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董奇11月23日刑满获释,其上诉尚在审理中
云起
广东深圳的董奇于11月23日刑满获释,走出“小监狱”,回归“大监狱”,当日傍晚17时许回到家中。
在接董奇回家的问题上,发生了一段小插曲。
六天前,深圳国保专程从深圳赴广西梧州,在当地派出所,会见了董奇的妻子梁秀凤,声称由深圳国保与当地政府派员今天接董奇回家,不许梁秀凤去接人,并厚颜无耻说是要给董奇家人省点钱。
23号当天上午九点,董奇的妻妹到达看守所,但被禁止见董奇。经电话询问深圳国保,得到的答复是当日下午14时左右乘高铁送董奇回家。
深圳警方为何如此“体贴入微”?据估计,大概是怕其他公民前去接人和拍照。
董奇是在2017年5月24日被抓,第二天被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6月30日转捕, 8月18日移送检院审查起诉,2017年12月29日移送法院审理。
2018年8月3日深圳龙岗法院开庭审理所谓董奇“寻衅滋事”案,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黄沙、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闻宇两位律师出庭为其做无罪辩护。董奇亦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直至一审开庭一个月零二十九天后的11月1日,律师及家属收达深圳龙岗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书声称董奇“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处董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时距刑期结束只有23天。
从去年被抓至23日获释,董奇一直被羁押于深圳龙岗公安分局看守所。
董奇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目前,其上诉尚未审理。
董奇被抓捕的直接原因是在网上定制印有“推特”图标、“一切都是刚刚开始”字样的文化衫,而所谓的“文化衫”根本没有定制完成。
警方自觉仅凭此难以给董奇定罪,但为了给董奇“按上”一个罪名,警方只得在微信、QQ等处寻找董奇“犯罪证据”。
在今年年初检方移送法院审理的《起诉书》中,对董奇的“犯罪”指控都是董奇被抓后龙岗警方寻找的所谓的董奇的“犯罪”事实与证据,主要有:在微信群“讨论民主、讨论我党甚至诋毁我党我国”、“污蔑我党及国家领导人”,转发声援王全璋、屠夫等人的帖子、意欲为他们捐款,期望“一人一票”选举政府等。
有识之士认为,在一个正常的国家里,民众有权对政治公众人物,尤其握有公权力的政治公众人物,包括一个党或一个国家的领导人,提出任何质疑,在一个正常的国家里,永远不可能出现“污蔑我党及国家领导人”的问题。公民批评、质疑政治领导人,是行使政治选择、政治监督和政治批评权利的方式。如果将质疑行为以刑事惩罚,势必对政治批评和民主监督产生显著的恐吓效应,导致民主政治名存实亡。
至于“讨论我党讨论民主”、 期望“一人一票”选举政府等如果也是“犯罪”,那全国上下差不多人人都是“罪犯”了。
因此,当2018年3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的消息传出后,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和谴责,在此情况下,龙岗法院以“阅卷光盘没有准备好”为由,在开庭通知发出仅两天后,取消了这次开庭,直至8月3日开庭审理。
在3月26日开庭“取消”后,检方再次进行所谓的“补充侦查”,并且厚颜无耻地要求董奇“认罪”,还胁迫董奇解聘黄沙、闻宇两位辩护律师,甚至威胁骚扰董奇家属,要其家属不得接受他人的生活资助,要其家属劝董奇“认罪”。
深圳龙岗公安、检方两家这些拙劣卑鄙的无理要求,都被董奇及其家属拒绝。
在8月3日的一审中,检方主要指控董奇“编造各种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并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8月3日一审中检方的指控,与最初抓捕董奇的事实和理由完全不同,检方举证的所有证据,都是在案件全部移送到法院后重新搜集的,也就是说在移送法院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董奇散布虚假信息,因而,有评论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先抓人后找证据”的恶劣案例。
检方指控董奇传播赣州明经国遭当地政府“非法拘禁”、被害人卓某有权有势等虚假信息,能证明明经国没有遭到“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的说法仅仅是当地公安部门的一面之词而已。
检方指控董奇传播广西梁村暴力强拆的虚假信息问题,也是由当地政府“自证清白”来证明没有发生暴力强拆,并且检方一方面指称董奇传播了所谓当地民众对强拆进行抵抗、当地政府封锁村口等虚假信息,却一面又称强拆“遭遇村民阻挠”、“工作人员被围困村中”、接警后“第一时间控制了现场局势”,这显然与检方所谓的“没有强拆,没有村民与工作人员对峙”不符。
检方指控董奇传播徐州发生禽流感疫情的虚假信息。检方称死于禽流感的人数不是董奇转帖中所称的三个,而只有两个,相关医护人员也没有被隔离,仅仅数字有微小的出入,在检方这里也成了所谓的“虚假信息”。
8月3日的一审中,黄沙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公诉人所称的“各种虚假信息”,证据很明显显示董奇只是在微信群中转发而已。
2、确认信息背后的真实性需要动用的是巨大的社会经济资源,不是公民个人力量可以解决的,是公民个人没有办法做的到的。董奇没有义务,也没有责任承担所谓的散布虚假信息的刑法刑罚。及时准确地公开事实真相,才是政府应尽的义务。
3、没有任何证据指明董奇有指使他人散布所谓“虚假信息”的情节。
4、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要件是“结果”,本案单凭两个人的证言是无法证明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而且两人的证言完全是主观臆测,没有任何客观要件的证据来认定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一审判决下达后,董奇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提起上诉。目前,其上诉尚在进行审理中。
11月23日,恰逢董奇生日。借此机会,我们送上对董奇的真诚的生日祝福。
图片说明:刚刚回到家中的董奇,与五岁的女儿在一起。在被羁押期间,董奇曾委托律师捎话给妻子,要妻子不要对女儿说谎,要妻子如实告诉女儿,她的爸爸都做了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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