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扫除的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杨冬英
我叫杨冬英,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柱山村岗顶1727号,无住房,一直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
2011年因为小学三年级的10岁儿子在校遭到同学父母暴力殴打,致脑震荡,左耳鼓膜穿孔,双耳神经性聋,一直得不到处理而上访,2015年被构陷“寻衅滋事罪”而被诸暨法院判刑入狱一年六个月。14岁未成年儿子再遭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威胁恐吓,刑讯逼供致“应激相关障碍”,因我借住娘家,父母及弟弟受牵连,弟弟也遭诸暨市公安局打击报复,刑讯逼供,以《妨碍公务》为由拘留15天。近日又偶尔在大唐镇人民府內看到我——杨冬英赫然成为“大唐镇柱山村涉黑刑释人员”。我平日一直与人为善,奉公守法,有柱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我判刑时提供给法院的意见证词“杨冬英在村表现一贯较好”。
本来作为社会最弱势群体,年幼儿子被打无力保护,上访被判刑受尽屈辱。现在,平生从来没有打过一次架的我居然成为“涉黑刑释人员”,是社会的可笑还是我个人的可悲?
事后,我向大唐镇政府综治办主任寿国杭及大唐镇司法所所长石棋中求证均表示是为了“扫黑除恶”,且是诸暨市政府规定“九种类型全部纳入扫黑除恶范围”。其中“寻衅滋事”判刑的都算上,而上访人判刑的几乎都套用这个罪名,现在都成了地方政府要除去的黑恶分子。那么“扫黑除恶”无疑将成为地方腐败分子打击报复“上访人”的一柄利刃,成为腐败势力的保护伞。扫黑除恶,除去的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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