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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体的新闻自由......(北京)杨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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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体的新闻自由

(北京)杨子立


    新闻是媒体发布的,谈新闻自由离不开媒体。但是在关于媒体与新闻自由的关系上有些误区,最常见的就是说媒体被大亨操纵,因此即便是民主国家,其新闻自由也是虚假的。甚至有些崇尚新闻自由的媒体人有时也会陷入这个误区。例如郭宇宽先生2008年在传知行的演讲稿,他把能干涉新闻自由的力量分为三种:政府、社会力量、市场或大众,认为三种力量均衡的时候就有了新闻自由。其中办报的大亨们被归入社会力量。如果只有一股力量占主导就不会有新闻自由。

    先来看宇宽认同的这一说法:媒体要听老板的,因此媒体没有真正的新闻自由。这个说法在《环球时报》中文版之类的报纸上也很常见,常常用于给中国缺乏新闻自由辩护:虽然中国有政府管制媒体,可是外国那些大亨对媒体的控制更严密,既然大家都没有言论自由,又何必专门指责中国呢?

    把报社老板看成和政府一样的力量,正是误区所在。当我们说个人有言论自由的时候,是指个人有向其他人自由发表其看法的权利。当我们说A国有言论自由的时候,并不是说A国(政府)有自由向其他国家阐述其意见的权利,而是指A国的公民个人有言论自由。如果我们注意到同样说“有言论自由”对个体和集体有不同的语法理解,那么用在“媒体有新闻自由”上也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把媒体当成个体,也就是说理解成“媒体有不受政府控制对社会发表新闻的自由”;另一种是把媒体当成集体,把编辑记者当成集体中的个人,把媒体有新闻自由理解成“媒体中的编辑记者有不受老板控制发表新闻的自由”。显然,我们所要的新闻自由只能是前一种理解,而后一种理解纯粹是混淆是非。

    现代媒体都是以企业形式存在,企业的存在是要贯彻其投资者的意图,最主要是赚钱,当然还要实现其投资者期望的社会价值。既然是企业,媒体的自由就体现在媒体老板不受政府挟制发表新闻、评论或其他作品的自由。媒体企业内部是雇佣关系,当然谈不上雇员个人的意志自由。这就如同一家投资公司可以在经济自由的法律下自由投资一样,但并不是其投资经理可以不受董事会控制任意投资一样。当然媒体作为文化产业,老板可能会尊重编辑的发稿自由,编辑也可能会尊重记者的写稿自由,但不能因此得出媒体的新闻自由等于编辑记者的自由。

    如果有发表新闻权利的媒体都属于政府,像中国今天这样,那就谈不上新闻自由。因为所有媒体都只有一个老板,都得按这一个老板的腔调发声。如果是在自由市场国家,民营媒体可以自由发表新闻,即便出现兼并导致的媒体寡头出现,也不会因此没有新闻自由。因为自由国家的新闻企业进入门槛很低,媒体寡头不能利用政府力量强行不许新的投资者进入。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持各种意见的媒体同时存在。尽管在某些时刻大部分媒体可能意见一致,但这不是一个老板强行控制的结果,并且不同的声音无论何时都有存在的权利。只要作为单独个体的媒体发表新闻的自由可以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无论是否存在寡头垄断,还是恰好象9.11之后美国媒体同仇敌忾的舆论,都可以说已经达到了新闻自由的目的。

    郭宇宽认为政府、社会力量、市场都同时对南方周末施加影响,所以反而有新闻自由。这个观点也值得推敲。假如这三股力量互相制约,那么媒体就有了生存空间,这是不错的。可惜的是这三股力量之间没有互相制约,但都在制约媒体,所以这些制约力量越弱,媒体空间才能越大。如果政府要求不能发表任何对政府不利的消息,社会力量要求一定要搞关系国计民生的严肃话题,公众在这个话题上又只愿套钱看负面新闻,那么媒体就没有任何生存空间了。

    新闻自由的基础是大众,因为其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大众对真实信息的需求。社会力量是新闻产品的生产者和监督者以及反对者。有了大众市场就不愁没有生产者。但是社会力量有可能成为新闻自由的绊脚石,比如某些宗教不允许批评,否则进行暴力威胁。自由民主国家的政府可以防止社会力量干涉新闻自由,因为法律是保障新闻自由的,而政府是执法机构。但是专制国家的政府只允许媒体按它指导的方向说话,那当然就谈不上新闻自由了。                                 
   (20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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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杨子立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0年2月27日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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