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号-港澳问题 侯鎮安简介 侯鎮安文章检索

 

 

香港公務員宣誓的殺機!
 
 
侯鎮安
 
 
發誓豈能當食生菜?!
 
如果你是香港公務員,你又認同發誓不能當食生菜(兒戲和隨便)的話,你便要加倍小心!
 
眾所周知,中共要所有香港公務員宣誓,誓言大致如下:
 
我謹此聲明:本人受聘為中國香港政府公務員,定當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盡忠職守,對香港政府負責。
 
看似簡單,但處處暗藏殺機!
 
誓言沒有清楚說明這個宣誓、聲明和承諾的有效期,怎樣才算是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違反的後果又是什麼?
 
首先,承諾期:
1.1 究竟只是在執行職務期間有效,還是廿四小時(包括假期、工餘時間和外間工作時)都有效呢?
1.2 究竟只是「在職期間」有效,還是「終身有效」呢?即是就算你已經退休,就算你已經不是公務員,仍然要遵守宣誓的承諾,違反承諾,依然要受罰呢?
1.3 宣誓前已經開始發生的違反承諾行為,又是否會被追究呢?是否有固定的追溯期呢?
1.4 因為香港政府沒有進一步的說明,所以,普遍的理解是廿四小時終身有效,即是就算你已經退休,就算你已經不是公務員,仍然要遵守宣誓的承諾,即是你已經賣了身給香港特區政府!至於固定的追溯期,相信仍然是有的,可能是數年之間。因此,各位公務員朋友,必須小心,必須考慮清楚,尤其是在「有效期」不被界定的情況下,切勿簽署!
 
第二,怎樣才算是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
2.1 怎樣才算是沒有盡忠職守呢?遲到早退?辦公時間睡覺?沒有申報外間工作?濫用病假?所有違反《公務員條例》的行為,都算是沒有盡忠職守嗎?都算是違反宣誓、聲明和承諾嗎?會重複受罰嗎?
2.2 沒有參加一個或多個擁護《基本法》的會議、講座、活動或聚會,是否就等於不擁護《基本法》呢?是否就等於違反宣誓、聲明和承諾呢?
2.3 香港政府要求全體公務員聯署,反對美國和英國制裁香港,我不簽,或者忘記簽,是否就等於不效忠中國香港呢?
2.4 我接受傳媒訪問,或者製作媒體節目,沒有唱好,沒有贊成,也沒有認同香港政府的施政,是否就等於不效忠中國香港呢?是否就等於沒有對香港政府負責呢?
 
上述種種行為是否違法,如果香港政府不講清講楚,中共便有機會自由演繹,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大家是身陷險境而不知,因此,各位公務員朋友,必須小心,必須考慮清楚,尤其是在「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的定義尚未清晰之時,切勿簽署!
 
第三,「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會有什麼後果?
3.1 間中也有聽到,經常往來中港兩地的朋友,要跟在香港的妻子發誓:
3.1.1 我發誓,我在大陸冇「叫雞(召妓)」,否則五雷轟頂,不得好死!
3.1.2 我發誓,我在大陸冇「包二奶」,否則百病纏身,絕子絕孫!
3.1.3 我發誓,我絕對冇婚外情,否則身敗名裂,傾家蕩產,成世做乞兒(乞丐)!
3.2 此外,時常也會聽到的小販叫賣:「保證貨真價實,否則原銀奉還。」還有常用的買賣合約,必定也會註明「解約協議」和「違約賠償」,例如:「如有違約,雙倍賠償。」等。
 
坦白說,「公務員宣誓」,遠不及上述各個誓言清晰和明確,遠不及上述各個誓言完整,因為上述全部誓言,都有說明「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的後果,但是,「公務員宣誓」就沒有,就算有公務員工會向政府查詢,政府暫時也未有明確答案;暫時只是知道林鄭月娥特首,曾經表示會研究公務員違反宣誓內容的後果,並向立法會提出草案!但是,至今尚未見到有關草案的影蹤!
 
「解僱」就是最大的刑罰嗎?各位公務員朋友,如果你認為「解僱」就是最大的刑罰,就未免太一廂情願和太天真了!因為香港市民日常生活中,每天都已經有機會,按不同政府部門或公私營機構的要求,或按自己的需要,而作出多項不同種類的多種法定「承諾、聲明和宣誓」,相關的「承諾、聲明和宣誓」已經受到香港法例的監管多年,「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的刑罰,已經相當具體、清晰和明確!難道今次「公務員宣誓」可以例外嗎?
 
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36 條寫明,「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可判處罰款和兩年監禁。又例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 章)》第 43E 條,「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首次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十萬港元和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廿萬港元和監禁兩年。類似罰則,多個部門和機構的法例和條例都有,輕重程度亦接近,已經相當具體、清晰和明確!
 
因此,「解僱」肯定不是最大的刑罰,更加肯定不是最後的刑罰!必定再有下文!尤其是如果你已經退休,「解僱」既無意義,也起不到任何阻嚇作用,所以,其他刑罰,必定陸續有來,罰款、社會服務令、監禁自然不在話下,充公長俸和公積金,也極有可能!
 
上述各種刑罰,不但沒有一個是微不足道,而且個個都算是重罰,個個都會留有案底!如果香港政府不講清講楚,「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會判處甚麼罰則,大家不是相當危險嗎?因此,各位公務員朋友,必須相當小心,必須考慮清楚,尤其是在「違反公務員宣誓的罰則」尚未出台之前,切勿簽署!
 
第四,作為退休公務員,雖然已經離開了公務員團隊,但不代表中共和特區政府可以放過你(我),尤其是近年需要退休公務員回巢幫手的機會越來越多,政府把「公務員宣誓」擴展到退休公務員,並不出奇;退休公務員,宣誓後,簽署後,若有違反,除了即時檢控,還可以立刻停長俸和公積金,以儆效尤,中共希望連退休公務員都要禁聲,絕不出奇!到時,筆者可能真的要封筆了!!
 
所以,當務之急,必須要爭取政府保證,不會要求「退休公務員」都要進行「公務員宣誓」,最好就是連快將於一年內退休的現職公務員,也可以獲得豁免,不用進行「公務員宣誓」,就好了!
 
第二個「當務之急」,就是爭取政府修改「公務員宣誓」的誓言,使誓言變得更具體和明確,更符合廣大公務員的利益和福祉。例如:
 
我謹此聲明:當本人仍然受聘為中國香港政府公務員時,定當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盡忠職守,對香港政府負責;否則,可以透過「自行辭職」,免除所有刑責。
 
「公務員事務局」聶德權局長,如果你真的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你理應為廣大公務員的福利著想,理應撤回所有不必要的「公務員宣誓」;否則,就算你真的要強逼所有公務員宣誓,強迫他們簽署聲明,你也應該讓他們宣得安心,簽得安心!

「公務員事務局」聶德權局長,如果你真的是「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你有責任讓所有公務員同事,完全明白筆者本文中提到的所有要關注的事項,解答筆者的所有疑問,才要求他們宣誓和簽署聲明,因為唯有這樣做,大家才可以安心和放心,可以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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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撰稿人、香港市民兼選民:侯鎮安
2020.12.17

(本文為公開信,並無版權,歡迎自由轉載和廣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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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侯鎮安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0年12月17日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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