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号-民主墙 秦永敏简介 秦永敏文章检索

 

 

耄耋前驱
——奇人汤戈旦的辉煌晚年(连载七)

秦永敏(武汉)

 


  (汤戈旦本意曾是为中共政权“补天”,自己却反复被打下暗无天日的地狱。白桦的《苦恋》是文学虚构,他的苦恋则是生活现实。作为理想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他自认为自己的一切是“为着世界无产阶级解放大业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共政权却不给他半点昭雪冤案的机会。)
 

七、神州何处有青天


  中国人自古以来怕官。

  害怕之余,又希望自己能遇到好官。

  为了满足人们的这种心理要求,艺术家们便创造了一种国粹式的典型形象。即能秉公执法,为民请命,甚至“解民于倒悬”的好官,例如包拯、海瑞、况钟等等,并且给他们冠以“青天大老爷”的美称,意即谓他们能为人民“拨开乌云见青天”。

  然而,历史的考证表明这些“好官”并非那么好倒也罢了,茫茫神州大地,纵横各有数千里,夏商周秦到如今,时光流逝五千年,即使真有几个“青天大老爷”,又如何能敷应用?又有谁能侥幸碰上?

  不知道汤戈旦曾否想当大官,但他从来不怕官,前面我们已经看到,不管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的官,他统统不怕。不过,汤戈旦也是中国人,坐进监牢以后,他也一样,一度希望自己能遇到一个好官,这样自己的案子就很容易解决了,否则,他也不至于在预审员的好话之下一检讨再检讨,希望在不违背良心的情况下作出点让步,好换个早出牢狱了。

  天津中法的《刑事判决书》下来,虽不能说完全出乎他的预料,也着实让他吃了一惊。

  他实在没想到,自己仅仅与民办刊物编辑们见见面,谈了些理论问题,并在民刊上发了几篇稿,便会使自己在七十多岁高龄的时候陷入囹圄的时间,竟然会和自己在国民党统治时代担任中共武汉兵委委员兼汉阳地区兵委书记,并执掌红军攻打武汉时策划起义内应的前敌总指挥大权,被国民党军事法庭惩处的时间一样漫长!

  历史的讽刺就是如此辛辣。

  人们不禁要问,当年汤戈旦和中共其他人在国民党统治区办刊物,倒是一点事儿也没有,如果他在中共统治下当什么市兵运书记和策划内应的前敌总指挥,不知中共又该判他何罪?

  闲话少说,言归正传。面对天津中法的判决书,汤戈旦满怀悲愤地写下了长达千言的上诉状——“黄奴吁天录”。

  现在,我们特将这份可以“惊天地、泣鬼神”的呼天抢地的喊冤之文摘录如下:
 

上诉状
——黄奴吁灭录——


  根据“天津中法刑判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不服判决的告诉如下:

  ……判决书说:“被告在其反动文章及给外地非法刊物负责人的信件中,公然煽动反对社会主义道路,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纯粹是捏造!四项基本原则对我说来真成了四根打人的棍子,有什么直接的无二义可辩解的“确凿无疑的证据”呢?……公检机关追踪全国费时两载,在我的全部文章书信及证人证言中也没找到这样的一句话,半件事……

  ……按照指控我的人的那种简单化形而上学的思想逻辑,就是现在党中央搞新的刘邓三自一包,搞国家资本主义以至私人资本主义也是反社会主义道路的反革命修正主义了!批评毛泽东后期的错误也就是反毛泽东思想了!对我案件的起诉,判决,还是文革中“左”倾思想观点在起作用难道不昭然若揭吗?

  ……如果审判不是继续文革的所谓“立足于有”,恣意武断,而是摆事实,讲道理的话,我倒反而可举出许多白纸黑字来证明一O二条和我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例如在判决书中提到的《[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必须明确的立场观点》这篇文章里,我就明确表述了对三中全会的大政方针不是抱敌对态度,而是抱拥护态度,不是要拆台,而是要补台,难道这是“反革命宣传煽动”吗?我实在不愿愤懑地象俗语中说:“一片心给狗吃了。”我的一片苦心是由于被某些当权者岐视的有不满情绪的年青人要误入岐途,因而想引导他们回到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旗帜下,在现实实践上也就是站到三中全会的大致方针下来发挥他们的才能,这在我《答杜建国书》上下两篇批判资本主义,捍卫马克思主义,谆谆三条条言中可谓情调恳切。但根据起诉书作出的判决书对此却是视而不见,一笔抹煞!而其采取的手法是鸡蛋里挑骨头;挑不出来也要把碎蛋壳当骨头拼凑起来,即“罗织”成罪——这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老刀笔!真惊人:“十年洁劫后,世界一无殊”!我想,鲁迅如复活,读到“门墙桃李飘零尽,狴奸余生几幸全?”的诗句,也许他还要“忍看朋辈成新鬼,怒向刀丛觅小诗”的。

  ……白桦的《苦恋》是文学虚构,我的苦恋则是生活现实。平反一件像我这样的冤案,胜过一百篇批判《苦恋》的文章;不然,《苦恋》就是艺术的真实的“不废江河万古流”的作品。我希望审判活动不要马大哈地草菅人的政治生命。

  我的官司或文章,就不是为着个人的私事,而是为着世界无产阶级解放大业的,所以,我的上诉,是关系世界人民命运和中国民族兴衰的。遗憾的是中国奉行明哲保身的人太多,所以对我的言行,很不理解。

  美国南北战争前,南方各州仍然实行现代的奴隶制,有人写了本《黑奴吁天录》以揭露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血腥罪恶,我可以去见马克思了,一个共产党人是耻于隐瞒自己的观点的,作为轩辕子孙,我是希望中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过程。(在苏联前期,竟有人把对农民的剥夺叫做社会主义的原始积累!)。几十年我惮精竭虑地研究著述,不过是科学的寻求这条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我现在除了脖子上的锁链外,真已再没有什么可失去的东西了。因而我应明白提出警告:解放已三十多年,中国的劳改、劳教、强劳场所遍布各省市,监狱刑事犯人满为患。这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且实在令人(当然一些“国家事管他娘”的人是不关心这些的)忧心如焚,感到千千万万的中国人民经历着美国黑人的命运。如果中国是在重新分化,形成一个落后的阶级,等级社会,那就比迎头赶上先进的资本主义还要坏。二十多年前,特别是文革以来开始的倒退过程,我是衷心希望三中全会真的把它终止了,后而成为一个新的历史转折起点的。因此,我这个《黄奴吁天录》留给人间,因为这也可能是我的绝命书!我最后的呼吁是:

  (1)在历史现阶段,经济上反商品经济规律的体制和政治上反时代的法制是必须彻底改革的。这两个东西象父母交媾产生的儿女一样,其产物是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这就是社会动乱,就是日益增长的刑事犯罪和所谓“反革命”。入狱半年,在犯罪问题上我特别感受深切。其中搞冤假错案加上非与克思主义的反人道主义的管教观点和管教无方的危害是特别大的。烈士李良被弄得妻离子散,他的儿子为什么一度落于劳教所呢?一个人为什么豁出去做杀人犯呢?我看田辉(曾和我同监号)是个相当典型的例子:把年青人的一些错误缺点当罪犯来惩(实际扩大敌我矛盾)刑讯、逼供、送劳教。田辉说:“他毁了我一生,我也要他的命!”这就产生了一个凶恶的杀人犯和多了一家被杀的孤儿寡母。有的劳教场队,用极野蛮的肉刑把人打成伤残,还说:“打你个脱胎换骨!我这里没有理讲,讲理找列宁去!”(极现实的妙语!)其“人莫予毒”,骄横不可一世的气焰如此!有人向天津检察院告发,也就是转转文罢了。揭发者还受到了抓小辩子的报复打出(在管教人员中又产生了一个刑事罪犯!)官官相护又如此!(如果检察官也象恨我这个“诽谤罪犯”,那样恨这种违法乱纪的歪风邪气,有兴趣进行监督检察,我倒可以提供人证。)空想社会主义的欧文能把许多坠落的分子改造成无须警察和刑事法庭的新拉纳克模范新村。其秘密就在他把人当人看待,使他们更适合于人们的尊严的生活地位和有良好的教育。我国解放初期人民称颂共产党最讲真理,所以党的威信特高。现在则远不是极个别的劳教干部公然宣称要讲理找列宁去,党和政府的威信也就一落千丈了。所谓“劳教人员”在一些权贵们的眼里变成了“劳教牲口”!实际上他们所得的的物质生活待遇和他们所付出的劳动量是极不相称的,神圣的创造世界的“劳动”,成了卑贱的奴役人的刑罚,现实人间没有理讲,他们的精神便被逼成暴戾、绝望、空虚的疯狂状态,破罐就破摔,甚至异化为毫无人性的野兽——这就是劳动折磨,无知,道德坠落的“积累”的社会一极。这就造成了即是受害者,又是害人者的恶性循环。于是劳改、劳教、少管等和它的名称恰恰相反,而实际上成了犯罪的染缸,罪犯的温床!报载北京地区刑事犯罪的70%,都是这些放出或跑出来的人干的,难道还不说明这种恶性循环的社会悲剧吗?魏京生和马大兴就其才气素质而言,可说都是出类拔萃的民族精英。魏是高干子弟,但出于对人民苦难的深厚同情心(见其自传),他逐渐由一个毛泽东的狂热崇拜者变成激烈的反毛者,加上其他事端而判反革命;马也曾是很相信党的号召的人,但他的个人内因受极端利已主义的影响而成了盗窃杀人犯,毁灭了一生。这种在红旗下长大的人们的两极典型,都不过反映了社会的信仰危机与由幻灭进入探索过程或青年的精神崩溃。特别在官贵与罪犯,在鹰与鸡似的界线鲜明,生存竞争争表现为弱肉强食的小天地里(监狱,少管、劳教、劳改等场所)人们都不过是变成了互相撕咬的毒蛇猛兽,这还说得到什么思想,灵魂改造呢?人已回到了洪荒时代的动物界!

  我的命运在目前的历史案件下也在劫难逃。但我相信历史是在不断进步,目前,各方面虽都问题成堆,但比文革时期总大有进步。相信正义必胜。我是无罪的,对我的逮捕,判刑不是什么大快人心的事(我相信远不止一小撮人的心旌,在下半旗致哀),相反,它只能回到人民无声的时代去,以至重新走向民怨沸腾。如果对我的上诉也要“找列宁去”的话,那现实世界就真没有理讲了。我毫不夸张地说,我的呼吁就是人民的心声。囚禁人民的呼声,总是不祥之兆。有良心,有识见的人,即使是警察或法官,在官场上不会附和我的话,但在私下,也许会肯首和同情的——这就是力量所在。所以,如果有谁在危害以至断送共产党领导的天下,那决不是我这个朽老头和一些办民刊的青年人,而是骑在人民头上的官老爷和官僚主义者。

  我不愿看到一个书呆子最后一点希望遭到幻灭,因此我还期待会遇到现代包拯,况踵,我也有充分权利要求平反冤狱,恢复名誉。

  (2)“处有期徒刑四年”,外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是打得够“狠”了。不过,有了部刑法,总是个进步,不然,就凭漫骂诽谤罪(“恶毒攻击”)也够割断喉管的了。但无法判我的死刑亡名,我却落得了死罪之实。因为知我已七十二岁,有四年是足够把我拖死狱中的——这等于暗杀!阴险毒辣如此!我死何足惜,而机关算尽,实际是误了国家民族的性命!一些人由于政治昏庸和挟嫌泄愤,一再骄横地做这种蠢事是太可惜了。但我要愤怒地提出抗议或正告:就说一O二条,也可以轻至拘役或仅仅剥夺政治权利,所以对我的判决,不仅是打得“不准”的冤案,且判以四年重刑,从人道主义说来,也是仇视人身反人性的。对我的毫不手软的实质,就是对真理正义的残暴残踏!在西欧,除希腊外,都已废除了死刑,资本主义没有在共产党或马克思主义及其他刑事犯罪面前发抖,失去理性,在中国,则难以照正典刑也要想方设法消灭一个老耄者的肉体,视一个古稀老人为洪水猛兽,恨毒与野蛮如此,难道这不是“十年浩劫”的继续吗?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这样的判决是只能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赌掉一点点剩余威信,失尽人心的!

  “坑焚能久治,秦祚应至今。”“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监狱和屠刀是顶不了多大事的。过去的皇帝有时还下罪已诏,像唐太宗还真能听诤谏,“有错必纠”不会失面子,唯其能做到这一点才能树立威信,所以本案吁请重新慎重审理!

  (3)只经一次法庭调查,休庭二十分钟后就宣判,大概我当庭面交的最后书面陈述也来不及看(或根本不要看),这样的判决是很不慎重的。而指定的辩护律师,除说明:“被告已构成犯罪,请依法处罚”外,无片言只语为被告作辩护,这也是世界独一无二的!我不禁要问:辩护人席和公诉人席为什么不合二为一,坐到一起去!我认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大业,首先要从公检法方面作出突破,因而我决心“以身试法”,要胳臂来扭一扭大腿,我要求:

  甲:我的案件必须重新开庭审理。我不要求检察员李青芳回避,我将依法在法庭上和她公开辩论。

  乙:广大人民有权知道,象我这样的政治犯案件(或叫反革命案件——中国总是相信改变事物的名称就可以改变事物的本质的)是怎样判决的,有权对公检法的活动进行监督和评论。因此,我要求把判决书布告天下:把我的案件在报刊上公开报导,把我的《上诉书》公开发表,让公众去进行评论批判。如果办我案的人员或机关是掌握了真理的,起诉和判决是合法的,那就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更没有害怕群众知道的东西。也没有必要在思想领域把我埋葬起来,在肉体上不声不响地让我“瘐死狱中”。并且,我的文章既已散布各省市,播种在人的心田中,“焚书”已不可能,活埋(“坑儒”)我这个人也没有用。即认定我的文章是反革命宣传煽动,就应理直气壮公开批判流毒,使毒草成为肥料。我认为,我们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不是公检法当家作主),那么借助于对我案的全民讨论,就会大大促进公检法体制和工作的改革进步与实现现代化。57年打右派时,不也全文发表右派的文章和答辩吗?如果现在连这点信心和勇气都没有,只能在意识形态领域采取“暗杀”式行动来对付我和类似的人,那就未免卑怯可怜了!

  丙:我真百感交集!“世无英雄”,中国几十年来连“竖子”也成不了名。中国一些人对付不同学派或持不同政见者比北极熊更笨。斯大林为排除异已,关管杀了几百万前共产党员和人民;勃列日涅夫对待苏联的氢弹之义萨哈罗夫,象希特勒对待爱国斯坦差不多;不过苏联还有勇气对崇尔仁尼琴等大批犹太人放出国外,而中国除关管杀外,似乎就别无他法了。看来,识千里驹于盐车之下的伯乐既已绝种,敢于七擒七纵的诸葛亮也不复生了。连“逐诸四夷不与同中国”的政策都怯于施行。近日国共第三次合作的宣传嚣起尘上,我在狱闻之则苦笑加狂笑!形格势禁,中国即不能以军事力量去收复台湾,谈和平统一又缺乏经济的先进力和政治的感召力。且多年以大老粗为荣,连苏秦、张仪似的说客或“请缨”之地也很少了。照我说,让台湾资本入据大陆倒很有可能,但请蒋经国先生等来担任个国家副职,而易帜则恐不易办到。合作团结果要极有信义力量,才能使万众归心,只玩弄狡兔死走狗烹的实用主义的权术,就很难达到革命合作的目的。例如,至少对抗战到解放时期的国民党的开明民主人士,特别是同情共产党的有功人员、起义人员(包括我这个一度有国民党中校头衔的人)的冤假错案要彻底平反,才能积德行义,取信于天下,蒋介石的第一号战犯帽子,现在已取消而尊称为“先生”了,我这个在国共第二次合作时国民党的中校(中共实际的地工人员)则一直拖着个“免予起诉”的尾巴!黄植成少校驾驶用美元买的飞机飞大陆,得到了殊遇成为新贵,我这个中校,曾做过地下党员和革命工作者的几条杠(正因我是中校,并且是国民党的将军都来听我讲学的特殊中校,所以我才有能力救人命),现下则是中共政权的阶下囚(检察员所称的“老反革命”!)。大概,在一班“唯物者”看来,几条人命是远没有一堆钢铁价值高的,如此,信义何在?在整个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49年)我单枪匹马反蒋反内战搞民主运动,1948年底或49年初,我拒绝了一个老同学陈康(蒋军空军营长)邀我同飞台湾。解放时,我几遭国民党杀害,最后我率一个县的人民起义迎接解放(这些过去都给我一笔抹煞不提),如果我去台湾了,今日我很可能是蒋经国的左右手,将大摇大摆作为共产党的贵宾回大陆观光了。一个革命政党和一个善良人民一样,他不是有权对人生杀手夺,而是无权忘恩负义。

  如果真认为我有罪,或是个危险人物,祖国的土地上无我立足之地,那我请现政权开除我的国籍,处以流放刑,“逐诸四夷”,而大可不必使之“瘐死狱中”。这样做的一个规律是:无论人才或学说,在中国是草,到了外国就是宝。我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著作,还是可为中华民族争点光的。同时也不必担心我会自由地“漫骂诽谤”什么,一如历史证明,昔年我离延安不曾反共反革命一样。

  当然,这只是一个中国囚徒的开玩笑,像伊索说的:“奴隶只有梦想的自由”!

  其次,我早就请党让我做统战工作(中央统战部曾转文市统战部),现在搞国共第三次合作,我似乎还有用武之地。抗战时,我在八战区任“阵中日报”采访主任时和蒋经国先生曾有一面之缘;而起义将领陶峙岳曾是我的老上司,肖作霖(现任武汉民革主委和政协副主席)和我同事。我的学识和辩才在一些老国民党中曾颇有名。我讲的陆王理学,那位著《唯生论》的国民党理论权威陈立夫先生也曾称道“研究精辟”。如果我和陶肖协商共同做点台湾的工作,凭在下三寸不烂之舌,也许是当百万大军的。我建议你们审理我案时,可与市统战部同茹部长商量一下,可否不必把我废在监狱里,就算“将功赎罪”吧,也“莫嫌旧日云中守,犹堪一战取功勋”的。

  谨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汤可焱(戈旦)

                                                  1981年10月递交

  应当说,汤戈旦的苦恋的确比白桦艺术虚构的《苦恋》更加悲壮感人。

  作为一个民主墙运动,即当代中国民主运动的积极参与者,同时对汤戈旦有较深切了解的人,笔者深深明白,汤戈旦不论在什么压力之下,都不会作违心之论。他对中国共产党的“第二种忠诚”,或者如笔者向许良英教授介绍到写出这篇上诉状十年以后,也就是以八十二岁高龄仙逝前不久,才通过对89年六四事件的长期反思而动摇。在此之前,中国共产党作为他青年时代就为之投身并愿意献身的党,他的的确确后来就把它看得像自己所从来的家庭一样重。作为一个特行独立的学者,他对这个党的缺点错误明察秋毫,甚至对这个党的演进方向痛心疾首,但从心理上说,他后来却是始终解不开与这个党的情结,他虔诚地希望这个党能自我更新,无愧于他所理解的“无产阶级光锋队”称号。或许,他的潜意识中还有一个很大的奢望,那就是以自己的理论说服党的最高领导人,并让这个党以他的理论为“灯塔”。后面,我们将拿出他1993年初临终前的一篇文稿,证明他确确实实至死都是一个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者。

  虽说,他与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理解有天壤之别。

  正是作为一个共产主义者,汤戈旦在这篇《黄奴吁天录》里信心十足地认为“我的官司或文章,都不是为着个人的私事,而是为着世界无产阶级解放大业的,所以我的上诉是关系世界人民命运和中国民族兴衰的。”

  这些话,或许过于自命不凡,可作为共产主义者的豪言壮语,几乎普遍可见于本世纪世界各国。

  而就汤戈旦来说,则还表现了一种伟大学者的豪迈感。

  就如陈独秀晚年流落四川江津,曾有人对他感叹,国民党沦落了,共产党偏激了,中国的前途希望渺茫,陈独秀则一如年青时雄辩滔滔似的慷慨说道:“只要有你有我在,中国就有希望!”

  以衰老之躯布衣之位口出此言,和汤戈旦以被告之身楚囚之位的上述陈词,都与其看作吹牛,不如承认是豪迈。

  必须清楚,人若缺乏这种“匡时救世舍我其谁”的堂堂正气,就断不会成为“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大学问家!

  相应的,没有这种大学问家的豪迈感,也就不可能表现出“本为圣明除弊政,敢将衰朽惜残年”的责任感,在法庭上痛陈“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人也”的道理:“如果有谁在危害以至断送共产党领导的天下,那决不是我这个朽老头和一些办民刊的青年人,而是骑在人民头上的官老爷和官僚主义者”,“这样的判决是只能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者赌掉一点点剩余威信,失尽人心的!”

  虽已是中共的阶下囚,汤戈旦仍然想站在中共作为执政党的地位,考虑怎样才能以天下归心的方式有效地受理自己和其他一些人的问题。为了“化害为利”,可以让他去搞统战,真亏他想得出这么一个“中国囚徒的玩笑”!

  就在汤戈旦上诉期间,他的家属也在尽最大的努力,设法使他在高法重审时能得到较轻处罚。既然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一个腔调说话,指望他们岂不是与虎谋皮!便提出由汤戈旦的女儿们作为亲属辩护人,出面为汤戈旦辩护。可叹的是,法庭方面见汤戈旦长女口齿较木讷,而次女言辞犀利,便只同意长女汤靖姬作为辩护人,而汤津姝却接到了这样一纸公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便筏


  汤津姝:

  经本院研究,不同意你参加旁听。

  特此通知

  1981年12月5日

  这就是公开审判!

  连子女都不准旁听,不知季米特海夫在法西斯法庭上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

  十二月十号,天津高法开庭了。

  在法庭上,汤戈旦带病慷慨呈词,全文宣读了自己的《二审辩护词》。

  他还怀着最后一线希望——或许高法毕竟不是中法,能够有一个包拯也未可知?

  开庭过后,一拖一延,转眼就是1982年3月!

  82年元旦这天,牢狱之中度日如年的汤戈旦在焦躁中写了:《上诉状》和《二审辩护词》之外的又一补充。这一补充虽也是想进一步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更主要的,或许是在对中国当代法律判决制度的绝望中发泄自己满腔的悲愤。
 

《上诉状》和《二审辩护词》的又一补充(摘录)


  被告人不胜惶恐开言:导致臣下钳口,万马齐喑的中国历史悲剧该彻底结束了,不要再制造旧鬼烦怨新鬼哭了!把一个风烛残年,仅仅发表了几篇文章的高龄学人暴戾地投入监狱,是和要建设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国家宣传不相称的,反其道而行的(实际上这不过是敌视所谓“臭老九”,粪土文章,斯文扫地的反右扩大化和文革结果——焚书坑儒连续性的新形式),我已被囚禁两个年头了,如果不是说的(阳的)是一套,做的(阴的)是另一套,那么,这个八十年代的新“文字狱”该可作出正确的结论。兹再陈述如下:

  一、请“认定”下列言行该不该打成反革命?

  “这还有什么民主,还有什么双百方针?还不是棍子,帽子,辩子老一套”,极少数人还会煽动说:“这不是封建官僚特权阶级的专政,除了实行两党制,实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绝对自由,除了再来一次革命,中国怎么能现代化?”

  ……然而这类“自由化思潮”,胡乔木(实际代表党中央)只叫作“同志”的“错误”,必须批评的“错误”,而没有定性为反革命就是“批评”也不能简单粗暴……

  二、法官请好好比一比

  ……叶文福以及白桦、彭宇、刘宾雁等等今天还是“同志”,我却成了反革命……,如果同样的或类似的言论像白桦等说了仍然是“党员”,是作家同志,而我说了就是现行反革命,那难道不是“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准点灯”吗?难道法律只运用于“下民”,而不适用于“官贵”吗?这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仍然是句空话!

  法官好好比一比,请分清错误,反动,反革命的界线。我案的事实情节,你们当已审理清楚,我的文章发表在民刊(先称“自发刊物”现称“非法刊物”)也许是个“自由化”的错误,(还请注意我的文章是在1981年中央9号文件传达前发表的,并且直至我被捕时,中央政府一直没有明令禁止“非法刊物”的刊印,投邮,更没有提起公诉,追究各刊主办人的反革命罪)但就文章的主要内容而言,我想不通它错在哪里?(科学态度是:真理或谬误都有待实践去检验……)

  法律上的判决也要讲理……不是“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的;不然,法律的威信就全丧失殆尽!老百姓在政治上也就不知道怎样是犯法或不犯法,就不仅“心有余悸”,而且会惶恐地感到无法无天了!总是翻云覆雨,信口雌黄,辩证法就灵活得真成为耍魔法了!

  谨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汤戈旦(黄石)

                                          1982年元旦

  这一补充,主要是想有比较事例,证明哪怕以中国当前的标准来衡量,汤戈旦自己也是无罪的。应当说,从形式上讲,这些事例是有充分说服力的。很显然,如果要将那些作家治罪,那么从法律说他们的语言更能直截了当地当成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不过同样清楚的是,汤戈旦以他们比自己“更反革命”为例,谁也不会认为是为了“拉几个垫背的”,而从他的本意说,恐怕除了当作左证外,也是为了表明“吾道不孤”。事实上,大力推进中国当代民主事业的,如果只有全国十几个大城市办民办刊物的人加汤戈旦,那么这场意义深刻的运动就未免太形单势孤了,设若如此,政府也就绝不至于那么慎重其事的对付他们。恰恰因为民办刊物仅仅代表着往组织上讲与当局短兵相接的一翼或者说尖兵,而文学战线,艺术战线,理论战线,思想战线以及整个全国范围内各个领域的争人权争民主的斗争,从形式上看虽不至于与民办刊物那样突出,却往往更激进,更重要,更有影响力,成效更大,所以也更令政府方面担忧。但是这些战线的民主斗士往往直接在“体制内”认职(如当时刘宾雁是《人民日报》记者,叶文福是部队作家),并且直接在官办刊物上发表文章,甚至有的还主管着重要的理论研究部门,因此他们具有相对强大的保护层,当局若不想再搞当年“反右”之类的政治运动,便很难“收拾”他们。正是害怕收拾他们造成全面的历史大倒退,又绝不能不严加管束,所以,胡乔木才不得不称他们为“同志”,批评他们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如此一来,汤戈旦把自己的言行和这些人一比较,才觉得自己太冤枉了。

  然而,汤戈旦被判刑“冤枉”吗?这一点留待后面再作详细讨论。

  令人扼腕的是,天津市高级法院基本上照中法的意思,在二十天后作出了二审判决。不过,判决书却一直拖延到1982年2月4日,也就是二个月后才打印成文交给他本人,这或许是因为汤戈旦指责一审判决太草率,只过了二十分钟就宣判,所以特地要让他尝尝久等判决的滋味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断书


  (81)津高法刑一上判字78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分院

  上诉人:汤可焱,又名汤戈旦,男,71岁,江西省靖安县人,住本市河西区无锡大楼二十八幢二百零六号,无职业,现在押。

  辩护人:汤靖姬,汤可焱长女

  上诉人汤可焱因反革命一案,经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81)津中法刑判字91号判决书,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诽谤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出抗诉,上诉人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派代理检查员王辅仁出庭执行职务,经开庭审理认为:

  上诉人汤可焱自一九七九年政府明令取缔非法刊物以后,书写反动文章在非法刊物上发表,诬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特权官僚制度,攻击人民民主专政是法西斯统治,诋毁共产党的领导,扯起所谓“原教旨马克思主义”旗帜,以反对毛泽东思想。上诉人还以通信互访等方式为非法刊物出谋划策,发出“征友信”,妄图网罗反动势力,成立“(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研究会。”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了上诉人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目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上诉人以言论、出版、结社自由,进行学术研究为由,否认其反革命目的,显系为自已开脱罪责,自应驳回。

  上诉人汤可焱在法庭答辩中,以污秽之词比喻国家工作人员,系其反动思想的流露,尚不构成诽谤罪。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抗诉认为,原审对上诉人处有期徒刑四年略轻,要求重判,经查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判决如下:

  撤销原审对上诉人汤可焱诽谤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维持原审判上诉人汤戈旦反革命煽动罪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判决。

  终审判决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刑事审判一庭

  审判长:林筱成

  审判员:李竟存

  代理审判员:刘彦荣

  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赵贵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至此,汤戈旦总算是遇到了一点小小的“青天”,天津高法毕竟比检察院和中级法院稍稍清醒一点,总算明白这么一个道理,法庭上被告人为自己的辩护和答辩“系其反动思想的流露,尚不构成诽谤罪”。

  由此可以证明,天津检察院和天津中法是如何“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然而,虽撤销了诽谤罪,刑期长短却没有丝毫变动。这,恐怕又是高法的高明之处。既然不能让被告多坐一天牢,又何必为出一口气而加一个虚无的罪名呢?正如曹操《让县自明本志令》所云,慕虚名而处实祸,智者不为也!

  介绍完法庭的论定——终审判决之后,我们来看看,从理论上说在当时,也就是今日的中国,是否可能有会将汤戈旦案宣判无罪的“青天大老爷”?

  首先,有必要说明,汤戈旦在写“《上述状》与《二审辩护词》的又一补充”时,或许还不清楚,胡乔木代表中共中央作的那个发言,其实也就是对中共中央81(7)文件(关于抓紧对宣传与论控制)与81(9)文件的补充。

  胡乔木在该发言中还说:“在这极少数人(指刘宾雁,白桦和一切有民主倾向甚至仅仅对弊政有看法的人)看来,别说党内,就在社会上也根本不存在什么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就连非法组织、非法刊物也应该听其自由发展。”

  这里的言行之意,已经把民办刊物和民主团体划出了一般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框框之外,至于其“一小撮坏头头”(不知汤戈旦怎么也在这一范畴?)更早已列入了“反革命”的名册。

  根据后来的情况发展,我们看到中共中央及其政府对“非法刊物和非法组织”统统取缔之外,在对待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当时,全国各地由“民主墙”运动发端的民主团体民办刊物不下几十个之多,有些大城市一地就有几个十几个,现在,略举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作一说明。

  第一,对由当时任团中央委员的周为民,韩志雄,王军涛领衔创办并力图作为中共党内政治改革派代言的《北京之春》,主要是利用党团纪律提前压他们停刊,以免拖到与其他民办刊物同时受理时“玉石俱焚”。

  第二,对北京的《沃土》、《今天》,上海的《海燕》,长沙的《春丛》之类文学性刊物,主要只作为非法刊物加以取缔,并由公安局出面让他们写检查写交待,全面查清内幕,但原则上不将其主办者逮捕法办。

  第三,对天津《渤海之滨》,安阳《民主砖》等一些出版数量少、期数少、影响较小,活动面较窄的政治性刊物,则在取缔的同时,将其头头“外部矛盾内部受理”,如《渤海之滨》的吕洪来、刘士贤均劳教三年,《民主砖》的刘二安劳教一年。

  第四,对北京的《四五论坛》,《探索》,武汉的《钟声》,广州的《人民之路》,上海的《民主之声》,杭州的《四五》,长沙的《民声》等影响较大,活动时间较长的政治性刊物,则不仅加以取缔,而且其头头一律以反革命罪论处。

  正因此,在前两类刊物的主办者安然过关的同时,北京《四五论坛》的徐文立作为协调全国民办刊物的关键人物,被处以长达十五年的徒刑,这在前后的许多年里,只有魏京生可以并驾齐驱。杨靖则莫名其妙地以间谍罪判刑八年。广州《人民之路》的何求因其多次利用邻近香港的便利向国际上传播中国大陆的民主运动信息,也被判了十一年徒刑。武汉《钟声》也因为活动量较大(召集80年部分民办刊物武汉会议,与广州《人民之路》共同发起《全国营救刘青委员会》和创办《全国民刊协会》等)将秦永敏判刑八年,朱健斌六年,等等。

  无疑,当时汤戈旦对以上情况不可能有很多了解,顶多可能打听到天津的刘士贤、吕洪来的情况。因此,他必定会觉得自己比民刊负责人判得还重,真是太冤枉了,同时,也必定会存着侥幸心理,认为法理弄清之后,可能会改成较轻的判决甚至无罪释放。

  当然,如果汤戈旦抱有这种念头,他就很容易低估了自己在辩诉中分析的准确性:逮捕哪些人,该判多少年,并不看你有没有所谓“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实际上,早在中共中央下了“中发81.9”文件前后,就已经“内部敲定”了!

  而在汤戈旦拿自己与被胡乔木指摘过的那些文化人比较时,他又犯了一个在别的时代或国度可能不存在,在中国却是非常不幸的错误:这些人主要是通过官方认可的正规渠道或者国家正式注册的刊物,因而原则上采用了中共此时自己也认为是“合法”的手段,所以,一时还不会给他们治罪。

  当然,中共统治下,到一定的时候,例如到1989年“六四”事件后,政策界线就又会改变成像“反右”一样,象“文革”一样!这真是如列宁所说的“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包括自己制定的法律——引者]直接凭借暴力进行镇压”的统治的方式!

  汤戈旦与作为一元化体制外的新的政治力量萌芽的民办刊物负责人直接来往通信,并给他们投递了大量稿件,而他们的理论体系无论别的方面如何,总之是官方意识形态之外的异端邪说,因而无论他的言论是否比在官方刊物发文的人更温和,他本人却被归入最危险的一类,与徐文立、秦永敏等一道作为“敌我矛盾”处理当属必然。

  不仅如此,在官方看来,他有几十年的政治生活经验,可能向年轻的持不同政见者传授并且进行指导,他还能以“老布尔什维克”的资历影响社会,这样,汤戈旦其人对这个他帮助创立的国家来说,当然是“最危险的敌人”。

  否则,怎么公安局会说,中央领导点名指他为“天津的老反革命”?

  如此说来,即使神州大地出现了“青天大老爷”,并亲手受理汤戈旦案,又能怎么样呢?哪怕是今日的包拯、海瑞、况钟三堂会审宣布汤戈旦无罪,怎奈何还有皇帝老爷在上头。

  若是龙颜大怒,来个“抗旨者斩”,恐怕连包拯、海瑞、况钟他们也在劫难逃了!

  是的,从人的基本理性说,无论汤戈旦的思想体系,还是民主运动的所有要求,按当今世界符合人权原则的法律标准看,民办刊物创办人,更不要说汤戈旦,被捕判刑实在是太冤枉了。

  不过,就自外于世界民主潮流的中国今天的标准来看,别说民办刊物负责人,即使汤戈旦被判四年也毫不冤枉。

  须知,无论昔日的苏联或今日的中国,都有这样一个鲜明的政治特点,那就是:唯有党和政府今天的政策是绝对正确,不能怀疑的!

  党和政府过去可能犯过错误,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批评,但绝对不能容忍对今天的政策说三道四!

  无论什么人提出的政策建议,哪怕在将来会成为党和政府的国策,在今天提出来也是错误的,甚至应当以“反革命“论。

  即使到它成为国策之日,当事人也不能平反,因为他已经是“历史反革命”了!

  在昔日的苏联与今日的中国,即使在最开明的时候,人民只有在官方允许的场所向政府和执政党提意见才能“言者无罪”,要想从体制外来推动其变革(如王军涛,陈子明80年代之所为),则至少是“候补反革命”,随时可以逮捕治罪。

  汤戈旦先生的政治经济思想自成体系,他对中国社会变革的看法尽管是“在自然界寻找辩证法并且加以阐发”,却也需要寻找像马克思把无产阶级认定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那样的历史使命的承担者。

  因此,他作为中共政权的支持者,其实一直在向中共政权建言献策,希望中共当局能采纳他的见解。在他看来,他是中共政权的有功之臣,他的建策对中共执政有百利无一害,因此,中共政权采纳他的意见理所当然。所以,很长时间内,他对中共确实是抱着很大希望,抱着“第二种忠诚”。

  但是,由于书生气太足,汤戈旦先生创立的“原教旨马克思主义”,意欲“实行人民资本主义”,完全不顾中共的虚伪意识形态说教,直接道出了邓小平作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政策体系的实质,这对仍然需要以“坚持社会主道路”来挂羊头卖狗肉的中共政府来说,其实也是弥天大罪。这样,即使他经济思想中的极大一部分都成为中共后来(今天)的政策(当然并非采用于他),当局也绝不会将之视为功绩或贡献,相反,当作一贯干扰和破坏党中央的“伟大战略布署”的罪证倒是理所当然。撇开以上情况不论,中共一直是个“一元化”体系,对它而言“野无遗贤”,只有反革命,所以,任何来自它之外的建言献策都是不能容忍的,仅此一点,也就决定了汤戈旦的悲剧命运。

  这样,作为一个民间学者,如果汤戈旦不与中共官方的意识形态乃至一元化专政工具发生冲突,从而不在某个时候以“反革命”治罪,那到是不可思议的。

  而他“知行合一”的哲学信念也注定他要为自己的政治经济思想去奋争,去实践,这样,在他协助建立的中共政权统治下,他不坐牢,谁会坐牢?。

  从这种角度看,天津中法与高法的判决理所当然,无可非议。

  然而,任何乖谬的暴政,哪怕能钳禁天下人之口,也都只能横行一时,世事的清浊黑白总有明辨之日,虽然那常常是在正义之士慷慨成仁或者郁郁作古之后。

  汤戈旦作为一个一生追求共产主义,同时又能以学者的态度明辨是非的求道者,在帮助中共夺取政权后,反而成了中共眼中的死敌,并且客观上完全和当代中国诞生的民主墙志士成为同道,这绝不是一个偶然的事情,它清楚地表明这个政权已经是它自己理想的敌人,任何曾经为它效力的人只要保留了它的理想,那么被它消灭都只是时间问题,因为近现代中国最伟大的政治学者梁启超早就精辟的指出:“共产党人的胜利,就是共产主义的失败。”

  历史的看,作为大智若愚的哲人,汤戈旦先生以七十余岁高龄第四次为政治获罪,为思想坐牢,为学术判刑,绝对没有谁会当作一种耻辱,相反,倒是可与基督钉死在十字架上媲美,令世人景仰并且千古留芳的伟大殉道!

  从这种角度说,汤戈旦还应当感谢中共中央81(9)文件,感谢李青芳加他诽谤罪,感谢王辅仁在法庭上骂他老反革命,感谢天津中法和高法判处徒刑!

  所以,对汤戈旦来说,殉道原该受迫害,神洲何须有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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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秦永敏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3年4月28日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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