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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和民主.............(北京)杨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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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和民主

(北京)杨子立


    天涯社区的关天茶社有一篇《论美式假民煮最后一块遮羞布的落下》,文章认为美国的选举和金钱联系在一起,所以是假民主,一月份最高法院取消了企业政治捐献额度的限制,被作者认为是取消了民主的遮羞布,赤裸裸地投向金钱民主。

    这篇文章的看法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凭直觉我们会感到拿谁的钱替谁说话,所以许多人认为最好不要政治募捐,否则富人的影响力一定大于穷人。其实金钱的介入并不是只会产生歪曲民意的效果。我们知道,要竞选就应该让尽量多的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和他们的主张。我们现在选举基层人大代表因为缺乏竞选过程,所以选民普遍抱怨根本不了解候选人,只好随意画圈。为了避免这个弊病,竞选者就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他们的主张,也可以通过媒体揭示对手不诚实的一面。进行媒体宣传有两个途径:一是主持选举的政府部门把他们的情况向选民如实介绍,二是竞选者通过市场找到宣传自己的媒体。因为政府并非中立,执政党可能会借机偏向本党候选人,所以后者更可取。假如不允许政治募捐,那么候选人就只能自己掏腰包进行宣传了。这种情况下,穷人就会被完全排斥出去。只有允许募捐,穷人才能够靠政治主张赢得金钱支持并把自己的主张广泛宣传出去。林肯被美国人认为是最伟大的总统,可他出身贫寒,竞选总统前也不富裕。假如不许募捐,他绝无可能当选总统。1992年的总统候选人佩罗也没有因为自己是亿万富翁而当选。但是如果没有对政治捐款的任何限制,就不但会有巨额捐款者可能的操纵,还可能有腐败。所以对个人向候选人捐款限额是2300美元,还有捐款公开等规定。

    取消对企业政治捐款限制确实对民主有不利影响。不过,这也谈不上“最后一块遮羞布”。这件事发生的原因在于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站了多数。在民主和自由之间,确实有些边界不易把握。对公共事务的言论表达大体上应归入言论自由,但宣传资金的投入确实对民众的选择会产生影响。我们不能一概把影响民众选择的因素都归入应消灭之列。比如长相英俊的人往往比长相难看的人更能获取选民欢心,但法律不应规定候选人都必须戴上面具竞选。我们说美国是个民主国家,不止意味着它有多党竞争选举,而且包括公民自由和三权分立等特点。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虽然在人人平等地参与政治方面有所退步,但是在保障表达权上却有强化。在一部分中国人看来这个交换是不值得的,也许大部分美国人也这么看。不过这毕竟是在美国宪法秩序下的一个局部调整,这个调整凸显了司法权的作用,有可能不反映大部分民意。如果我们用“政治文明”来代替民主,就可以理解的更透彻。民主只是政治文明的一个方面,自由、宪政、法治等也是。这些政治文明要素之间的调整和权衡不应看做整个政治文明的败坏。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宣传资金的投入越来越多,宣传资金的边际效果是逐渐降低的。假如根本没有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那么竞选人必须面对面的向选民演讲,谁的钱多谁就影响的选民多。可是有了现代媒体,尤其是有了互联网,候选人的信息几乎不用什么代价就能为大部分关心选举的选民所获悉。而且美国的两大党除了靠政治募捐,还可以不靠募捐而接受政府提供的8000万美元竞选资金。最近的这次竞选中,麦凯恩就是靠这个钱,而奥巴马从广大选民的捐献中得到了上亿美元。竞选资金到了这个数量级以后,靠着现代媒体,基本就可以把候选人的信息普及到每个选民头上了。当然还是有许多不关心政治的选民,如果某候选人投入的宣传资金更多一些可能会有点效果,但你再多投入十倍的资金,很可能也拉不来十分之一的更多选票。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便放开对企业捐献的限制,候选人能因此多募捐不少资金,但其效果相比其政治纲领是否能打动选民可以说微乎其微了。因此没必要对最高法院的这个法令看的过重。

    那篇文章还顺便谴责了私有制导致金钱民主,这是个更大的误解。我们希望法律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自由是以财产权为前提:没有财产权,个人就无法独立,只能过依附性的生活。假如在两千多年以前,我们只求能吃饱穿暖,是否人格独立无所谓。因为那时落后的生产力只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今天,物质生产已经很发达,人们要追求更高级的幸福就得追求个性独立和人格尊严,因此自由和财产权就是必要的。所谓私有制,其实就是保障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因此没有私有制就没有公民自由,我们想想毛时代和北朝鲜就知道了。在尊重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社会其实也可以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解决贫富悬殊的问题。并不是说二次分配的力度越大越好,因为其代价是既挫伤高收入者的创造性也带来损耗。在民主国家,这些涉及不同人群利益冲突的问题也不是很容易解决,所以才需要宪政来保障最基本的秩序和正义。

    美国的宪法和尊重宪法的传统保障了美国的长治久安。宪法应该反映民意,但又不能唯民意是从,否则会堕入多数人的暴政。法官也不是圣人,很可能带有偏见。不过美国的宪政机制尽管会产生某个似乎不如人意的结果(之前的辛普森案也使美国法律有放纵罪犯的嫌疑),但是即便真的效果不好,它也有足够的纠错机制来纠正。而且正是这个宪法秩序保障了最基本的民意不会被长期漠视。假如最高法院的这个法令导致政府为维护大财团而明显损害了广大平民的利益,那么也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努力或大法官认识的改变得到纠正。

    德国、南非、以色列和菲律宾的民主和美国民主有明显的区别,但在由公民投票选举具有立法权的议会和行政长官这些基本民主原则上都是一致的,否则我们不能说他们是民主国家。对于中国来说,要学习的是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具体某国的法律条文。把美国的民主称为假民主既是对民主的不了解,也反映了一定的民族主义情绪。如果谈到瑞士民主,可能就不会有那么多人轻易斥之为“虚伪、金钱民主、资产阶级面纱、富人的统治工具”,可能就要想想怎么回事。我曾看过许多人说美国总统选举总是谁钱多谁赢,但如果大家知道在1948年竞选中资金充沛的杜威输给了缺乏竞选资金的杜鲁门就知道这不是绝对律令。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是好东西,否则它早已变成现实。比如民主对于专制君主就不是好东西,它削弱了原先统治者的权力。今天大家都认识到主权在民而不在某个固定的统治集团,所以即便是专制的统治者也需要被认为是符合民主的,否则就没有统治合法性。因此才有可能某个东西(比如非选举产生的代表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充当民主的遮羞布,但民主本身是不需要遮羞的。民主确实本身有弊端,况且仅仅民主也不能代表全部政治文明。民主的这个“羞”不必遮,完全可以公开讨论,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之。

    中国要想成为一个民主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程序,需要的就是从地方到中央进行开放的、透明的、公正的和自由的选举。尽管民主不是政治文明的全部,但却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世界上确实没有完善的民主,但如果不完善到连基本的民主形式都没有,那就是根本没有民主。为了更好的实现“中国特色的民主”,我们可以研究外国的民主制度哪好哪坏,从而少走弯路。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永远等下去,在岸上是学不会游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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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杨子立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0年3月31日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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