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未竟之辩:李卓人邹幸彤与中国宪政的破局之路
楊純華
摘要: 2026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支联会及其前高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定罪裁决。本案作为香港国安法实施历程中的标志性判例,集中展现了集权宪制逻辑与现代民主宪政理念之间的根本分歧。本文以支联会案判词的法理逻辑为切入点,结合李卓人、邹幸彤等被告在法庭上的自辩主张,深入剖析政治体制开放与权力监督的宪法学依据。通过全面回顾权力缺乏制衡对国内社会与国际秩序带来的历史与现实代价,本文论证了“结束一党专政”、建立主权在民的民主宪政体制的历史必然性,并提出了基于非暴力、法治化与转型正义的和平转型路径。
关键词: 支联会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主权在民;一党专政;民主宪政;转型正义
导论
2026年8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三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作出裁决,认定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及其前高层李卓人、邹幸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成立。这一裁决不仅标志着香港政治与法律生态的重大转变,更将现代政治学与宪法学领域的核心命题推向了舆论的前沿:政党的执政地位是否等同于国家的根本制度?对执制体制的和平批评与制度革新主张,是否构成对国家的“颠覆”?
支联会成立三十余年来,始终将“结束一党专政”作为其核心纲领之一,并每年举办和平悼念六四事件的烛光晚会。法庭将这一政治倡议定性为法定“颠覆”行为,本质上反映了特定政治体制在司法层面维护其绝对执政地位的硬化倾向。然而,从比较宪法学与现代政治文明的演进视角来看,权力的垄断与缺乏有效监督,往往是国家治理失灵与社会危机的根源。本文旨在通过对支联会案判词与自辩词的深度法理剖析,探讨一党专政体制的历史影响与现实局限,进而论证向现代民主宪政转型的必要性与可行路径。
一、 支联会案判词的法理审视与宪制困境
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判词中,法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及第一条所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定义为国家根本制度的核心,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犯罪推导链条。审视该判词,其法理逻辑呈现出深刻的宪制困境与法理争议。
(一) “党国一体化”的司法确认与国家概念的混淆
法庭裁决的核心前提在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构成了《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因此,任何以“结束一党专政”为目标的倡议,在法律效果上即等同于《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推翻”或“破坏”国家根本制度。
这一逻辑在宪法学上构成了将“执政党”与“国家机器”的强行绑定。在现代宪政理论中,“国家”代表着主权、领土、人民以及宪制框架,是永续存在的政治实体;而“政党”或“政府”仅是在特定时期内受人民委托行使管理权力的政治组织。判词将对执政党壟斷國家政權地位的挑战直接等同于对国家制度的颠覆,实际上否定了国家与政党之间的法理界限,将统治集团的特定利益上升为不可质疑的国家意志。這是極權統治之下的法律瘋狂,更是極權統治下的政治野蠻。
(二)治安裁量对政治言论自由的系统性剥夺
辩方在庭审中强调,“结束一党专政”属于政治倡议,且支联会三十多年来始终采取和平、理性的集会与言论表达方式,未曾使用或呼吁任何暴力手段。然而,法庭裁定,煽动颠覆罪并不以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明知其倡议旨在改变中共领导的政治体制,并持续向公众宣扬,即构成犯罪意图。
这一裁量逻辑极大地拓展了“颠覆”罪名的适用边界,将传统的政治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降格为刑事犯罪。当法治退化为仅服务于维持统治地位的“以法统治”工具时,司法机关便失去了作为权利保障者的独立性,转而成为执行行政与政治意志的延伸机构。
(三) 制度自洁与纠错机制的司法封闭
判词将“结束一党专政”定性为违法,在客观上封堵了体制内部通过和平、民主倡议进行自我纠错与宪制改良的合法管道。任何旨在推动权力制衡、政党轮替或政治开放的诉求,在这一法理逻辑下均面临被刑事检控的风险。这种司法封闭性不仅未能消除社会深层次的政治分歧,反而加剧了官民对立,使国家治理体系失去了必要的“安全阀”与动态平衡能力。
二、“主权在民”与和平抗争:李卓人与邹幸彤自辩词的宪政学解构
面对控方的刑事检控与国安法框架下的制度性压力,被告李卓人与亲自选择代表自己应讯自辩的邹幸彤,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展开了系统且深刻的法理抗辩。两位被告的自辩词不仅是一份针对特定刑事指控的答辩状,更是一份立足于宪法学原理、历史事实与人权价值的民主宣言。通过解构其自辩逻辑,可以清晰呈现出现代宪政主义与集权权威在权力合法性来源上的根本分歧。
(一)“主权在民”原则的法理重申与权力合法性基石
辩方抗辩的核心出发点,在于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宪政学还原。李卓人在自辩中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指出这一条文构成了整个国家宪制秩序的根本基石。
从比较宪法学与现代政治哲学的视阈来看,“主权在民”意味着国家的统治合法性并非来源于历史惯性、神圣权力或自封的“历史选择”,而是必须且只能来源于人民的持续性授权与赞同。邹幸彤在庭审自辩中进一步深化了这一论述:执政党作为政治组织,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应当建立在公意的定期检验与民意认可之上,而非通过刑罚手段建立起不可质疑、不可变更的绝对特权。
因此,“结束一党专政”的核心诉求,其本质并非主张无政府主义的动荡或对国家主权的否定,而是倡议打破政治权力的终身化与垄断化,将决定国家领导阶层和治理路线的最终选择权重新归还给全体人民。当人民通过表达意见要求建立政党轮替与民主竞争机制时,这不仅没有违背“主权在民”的宪法精神,恰恰是在实践宪法赋予公民的根本主权者地位。将公民行使主权者监督权的行为认定为“颠覆”,在法理逻辑上构成了倒果为因的宪政谬误——即用衍生性的行政权力压制了源头性的公民主权。
(二)政治言论与“颠覆行动”的法理划界
在控方的起诉逻辑中,“结束一党专政”这一口号被直接塑造为具有破坏国家体制危险性的“颠覆性语言”。对此,邹幸彤在法庭上展现了极为严密的刑法学与人权法学论辩,重点阐明了政治言论表达与实质性颠覆行为之间的天壤之别。
首先,辩方强调了“思想与表达无罪”的法治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无干涉地持有主张的权利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收和传播资讯与思想的自由。提出一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构想——即便该构想主张改变现有的执政模式——只要其处于思想交流与言论倡议的范畴,即受到基本人权框架的绝对保护。
其次,邹幸彤详细分析了“煽动颠覆”罪名在适用上的比例原则与危险性门槛。辩方指出,支联会三十多年来的所有活动,无论是每年六四的烛光悼念,还是公开发表的宣言、研讨会及出版物,均建立在和平、理性、公开的公意表达基础之上。支联会从未组织、呼吁或参与过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武装叛乱或使用非法武力。将和平的政治口号与造成实际国家安全威胁的“颠覆行动”划上等号,极大地模糊了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形成了典型的“刑罚泛化”。这种将言论直接定罪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刑事法律必须具备的明确性原则,也在实质上剥夺了公民对国家事务进行批评与监督的宪法权利。
(三)历史文献的脉络重构与宪法修改的正当性
为了反驳控方关于“结束一党专政即必然违法”的断言,李卓人在庭审自辩中进行了深刻的历史文献梳理,将辩论延伸至中共党史与国家宪制演变的宏大脉络之中。
辩方在庭上引述了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及抗日战争期间的公开发言与历史文献,包括毛泽东等早期领导人关于反对一党专政、倡议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实行普选与保障人权的大量论述。李卓人指出,“反对专政、追求民主”本就是中国近现代政治探索中的核心议题,亦曾是执政党早期争取社会支持的重要政治承诺。支联会继承并宣扬“结束一党专政”的理念,在历史脉络上具有深刻的内部逻辑一致性,绝非所谓“境外敌对势力”的恶意编造。
此外,辩方从宪法修改的程序正义角度论证了其倡议的正当性。在现代宪政国家,宪法并非一成不变的僵化教条,而是随着社会进步与民意变迁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正的活的法律。辩方主张,“结束一党专政”可以完全通过合宪的修宪程序、政治协商或公民投票等和平方式来实现。如果一种政治诉求旨在通过合宪性管道推动体制革新,那么这种诉求本身在法律上即具备完全的正当性。将任何倡议修改宪法特定条款的行为均污名化为“颠覆”,实际上是将现行法律条文神圣化、绝对化,彻底关上了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与法治化的自我演进之门。
三、 权力制衡的普世价值与一党专政的历史代价
支联案裁决所引发的深层思考,绝不仅限于香港本地国安法理的适用分歧,更直指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命题:当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单一政党且缺乏制度化的外部监督时,将对国内社会、公民权利以及国际秩序带来何种深远的影响?从比较政治学与现代历史的视角来看,权力制衡并非某种西方式的特殊偏好,而是人类文明在付出惨痛代价后总结出的普世治理法则。
(一) 制度纠错机制的缺失与国内社会的深重代价
在现代民主宪政框架下,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多党竞争与公民社会的监督,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安全阀”与“纠错机制”。一党专政体制的最根本缺陷,恰恰在于其在制度层面消解了这种外部纠错的可能性,将国家命运完全寄托于执政集团的自我净化与意志偏好之上。
1. 决策失误的极化与人道主义危机
历史经验表明,缺乏权力制衡的体制极易导致决策机制的盲目与极端化。在“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于党政合一的权力结构封杀了独立调查与批评声音,违背经济与科学规律的行政指令被层层放大,导致了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大饥荒,付出了数以千万计生命的惨痛代价。类似地,“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深刻展现了最高领导人个人意志摆脱宪法约束后对国家机构、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伦理的毁灭性摧残。在缺乏民主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背景下,政治运动演变为全社会的浩劫,无数家庭遭到撕裂,基本人权被剥夺殆尽。
2. 对和平请愿与民主诉求的暴力压制
当体制缺乏定期选择与和平轮替的渠道时,公众表达异见与改革诉求的合法空间被极度压缩。1989年爆发的民主运动,本质上是广大学生、知识分子与普通市民要求惩治腐败、开放言论自由与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和平请愿。然而,执政当局将这种正当的公民参与判定为对政权的威胁,最终动用军队与重型武器进行流血镇压。这一历史悲剧不仅破坏了国家政治转型的可能性,也给社会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创伤。近年来,对维权律师、宗教群体、劳工领袖及独立公民社会的系统性打压,进一步证明了一党专政体制为了维持权力垄断,必然会将一切独立的社会力量与监督声音污名化与刑事化。
(二)“以法统治”的困境与公民尊严的剥蚀
在权力缺乏制衡的体制下,“法治”概念往往被扭曲为“以法统治”。法律不再是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契约,而是演变为统治集团贯彻行政意志、维护执政地位的控制工具。
1. 司法独立性的丧失与权利保障的虚化
当法院被要求将“维护党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时,司法机关便失去了作为公正裁决者的独立地位。在涉及政治异见、维权事件或敏感议题的诉讼中,司法审查沦为政治审判的程序性外衣。公民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及人身自由等宪法权利,在面对以“国家安全”或“政治稳定”为名的公权力膨胀时,往往显得脆弱无力。
2. 治理成本的激增与社会活力的扼杀
为了维持权力的垄断与绝对控制,体制必须投入巨额的财政与社会资源建立庞大的维稳机器与审查网络。这种对社会思想与言论的全面钳制,不仅极大地推高了治理成本,引发严重的资源错配与官僚腐败,更深层地扼杀了社会的学术自由、文化创造力与制度创新能力。公民在长期的政治高压下趋于冷漠或表演性顺从,社会信任基础遭到根本性侵蚀。
(三)集权决策的外部性与全球秩序的风险
一党专政体制的弊端不仅局限于国内治理,其决策的高度不透明与缺乏民意制衡,也对国际秩序与全球治理带来了显著的外部风险。
1. 国际安全与地缘政治的非理性对抗
民主和平论的核心洞察在于,受制于民意监督与透明决策程序的民主国家,倾向于通过谈判与国际规则解决争端。相反,集权体制的对外决策高度集中于少数决策者手中,且极易通过民族主义动员来转移国内矛盾。在台海局势、南海争端等重大区域安全议题上,这种缺乏制度化内部约束的权力结构,增加了因误判或非理性决策而爆发军事冲突的风险,对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构成严峻挑战。
2. 公共卫生与全球治理的信息失真
在跨国危机处理中,信息的自由流动与透明度关乎全人类的切身利益。在缺乏独立媒体与公权力监督的体制下,地方官僚为了政治避责往往选择隐瞒或延迟上报负面信息。这种由于制度性失灵导致的信息封锁,曾在重大公共卫生危机初期引发严重后果,极大地推高了全球应对危机的成本与人道代价。
综上所述,一党专政体制在历史与现实中所展现的种种弊端,深刻说明了“权力垄断导致绝对腐败与失灵”这一政治法则。结束一党专政、建立权力受制衡的民主宪政,绝非空洞的意识形态争端,而是保障公民基本尊严、避免历史悲剧重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与维护全球和平的必然要求。
四、推动现代民主宪政转型的路径与转型正义
打破权力的垄断、结束一党专政,不仅是一项正义的宪政追求,更是一项复杂的制度重构工程。历史经验表明,政治体制转型如果缺乏理性的路径设计与法治化的框架约束,极易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混乱或威权主义的复辟。因此,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向现代民主宪政演进,必须兼顾理想的正义性与过程的严谨性,建立非暴力、法治化且具有包容性的转型路径。
(一) 公民社会的培育与主体意识的启蒙
民主制度的顺利运转,依赖于成熟的公民社会与具有宪政意识的公民主体。一党专政体制长期的政治垄断与思想钳制,导致了社会自组织能力的萎缩。因此,政治转型的首要基础在于社会领域的重建。
宪政常识与人权理念的普及:打破对权力神圣化与不可替代性的迷信,倡导“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与“法治至上”的现代政治常识。通过信息传播与思想启蒙,提升公众对自身基本权利的认知,塑造敢于且善于监督权力的公民文化。
民间自组织能力的重建:保护与发展独立的专业协会、非政府组织、劳工团体及社区互助网络。公民社会的复兴不仅能为社会提供自主治理的能力,降低对国家权力的过度依赖,更能为未来的民主竞争积聚健康的社会资本与协商经验。
(二)非暴力抗争与体制内的良性互动
在追求政治转型的过程中,坚持非暴力原则不仅是道德上的选择,更是确保转型后制度质量的策略必然。暴力革命往往带来社会的坍塌,且极易孕育出新的强权体制。
非暴力抗争的合法性与社会动员:继承并倡议李卓人、邹幸彤等维权人士所坚持的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则。通过和平集会、言论表达、公民不服从以及法律维权等形式,形成持续的社会监督压力,提高体制维持专制控制的政治与经济成本。
寻找宪制缝隙与体制内良性互动:探索利用现行宪法中关于“主权在民”与“保障人权”的原则性条款,推动合宪性审查与法治维权。积极促成体制内具有改革意识的理性力量与社会民间的良性互动,争取通过政治协商、修宪或和平选举等管道,实现权力的有序平稳过渡。
(三)转型正义框架的应用与社会和解
在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历史上的威权统治、人权侵犯与社会创伤,是决定新民主体制能否巩固的关键。引入国际通行的“转型正义”框架,是实现社会和解与法治重建的制度保障。
还原历史真相与名誉恢复:建立独立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系统梳理和记录历史上的政治冤案、镇压事件与人权侵害事实(如反右、文革、六四事件及维权打压等),为受害者平反昭雪,恢复其历史尊严。
追究法律责任与人道赔偿:在法治原则下追究严重人权侵犯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国家赔偿机制,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偿与心理创伤修复。
制度改造与制度性预防:彻底废除用于压制公民权利的恶法,重构独立的司法体系、中立的军队与警察力量,从制度源头上杜绝公权力滥用权力的可能。
促进社会和解:转型正义的核心目的在于“揭示真相以求和解”,而非陷入无休止的政治报复。通过公开、公正的司法与历史审视,化解历史积怨,奠定全民宪政共识。
结语
2026年8月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支联会及其前高层人员的定罪裁决,在法律形式上标志着特定政治体制对自身绝对执政地位的强硬固化;然而,李卓人、邹幸彤等人在法庭上所阐述的自辩逻辑与抗辩意志,则代表了人类文明对主权在民、自由与法治的永恒追求。
支联会案判词将对“结束一党专政”的倡议定性为违法,试图用刑罚裁量封堵政治变革的空间。然而,历史的演进规律从不因司法的暂时强权而停滞。正如本文所论证的,权力缺乏监督与制衡的一党专政体制,在历史上付出了巨大的社会与人道代价,也与现代文明的宪政原则产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
“结束一党专政”并非最终的目的,建立一个权力受制衡、基本人权受保障、社会具有自我纠错能力的现代民主宪政体制,才是国家长治久安与人民重获尊严的根基所在。唯有坚持和平、理性与法治的路径,打破权力的垄断,将决定国家命运的终极权力归还给全体人民,才能让国家真正走出专制的历史阴影,融入人类共同的文明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