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方法要讲究
——读吕耿松《党法院“做鬼不大”》后感
(广西)李夏
近日读过吕耿松先生发表在北京之春的《党法院“做鬼不大”》,本人作为学过法律的自由人士,不禁技痒,也想说几句。
吕耿松先生因出狱时,书稿和日记及部分书籍被非法扣押,去函监狱向其索还被扣物品无回音,遂向杭州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该司法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吕耿松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杭州市司法局不受理我的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来收到了下城区法院寄来的快件,快件里面是一张“函”和行政起诉状的副本。“函”告知我:“你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现将你的起诉材料退回”
笔者认为,司法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法院“函”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妥。“函”告不受理,而不是裁定不受理,是为了节约纳税人的审判资源,笔者不解读为法院要剥夺吕先生的诉权。
笔者认为,书稿和日记及部分书籍被非法扣押,不属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属“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之:(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法成为国家不赔法有两原因,一是官方势力太大,二是民众力量太小且不能熟练运用国家赔偿法。理论上,吕耿松先生可以对监狱当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精神、物质损害,但很难胜诉。难在举证,谁证明你损失了,损失价值多少?也许我们不得不承认,读书人,斗不过掌握公权的群小,恐怕将不得不“好汉打脱牙和血吞”了。像吕耿松先生因出狱时书稿和日记及部分书籍被非法扣押这种情况,维权时机在出狱之时——拒绝出狱,如果不返还书稿和日记及部分书籍,至于能否成功,要靠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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