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言获罪1年3个月的陕西扶风县公民魏恩让
张越
根据禁闻网的报道,陕西省扶风县公民魏恩让,网络活跃者,推特账户名“wei550707”、“魏恩让”,民主政治关注者和推动者,因言获罪者,中国曾押政治犯。
2020年12月11日,被陕西省扶风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1年)、“诽谤罪”(判刑6个月),二罪合并,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
以上是禁闻网对本次案件的报道,我觉得这是中共又一次违背宪法而判决的冤假错案,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是在中共国公民根本没有言论自由,从本案中看到,中共如果依照宪法办事,为何要封禁国外的社交媒体 Youtube、Twitter、Facebook等,中共国知法犯法,无耻至极,做贼心虚更是害怕国人了解历史的真相,人民愤而攻之。况且本案中魏恩让在海外媒体上发表的言论也属于事实,毛泽东执政期间,由于他独裁统治搞个人崇拜,大跃进、三年大饥荒、文化大革命几千万冤死的亡灵死在他的政权下,这在海内外历史文献都有记载,并有多个媒体报道毛泽东的反人类罪行“十大罪”,历史不会重演,任何人也不能篡改历史,事实就是魏恩让所述“毛是迫害大陆人民的剑子手”“毛魔强调贫穷就是美德”并无捏造事实,有理有据,在网络上传播也是以事实为依据,并没有捏造,所以本案中陕西扶风县公民魏恩让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而事实就是中共国公检法勾结一体,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判处魏恩让1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是完全错误的。但是这种冤假错案在中共国都习以为常了,中共国是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只是给老百姓制定的,帝王制度从未改变!可悲可叹。。。。
下面是因言获罪1年3个月的陕西扶风县公民魏恩让的法院判决书
陕 西 省 扶 风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324刑初84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恩让,男。1955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55070737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扶风县段家镇东魏村东魏窑023号,2020年1月21日因在境外网站发布攻击国家的不当言论被扶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构留十五日,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扶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2日披刑事拘留,9月4日因涉嫌寻鲜滋事罪、诽谤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谷俊杰,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恩让犯寻衅滋事罪,诽谤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12月11日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员王博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恩让及其辩护人谷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魏恩让使用其所有的苹果牌手机,下载名为“Pupa”“VPN”的网络代理服务软件,并使用上述软件多次非法进入境外“Twitter”“YouTube”网站,魏恩让分别在“Twitter"“YouTube”网站中注册用户名为“wei550707”“魏恩让”的账号,并通过账号,传播、发布涉及扭曲国内重大事件、诋毁国家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名誉的推文、图片、视频。
(一)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魏恩让通过登录其注册的“Twitter”账号,大量传播、发布涉及国内重大事件、诋毁国家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推文、图片、视频等共计64条,其中,魏恩让发布4条、转发60条。魏恩让所发信息包括“中共病毒引起武汉肺炎”“中共和中国是一个集体性的邪恶组织”等内容。其明知上述内容系歪曲国内重大事件,系编造的抨击国家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虚假信息,仍在境外网络平台上传播、散布,诋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国家政治、政策,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与形象,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诽谤罪
被告人魏恩让通过登录其注册的“Twitter”“YouTube账号,大量传播,发布诽谤毛泽东、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名誉的推文、图片、视频共计24条。其中,魏恩让发布1条、转发23条,魏恩让所发信息包括“毛魔强调贫穷就是美德”“毛是迫害大陆人民的剑子手”等内容。其明知上述内容为捏造的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名誉的信息,仍在境外网络平台上传播、散布,严重侵害了领导人的名誉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恩让明知境外网络平台、社交网络上大量散布的涉及国内重大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转发,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明知是他人捏造的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转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魏恩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魏恩让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魏恩让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物证苹果X手机一部;2.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魏德劳、魏军宽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魏恩让的供述;5.司法精神鉴定书;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7.魏恩让所发布的信息、视频、图片等电子数据。
被告人魏恩让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生活不如意、思想消沉,对其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认知;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恩让的罪名成立,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项,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恩让犯寻衅溢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抗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日折抵刑期2日,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二,苹果X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留作案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张栓恩
人民陪审员 马海林
人民陪审员 赵小丽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超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