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杂事》29. 要赚内地的钱
王先强
内地改革开放,香港有人便一古脑的往那里跑;有将工厂搬上去的,有拿钞票去投资的,有去买地买楼的,大概都是想着去赚点钱,满载而归;这不仅带去了资金,还带去许多西方先进生意经,繁荣了那里的市场,也教会了人家做生意,做出了贡献。不过,人家也有人家的精明,也想赚钱,也要富起来,能那么容易的就让你赚吗?这就生出许多故事来了,有人要铩羽而归了。
我有个朋友姓汪,姑且叫汪荣吧。1993年,他五十七岁,拿了半生储蓄三十多万元,到深圳的国都商场,循合法手续与国都地产商签订买卖合约,付清价钱,买下一个商铺,订定当年年尾最后一天收货。他想,收到商铺,就用来做点小生意,赚点内地的钱。
然而,过了四个年尾的最后一天,汪荣仍然收不到商铺。
国都地产商已将全部商铺逐个拆卸,并成一个大商场,改装成一个大娱乐城,自家做起生意来了。原来,国都地产商已将商场的产权转让给了国都集团,并由国都集团到国土局去申领了房地产证,换了公司了;不过,两间公司都属同一个人,叫陈展茂的所拥有;这就是说,玩了个转让的招数了。
汪荣不折不挠的还是去追讨商铺。一个自称副总经理的人,对他暗示:陈展茂是市里的一个书记,上有后台,下有人马,任谁也不怕,你不要自找麻烦了。
1997年,汪荣告到区法院,获胜诉。但是,国都地产商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判出来的却是,汪荣变成败诉了。汪荣再上诉,大概是因为有多个商铺被拆,大家都在告,有所影响,所以中级法院又发出裁定书,裁定:撤消原判决书,发回区法院重审。2000年,区法院再审案件,汪荣再得胜诉;法院并严正指出:国都地产商将商场的产权转让给国都集团的行为,是非法的,因两间公司同为一个人所持有,这种花巧,不但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还骗取了国土局的房地产证,后果恶劣,应予谴责,加以纠正;因此,国都地产商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将其商铺交给汪荣,同时支付违约金;撤消国都集团所申领的房地产证。这是极公正、严明的判决了!
汪荣依胜诉的判决立案执行庭,终使国都地产商把商铺重新间隔了起来;可他到国土局去申办房地产证,却又碰了壁,人家不给办,原因是那物业已「钉契」,不能办地产证。不久,商铺又被坼掉了。他只好又向区法院求助,法官喃喃的说,我都没了办法啊!
汪荣再次向中级法院申诉,答复两点:一、你的案子,我们研究研究;二、办不到房地产证是你与国土局的问题,你得积极的去办呀!这时已是2006年了。
依中级法院所答,汪荣又到国土局去申领商铺的房地产证,答复是:国都地产商于2003年已将国都商场转让给君豪公司,已办了房地产证了,因此,你的申请无法成立。再一次的转让,多了个君豪公司?
2008年,大概是中级法院研究有了结论,并指示下属宣布结果吧,区法院再审汪荣案,公布四点:一、汪荣1993年与国都地产商签订的国都商场买卖合约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二、但是,2003年国都地产商将国都商场转让给了君豪公司,并已办了房地产证;三,因此,国都地产商已无法履行与汪荣所签订的买卖合约;四、也因此,汪荣已无法取回那个商铺,再追讨也毫无意义。据此,判决:一,撤消本院2000年关于汪荣案的判决;二、驳回汪荣的全部诉讼请求。
汪荣五十七岁的时候,用了白花花的银子,在深圳买了一个商铺,却收不到货,打了十五年官司,上下奔走,费尽心机,到头来仍是一场空。此时他已七十三岁了,眼尾辐射出来的皱纹,密集而细长,几乎伸延到了下巴,脸容枯槁憔悴,毫无血色,精疲力尽了,看了让人难受。
想赚内地的钱,不是容易的事。人家悄然说的,那是书记,上有后台,下有人马,任谁也不怕,你不要自找麻烦了;看来,这是真心话。汪荣不认也得认了,送出去的银両,就当做是对改革开放的贡献吧!
我还有一个朋友,黄姓,在内地付钱买了一层楼,却被人霸占去了,收不到手,也只好到处追讨,打官司,也是折腾了十多年;他的运气好点,花了一番心血之后到底把楼收了回来。他很不忿气,还去追讨十多年的「租金」;他说收到钱后,就请我吃一餐极其丰盛的饭;关于这一点,几可肯定,他绝不能成功了。我不指望能吃上这一餐饭!
这样的案子,在香港还很有一些;他们曾互相串连,互相献计,结伴上访,但大都无功而还,落得个铩羽下场,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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