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号-港澳问题 侯鎮安简介 侯鎮安文章检索

 

 

「天鑽」與「牽晴間」公契之比
 
 
侯鎮安
 
 
本文比較兩個香港大型私人屋苑的「大廈公契協議Deed of Mutual Covenant Incorporating Management Agreement」(公契),一新一舊,2020年落成的大埔「天鑽(註1)」和1999年落成的粉嶺「牽晴間(註2)」,從而帶出香港大型私人屋苑管理的一鱗半爪。
 
正如筆者《香港「地產霸權」中的「物管霸權」》一文所述,肥水不流別人田,由地產發展商和大業主旗下的物業管理公司(物管),管理自己興建和全數售出的物業,是香港大型私人屋苑的一個常態和普遍現象,如果公契只由「大業主」和「管理經理人」簽署,兩者通常都是同一地產發展商旗下的子公司,為免又多一個「地產霸權」的口實,所以通常都會加入一位小業主代表簽署,通常就是「首位小業主買家」,但是,這位小業主代表,這個「首位小業主買家」,一般都是欠缺知識和能力,詳細了解公契內容,更遑論提出修訂建議,為小業主利益發聲!所以,香港的大廈公契,普遍傾向維護大業主利益居多,小業主利益被忽略,在所難免!
 
雖然成效存疑,但已經是多年來的定案。數十年前開始,香港法例就已經規定,公契須由「大業主」、「首位小業主買家」和「管理經理人」三方簽訂;所以,「天鑽」公契的三方簽署人分別是:「國萬投資有限公司」、「太新或私隱,冇顯示」和「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牽晴間」公契的三方簽署人分別是:「成霸發展有限公司」、「7座20D陳氏父母女三位聯名小業主」和「偉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前者於2020年12月10日簽訂,後者於1999年9月11日簽訂,兩者相隔廿一年,分段比較如下:
01律師備忘(天鑽冇,牽晴間共1頁)
02封面(天鑽共1頁,牽晴間共1頁)
03目錄(天鑽共1頁,牽晴間冇)
04當事人、術語及定義(天鑽共10頁,牽晴間共12頁)
05業主權利與義務(天鑽共2頁,牽晴間共5頁)
06首業主權利(天鑽共2頁,牽晴間共4頁)
07經理人及管理費(天鑽共31頁,牽晴間共28頁)
08排除和賠償(天鑽共1頁,牽晴間冇)
09業主委員會(天鑽共3頁,牽晴間共3頁)
10業主會議(天鑽共3頁,牽晴間共3頁)
11權利報銷(天鑽共2頁,牽晴間共2頁)
12雜項(天鑽共2頁,牽晴間共3頁)
13創新特色(天鑽共1頁,牽晴間冇)
14斜坡維修(天鑽共1頁,牽晴間冇)
15裝置設施維修(天鑽共2頁,牽晴間冇)
16業權份數分配(天鑽共18頁,牽晴間共12頁)
17管理份數分配(天鑽共18頁,牽晴間共12頁)
18業主權利(天鑽共3頁,牽晴間共2頁)
19違禁事項(天鑽共10頁,牽晴間共10頁)
20裝置設施(天鑽共1頁,牽晴間冇)
21簽署頁(天鑽共2頁,牽晴間共2頁)
22地圖與圖則(天鑽共106頁,牽晴間冇)
 
「牽晴間」冇目錄、排除和賠償、創新特色、斜坡維修、裝置設施維修、裝置設施、地圖與圖則七個項目,「天鑽」就只是冇"律師備忘"一個項目。「天鑽」公契共218頁,「牽晴間」公契共100頁。
 
然而,除去「天鑽」有但「牽晴間」沒有的106頁「地圖與圖則」,兩者的頁數和內容大致相同,恕筆者不再贅述,本文只集中討論跟日常大廈管理直接有關的其中兩個項目:第16項和第17項,即是「業權份數分配」和「管理份數分配」。
 
論「業權份數分配」和「管理份數分配」,「天鑽」公契的與「牽晴間」公契的,有明顯的天壤之別;「天鑽」公契的,簡單易明;「牽晴間」公契的,複雜難明!
 
先談簡單的,根據《天鑽公契》第61至78頁「業權份數分配」和第79至96頁「管理份數分配」規定,所有物業(包括車位)的「業權份數分配」和「管理份數分配」都是一樣,只是「業權份數分配」多了一個100份數的「共用範圍和設施」,所以「天鑽」的「業權份數」總和是96680,「管理份數」總和就只有96580。由於所有物業兩者份數皆相同,所以,正確地以「管理份數」來計算管理費攤分,和錯誤地用「業權份數」來計算管理費攤分,分別微乎其微,結果可以說是相同,每戶攤分的金額不會有分別!
 
但是,如果換轉是「牽晴間」,錯誤地用「業權份數」來計算管理費攤分,結果將會是很不一樣,每戶攤分的金額,會有很大分別!
 
根據《牽晴間公契》第73頁至第84頁的規定,業權份數的分佈如下:
1. 商業發展,共有104081個業權份數,全為大業主擁有。
2. 停車場(註3),共有20018個業權份數,部份(4310個業權份數)為大業主擁有。
3. 住宅發展,共有899209個業權份數。
4. 屋苑共用範圍+住宅共用範圍+停車場共用範圍,共有6692個業權份數。
5. 整個牽晴間,共有1030000個業權份數(5=1+2+3+4),其中大業主已佔10.6%(109100),小業主只佔89.4%(920900)!(註4)
 
根據《牽晴間公契》第85頁至第97頁的規定,管理份數的分佈如下:
I. 全屋苑管理,共有1684873個管理份數,絕大部份(1582566,94%)由小業主負責,只有小部份(102307,6%)由大業主負責。
II. 住宅發展管理,共有1278282個管理份數,全部由小業主負責。
III. 停車場管理,共有66732個管理份數,大部份(52364,78.5%)由小業主負責,小部份(14368,21.5%)由大業主負責。
IV. 整個牽晴間,共有3029887個管理份數(IV=I+II+III),絕大部份(2913212,96.15%)由小業主負責,只有小部份(116675,3.85%)由大業主負責。
 
「業權份數」是投票權和話事權,「管理份數」是必須分擔的金錢開支比例;「業權份數」代表權利,「管理份數」代表義務;很明顯,「牽晴間」大業主佔盡便宜,大業主只須負責3.85%的開支,便可以擁有10.6%的投票權和話事權;大業主只須負3.85%的義務,就可以有10.6%的權利,公平嗎?
 
但是,大業主並不滿足,更甚者,事實是,大業主在《牽晴間公契》未有註明可以的情況下,聘用同系(恒基)的另一間管理公司(冠威管理有限公司),分開管理其全部擁有的商場部份(87939管理份數),從而逃避整個屋苑的管理攤分,因而無須負責3.85%中的2.9%管理開支,即是,現時實際上,大業主只須負0.95%的義務,就可以有10.6%的權利,較公契的不公平規定,更不公平?
 
正如筆者《香港「地產霸權」中的「物管霸權」》一文所述,因為政府例行審批、馬虎審批的《大廈公契》,一早已經寫了下來,當每個小業主只可以有三百至五百個業權份數的同時,大業主(四叔)卻可以有接近11萬個業權份數!所以,只要大業主喜歡,他想要多少人、他想要誰,進入住宅部份「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當管理委員,直接參與決定住宅部份的大小事務,都可以!
 
正正就是因為《公契》認為商場是整個屋苑不可分割的部分,順理成章,商場業主,亦即是大業主,便可以獨自擁有接近11萬個業權份數,在這個現實下,大業主肯讓小業主作決定時,小業主們才可以自己作決定,否則,大業主認為重要的,大業主認為要抓緊的事項,小業主休想反抗,只有逆來順受!
 
例如:過去所有「管理委員會」選舉中,大業主代表必定高票當選,因為單是大業主自己投給自己,已經有11萬業權份票,加上小業主們的出席率一向偏低,平均只有七、八萬業權份票,就算十分團結一致,一樣要輸,大業主代表又怎會不高票當選呢?如果有需要,大業主再多找幾個聽話的暗代表業主,一起高票當選也可以,小業主根本無從阻止!
 
又例如:小業主想商場在自動電梯與超級市場之間,蓋個簷篷,遮風擋雨,大業主不贊成,小業主根本就無機會提出,大業主堅持反對至今,小業主也無奈何,還想商場(即是大業主)獨資蓋,簡直是妙想天開!
 
所以,論「業權份數分配」和「管理份數分配」,「天鑽」與「牽晴間」有天淵之別,究其原因,並非「天鑽」的發展商慈悲為懷,更加不是因為熱愛民主與公平,而是「天鑽」的定位為純住宅發展項目,並無商業發展部份,並無商場,也無任何商舖,沒有超級市場,也沒有便利店,鄰近屋苑同樣沒有,若要購物,必須步行約十五分鐘下山,到大埔墟車站附近,才能解決!用膳就好少少,因為會所內聲稱會有一間餐廳。
 
所以,「天鑽」與「牽晴間」,兩者皆同有利弊,「天鑽」沒有商場,為住戶帶來不便,但卻免除大業主獨大;相反,「牽晴間」有商場,為住戶帶來方便,但小業主就要容忍大業主有獨大的話事權;怎樣選擇,則見仁見智!
 
由於筆者喜歡生活方便,所以「天鑽」肯定不是筆者杯茶,但又不想忍受大業主獨大,所以惟有再探!謝謝!
 
自由撰稿人、香港市民兼選民:侯鎮安
2021.1.2
(本文為公開信,並無版權,歡迎自由轉載和廣傳,謝謝。)

註1:天鑽(The Regent)位於新界大埔荔枝山,山塘路8號,鄰近低密度屋苑盈峰翠邸,由「中國海外(0688)」(國企「中國建築」的子公司)發展,共17座住宅大廈,提供1620伙住宅單位、358個私家車位和17個電單車位,2020年12月入伙(預計關鍵日期為2021年1月31日),有會所但沒有商場。大埔荔枝山為大埔七約之一,天鑽原址是快速公路(粉嶺公路梅樹坑段)下的叢林官地,但非郊野公園範圍,政府決定拍賣改建大型私人住宅時,曾遭鄰近居民反對。
註2:牽晴間(Dawning Views)位於新界粉嶺一鳴路23號,由恆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發展,提供2688伙住宅單位,在1999年入伙。以單位數目計算,於粉嶺區內之規模僅次於花都廣場(2710伙)。現時的物業管理公司為「偉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但2021年1月6日起,改由「中國海外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管理。屋苑自設5萬呎會所及小型商場,而屋苑外亦設有巴士站及小巴站,距離港鐵粉嶺站則約10分鐘步程,途經粉嶺公路及百福田心公園。牽晴間前身為田心臨時房屋區,而興建臨時房屋區前,曾經是九廣鐵路和合石支線途經的地方。
註3:包括 所有私家車車位、所有單車車位、所有上落貨車位 及 所有前述車位的共用範圍。
註4:包括只佔極小部分的共用範圍,大業主1441,小業主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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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侯鎮安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1年1月2日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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