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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和平宪章二十周年专辑之三

《和平宪章》与《零八宪章》的关系



秦永敏(武汉)

 


  1993年11月14日,我们在北京公布了《和平宪章》,由于特定的艰难条件,《和平宪章》并没有起到形成共识、凝聚力量、开创局面的作用。

  因此,《和平宪章》的历史作用主要是打破六四镇压的血腥恐怖,为中国民主运动的再掀高潮铺路,同时,作为中国大陆本土的第一个纲领性民运文献,为当代中国民主运动指明了方向。

  2008年12月8日,先期入狱的刘晓波和其他300余人在北京公布了《零八宪章》。《零八宪章》在观念体系的完备上比《和平宪章》要做得好得多,这是由各方面原因决定的。作为《和平宪章》起草人,我认为,《和平宪章》和《零八宪章》的基本精神一脉相承。那就是:高扬普世价值,主张人权至上,以实现宪政民主制为宗旨,有这样几个基本点,它们之间的一切分歧都是枝节问题。

  就文件本身的作用而论,15年后的《零八宪章》的工作要比《和平宪章》更有成效,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对于《零八宪章》,我无条件的拥护,因为任何旨在保护人权限制公权的宪章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而我未能当即签署《零八宪章》,则是因为《零八宪章》问世之日,我还在大牢里服第二十年的徒刑,两年以后才出来。

  可想而知,一切中国和外国的、过去和未来的高扬普世价值、主张人权至上的宣言和宪章都是特定历史的产物,都会有其局限性,而且,越往历史深处追寻越是如此。因此,作为先走了一步的当代中国民运尖兵,无论有什么具体的不同意见,原则上说,我们《和平宪章》签署人都会无条件的拥护《零八宪章》。

  在以上前提下,我们也要正视,虽然《和平宪章》和《零八宪章》的基本精神一脉相存,两个文本的差别却很大。

  概括的说,这种文本差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前者非常简约,并且主要是就事论事,没有对历史和理论做多少说明,相反,后者相对全面的回顾了近代历史,并且对普世价值的核心概念作了逐条解说。

  第二,前者重点放在和平转型上,后者重点放在对转型结果的诉求上。

  第三,前者注重的是民主转型的启动操作,后者注重的是宪政民主的建构本身。

  两个文本为什么会有这些差别?

  首先,两个文本出台的客观环境完全不一样。

  8964之后,整个中国笼罩在血雨腥风之中,九州大地夜气如磐万马齐喑,任何公开的政治异议活动都不复存在。

  1993年10月中旬,我开始了这一年的第五次北京之行,和原北京大学“学自联”外联部长李海、原北京“工自联”法律顾问周国强二人一起敲定了开展《和平宪章.》活动的意向。随即,我开始寻找合作对象。这里尤其要专门一提的是,刘念春特地向我介绍了刘晓波的情况,说他虽然在64之后说了一些不妥的话,但现在精神状况已经在恢复,不妨去试探一下。这样,在北京城到处找人的过程中,我特地按刘念春提供的地址打开地图寻找“四道口”这个地名。谁知一查,地图上居然有三四个四道口,分别位于不同角落,想想根据介绍动员其出山的可能性实在不大,自己又面对着当局的围追堵截,随时可能遭到不测,就放弃了在北京城四处寻找他的打算。就这样,我这个《和平宪章》的起草人,和十五年后的《零八宪章》的名义起草人终于缘吝一面——虽然1996年刘晓波为“双十宣言”劳教时我曾给他的妻子刘霞打过慰问电话。

  从传播媒介上说,当时还没有互联网,没有个人电脑,甚至没有手机,连有线电话也不普及,所以社会动员必须以人对人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为主,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想多联系一个人,就得多花几天时间,在当局已经警觉,到处对我实施守候抓捕的情况下,想进一步扩大签名范围难上加难不说,拖长了时间还可能胎死腹中。

  所以,《和平宪章》是在当局极其残酷的镇压异议人士、全中国都处于极度恐惧的情况下出台的,加上没有任何通信工具可资利用,也就根本没有向社会大范围扩散,广泛动员人们参与的可能性,此时,我们唯一能够借助的是国际传媒,当时美国之音等还没有受到干扰,虽然我们提前把文本交给了他们,但依靠他们传播的方式只能在公开后运用,而公开后第二天我就被捕了。

  《零八宪章》出台的2008年,整个形势已经完全不同。仅仅是十五年的时间也使六四屠杀的恐惧效应基本消退,何况整个社会已经高度动员起来,在1998年的组党运动、1999年的法轮功运动的冲击下,所有的思想禁区已经打开,社会大众已经高度动员,社会精英顾忌越来越少。尤其是胡温上台之初,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财富膨胀分配不公导致社会矛盾积聚,官民冲突迅速激化,推行“新政”(这是过誉之词)成为必然选择。在这种背景下,不仅合法的维权运动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被当局视为非法的“群体性事件”每年也高达数万起,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许多民众甚至走上了暴力抗争之路。

  这样,举国上下敢于出面提出政治要求的人已经不计其数,现在的问题不是驱除恐惧,而是如何用有效方式把那些有民主政治诉求却被当局互相隔绝的社会大众凝聚起来,使其有机会看到我们的纲领性文献,从而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并以各种方式联合起来。

  与此同时,2008年的大众通讯工具已经从有线电话发展到无线电话、互联网和个人电脑,几乎一切人之间都可以进行一对一的即时交流,更不要说还形成了一对多的公共交流平台,这样,民间既有的联系网络和大众传播媒介也为宪章的广泛传播提供了良好条件。所以,《零八宪章》能够传播开来并获得社会的强烈共鸣,是和恐惧高压消退,社会已经普遍觉醒,以及全新传播媒介的普及分不开的。

  应当说,以上情况主要是决定了两个宪章运动的组织、传播方面的不同。决定组织、传播不同的因素还有重要一条,那就是主要当事人主客观条件的差异。

  以我和刘晓波的情况为例。我是武汉人,在北京开展活动受到当局的高度注意和严密防控而不可能持久,在当局发现我要进行大规模的政治活动之后,就开始了在北京城全方位的搜查抓捕,因此,一个月后我不得不尽快把《和平宪章》正式公布,否则就根本没有机会出台了(由此开始当局再也不让我前往北京,几次在火车站被拦下来)。

  刘晓波虽是辽宁人,却因妻子刘霞的关系长住北京,在北京开展活动相对方便,可以长时间从容的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在当局不知不觉下和各方面的有识之士进行交流沟通讨论磋商。

  另一方面,我只有小学文凭,从1966年文革开始关注政治,1970年就因日记文章和写书打成反革命从而卷入政治,是几十年一贯制的社会活动家,和中下层社会大众与异议人士关系密切,在知识分子和上层人物中缺乏影响力

  比我小五岁的刘晓波1980年代末作为博士和“文坛黑马”横空出世,89民运中以“天安门四君子”横切进入民运领域,因此他卷入政治的时间要比我晚二十年,主要借助从文坛获得的影响以及89民运的助力取得了从事民主运动的高端平台,由于和知识界有天然联系,在文化界艺术界和上层社会打开局面也就相对容易。我和刘晓波的差别,基本上也是《和平宪章》和《零八宪章》的主要成员班底的差别,这里就不深说了

  相应的,我们《和平宪章》人士的知识结构、社会经历、文化背景和《零八宪章》核心人士完全不同。《和平宪章》人士中,文凭程度最高的是李海,他是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生,其他人基本上没有高等文凭。与此同时,《和平宪章》人士个个都有非比寻常的社会政治活动实践经验:89民运中,李海是北京大学学生自治会对外联络部部长,刘念春是民主墙时代的民办刊物、朦胧派诗歌的摇篮《今天》的编辑,陈旅是民主墙时代的《人权同盟》的主要成员,沙裕光是民主墙时代的民办刊物《中华四五》的编辑,何德普是民主墙时代民办刊物《北京青年》的编辑,杨周是民主墙时代上海最活跃也最早被判刑的民主斗士,周国强也是民主墙时代的《今天》的编辑,并且是89民运中北京“工自联”的法律顾问,钱玉民则是北京“工自联”的秘书长!所有这些人都有着很长的民主人权活动的实践经历,也几乎都为民主人权事业坐过牢受过迫害。如果要对《和平宪章》签署人群体做一个最简单的概括,那就是——都是民主人权事业的社会活动家,有着丰富的实践活动经验,相对而言,整体文化素质较低,理论水平较低,我本人更只是一个小学生,这样,草写的宪章蓝本缺乏历史回顾和理论分析是很自然的。

  《零八宪章》出台前就在社会上获得了广泛传播的机会,出台后借助现代传媒,上到知识界文化界艺术界,下到访民群众和普罗大众都有大量人员签名。但是,如果我掌握的情况不错的话,那么它的起草人则都是具有高等教育背景的知识分子。不仅刘晓波是博士,夏先生是北京大学教授,张先生是宪政学者,其他参与起草和发起的人也都具有很高的学历背景,从事的也都是知识性工作,由于他们所居地位相对较高,在民主人权活动第一线的公开斗争经验较少,缺乏开展民主人权活动的实践经历,因此对宪章的草写缺乏操作性考量,没有想一想自己提出来的东西当局有无理论上的可接受性,没有考虑以目前的力量对比自己拿出的宪章是否会让当局狗咬刺猬无处下口,准确的说,没有考虑这个宪章是否适合于在现实中与当局互动并一步步公开推进。

  说到这里,我们再来分析两个宪章的文本差异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如前所述,《和平宪章》的特点是没有过多的进行历史回顾和理论阐述。我为什么要这样做?当然因为我给自己的定位是民主人权事业的实践活动家,我要做的是在目前的特定条件下推进中国的民主人权事业,启动民主化进程。也因为在我看来,中国作为落在全世界最后面的大国面对民主专制问题已经没有什么深刻的理论可言,一切已经在全世界彰明较著,我不知道今日中国的政治理论有哪一点能够突破发达民主国家提供的理论范式,这不仅指欧美,也包括印度日本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尤其是台湾,甚至包括许多非洲国家,在这种时代,草写这样一份文件其意义和《七七宪章》及此前的宪章完全不同,《七七宪章》也算在所谓社会主义国家有开创性(其实它和我们开展的民主墙运动基本同时),中国已经落在最后,无论草写一份理论上多么完善的宪章,也不过是重复举世皆知的《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各人权公约的内容,绝对不会有任何理论开创性可言。

  在这种情况下,以一个《宪章》作为中国民主转型的纲领,主要不是一个理论武器问题,而是一个操作策略问题。所以,如何草写一份从当前说当局在社会压力下可能接受,从长远说可以指导中国完成民主化转型任务的宪章,就是我撰写这份文件的基本指导思想。

  当然,这种操作性的宪章不可能面面俱到,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讨论中我指出,这场宪章远动不是到沙漠中更不是到火星上去探险,而是到深林中去旅行,因此,我们没必要一切备足,面面俱到,相反要轻装上阵尽快出发。只要能撬动一个合法化运作的缝隙,其他方面就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各种要求可以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步提出。因为固然民主世界公民可以做的一切我们都要做,但是,在当前的特定条件下,我们必须尽量降低要求,以求得合法化运作空间。在我看来,中国的政治异议活动只要能合法开展,其他一切要求就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提出。为此,我特地在作为附件的意见书中强调,以后会随时根据需要发布新的文件,这就为该宪章的内容深化扩大留下了充分的余地。

  这方面,还有一个策略考量是,古今中外,一切成功的政治运作,都是高度讲究策略,讲究斗争艺术的,无论何时,随时要审时度势,根据力量对比决定自己的政治态势,不宜一开始就把自己的政治诉求都表露出来。具体的说,绝对劣势下只能出哀兵。对民主人权事业来说,我们的力量只在于“讲理”,我们需要的是在全面专政下开拓出合法化运作的滩头阵地,否则什么都谈不上。所以,我不主张搞一个高调的、宏大的、强硬的纲领,而要搞得低调些、适中些、柔韧些,就这个时代的情况说,文字上不能叫当局抓到可判刑的字句,至于劳教,没有任何法律可循,因此不在考虑避免之列,果然,后来当局也的确只好把我抓去劳教了两年。

  《零八宪章》的做法和考量我不去评价和推测,只指出人所共见的是它把大量篇幅用于新时代的“宏大叙事”。概括的说,《零八宪章》的第一部分“前言”是结合普世价值的经典阐释回顾中国政治现代化转型的百年历史,第二部分“我们的基本理念”是对普世价值的核心概念进行逐条阐释,第三部分“我们的基本主张”是对转型结果的原则概括,第四部分“结语”是对现实的焦虑和致力转型的决心。

  可以说,《零八宪章》是政治正确的典范,是当今世界普及普世价值的教科书。

  不过,它似乎完全无视自己政治对手的存在,没有考虑以什么步骤去达到自己的目的,没有顾及操作性问题,没有想到怎么获取合法的滩头阵地。

  儒学经典《大学》有云:“物有本末,事有始终,知所先后,则近道也”,政治运作不是做学问,不能光考虑理论上的完整性、系统性、纯洁性,而是和对手博弈,必须充分考虑对手的反应,要根据形势决定先说什么,后说什么,此时此地只能说什么,怎样说才有效益,最重要的是,必须弄清楚眼前不能说什么。

  关于《零八宪章》,别的方面我不做具体评价,只在这里指出一点,其第三部分第18条在这里出现是否必不可少?让我们来看看它是怎么说的:“18、联邦共和: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参与维持地区和平与发展,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维护香港、澳门的自由制度。在自由民主的前提下,通过平等谈判与合作互动的方式寻求海峡两岸和解方案。以大智慧探索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可能途径和制度设计,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其实在《和平宪章》中也有类似类容:“第七、我们呼吁台湾海峡两岸的政府立刻开始直接的对等谈判。我们相信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足以使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因此,我们呼吁大陆当局正式放弃武力解决问题的主张,并以同等态度对待台湾的国民党、民进党以及其他政党,在条件成熟时,应当欢迎台湾政党到大陆发展。我们也呼吁台湾朝野各界届时能对等地欢迎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大陆政党到台湾发展,从而最终完成台湾海峡两岸的社会政治整合。我们也呼吁台湾民进党放弃“台独”主张,积极致力于包括大陆、台湾、港澳在内的全中国民主进步事业。第八、我们呼吁大陆政府充分尊重香港和澳门人民的自治权利,以主权归中央,治权归地方为原则处理港澳回归祖国后的问题,充分尊重当地人民对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与生活方式的选择。第九、我们呼吁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同时呼吁政府按现代国际标准处理各种少数民族问题,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放弃以暴力维持大一统的封建观念。”

  显然,《零八宪章》是简明扼要,高屋建瓴,大气磅礴。《和平宪章》则啰啰嗦嗦,低三下四,对“建立联邦制”的要求只是弦外之音,千呼万唤不出来。联邦制对中国港澳台和少数民族问题的解决当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办法,但是,目前这个条件下,在这么个纲领性文献中提出来,就涉及一个国体和政体问题。如果我们一开始就把改变国体、政体的要求提出来,当局可能和我们对话吗?可能和我们谈判吗?这样的问题可能妥协吗?在民间民主力量没有站稳脚跟之前就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否有授人以柄之嫌?是否会使当局不给我们以立足之地?

  梁启超早已指出,欧洲的民主化是一波波的国民运动造就的,国民运动的要求必须是当局目前可能接受的,提出其绝对不可以接受的要求就等于最后通碟,这种情况下,当局只会以强力镇压,决不会让步。所以,如果我们意图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推进民主化进程,提要求就不能不考虑民主力量自己目前的实力状况、集结状况、合法状况,不能不考虑当局的可接受性。

  至于民主力量站住脚了,合法化了,态度可以强硬起来,要求可以不断提高,这是另一码事。就是到那时候,也必须注意分寸,因为彼时当局虽不能抓我们,不能判我们徒刑,也还有个要价太高后人家买不买账,能否达到我们的预期目的问题!

  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民主运动,就是一个根据目前的形势和民主力量的实力,和政府当局讨价还价的问题,就是一个虽然不断提高价码但也不断和当局妥协的问题。我早已把《和平宪章》的原则概括为十六个字:“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全民和解当然首先是官民和解,谈判妥协是和解的基本途径,而我们谈和解不是没有原则的,这个原则就是人权至上,就是要保护包括执政党和政府的一切官僚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也理解和尊重其所有的合理合法的以及由历史造成的特殊的权益和利益,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可能谈和平转型。在这个框架下,对话、谈判、妥协就成为官民互动的基本特征。

  现在我们来看第二点。《和平宪章》和《零八宪章》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只有一个最高价值,那就是“宪章”,也是所追求的结果,这是它从名称上完全承袭《七七宪章》的结果,一个产生于1977年,一个产生于2008年。《和平宪章》则不同,它有两个价值,中心价值当然也是宪章,即要求回归世界文明主流,奉行人权至上理念,实行宪政民主制,但是在此之外,它还有一个限定词“和平”,也就是强调在以宪政为目的的同时,还要求以和平过渡为原则,也就是不仅要结果正义,而且要过程正义,要求目的和手段相统一,不能为了目的不择手段。关于这个方面,前文“纪念和平宪章二十周年专辑之二和平宪章的两个核心价值——宪章和和平”已经做了充分解说,这里不再赘述。

  《和平宪章》和《零八宪章》对转型过程和转型正义上的重视程度有很大不同,导致了二者的第三个差别,那就是《和平宪章》重点谈转型的启动操作,《零八宪章》重点谈宪政民主的建构。

  《和平宪章》只提出了“实行多元化民主政治”的基本主张,并且要求在大量进行各种双边和多边会谈的基础上举行圆桌会议,因此,对未来的国体和政体未置一词,也就乏善可陈,认为先进民主国家已经有足够多的经验可资借鉴,具体决定则是全民和解过程中圆桌会议讨论并交由全民公决的事情,就像中共当局没有资格单独决定一样——任何离开全民公决单独决定的宪政章程都必然缺乏权威性,因而不可能不留下无穷后患。

  《零八宪章》把当代民主国家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一罗列出来,可以说洋洋大观完整系统。不过,对其排列方式在下颇有疑问。本人专门研究过人权观念的成长和发展,对人类历史上各种权利的出现作了排列研究,发现了这么一些要点:人权是抽象的原则性的,是政治概念,它的对象包括一切人,涵盖包括一切已有的和未来可能有的即潜在的权利,对人类来说它是一个周延性概念。这就决定了人权观念一问世就有极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一切被压迫者争取平等权利的强大的思想武器。人权观念是欧洲启蒙运动时期产生的,或者说是信基督教的白皮肤的欧洲男人发明的。随后其他宗教的人,美洲的黑皮肤人、亚洲的黄皮肤人、全世界的女人也纷纷接过来。

  经过了几百年时间,到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问世之时,它就成了这样一个经典表述: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但是,联合国的规定是一码事,现实又是一码事,其实,它对世界各国只是一种软约束(当然今天的欧盟除外,由于它的先进发达成熟,和《世界人权宣言》相对应的《欧洲人权公约》在欧盟范围内已是硬约束,高于所有成员国的法律)。原因在于,和人权不同,权利是法律概念。法律不规定,该法律系统下辖的民众就肯定没有相应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以后,则成了字面上的东西,是否能兑现,也不是绝对的。只有在全民出面来运用那些权利,并且以强大的压力迫使当局兑现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社会生活的直接现实。

  所以,权利首先必须写进法律,这是使它从形式上获得认可的一环,也是使它得以实行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字面上的法定权利并不是民众拥有该项权利的充分条件,这种充分条件是:从法律上拥有该权利的一切人在社会上行动起来,坚决勇敢顽强持续的维护它们、捍卫它们、运用它们。

  与此同时,在人类历史上,人权观念的普及是和各项权利的逐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也就是说,权利不是一股脑儿产生的,而是有个逐项被各国的先贤们想到、提出、立法、实施的过程,而且,越往早去,产生和提出越难,每项权利提出的间隔越大。更重要的是,它们不是哪一个国家的哪一个先贤完整系统的提出的,而是许多不同的国家的人在不同时代,根据本国当前的社会生活需要,在其他国家的人已经提出的其他的权利的基础上一个个增添出来的。这就是为什么梁启超说欧洲的民主自由是一波一波的国民运动带来的,国民运动可以断续,但要持续的原因。

  我们今天面临的现实是:必须把欧美发达国家自从1581年以来在四百多年里头陆续创化出来、也几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统统规定了,但却被中共当局统统剥夺了的所有权利都讨回来。

  在这种情况下,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领军人物,和中国民主制度的设计者,是否应该考虑如何按照客观需要和可能,科学的有效地按部就班的推进民主化进程?是否应该阐明中国宪政民主制度建构的程序和步骤?

  固然,当局的阻碍使其不可能没有很多变数,但是,当局的作用又为什么不是这个设计蓝图中周密考虑过的一个因素呢?

  在我看来,今日中国的宪章运动以及推而广之的整个民主运动或者说中国的民主化进程,都不能不把中共当局作为一个有着巨大变数但也是共建宪政民主的复杂因素考虑进去——无论是非对错好坏优劣,这,或许就是《和平宪章》和《零八宪章》的不同之处。

  20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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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秦永敏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3年10月8日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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