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務員宣誓,切勿掉以輕心!
侯鎮安
就香港公務員宣誓,「公務員事務局」聶德權局長,竟然沒有諮詢全體公務員,反而以「選擇性地諮詢部份公務員工會掌職者」來代替,就算是被選擇的部份公務員工會的其他所有會員,也被蒙在鼓裡,筆者深表遺憾,同時也必需斥責 聶德權局長 行事鬼鼠,有出賣香港全體公務員之嫌!
所以,香港公務員宣誓,切勿掉以輕心!
眾所周知,中共要所有香港公務員宣誓,誓言大致如下:
我謹此聲明:本人受聘為中國香港政府公務員,定當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盡忠職守,對香港政府負責。
看似簡單,但處處暗藏殺機!
2020年12月24日星期五,「公務員事務局」向被選擇的部份公務員工會及職方團體,發出了《為2020年7月1日之前受聘公務員訂立的宣誓/聲明要求》的諮詢預覽本,並無理地要求,在「公務員事務局」正式公佈前勿外洩。豈有此理!真正的諮詢,不是越透明越好嗎?不是越多人參與越好嗎?為什麼要限制參與的人數和參與人的身份呢?為什麼不諮詢香港所有公務員?普通公務員就不能發表意見嗎?一般公務員就不能說出自己的憂慮嗎?
諮詢預覽本共分十二段如下:
01. 背景
02. 對所有公務員的要求
03. 處理涉及違反誓言或聲明的不當行為的機制
04. 聲明內容 (Declaration)
05. 公務員誓言/聲明內容的闡釋
06. 宣誓或簽署聲明
07.「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08.「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
09. 何謂違反「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誓言/聲明
10. 何謂違反「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的誓言/聲明
11. 處理機制
12. 公務員在日常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表達意見
諮詢預覽本全文接近八千字,筆者再三詳讀細閱後,發覺內容仍然是空泛居多,解答公務員真正疑問的甚少,對消除大家憂慮,根本毫無幫助,只是走過場,諮詢做了便算;所以,筆者認為,八千字都是廢話,是名副其實的「說了等於沒有說的廢話」!
首先,這份《預覽本》仍然沒有清楚說明「公務員宣誓、聲明和承諾」的有效期,怎樣才算是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違反的後果又是什麼?
其中最重要是承諾期和有效期,筆者認為,除非香港政府主動再進一步說明,否則,公務員宣誓中,對中共的承諾,其實是「廿四小時終身有效」,即是就算你已經退休,就算你已經不是公務員,仍然要遵守宣誓的承諾,即是你已經「賣了身」給香港特區政府!很明顯,這份《預覽本》對於承諾期和有效期,隻字不提,為什麼?
核芯問題:是否我一辭職,一開始不做公務員,就可以不遵守《公務員宣誓》中的承諾呢?如果你這樣問「公務員事務局」聶德權局長,他一定拒絕回答;因為如果答「是」,就有違「越多人支持中共越好,越少人反對中共越好。」這個大政策;如果答「否」,又怕增加公務員的憂慮,增加公務員宣誓簽聲明的猶疑,有違今次「快刀斬亂麻」和「速戰速決」的執行策略!
很明顯,中共又怎會只滿足於只有公務員,只在辦公時間,只在執行公務時,才擁護《基本法》,才效忠中國香港,才盡忠職守,才對香港政府負責;就算是所有公務員「廿四小時終身」擁護《基本法》,「廿四小時終身」效忠中國香港和中共,肯定也不滿足!中共的要求必定是「所有香港人」,必定是「所有香港人」「廿四小時終身」擁護《基本法》,必定是「所有香港人」「廿四小時終身」效忠中國香港和中共!
但是中共明白不能一步登天,香港特區政府和林鄭月娥明白不能一步登天,公務員事務局和聶德權明白不能一步登天;所以,先從「司局長」開始,接著是副局長和政治助理,接著是各部門首長、正副處長、正副署長和一眾專員等,接著是一眾高級公務員,接著是一眾中級公務員,接著是一眾低級公務員,當然,以現時來看,中共已經急不及待,聶德權已經急不及待,所以要求高、中、低級,所有公務員,一起一次過宣誓和簽署聲明!
之後,下一步應該是所有退休公務員,接著是所有政府資助機構員工,包括所有醫院、大學、中學、小學、幼稚園、社福機構和非政府組織(NGO)等,接著是各行各業,接著是全港市民;接著甚至可能連所有來港逗留超過一年的非中國公民,留學又好,工作也好,也要宣誓或簽署聲明,承諾「廿四小時終身」擁護《基本法》,「廿四小時終身」效忠中國香港和中共!
另一個核芯問題,就是如何免除所有刑責,《預覽本》也是隻字不提,最多只是在第11段「處理機制」中,說了最後一句說話,便點到即止:對於違反了誓言/聲明的個案,紀律處分當局,會考慮有關公務員,是否適合繼續履行其職務。
這句說話並沒有明確地說「炒了就算!(解僱了就完結!)」,大家不要一廂情願地以為「炒了就算!」,因為「炒了就算!」一向已經存在,有沒有「公務員宣誓」,香港政府都可以「炒了就算!」,如果中共只是想「炒了就算!」,又何必大費周章,搞個「公務員宣誓」呢?
因此,「解僱」肯定不是最大的刑罰,更加肯定不是最後的刑罰!必定再有下文!尤其是如果你已經退休或快將退休,「解僱」既無意義,也起不到任何阻嚇作用,所以,其他刑罰,必定陸續有來,罰款、社會服務令、監禁自然不在話下,充公長俸和公積金,也極有可能!
「解僱」就是最大的刑罰嗎?各位公務員朋友,如果你認為「解僱」就是最大的刑罰,就未免太一廂情願和太天真了!因為香港市民日常生活中,每天都已經有機會,按不同政府部門或公私營機構的要求,或按自己的需要,而作出多項不同種類的多種法定「承諾、聲明和宣誓」,相關的「承諾、聲明和宣誓」已經受到香港法例的監管多年,「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的刑罰,已經相當具體、清晰和明確!難道今次「公務員宣誓」可以例外嗎?
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第 36 條寫明,「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可判處罰款和兩年監禁。又例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 章)》第 43E 條,「違反承諾、聲明和誓章」,首次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十萬港元和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廿萬港元和監禁兩年。類似罰則,多個部門和機構的法例和條例都有,輕重程度亦接近,已經相當具體、清晰和明確!
「公務員宣誓」真的例外嗎?違反「公務員宣誓」中的承諾,真的可以豁免嗎?真的毋須承受上述各種刑責嗎?肯定不是,只是為了哄廣大公務員安心宣誓和簽署聲明,暫時隻字不提而已,如果真的豁免,為什麼《預覽本》不寫明?為什麼《聲明內容 (Declaration)》不寫明?為什麼《誓詞》不寫明?試想想,如果寫明「相關刑責不獲豁免」,香港公務員必定憂慮倍添,增加公務員宣誓簽聲明的猶疑,有違今次「快刀斬亂麻」和「速戰速決」的執行策略!
此外,《預覽本》的第6段「宣誓或簽署聲明」和第12段「公務員在日常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表達意見」大家也是必須留意。
第6段「宣誓或簽署聲明」這樣寫著:「根據《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的一貫期望和要求。公務員職位的受聘人,須知悉並明確接納這些責任。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是為了加強其公職身分所帶來之期望和責任的意識。不論在公務員作出 宣誓或簽署聲明 前或後,有關的期望和責任,已然存在。」
既然「有關的期望和責任,已然存在」,為什麼還要多此一舉「公務員宣誓」呢?筆者認為,很明顯,就是為了多一個枷鎖,多一份刑責,多一個懲罰,可以罰你!
正如前述,既然「炒了就算!」一向已經存在,有沒有「公務員宣誓」,香港政府都可以「炒了就算!」,為什麼要大費周章,搞個「公務員宣誓」呢?所以,必定再有下文!其他刑罰,必定陸續有來,罰款、社會服務令、監禁自然不在話下,充公長俸和公積金,也極有可能!
第12段「公務員在日常履行職務的過程中表達意見」這樣寫著:「維持一支盡忠職守、堅守法治、履行職責時,行事客觀及不偏不倚的公務員隊伍,對政府的有效運作,非常重要。公務員是特區政府的骨幹,有責任在政策醞釀、制訂及實施的過程中,以及就如何提升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將意見及分析,表達出來。公務員積極參與、表達看法,透過不同的渠道提出建議,可讓政策局及部門內部,進行具建設性的討論。政府十分珍視公務員為完善政府施政提出的意見。公務員表達這些意見,是盡責的表現,而不會被視為違反誓言/聲明。」
那麼,怎樣才算是「如何提升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的意見呢?如果以為是,但提了出來後,中共認為不是(之前聶德權都試過),林鄭月娥認為不是,聶德權認為不是,怎麼辦?
類似的情況,在第7至10段也有出現,都是模棱兩可,定義界定模糊,說了等於沒有說的廢話!
不過,雖然《預覽本》表明有違「擁護《基本法》」和 有違「效忠香港特區」的行為不能盡列;但是,又表明以下行為,就肯定是有違「擁護《基本法》」和 有違「效忠香港特區」:
1. 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
2. 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
3. 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
4. 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
那麼,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又是什麼?過去一年的經驗告訴大家,任何「偷呃拐騙」都可以是「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就算不是「偷呃拐騙」,也可以是「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還有「勾結外國勢力」,入一入任何一個國家的領事館,都有機會「中招」;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公務員又怎會安心宣誓呢?為什麼不講清講楚,才要求「公務員宣誓」呢?為什麼要趕急呢,聶德權?
最後,大家必須參考香港國際關係學者兼專家,沈旭暉教授的意見,他於2020年12月27日上載了一條名為「香港公務員宣誓效忠後,還可以移民嗎?」的YouTube視頻,大家必須細看,內容深入淺出,發人深省,大家完整細看後,必定完全明白,恕筆者不再贅述;當中最重要的觀點,筆者認為是,當你要向一個獨立主權國申請移民,你說你曾經是香港公務員,這個國家(可能是加拿大、英國、美國、澳州、紐西蘭或荷蘭等),必定會假設你已經「公務員宣誓」,而且「效忠中國香港和中共」等誓言仍然有效(因為是終身有效),必定會質疑你移民的忠誠度,立即拒絕移民申請的機會頗高!就算你已經移民多年,如果被你的移民國發現,你曾經「公務員宣誓」,而且「效忠中國香港和中共」等誓言仍然有效,立即取消你的移民身份,遞解出境,也不出奇!
除非中共向全世界發出聲明(雖然中共信用有限,但有聲明總好過冇聲明!),香港公務員在離職後,不用再遵守「公務員宣誓」的內容啦!沈旭暉教授的意見,其實非常中肯和真實,筆者非常同意!
中共會發出上述這個聲明嗎?當然不會!所以,聶德權局長,請你不要為了要做特首,為了自己的仕途,就出賣所有公務員,就要所有公務員跟你一起作出不倫不類的「公務員宣誓」,可以嗎?
如果你一定要出賣所有公務員,一定要「公務員宣誓」,可否做下好心,給予大家一條生路,給予大家一個逃生門,把誓言稍為修改成:
我謹此聲明:當本人仍然受聘為中國香港政府公務員時,定當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盡忠職守,對香港政府負責;否則,可以透過「自行辭職」,免除所有刑責。
好讓大家一個月後「公務員宣誓」時,簽得安心,簽得放心!可以嗎?
聶德權,請不要忘記,「公務員宣誓」你已經獨斷獨行,已經沒有諮詢所有公務員,已經是對不起所有公務員,在廣大公務員心目中,你已經是誠信破產;所以,你理應把握今次挽回聲望的好機會,把誓言稍作少許修改,讓大家一個月後「公務員宣誓」時,簽得安心,簽得放心!可以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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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撰稿人、香港市民兼選民:侯鎮安
2020.12.31
(本文為公開信,並無版權,歡迎自由轉載和廣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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