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抗议台湾当局遣返大陆民运人士!
潘晴
惊闻台湾马英九政府,迫于来自中共的压力,不顾大陆滞台五位民运人士的安危,于今日遣返了其中唯一的女性杨卢琦旎回大陆。移民署同时表示: 一但中共方面同意,将继续遣返另外四名民运人士。对此,我们表示强烈地抗议!
这次遣返大陆民运人士,是马政府违反"联合国难民公约"精神,至国际社会人权准则于不顾,亲共,媚共,惧共的又一可耻行为,令海内外正义人士所不齿! 而且这种做法,是在台湾已有的"难民庇护专案处理"机制上的大倒退! 是典型的政治操作。
2014年,马政府曾透过"特别专案",给予九名大陆滞台人士以庇护,让他们取得了长期居留台湾的身份。其中包括四名法轮功学员,以及吴亚林、燕鹏、蔡陆军、 颜军、陈荣利五名中国异议人士。
他们分别在二零零四到零七年间,通过不同方式到达台湾,随即向台湾政府请求「政治庇护」并最终得到了批准 (以总统批准的专案方式)。这说明,台湾政府是可以给予大陆异议人士保护的,而且已经有了处理规范与先例。
因此,移民署以没有"相关法规"为由,背离人道精神,强制遣返大陆民运人士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只能让国际社会对此感到愤怒! 而台湾马政府这一行径,必然会引起关注人权的国际组织与人士的谴责! 如果台湾当局一意孤行,将彻底失去包括大陆人民在内的"人心",也必然会使台湾在国际社会蒙羞!
因此,我们强烈呼吁马政府立即停止遣返大陆滞民运人士,并对他们提供必要的人道援助,如果台湾无法接受他们,按照"联合国难民公约"精神,也必须安排他们前往第三国,以免让这五名反共义士重新落入中共魔掌! 事关重大,请马政府三思而后行!
亚太人权基金会
2015年9月25日
执笔人: 潘晴
附:聯合國難民署的基本情況介紹: 誰是難民?
根據《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難民是指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其種族,宗教,國籍,政治見解或於某一特殊團體遭到迫害,因而逃離了他或她的本國,並且由於此畏懼而不能或不願回國的人。
常見問題:
什麼是國際保護?
大多數人可以依賴本國政府保護他們的基本人權和人身安全。但對於難民來說,原籍國已不能或不願保護他們的這些權利。聯合國難民署的使命就是確保難民受到庇護國的保護,並盡可能在保護工作方面協助庇護國政府。聯合國難民署不是(也不願意成為)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機構,因此不能取代國家的保護。聯合國難民署的主要角色是確保各國認識到他們對難民和尋求避難者所負有的義務,並履行這些義務。
也就是說,各國不能將難民"推回",即強制遣返,到可能使他們面臨危險的地方。他們不能對不同的難民採取歧視政策。他們應該確保難民享有至少與該國境內其他外籍居民同等的經濟和社會權利。最後,各國有義務與聯合國難民署合作。另外,基於人道主義的原因,各國應該允許已獲得臨時庇護資格的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進入本國。
難民享有什麼權利?
難民有權取得安全的庇護。但國際保護不僅止於人身安全。難民應該享有至少與該國其他合法外國人同等的權利和基本援助,包括某些基本的人權。也就是說,難民享有基本民權,包括思想、行動的自由和免於遭受酷刑和降低待遇的權利。
同樣的,難民也和其他人一樣享有經濟和社會權利。每位難民都有權得到醫療。每位成年難民應該有權工作。難民兒童不能被剝奪上學的權利。
在有些情況下,如大規模的難民湧入,庇護國不得不限制某些權利,如行動的自由,工作的自由,或不能為所有的兒童安排就學。這些不足之處應由國際機構盡力彌補。因此,當庇護國政府和其他機構無能為力時,聯合國難民署將負責為基本需求無法保證的難民(及其他受關注的人)提供援助。援助的形式可以是資金;食品;廚具、工具、衛生和住房等方面的設施;或者是為生活在難民營和其他公共聚居區的難民開設學校、門診等項目。聯合國難民署竭盡全力確保難民盡快自足;這有時需要嚴謹的開源活動或技能培訓項目。
難民也負有某些義務。最重要的是,他們必須遵守庇護國的法律。
是難民署還是政府決定申請避難者的難民地位?
不論是否已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一個人只要符合難民定義就是難民。各國政府為了確定一個人的法律地位和/或權利利益,而依據自身的法律體系建立起難民地位甄別程序。聯合國難民署的職責包括推廣難民法,保護難民和監督《1951年難民公約》的實施情況。鑒於對迫害的取證相當困難,難民署提倡各國政府對難民甄別採取迅速、靈活和寬容的方法。
聯合國難民署執行委員會在這方面設立了一系列非強制性的指導原則。此外,難民署"難民地位甄別程序和標準冊"被認為是對《1951年公約》的權威解釋。在有些情況下,應政府的要求,或當難民署的甄別對提供保護和援助不可或缺時,難民署在沒有加入任何國際難民協議的國家承擔難民地位甄別的工作。
在什麼情況下聯合國難民署幫助國內流離失所者?
國內流離失所者可能基於和難民一樣的原因被迫離鄉,但他們沒有跨越國際認可的邊界。幾乎可以肯定世界上國內流離失所者的數量比難民還多。聯合國難民署的職責並不包括向國內流離失所者提供保護和援助。
然而,難民署正越來越多為某些地區的國內流離失所者提供有限的幫助。難民署從事這些特殊行動的原因一方面由於它具有人道主義援助的專業技巧,另一方面是為了促進和實施對難民問題的長久解決--如預防人口外流,或穩定返回人口。這些行動都是應聯合國秘書長或聯合國大會的要求,並得到有關國家認可的。
聯合國難民署在不同時間以不同規模為國內流離失所者提供過幫助,如阿富汗、安哥拉、阿塞拜疆、波黑、克羅地亞、薩爾瓦多、埃塞俄比亞、格魯吉亞、伊拉克、利比里亞、莫桑比克、尼加拉瓜、盧旺達、俄羅斯聯邦、塞拉里昂、索馬里、斯里蘭卡、蘇丹和塔吉克斯坦。
每個難民都必須經過個別甄別嗎?
一般來說,申請正式難民地位的人需要證實他們對迫害的畏懼是基於正當理由的。然而,種族清洗或對全體人員的攻擊經常導致人們大規模突然逃亡。這些人對援助的需求非常迫切,並且從實際操作來講也不可能進行個別的身份甄別。尤其當某一團體的全體成員由於類似原因出逃時,對他們進行難民地位的"集體甄別"更為恰當,即該團體中的所有成員被一起認定為"落地"難民--換句話說,沒有證據證明他們不是難民。
聯合國難民署如何區分難民和經濟移民?
移民通常為了尋求更好的生活而自願離開他或她的國家。而對於難民來說,庇護國的安全因素比經濟條件更重要。事實上,兩者有時很難區分,但有一點是基本的:移民仍受他或她的原籍國保護,而難民不能。
各國政府能遣返未被認定為難民的人嗎?
那些經過公正的甄別而沒有被認定為難民的人類似與非法入境者,可以被遣返。但聯合國難民署呼籲各國也向來自陷於武裝衝突和暴力的國家的人們提供保護。此外,聯合國難民署主張被拒的尋求庇護者有權在被遣返之前要求復查。
罪犯可以成為難民嗎?
經過公正的審判判定違反習慣法的罪犯因逃避刑獄而離開本國,不足以成為難民。而被指控犯有這些罪行或其他非政治性罪行的人--不論是否有罪--有可能是因為政治或其他原因而受到了迫害,因此不一定被排除在難民地位之外。此外,因政治活動被判定有罪的人很可能是難民。
什麼是臨時保護?
臨時保護的提出是為了應對許多國家中的大規模難民緊急湧入。這是保護的過渡形式,最終必須被永久解決方案所取代。通過應用臨時保護,有關政府可以不必對逃避內戰和其他暴力的人們進行個別甄別(這項工作費時又費錢)。
多數臨時保護計劃為某地區所有逃離普遍衝突或人權踐踏的人們提供庇護。這些受臨時保護的人中包括符合《1951年公約》定義的難民。臨時保護不應該延續太長時間。當逃離普遍暴力的人們能安全地返回原籍時,經聯合國難民署的同意,臨時保護可以終止。
臨時保護的受益者有時不能享受到和難民一樣的社會權利(如福利支出,教育或工作的權利)。這些待遇應該隨著時間推移而完善。
在西歐,一些逃離前南衝突的人得到了各種各樣的臨時保護計劃的妥善保護。他們中有很多人同時聲稱符合《1951年公約》對難民地位的界定,但這些臨時保護計劃卻使他們在3年乃至更長時間內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遠遠長於正常的難民地位甄別所需要的時間。因此,聯合國難民署主張受到臨時保護的人經過一段時間以後可以申請難民地位甄別。而那些被拒絕的申請人在可以安全返回原籍國之前仍可以停留在庇護國。
聯合國難民署重新安置的方針是什麼?
如果難民所在的庇護國不能為他/她提供足夠的保護,同時他/她也無法自願遣返,這時為了確保對他/她的國際保護,重新安置也許是唯一的出路。
當出現大規模難民潮時,重新安置一般來說不是一種切實可行的選擇,除非只是對於其中很少的一部分人。實際上,重新安置通常也不是可取的方法。許多難民都希望生活在原籍國附近,一方面是因為文化和社會環境比較類似,另一方面由於他們的最終目的是回家。然而,雖然自願遣返幾乎總是永久解決大多數難民問題的上策,一些處於危險境地的難民往往出於政治和安全的考慮,或因處於弱勢而要求重新安置。有時候,自願遣返希望渺茫,在庇護國就地永久融合也沒有可能,這時重新安置到第三國是唯一可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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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21 Sep 2015, at 2:07 AM, 魏 睜 <ilearntolovemyselfyes@gmail.com> wrote:
臺灣主流媒體中最多知識分子線上閱讀的—民報自12號事發後終於作出全臺首發持平報導!避免了臺灣第四權的新加坡化!令人讚賞!
【大陸民運人士912取道擱淺事件,人權人士質疑臺媒報導受政治力介入失衡或禁聲—中共對臺經濟戰後期的媒體統戰已經開打?】
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nH37wj1V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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