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号-民主墙 秦永敏简介 秦永敏文章检索

 

 

耄耋前驱
——奇人汤戈旦的辉煌晚年(连载六)

秦永敏(武汉)
 


  (检察官李青芳颟顸蛮横残酷卑劣,思想家汤戈旦严谨周密认真负责。向青年人阐述《反杜林论》的思想方法论竟被当作了反革命罪证,汤戈旦越是要从理论上阐明马克思主义,李青芳之流就越觉得他顽固狡猾并且应该治以重罪。这就是信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国家的可悲现实。)
 

六、锻炼周纳有传人


  1981年七月的一天上午,牢门上的大锁“哐铛”一声被打开了。

  大锁一响,每个人的心就“突突”乱跳,既害怕提审自己大祸临头,又担心不是找自己,问题总得不到解决。

  “你,出来!”

  值班看守板着脸,在牢房门口指着汤戈旦冷冰冰地说。

  七十来岁的人,本来就日渐衰老,加上几个月的关押,使他的身体越发虚弱了。他颤颤巍巍地站起来,边揣摩着是什么情况,边跟着看守往外走。

  来到看守的值班室,他发现,正在签写提讯登记的不是预审员,而是一个从未见过的女工作人员。不过,这位女工作人员双眉呈倒八字型,脸上的肉肉故意作态而绷紧,那模样绝对没法使人联想到温柔或者博爱的概念。

  “汤戈旦,你在预审中的态度是极不老实的呀!”

  在讯问室里一坐下来,她就怒目相对地训斥对方。那神态和腔调,仿佛汤戈旦是个令她恶心鄙视的贱坯,只是为了表示自己的高贵典雅,她才不得不屈尊俯就地提审对方:“我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李青芳。老实告诉你,今天我来找你,那是作了充分准备的。你只有老老实实地认罪服法,才有希望争取宽大处理。”

  听到李青芳的这一番开场白,汤戈旦感到太遗憾了。如果对方是一个很有理智的人,好歹还可以各述已见吧。而这位俨然以女中豪杰自居的妇人,一开口就充分表现出自己职业能力的欠缺,真让人不禁要感叹自己怎么会落入这种低能儿之手!但是,人在矮屋檐,身为阶下囚,便只能强忍着内心的不快,以更加专业的态度提醒她采取法律职业态度:

  “检查员来对案,应当认真核实预审情况,看是否符合事实真象,并且倾听被告人的辩诉。我的案情还没有经由法院判决,更没有断定我就有罪,你就叫我认罪服法,这不是太荒唐了吗?”

  “岂有此理!”李青芳一听被告人不仅没有表现出她所希望看到的畏惧神色,反而指责起自己来,立刻怒不可遇地拍着桌子叫道:“你真是胆大妄为!就凭你这种态度,就得从严从重处理!”

  “你冷静点,”两人的思想方式相差太远了,沟通起来也就格外困难,汤戈旦实在没料到,这位女检查官不仅没有一点职业能力,也没有任何职业修养,只说两句话,便激动得泼妇骂街地暴跳起来,“如果是来核实案情,请你一条一条地提问,发火解决不了问题。”

  “好!”李青芳气得真咬下嘴唇,点着汤戈旦狠狠地说道,“那你自己说,你有哪些反革命行为!”

  “这是什么道理?”汤戈旦最听不得司法人员说他是“反革命”,一听这话几十年强压心底的怒气就冒了出来,“如果你们认为我有反革命行为,就该由你们提出来!”

  李青芳见他也被羞恼了,这才讪讪冷笑:“你写文章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你发起成立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研究会,搞反革命组织,你跑到北京上海青岛搞反革命串联!”

  “你也未免太无知了吧?”汤戈旦轻蔑地睨视着她,“写文章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问题,搞研究会也是结社自由。我的文章向来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我发起的研究会也只是一种思想上的认同,并不是什么行动组织。何况,这只是一种打算,并没有和任何人来一起搞!”

  “啊,你这个老反革命还敢说我无知!”李青芳大概生来就是教训人的人,没想一个个捏在自己手掌心的囚犯会教训自己,她那小肚鸡肠哪还能容得下这口气?“你从青年时候背叛革命开始,干了几十年反革命勾当,还不承认自己是反革命?告诉你,你的命运是掌握在我手中,象这样和我对抗,决不会有好下场!”

  听到这些抵毁自己生平的话,汤戈旦再也按捺不住了:“你拿这一套吓唬谁呀?我二十几岁的时候,被国民党判处死刑也没有眨过眼,何况现在七十几了!我们提着脑袋干革命的时候,你还没有出世!要不是我们这种人流血牺牲,你们这种人还能当官享福吗?人家饮水不忘掘井人,你们过河拆桥算什么?既然你们早就认定我是反革命,就提起公诉好了,还来找我干什么?”

  核对案件的提讯,最终在李青芳的恶毒留言中结束:“哼,你已经七十多岁了,还能在牢房里活几天?我们法庭上见!”

  不久以后,法庭的送达员将李青芳草拟的《起诉书》送来了:
 

天津市人民检查院分院
起诉书

(81)津检分诉字第60号


  被告汤可焱,曾用名汤戈旦,黄石,男,七十一岁,满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靖安县人,无职业,现在押。

  上列被告因反革命罪于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经天津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侦讯终结后,一九八一年七月七日将案卷移至本院,经审查证实:

  被告汤可焱,一九二九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一九三O年被逮捕后判变,历经匪国民党干四团少校教官,匪国民党三十六军党部中校总务科长等职。解放后曾在天津市财委工作,一九五五年七月因历史反革命被逮捕,一九五七年二月经天津市人民检查院决定免予起诉。

  被告汤可焱,自一九七九年以来,秘密串联集会,先后书写了《论形势》、《思想的路与行动的路》等反动文章,寄给外地一些非法刊物发表,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判度。

  被告汤可焱诬蔑我国社会主义判度是“官僚主义的”社会主义“制度”。在《高举共产党宣言》一文中攻击我党说:“异想天开超历史硬要发明什么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毋宁老实代行资本家来完成的历史任务”。

  被告攻击中国共产党“不是理论上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领导者,而是骑在人民头上的统治者”。公开叫嚣“这就是新历史阶段民主运动的矛头指向人物或现象”。蓄意煽动工人闹事,其反革命矛头直接指向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

  被告在一九七九年四月六日天津市革命委员会的通告发布后,先后窜到北京、青岛、上海等地,与非法刊物的头头迸行串联,并保持通信联系。被告还于一九八O年十月二十九日晚与天津、杭州等地的非法刊物头头在其家中集会,被告为各地非法刊物的头头出谋取划策说:“我支持你们搞民主运动、办刊物”,“但不能只停留在办刊物上,要从政治领域发展到经济领域中去……要到工厂去做工作……利用合法的权利,宣传你的观点,提高工人们的觉悟,这样才会有力量。”被告还于一九八O年十一月五日倡仪成立“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先后给青岛上海等地发出“征友”信,妄图纠集反动势力。

  综上所述,被告汤可焱坚持反动立场,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进行反革命串联、煽动活动,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法。

  此致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芳

  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

  附:(1)被告羁押在天津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四册。
 


  几天以后,天津市中级法院对汤戈旦一案正式开庭审理。

  法庭上,汤戈旦一如生平历次紧要关头,抱着宁可玉碎不作瓦全之念,不做任何媚时之言,违心之论,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地慷慨陈词道:“使人骇异的是,《起诉书》作者的思想方式:骑在人民头上的统治者=共产党!这就象我说了声王八,有个警察就出来告我攻击辱骂了他爸爸。可惜的是这个神经过敏和错乱的“左得利”(相声中的形象人物)者自己把王八和他爸爸等同起来罢了。为了把我打成反革命,事情弄到如此荒谬绝伦(利令智昏),以致检察官自己在诽谤自己的党!

  听到这里李青芳立刻捶桌大叫:“不谁这个老反革命当庭散布反动言论!我没给你加诽谤罪,你倒说我诽谤!法官先生,我要求给他加一条诽谤罪!”

  “本来,我以为《戴手铐的旅客》只是电影编辑的向壁虚构,没想到自己倒成了其中的主角……”汤戈旦顾不上与这种检查官磨嘴巴皮子了,他深深叹息着,说出了发自内心的感慨。

  “汤戈旦!”检查官李青芳现在已经不是在办公事了,她铁青着脸,咬牙切齿地瞪着被告人,真恨不得亲手杀死他才解心头之恨,“你这是对共产党的诽谤,也是对我的诽谤!不加你的诽谤罪我不当检查员了!你这个老反革命真是不知死活……”

  说来好笑,开庭审理汤戈旦,从法律上说,就是要检察员提供充分的证据,让法庭去判断和裁定被告人是否犯了反革命罪。而公诉人李青芳口口声声骂汤戈旦是“老反革命”。这样,她就不是在行使检察员的权力,而是在充当法官了。既然如此,那还要开庭,还要法官裁决什么?一般的中国人因为对这种情况习以为常,便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现在将上述情况套用在谋杀罪的推定上:法庭上,检察员为了向法官证明被告人谋杀被害人,便指称“××这个杀人犯必须判处死刑,因为他是个杀人犯,所以他谋杀了被害人,这就是他犯了谋杀罪的证明”,人们很容易看出,这种起诉书恰恰把需要加以证明的事情当作了证据。其实李青芳的上述作法,与这种情况有什么一丝一毫的区别呢?

  必须指出,以上现象不仅在汤戈旦案中,而且几乎在中国的一切政治案件里,都是广泛存在的。只要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公诉人都会认为被告在进行“反革命宣传”,并且常常放弃法律规定的“被告”称呼,而称被告是“反革命份子×××”。从而事实上完全剥夺了政治案被告人的辩护权,或者使辩护本身处于完全无效的境地。直言之,在中国,政治案被告人在法庭上是开口有罪,越辩起重;只有自打耳光,承认一切莫须有的指控,并且出卖灵魂,屈滕求饶,才有减轻处罚的可能!

  勿须说明,这里检察员李青芳和“反革命案”被告人汤戈旦的全部纠葛,虽然明确参杂着李青芳妄自尊大而又愚昧无能带来的个人恩怨,但就其实质而言,却深刻地代表着当代中国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较量,就连这些“个人恩怨”本身,也仍然是上述较量的直接表现形势。

  很清楚,事实上公诉人李青芳“骂”汤戈旦是“老反革命”并非指他早就触犯了《刑法》上的“反革命罪”,而是政治上把他划入了“反革命”的范畴。这种情况表明,之所以在需要证明被告人是否犯了“反革命罪”的时候,公诉人就反复指称被告人是“反革命”,并不仅仅是司法人员执法违法或渎职,不称职,而且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国家法律本身将“反革命”这个含义模糊的相对性的政治概念充当本应定义明确外延清楚的法律概念这一可悲的事实,使任何当权者都可以把他政治上的对手或仅仅是令他不快的人(最典型的例子是毛泽东对待胡风、陈伯达和“文革”后对待林彪与四人帮的追随者,至于无数被打成反革命的普通人便不值一谈了)投入监狱,因而形成了根本不可能准确执法的可悲局面。至于“反革命罪”的存在使中国的法制永远屈从于人治这一点,是与本文关系不大的题外话,在此就不枝节横生了。

  且说,汤戈旦被李青芳骂为“老反革命”而激怒之后,深深叹息自己成了“戴手铐的旅客”。李青芳本来就想用他关于“王八”的说法给他加一知诽谤罪,但无奈那种说法就算按他们的逻辑也只能划为“反革命言论”而不是“诽谤”证据,现在抓到汤以“戴手铐的旅客”自居这一点,李青芳真是如获至宝了。

  “如果他是‘戴手铐的旅客’,那我成了什么人?鉴于被告的这些污蔑诽谤,如果法庭不加判他诽谤罪,我们将向高等法院提出抗诉!”

  显然,如果仅仅是李青芳意气用事,愚昧无能,或者干脆点说妄自尊大并利用职权挟嫌报变,那么事情也就此了结,不会有下文了。因为 秉公执法的判官老爷绝不至于糊涂到是非不分,连什么情况是否适合于某条罪状这些法律知识ABC都弄不清的境地吧。

  然而,中国司法史上的奇迹就是有这么多,天津中法似乎唯恐李青芳不能上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竟公然采纳了她的意见,给汤戈旦加上了这么一条崭新的罪状!

  天津中法在《判决书》上公公然然地裁定“被告人借口答辩,公然漫骂诽谤检察员……”,因此在判处被告人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四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之后,又加上“诽谤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顺便说一句,在合并执行刑期时,仍然改为四年,也就是把诽谤罪的六个月又减掉了。

  对检察官李青芳来说,这种判决真是太岂有此理了。想想在法庭上被汤戈旦驳得张口舌结,满面羞惭,她哪能咽得下这口气?这诽谤罪竟只成了个名目,丝毫没能让汤戈旦多坐一天牢,世界上竟有这种事!此时,李青芳已经忘记了什么职责,忘记了世界上还有职业道德和司法公正,若非如此,她绝不会草拟出这样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甚至应当说是完全没有理智的《抗诉书》。奇文供欣赏,疑义相与析,现将这份《抗诉书》全文录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1、抗诉书

  (81)津检分抗字第7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81)津中法刑判字第91号判决书,对被告汤可焱别名汤戈旦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诽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我们认为被告书写反动文章,向全国各地非法刊物投稿,致使各非法刊物称被告为“老布尔什维克”,“黄石老人”。被告在串联中对非法刊物的头头在民主运动方向的问题上进行指示,向上海等地发“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征友信”,纠集反动势力等反革命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罪恶重大的规定,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且被告态度恶劣,在辩护材料上和法庭审理时借辩护之机,公开诽谤国家公诉人,已构成诽谤罪,因此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属于略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提出抗诉。

  天津市人民检查院分院(印)

  一九八一年十有十四日

  对李青芳代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所作的抗诉书,汤戈旦先生在自己的《二审辩护词》第三章中作了非常精彩的答辩。这里,我们也全文照录。一方面让读者清楚那“抗诉书”的荒谬何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世人知道汤戈旦以古稀之年,在法庭上与阻碍社会进步的隋性势力较量时,思路是何等清晰,文笔是何等辛辣,为探索真理而殉道的激情又是何等高昂!

  2、审辩护词

  3、关于抗诉书

  天津市检查分院对我案一审判决书的抗诉,我已作了《关于抗诉书的抗议书》呈交在卷。这里我要补充辩驳的是关于该院《起诉书》上所没有,而后来象有鸡蛋发现了骨头似的在《抗诉书》上却忽然加上的所谓“首要分子”和“罪恶重大”的指控。公诉文书可以这样信口雌黄加码,是令人震惊的!

  (1)按“首要分子”这个法律概念在刑法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为“本法所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首先要弄明白:各地民刊及其组织,中央政府依法明确宣布了是反革命组织或“犯罪集团”吗?我不知有这种正式法令。民刊及其组织,先被称为“自发刊物”,现在称为“非法刊物”,“非法组织”,但非法组织并不等于“反革命组织”或“犯罪集团”。我所与之往来的或行为有关的社团,既不是依法宣判了的反革命组织或犯罪集团,那么打我的反革命“首要份子”根本就不是长在身体上,而是长在空中的脑袋,即这种“首要分子”根本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不存在前提条件的虚构。没有贼船是根本不存在船上的大贼小贼的,所以假定我犯了反革命罪,也只是我个人的问题,而不是什么“首要分子”。具体到我案说来,“首要分子”的提法本身既是法律概念荒谬,也是逻辑荒谬。非常明显,如果审判的是例如国民党的军统,中统特务或某个敌国间蝶组织,其中才有“首要分子”,喽啰,协助等的区别,。(2)所谓“绳之以法”,不能是任意把法条往别人头上乱套,这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我与民刊或“非法刊物”有关系的事实是什么呢?一查便知;各地民刊并不是我“组织”起来,或“策划”建立的,我也始终不是它们任何组织的成员。它们早就有了,我只是它们的读者和投稿人之一。它们的人,我只是后来才认识几个,其中有的还没见过面,而只通过信。要明白,我不能“指挥”他们,他们也不受我的“指挥”。(《抗诉书》中所谓“进行指示”等等,我已在《上诉状》的抗义书中详加辩驳)并且,我的投稿是因为它们的先行存在而引起和才有可能性的。因此,在我和民刊人物的关系上怎么能打成什么“首要分子”呢?如此扣帽子既不合刑法第八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从逻辑上说也是一个儿子生父亲的荒谬论断。(也许检察官看到我是老头子,而我的文章又很突出和很有斤两,似乎能领袖群伦,所以就不顾“首要分子”这个法律概念的明文规定而有法不依了)。这使我想起了“天安门事件”(“四五运动),那明明是群众不约而同的自发运动,但当年“四人帮”却怀疑是邓小平“组织”、“策划”、“指挥的”。邓小平也实际被打成了“首要分子”!凭《罗织经》搞冤假错案的手法,古今如出一辙,仿佛是有家学渊源的!是群众运动创造群众运动——这是我揭揭橥的[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之一,我被打到十八层地狱也要宣传这个真理!不具备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审判工作就会荒谬百出!(3)我是什么“罪恶重大”呢?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犯罪结果”的问题。一刀捅向人的心脏,就出了死人的结果;我的行为是著述和发表文章,这出了什么结果呢?(这是一时谁也说不清的问题——须待实践检验,评论)照我说,象坚持哥白尼的日心说,我使本来面目的马克思主义重见天日;象普罗米修斯重盗天火给人间,是功德无量,而不是“罪恶重大”。但要把布鲁诺烧死的宗教检察官当然不这样认定。那么,《抗诉书》又举证了什么“罪恶重大”的事实呢?可惜没有。振振有词的只是:“我们认为被告书写反动文章,向全国各地非法刊物投寄,致使各地非法刊物称被告为老布尔什维克”、“黄石老人”。这是笑话,做出这样的《抗诉书》是足以留为千秋笑柄的。我的文章引致了这么两个名称就“罪恶重大”吗?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真莫明其妙!何况人称我为老布尔什维克,无非意指我为二十年代入党的老共产党人,这并不假冒;黄石是我的笔名,以古稀之年被称为老人,我也当之无愧。所以只有在文革中成长,数典充祖,目无长辈,毫不知礼的“白卷”英雄,才会认为我只配骂为老贱囚(自国民党手里我就一再当囚徒)或者反革命。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客观方面的结果有内在的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我写文章并发表了,不但别人怎么称呼我是完全不触犯刑法的问题,就是别人做了犯法的事也要查明和我的文章是否有直接的内在的必然联系。例如我的文章如果号召了推翻现政权,别人就这么做了,那我应负刑事责任,但我的文章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号召,别人做了什么反革命的事,即使他也看过我的文章,我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和我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或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抗诉书》提出的量刑问题,指责的是一审判决“略轻”,要求是“应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但是,原来该检查院对我的《起诉书》并没有提出什么“首要分子”,“罪恶重大”的指控。公诉明确指出的是一O二条第(二)项的所谓“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这就理所当然依法只能处以五年以下法定刑的。按照法律常识,从重就是在法定刑幅度以内的二分之一以上处刑,从轻则在二分之一以下处刑。一审判了我四年徒工刑已经从重到快满贯了,而《抗诉书》还说是“略轻”,何恨毒和狠而不准之极?如此恣意“顺我者昌,逆我者亡”难道不是“刑乱则无威”吗?我是根本无罪可判的,并且不要忘记宪法关于公民有出版,言论,结社等自由的堂皇庄严条款还没有取消。我看,象妇女一样,不应脱得太光。如果可以穿超短裙,一条三角裤衩还是留下为好!我以笑当哭,这样的抗诉与判决是对党和国家的政治威信判的重刑!极刑!!!

  汤戈旦(黄石)(汤可焱)

  1981年12月18日
 


  (本文曾在1981年12月10日,高法开庭时当庭宣读并书面交上。这里文字略有修改——原注)。

  可惜得很,不仅检察员李青芳女士并不懂得,为了表现形体美,妇女漂亮的裸体只有用某些装饰物遮住羞后才能产生较好的效果,在1981年12月10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开庭中接替李青芳出庭的天津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辅仁,或许甚至以为,淫荡的青楼广告才是美的极品!

  在天津高法这天开庭时,汤戈旦以慷慨激昂的滔滔雄辩,有理有据的动人文辞,使比李青芳更加愚蠢无能的王辅仁理屈同穷。这位堂堂的国家公诉人干脆撕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假面,张口结舌之余图穷匕首见,大言不惭地直接宣称:判汤戈旦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是没有什么证据,但是“这恰恰证明被告人的反革命手段更狡猾!”

  这样,事实更清楚了,绝不是李青芳个人要扶嫌报复,汤戈旦触怒的绝不仅仅是某个人,否则,为什么换了一个公诉人,他仍然会使之怒不可遏,而公诉人又为什么会对他更加蛮横无理?

  在这里,公诉人王辅仁不是民事诉讼原告人,他代表的不是自己个人,当然更不是代表李青芳。

  作为政府的公诉人。王辅仁代表的是中国现政权,他代表现政权发表了这番石破天惊的法学伟论!

  运用这种法学逻辑,一方面可以论证封建王朝的“朕就是法”,或者论证我国几十年来的权力或者政权就是法;另一方面也可以论证“普天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或者“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总之,任何人都是罪犯,只要需要,就可以把任何人抓起来判刑!

  因为,按照这种法学逻辑,任何人的杀人罪或反革命罪之所以没有证据,只是因为他的手段更狡猾,所以更应当判刑甚至枪决!

  依王辅仁对待汤戈旦案提出的理由类推,只能得出这种结论。

  为此,汤戈旦怎能不满怀悲愤气冲斗牛?他无法遏止自己的激情,又挥笔写下了一篇长文:“《二审辩护词》的补充——检查官终于亮相说了真话”。

  这篇文章,比“关于抗诉书”更象一篇檄文,而不仅仅是对检察员王辅仁作为公诉人信口雌黄的批驳。他那气势磅礴旁征博引的文风和普罗米修斯式的殉道精神在这里有着更为典型的表现,所以,我们仍将全文录下以飨读者。
 

检察官终于亮相说了真话

——《二审辩护词》的补充


  在十二月十日,高法开庭辩论中,检查官终于公开亮相了。公诉人承认,打我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是没有直接证据的,即承认了我并没有写反革命“标语传单”。在我的文章、书信等中,我也并没有说过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或社会主义制度的话语。

  但公诉人说“这恰恰证明被告人的反革命手段更狡猾”!

  ——真是画龙点晴,这就是把我打成反革命犯的全部论点,全部逻辑,只要把这点揭穿,举一反三,其余就不值一驳了。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章节第三十一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根据。”这明确说明,“证据”是“事实”而不是任何人的想象、推论、论断。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这又明确说“事实”不是含糊不清的假象,而是“真象”。第三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由此可知,在法的基础上需要直接的证据,确凿的证据,才能站稳脚跟。带着人血的痕迹、指纹等证明就是杀人的直接物证。亲眼见证人就是确凿的人证。而主观想象、推论,在法的基地上是没有多大立足之处,没有多少自由飞翔的空间的。李白“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是很好的文学夸张和论断;但是把这样的想象、推论用于审判,那就会无法无天了,有罪无罪以及处刑轻重就漫无边际了,就“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了。

  脑子里的推论不是证据,“推论”不能取代证据。正确的推论是以“事实真象”为根据的,而“推论”并不就是证据。上述我们公诉人的话,不仅无视直接证据的重要性,而且用一种“推论”(自然是利用歪曲被告人的片言只语拼凑罗织起来的推论)来取代证据,当作证据!那就是:尽管被告人没有明确的说过,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话(行为)这种直接的铁的证据,但却说这恰恰证明被告人的反革命活动是更老奸巨滑的——这就是“证据”!这等于是极端野蛮的所谓“腹诽”罪。或者说,我们的检察官在“证明”一个母腹中的胎儿是比一个成人更加“老奸巨滑的!这种公然不要“事实真象”根据的诡辩和专横“推论“,真骇人听闻!当然,其实这也并不新鲜,在对遇罗克、张志新等文章中的大量反革命案的起诉、判决书中都充满着这种“推论”。如果这样的推论也不可以成立,那么请教它和如下的推论究竟有多大区别:别看没有抓到你和你文章共同动手与共谋杀人的直接证据,但这恰恰证明你是比你父亲更狡猾的杀人犯!因为“老子反动儿混蛋”,你的血管里流着杀人犯的血还能不杀人?

  是用什么来证明我就是更狡猾的反革命呢?是“证明”自己,即检察官头脑里的“推论“证明这种推论(我说你是更狡猾的反革命,就证明你是更狡猾的反革命!)但是神智清醒的人都知道,这种“推论”本身正有待证明,本身有待于证明的东西是不能“证明”任何东西的。《十五贯》中那个糊涂官就是凭他脑子里的似是而非的“推论”来“认定”那对青年男女是杀人犯的;然而况青天却是不断在脑子里提出疑点,力求从“事实真象”出发,证明了真正的杀人犯是娄阿鼠。

  检察官是用什么哲学“方法”作出这种推论的呢?是用“先验主义的方法”,思格斯在《反杜林论》第一编第十节“道德和法平等”中说:“按照这一方法,某一对象的特性不是从对象本身去认识,而是从对象的概念中逻辑地推论出来。首先,从对象构成、对象的概念(例如,从对我立案侦察起就构成了我是个“反革命”的概念)然后颠倒过来,用对象的映象,既概念去衡量对象(例如用我是“反革命”的概念去衡量我的一切。我这个反革命“更狡猾”这个概念就是如此推论出来的,即用我是“反革命”的概念推论出“更狡猾”的概念)并从概念到概念,产生了一系列概念——一如我说了反官僚主义,反骑在人民头上的官老爷的话,那我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等等)。这时已经不是概念应当与对象相适应(符合),而是对象应当与概念相适应(符合)了。这就是说,要削客观事实之足来适应某一概念之履了。从而已经不是检察官形成的,关于我的概念应当和我这个人的本来“特征”及我行为的“事实真象”相符合,而是我这个对象的一切应当和检察官打判好了的“反革命”模型即概念相符合了!因此,对我的一切结论不是产生于包括我的辩护陈述在内的调查研究之后,而是早在立案侦察之日起就已“认定”了,即早已在黑名单上内定为“反革命”了!“法庭调查”也不过是走了过场,完成了一种法定手续而已。这就叫做“先验主义的方法”或形而上学的方法。“四人帮”砸乱检法机关,干脆只留下实际的警察机器,也不过是这种现实赤裸裸的连块遮羞布也不要的表现罢了。

  我一篇《思想的路和行为的路》的文章就是鉴于在中国形而上学猖獗,它对所谓民主青年的污染也很严重而写的。即主要是向他们阐述《反杜林论》的思想方法论的,然而正象俗话说的:“秀才遇到了兵,有理讲不清”,这篇文章竟被我们的公检法人员当作了我的反革命罪证之一!这里我还是甘愿找倒楣,要把这种辩证方法也向我们的检察官、法官来“宣传煽动”一下!

  我认为人的良心和良知不会完全泯灭,我要点燃良知的星星之火,让它照亮历史地还是黑暗的,浑噩的人心,或者让法律承认点良心,让一些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这也就是[原教旨马克思主义]。

  在炼狱中,我将以诲格立斯的力量这样战斗到底。

  用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的“推论”来代替犯罪证据和否定无罪的证据,甚至否定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本身(使宪法成为一纸骗人的空头支票),其手法就是警察机关有权先把一个人内定为反革命,然后理直气状地说反革命是不能享受宪法权利的。说:难道我们能给反革命以言论自由吧?所以,某些人的文章可以错误论处,而象我被公检机关内定为反革命的人的文章则只能以“宣传煽动”等罪处刑。因此这样的“方法”和“推论”就是搞冤假错案的哲学的依据与根源。不拔除堵塞这个思想根源,中国的冤假错案(特别是政治案件)就基本不会逃脱翻云覆雨的恶性循环——自己制造冤假错案,过一时期被迫自己来昭雪平反!如果到此为止那是好的,那叫“有错必纠”。不过历史证明,这样的循环终点也就是这一循环的起点:延安时期把以前大杀AB团,肃反扩大化等的错误基本纠正了,作出了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但过了十年左右的解放后又陆续发生了问题,积渐至反右扩大化,特别是“十年浩劫”中冤假错案。打倒“四人帮”后,认定反革命事件(“四五”运动)上溯到五十年代的右派以至胡风案件都基本平反了,又作出了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但同时八十年代前后,政治上又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虽然历史血的教训记忆犹新,未成为急风暴雨式的运动,而飘雪凝聚,实际又开始了一个积渐坚冰的过程。多难的中国现代史就一直如此折腾不已。这里我可以道破一个真理:老是警察或公诉人把官司打赢,乃是不详之兆——预示这个国家或人民将有红羊劫(灾难),并且这种灾难与警察(不要狭义庸俗地只理解为公安人员;它的精义是指国家暴力机器)的权威是成正比例增长的,57年的大反右派,58年大跃进后对彭德怀等的所谓右倾机会主义的镇压,特别是文革中一再加强的所谓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历史的证明。所以文革前的大肆杀、关、管只表明这个国家的灾难深重;而文革后的大规模昭雪平反则表明灾难消除,人心雀跃。

  宏观如上述,再往微观上剖析一下:在我的《二审辩护词》中曾引毛泽东说的利用小说来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是一大发明等语(据说,这话原非已故毛主席说的,而是康生写了这二个字条送毛看,毛则点了下头)这就为对文艺界和理论界开杀戒在思想理论上开辟了道路,也成为“以言代法”,“以言治罪”的肇始。小说嘛,本身就有虚构的便利,在国内出版的小说不可能直接喊出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口号,但既“发明”了说写小说也是一种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犯法的手段方法,那就可以以某本小说(或某篇政论、学术文章)字里行间“推论”出它是反革命作品,并且还可“推论”它由于以隐晦的寓言形式或某种影射的手法,进行三反四反(反四项基本原则),所以它的作者是比直接喊反革命的口号的人更狡猾的反革命,尽管没有抓到作者直接的确凿的反革命证据,也可以这种方法“认定”定罪的。历史上就一贯地发生了无数这样的“推论”(且不谈王朝时代的“文字狱”,如出考题“维民所止”,主考官就被指控为要砍雍正皇帝的头而罹杀身之祸);最著名的是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说它的要害是罢官,是恶毒攻击毛主席,党中央罢了彭德怀的官。这种批判的武器,就变为武器的批判——用真正的棍子,铁锁链,屠刀大打,大关,大杀党内外无辜的人民。还有如孙冶方因政治经济学上持不同观点的论文被打成了中国这方面的最大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者等等。

  历史轮到我的文章被打成反革命了,又该我订在十字架上受难了,我倒以“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自嘲而莞尔,但历史也证明,历史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不克服,那中国是“庆父不死,鲁难未已”的,政治上的现代化不知要到何年月了!

  汤戈旦(黄石)

  198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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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秦永敏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3年4月19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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