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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董奇被以“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云起

 

董奇是在2017年5月24日被抓,第二天被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6月30日转捕, 8月18日移送检院审查起诉,9月2日、10月2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直至2017年12月29日移送法院审理。律师曾接到法院2018年3月26日开庭的通知,但仅隔一天,法院再次通知庭审取消。期间,代理律师两次控告检方违法办案。

董奇将于本月23日获释。在这一年半期间,董奇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一直待在看守所。

董奇“寻衅滋事”一案,是中共当局先定罪抓人后寻找证据的典型案例。

董奇被抓捕的直接原因是在网上定制印有“推特”图标、“一切都是刚刚开始”字样的文化衫。在他被抓第二天,派出所警员就对他妻子说:董奇定制文化衫,是联系海外恐怖势力反华的行为。

因为仅凭此难以给董奇定罪,所以,在抓捕董奇后,警方又在微信、QQ等处寻找董奇“犯罪证据”。在董奇被抓后龙岗警方寻找到的董奇“犯罪事实”主要有:在微信群“讨论民主、讨论我党甚至诋毁我党我国”、“污蔑我党及国家领导人”,转发声援王全璋、屠夫等人的帖子、意欲为他们捐款,期望“一人一票”选举政府、散布“虚假信息”等。

3月26日的开庭被取消后,一方面国保要求董奇认罪,并要求董奇解聘现委托代理律师。同时,警方还骚扰胁迫董奇妻子梁秀凤;另一方面,检方又重新在微信等处寻找搜集董奇的所谓“犯罪”证据。

8月3日开庭时,公诉人指控董奇“编造各种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并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公诉人当庭举证的所有有关“虚假信息”的证据,都是在案件全部移送到法院后重新搜集的,也就是说在移送法院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董奇散布虚假信息,与最初抓捕董奇的事实和理由完全不同。就是在证据如此缺乏情况下,对董奇进行批捕,一个本应当不批捕,应当撤诉的案件,却起诉到法院。

董奇坚称自己无罪,开庭之时,律师也为董奇作了无罪之辩护。

黄沙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公诉人所称的“各种虚假信息”,证据很明显显示并不是董奇编造的,而本案中所涉及的五个事件信息都不是董奇自己编写而成,董奇只是在微信群中转发而已。

2、网络信息纷繁复杂,法律的义务必须要是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义务,而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个人有核实信息真实性的义务,故本案董奇没有义务,也没有责任承担所谓的散布虚假信息的刑法刑罚。及时准确地公开事实真相,是政府应尽的义务。

3、没有任何证据指明董奇有指使他人散布所谓“虚假信息”的情节。

4、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要件是“结果”,本案单凭两个人的证言是无法证明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且两人的证言完全是主观臆测,没有任何客观要件的证据来认定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从去年被抓至今,这一年半期间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按刑期计算,董奇将在本月23日获释。

至发稿时止,还没有得到董奇是否上诉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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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云起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8年11月1日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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