事們的需要;不特止,還要落井下石,驚死你死唔切,快刀斬亂麻,加快要求所有公務員宣誓和簽署聲明,為什麼?討好中央?討好習近平?置所有同事的基本權利於不顧,所為何事?卑鄙!為什麼不諮詢香港所有公務員?普通公務員就不能發表意見嗎?一般公務員就不能說出自己的憂慮嗎?
 
由2020年6月30日至今,半年多的時間內,香港政府不但沒有公開諮詢所有公務員,公開的文字解說也不多,而且是不斷重複,杳無新意。除了「公務員事務局」網頁的一個簡單介紹外,找到的文件,就只有秘密諮詢(註1)預覽本《為2020年7月1日之前受聘公務員訂立的宣誓/聲明要求》(註2)和 12月28日立法會小組會議的討論文件(註3)。三個解說,內容均是空泛居多,解答公務員真正疑問的甚少,對消除大家憂慮,根本毫無幫助,是名副其實的「說了等於沒有說的廢話」!
 
除了迴避諮詢,更重要的是,「香港特區政府」完全迴避了「公務員宣誓(註4)」中的以下五個重要問題:
 
第一,香港政府迴避了「承諾期」:
1.1 究竟只是在執行職務期間有效,還是廿四小時(包括假期、工餘時間和外間工作時)都有效呢?
1.2 究竟只是「在職期間」有效,還是「終身有效」呢?即是就算你已經退休,就算你已經不是公務員,仍然要遵守宣誓的承諾,違反承諾,依然要受罰呢?
1.3 宣誓前已經開始發生的違反承諾行為,又是否會被追究呢?是否有固定的追溯期呢?
1.4 因為香港政府沒有進一步的說明,所以,普遍的理解是廿四小時終身有效,即是就算你已經退休,就算你已經不是公務員,仍然要遵守宣誓的承諾,即是你已經賣了身給香港特區政府!至於固定的追溯期,相信仍然是有的,可能是數年之間。因此,各位公務員朋友,必須小心,必須考慮清楚,尤其是在「有效期」不被界定的情況下,切勿簽署!
 
第二,香港政府迴避了「怎樣才算是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
2.1 怎樣才算是沒有盡忠職守呢?遲到早退?辦公時間睡覺?沒有申報外間工作?濫用病假?所有違反《公務員條例》的行為,都算是沒有盡忠職守嗎?都算是違反宣誓、聲明和承諾嗎?會重複受罰嗎?
2.2 沒有參加一個或多個擁護《基本法》的會議、講座、活動或聚會,是否就等於不擁護《基本法》呢?是否就等於違反宣誓、聲明和承諾呢?
2.3 香港政府要求全體公務員聯署,反對美國和英國制裁香港,我不簽,或者忘記簽,是否就等於不效忠中國香港呢?
2.4 我接受傳媒訪問,或者製作媒體節目,沒有唱好,沒有贊成,也沒有認同香港政府的施政,是否就等於不效忠中國香港呢?是否就等於沒有對香港政府負責呢?
 
上述種種行為是否違法,如果香港政府不講清講楚,中共便有機會自由演繹,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大家是身陷險境而不知,因此,各位公務員朋友,必須小心,必須考慮清楚,尤其是在「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的定義尚未清晰之時,切勿簽署!
 
第三,香港政府迴避了「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會有什麼後果?」
3.1 間中也有聽到,經常往來中港兩地的朋友,要跟在香港的妻子發誓:
3.1.1 我發誓,我在大陸冇「叫雞(召妓)」,否則五雷轟頂,不得好死!
3.1.2 我發誓,我在大陸冇「包二奶」,否則百病纏身,絕子絕孫!
3.1.3 我發誓,我絕對冇婚外情,否則身敗名裂,傾家蕩產,成世做乞兒(乞丐)!
3.2 此外,時常也會聽到的小販叫賣:「保證貨真價實,否則原銀奉還。」還有常用的買賣合約,必定也會註明「解約協議」和「違約賠償」,例如:「如有違約,雙倍賠償。」等。
 
坦白說,「公務員宣誓」,遠不及上述各個誓言清晰和明確,遠不及上述各個誓言完整,因為上述全部誓言,都有說明「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的後果,但是,「公務員宣誓」就沒有,就算有公務員工會向政府查詢,政府暫時也未有明確答案;暫時只是知道林鄭月娥特首,曾經表示會研究公務員違反宣誓內容的後果,並向立法會提出草案!但是,至今尚未見到有關草案的影蹤!
 
「解僱」就是最大的刑罰嗎?各位公務員朋友,如果你認為「解僱」就是最大的刑罰,就未免太一廂情願和太天真了!因為香港市民日常生活中,每天都已經有機會,按不同政府部門或公私營機構的要求,或按自己的需要,而作出多項不同種類的多種法定「承諾、聲明和宣誓」,相關的「承諾、聲明和宣誓」已經受到香港法例的監管多年,「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的刑罰,已經相當具體、清晰和明確!難道今次「公務員宣誓」可以例外嗎?
 
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36 條寫明,「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可判處罰款和兩年監禁。又例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 章)》第 43E 條,「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首次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十萬港元和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廿萬港元和監禁兩年。類似罰則,多個部門和機構的法例和條例都有,輕重程度亦接近,已經相當具體、清晰和明確!
 
因此,「解僱」肯定不是最大的刑罰,更加肯定不是最後的刑罰!必定再有下文!尤其是如果你已經退休,「解僱」既無意義,也起不到任何阻嚇作用,所以,其他刑罰,必定陸續有來,罰款、社會服務令、監禁自然不在話下,充公長俸和公積金,也極有可能!
 
上述各種刑罰,不但沒有一個是微不足道,而且個個都算是重罰,個個都會留有案底!如果香港政府不講清講楚,「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會判處甚麼罰則,大家不是相當危險嗎?因此,各位公務員朋友,必須相當小心,必須考慮清楚,尤其是在「違反公務員宣誓的罰則」尚未出台之前,切勿簽署!
 
第四,香港政府迴避了『是否會要求「退休公務員」進行「公務員宣誓」?』作為退休公務員,雖然已經離開了公務員團隊,但不代表中共和特區政府可以放過你(我),尤其是近年需要退休公務員回巢幫手的機會越來越多,政府把「公務員宣誓」擴展到退休公務員,並不出奇;退休公務員,宣誓後,簽署後,若有違反,除了即時檢控,還可以立刻停長俸和公積金,以儆效尤,中共希望連退休公務員都要禁聲,絕不出奇!到時,筆者可能真的要封筆了!!
 
所以,當務之急,必須要爭取政府保證,不會要求「退休公務員」都要進行「公務員宣誓」,最好就是連快將於一年內退休的現職公務員,也可以獲得豁免,不用進行「公務員宣誓」,就好了!
 
*** 雖然「香港特區政府」在立法會文件中承諾,就現職公務員引入宣誓或簽署聲明的要求時,也會就誓言/聲明的內容,及何等行為會構成違反誓言/聲明,作出闡釋;同時,也承諾會製作短片,以清楚易明的方式,向公務員同事介紹誓言/聲明的內容。但是,承諾目前尚未兌現,就算兌現,相信也只會是舊調重彈,杳無新意;內容空泛居多,解答公務員真正疑問的甚少,對消除大家憂慮,根本毫無幫助,是名副其實的「說了等於沒有說的廢話」!
 
『香港公務員宣誓,隱瞞了什麼?』
 
因此,筆者有足夠理由相信,由始至終,「香港特區政府」都是蓄意隱瞞「公務員宣誓」中的敏感內容,以免打草驚蛇,令所有公務員卻步。很明顯,「香港特區政府」隱瞞了「公務員宣誓」中的以下事實:
1. 誓言是廿四小時終身有效,就算不當公務員,都仍然有效!
2. 「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的罪成門欖不會太高,不支持中共便罪成!
3. 「解僱」一定不是罪成的唯一懲罰,罰款和坐牢,在所難免!
4. 「退休公務員」,如果尚未宣誓,也要「公務員宣誓」,罪成便停發每月長俸,不特止,罰款和坐牢,也在所難免!
 
最後(第五),各位公務員朋友,大家必須留意,公務員宣誓已經非常政治化,英美澳紐加等國如何看待宣誓,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必定話之你,亦都不能理,各國亦必定大做文章,說宣誓違反他們的國籍法,拒絕移民,收回護照等等,必定殃及池魚;為了減少大家的損失,大家必須自求多福吧,有疑問就必須叫上司澄清!
 
還有,大家必須參考香港國際關係學者兼專家,沈旭暉教授的意見,他於2020年12月27日上載了一條名為「香港公務員宣誓效忠後,還可以移民嗎?」的YouTube視頻,大家必須細看,內容深入淺出,發人深省,大家完整細看後,必定完全明白,恕筆者不再贅述;當中最重要的觀點,筆者認為是,當你要向一個獨立主權國申請移民,你說你曾經是香港公務員,這個國家(可能是加拿大、英國、美國、澳州、紐西蘭或荷蘭等),必定會假設你已經「公務員宣誓」,而且「效忠中國香港和中共」等誓言仍然有效(因為是終身有效),必定會質疑你移民的忠誠度,立即拒絕移民申請的機會頗高!就算你已經移民多年,如果被你的移民國發現,你曾經「公務員宣誓」,而且「效忠中國香港和中共」等誓言仍然有效,立即取消你的移民身份,遞解出境,也不出奇!
 
除非中共向全世界發出聲明(雖然中共信用有限,但有聲明總好過冇聲明!),香港公務員在離職後,不用再遵守「公務員宣誓」的內容啦!沈旭暉教授的意見,其實非常中肯和真實,筆者非常同意!
 
中共會發出上述這個聲明嗎?當然不會!所以,聶德權局長,請你不要為了要做特首,為了自己的仕途,就出賣所有公務員,就要所有公務員跟你一起作出不倫不類的「公務員宣誓」,可以嗎?
 
如果你一定要出賣所有公務員,一定要「公務員宣誓」,可否做下好心,給予大家一條生路,給予大家一個逃生門,把誓言稍為修改成:
 
我謹此聲明:當本人仍然受聘為中國香港政府公務員時,定當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盡忠職守,對香港政府負責;否則,可以透過「自行辭職」,免除所有刑責。
 
好讓大家一個月後「公務員宣誓」時,簽得安心,簽得放心!可以嗎?
 
林鄭月娥,請不要忘記;聶德權,請不要忘記;「公務員宣誓」你倆已經獨斷獨行,已經沒有諮詢所有公務員,已經是對不起所有公務員,在廣大公務員心目中,你倆已經是誠信破產;所以,你倆理應把握今次挽回聲望的好機會,把誓言稍作少許修改,讓大家一個月後「公務員宣誓」時,簽得安心,簽得放心!可以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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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撰稿人、香港市民兼選民:侯鎮安
2021.1.11
(本文為公開信,並無版權,歡迎自由轉載和廣傳,謝謝。)
 
註1:2020年12月24日星期五,「公務員事務局」向被選擇的部份公務員工會及職方團體,發出了《為2020年7月1日之前受聘公務員訂立的宣誓/聲明要求》的諮詢預覽本,並無理地要求,在「公務員事務局」正式公佈前勿外洩,迴避向全體公務員諮詢!
 
註2:秘密諮詢預覽本共分十二段如下:
01. 背景
02. 對所有公務員的要求
03. 處理涉及違反誓言或聲明的不當行為的機制
04. 聲明內容 (Declaration)
05. 公務員誓言/聲明內容的闡釋
06. 宣誓或簽署聲明
07.「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08.「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
09. 何謂違反「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誓言/聲明
10. 何謂違反「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的誓言/聲明
11. 處理機制
12. 公務員在日常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表達意見
(另詳見筆者《香港公務員宣誓,切勿掉以輕心!》一文)
 
註3:立法會討論文件共分29段,其中只有第6、7、8段跟公務員宣誓有關;為為方便大家閱讀,筆者把該三段再細分如下:
6.1 根據《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公務員的一貫期望和要求。
6.2 為了加強公務員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的認知,我們已於十月十二日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公布為新入職公務員引入安排,要求他們作出宣誓或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
6.3 這能真切地體現公務員背負的期望和責任,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公務員隊伍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6.4 這項安排亦與《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文相符。
7.1 至於其他現職公務員,政府已決定一次過要求所有現職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
7.2 如有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或簽妥和交回聲明,會令人嚴重質疑該公務員是否願意承擔這些基本責任,及是否具備作為公務員的基本責任感及承擔,甚至對全體公務員和政府的良好管治做成負面影響。
7.3 該公務員既令人對他/她失去信心,該人員是否適合繼續留任公務員團隊執行其職務值得商榷,因此當局會考慮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下的機制要求該公務員離開公務員團隊。
7.4 如正按試用或合約條款聘用的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簽妥和交回聲明,其試用/合約服務須即時終止。
8.1 違反誓言/聲明的行為可能以許多不同形式出現,不能盡列。
8.2 雖然如此,我們就現職公務員引入宣誓或簽署聲明的要求時,也會就誓言/聲明的內容及何等行為會構成違反誓言/聲明作出闡釋。
8.3 此外,我們也計劃製作短片,以清楚易明的方式,向公務員同事介紹誓言/聲明的內容。
8.4 特區政府一直設有機制,處理公務員的紀律事宜。如公務員有不當行為,當局會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按現有機制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
8.5 如有關的違法違規行為構成違反聲明或誓言,紀律當局在考慮這些行為的懲處時,除了考量行為的情節、影響及嚴重程度等,該公務員曾作出宣誓或聲明、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已有所認知,但仍然作出這些行為這一點,也會在當局考慮之列。
 
註4:公務員宣誓的誓言是:「我謹此聲明:本人受聘為中國香港政府公務員,定當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盡忠職守,對香港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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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侯鎮安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1年1月11日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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