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号-民主墙 秦永敏简介 秦永敏文章检索

 

 

耄耋前驱
——奇人汤戈旦的辉煌晚年(连载四)

秦永敏(武汉)

 


  (为在民办刊物上发表文章入狱的汤戈旦慷慨陈词,大义凛然的伸张言论出版自由权,无论当局怎么威胁利诱他都决不放弃思想的权利和捍卫真理的意欲,他的誓言是:“我的一生都是充当‘划破夜空的陨星’角色的,它要燃烧到直至它的能量成为灰烬!”)
 

四、还从烈火看真尘


  中国有句由来已久的俗话,叫做“文人无骨”,的确,从古至今,不知有多少慷慨激昂的书生,一看到鲜血,鞭子和屠刀,马上就膝盖发软,卟通下跪,瞌头如捣算乞求饶命,把自己以往的作为比刽子手们骂得还过份。

  疾风知劲草,烈火看真尘。汤戈旦英雄本色不减当年,却不再是简单重复一句“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而是借预审和庭审来痛快淋漓地系统阐述自己的各种政见。

  汤戈旦的辩才曾名噪国民党将领,几十年没能摇动三寸不烂之舌,可能早已技痒难熬。现在已是行将就木的风烛残年,面对自己一手参与建立的政权蛮不讲理的文字大狱,他岂有不慷慨陈词之理?

  然而,在当今中国更岂有专政机关把理输给专政对象之理!

  须知,列宁早已说过,专政是不受任何法津约束,直接凭借暴力镇压维持的政权。

  所以,无论多么有理,无论怎么慷慨陈词,这个政府和它的公安局都“法理在握”,因此,汤戈旦只能讲些在中共统治下“绝对不行其道”之理。

  比如说,预审员告诉他,给非法刊物投稿就是犯罪,他却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投稿于民办刊物就是犯法。预审员说,中共文件明文指出不存在“民办刊物”,只能叫“非法刊物”。他火了,干脆写了篇洋洋洒洒的文章,一本正经地向预审员阐明自己的系统观点:
 

关于“民刊”非不非法问题的声明


  民刊不合法或非法,我都没有法律责任,因为我既没有创办任何民刊,也不是任何民刊的成员,但说民刊为“非法刊物”我也不知道这有什么法律根据。我是民刊的投稿人,这就牵涉到一个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是否非法的问题和逮捕我是否合法的问题,因此,我庄严申明如下:

  中国的政治数年一沧桑,或如杜甫诗:“天上浮云如白衣,斯须变幻为苍狗”!“反革命事件”的天安门的惊雷声,一变而为诗文;这种诗文发展为西单民主墙,则朝令“不支持也不取缔”,昔判“四大”死刑;民主墙产生的民刊乃贬为“自发刊物”,再升级则为“非法刊物”,现在恐怕已登峰造极,恢复到1976“四五”呼声是反革命嚎叫了吧?

  中国政策多变,折腾反复,老百姓是深有体验的,因为除这些掌权者的变化客观有必要性外,主观上缺乏科学明智的远见而常为机会主义的盲目性所摆布。

  (1)现代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在中国是人大)正式通过并公开颁布的成文法。不仅任何作为内部文件传达的“长官意志”或任何人几句话不是法律,而且党规和行政机关的政令也不能代替法律或和法律抵触。中国建国三十多年来没有一部正式的出版法,人民除依据宪法外,别无具体的法可依。如果关于出版的解放初期的一个政命,虽已老掉了牙也还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么我所投稿的民刊,在创刊之始就已依法申请登记,但有关审批机关置之不理,既不批准也不批驳。如果说,没有批准就叫不合法,那么没有批驳却不构成“非法”,“不合法”和“非法”这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人民根据宪法办刊物不是“非法”,申请了审批,就履行了法律手续,审批机关置之不理,就是自己有法不依,是自己置自己无政府状态的地位。所以造成民刊不合法的状态,应由审批机关的官僚主义,失职或职能瘫痪来负政治责任。(其实,中国由于政治落后,法制不健全,许多事情都陷于无政府状态,审批机关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不知如何是好。)

  (2)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本身,没有任何限制的“但书”规定,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也没有通过一条人民根据宪法自由创办刊物是“非法刊物”的法律,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如果当政者不是依据宪法来执政,而是任意地把它变成为一纸空文,那这样的国家就等于无政府了,这样的执政者就是破坏宪法的无政府主义者,这样的所谓有政府就是十年浩劫中的封建法西斯专政。各地民刊已公开存在两年多,时间如此长,检察院竟开一眼闭一眼而没有以“非法刊物”提起公诉和经法院判决并宣布于众,这就是无政府或无法制世态的怪事。所以任何人今天说它是“非法刊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它本身就是非法的。根据什么密令和什么内部掌握文件,甚至是什么首长精神来对待公民,是野蛮地违反现代法制的,现在世界上除了克格勃系统可以这样无法无天外,连臭名昭著的美国中央情报局,联帮调查局也在极大程度上受公开法律约束的。

  (3)如上所述,根本不存在我向什么“非法刊物”投稿的问题,我既不知道我所投稿的刊物是非法刊物,政府也根本没有用法律形式这样公告于民。附带提一下,如果魏京生审判案,似乎曾宣布其所办刊物——《探索》本身不了解,无从置评,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魏案判词中并没有引申宣布其他民刊也是反动或非法刊物;事实上魏案宣判后长时期其他民刊仍在公开存在,并未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我也没有向《探索》投过稿,这根本与我无关。

  1980年6月16日

  由此申明开始,只要有可能,汤戈旦便向当局索要纸笔,尽量把自己对一切问题的看法观点表述出来。在公检法方面看来,他每写一个字,罪过就增大一分,罪证就更多一些,为怕人家指责他们无理关押一个七十多发的无辜老人,他们正求之不得地让汤戈旦多写一些,以便让其“反革命”面目暴露得更充分一点。

  于是,由此开始,汤戈旦一发而不可收拾。每遇一事,无论是预审,还是检察官提讯,抑或法庭庭审,只要有话可说,有文章可做,他便索笔要纸,大书特书。据笔者粗略估计,至少有十几万字的这类文稿。

  很清楚,他在此又得到了与同笔友讨论时撰写书信式论文的机会,而且,正因此给后世留下了大量研究中国法制史和民运史以及许多相关方面的极好素材,也向世人充分展示了他本人政治上的高风亮节和深刻思想内涵。

  看了以上申明,预审员觉得他“不打自招”地提供了宝贵的物证书证,真是“大喜过望”,便转而与他谈搞组织的事,让他交待发起“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研究会”的罪恶目的和全部经过。

  一提这事,汤戈旦更加愤愤不平,要来纸笔便大发议论起来。

  (一)

  审判史上的奇迹——审判一个鬼组织事实:

    ①1980年我写了个[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研究会的征友启事。

  ②内容说明了这不是一个有形的组织,它仅仅是一种思想默契。凡对[原教旨马克思主义]原原本本的马克思主义感兴趣愿意进行研究的人,都可自认其友,彼此可交流研究心得和进行讨论;

  ③这个启示我寄给了青岛孙维帮和上海傅申奇等,请他们在民刊上登出,但他们没有刊登;

  ④以后我没有接到任何一个人对此事的响应或提出什么意见,我自己也就把它忘了。

  (二)

  预审提示认为我这个征友启示就触犯了法律,认为这样的研究会就是反革命组织等等。

  (三)

  辩护:

    ①假定这样的研究会也算是组织,那它也有合法的权利——公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它是宪法规定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②有各种各样的组织,不能抽象地从“组织”本身来定其性质,即不能说你搞“组织”就是反革命。要认定它是反革命组织,就必须证明这一组织以反革命为目的,并且要拿到它作为组织的或以组织名义进行的反革命活动事实。我倡议的[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研究会,绝不是以此为目的的,也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活动事实;

  ③说是组织,至少要有两个人以上吧?所谓[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研究会,除我这个倡议人外,我自己也不知道还有第二个成员。它根本没有形成为一个组织。不仅作为通常含义的有形组织,它是不存在的东西,就是作为一个幽灵(思想)组织或鬼组织,它实际也是不存在的。要说它存在,它只存在于我写的一张白纸几个黑字的空文上(而这里并无任何反革命话语),即就像个“画饼”的存在。然而公安人员拿到这样一个画饼,就以为发现了破获了一个反革命组织,这真是活见鬼了!

  看来,公安侦讯人员认为[原教旨马克思主义]就是异端邪说,还搞什么研究会,那就更是反革命!但是,任何主义都只是一种思想,我国即声称不搞“思想犯”,刑法中也没有惩罚“思想犯”的条款,但却要用镣铐、监狱来镇压我揭露的[原教旨马克思主义],那不是表面说的是一套,实际做的完全是另外一套吗?这是否又回到57年“引蛇出洞”故技重演的时代?这种自以为得计的一下就斩获几十万右派的策略成功,难道历史还没有足够证明是做的一件超级蠢事吗?有人说:“我们不是搞思想犯,而是捉拿行动犯,你的[原教旨马克思主义]不光是思想,而且已见于行动,你写了许多文章并散布出去了”。真奇怪,如果所谓“思想犯”就是人脑里的思想问题,那“思想犯”根本就是一句空话,世界任何国家就根本不可能有“思想犯”了,因为谁能有一种人体特异功能,能看到张三或李四脑子里有反革命思想呢?用最先进的测谎器也不可能侦破人的什么犯罪思想的。思想必须通过语言文学表现出来。只有形之于外,才能证明有之于内。因此所谓“思想犯”实际指的就是“以言治罪”的言论犯。这实际就是象暴君专制或法西斯统治下的人民“没有言论自由”(宪法条文只是一句空话)!

  现代化的法律如在日本、美国,人们用言论公开批评某届内阁,某任总统及其政策,以至公开号召倒阁等并不犯法(实行暴乱政变者才会受到法律制裁)。按照我国宪法,公民也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的自由;刑法也规定有保障这些公民权利的条款。无论如何不能因我写[原教旨马克思主义]观点的文章,并散布出去了就是反革命,因为国家并没有宣布[原教旨马克思主义]就是反革命。要打我刑法第一O二条或其他条款的罪名,就必须在我的言论中找到直接的、无二义可辩解的确凿证据。而用解诗(诗无定解)的方式来决狱,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来作“莫须有”的断案是太危险了,所谓影射学,文字狱就是这样搞的。如57年反右、文革中大量的冤假错案就是这样制造出来的。

  把一个并不存在的幽灵或鬼组织当作一个反革命组织来审讯,如果不是古今中外的奇闻,也是现代审判史上的又一奇迹!如果文化大革命是“史无前例”的,那么我这个案件或不空前,也应绝后为好。如果解放后许多中国人得了狂病,就象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中那样发疯,还以为自己是清醒、严肃、虔诚地为革命,立场观点是最正确的,那中国的历史悲剧就还没有完!

  汤戈旦(黄石)

  1981年6月29日、

  于天津监狱

  看到汤戈旦这样“猖狂”,预审员从他的职业角度,也不能不拍案而起,怒斥其“嚣张气焰”了。的确,以汤戈旦这种“认罪态度”,在“文革”中是绝不会有“好下场”的,真是打也要打他个“脱胎换骨”!遗憾的是时代毕竟有所不同了,况且他又是个糟老头子,不打都没准儿什么时候“中风”便躺下了。这样,便只能让他在“激怒”中进一步暴露,暴露得越彻底越好。于是,双方的言辞便越来越激烈,汤戈旦的文章也越写越辛辣。

  下面,我们再看汤戈旦预审时一文的摘录:

  预审员阁下:(这是预审中我的辩护词之一)

  承示要把完整的观点讲清楚,兹申述如下。

  ……我说的“就在地狱的门口把星星之火点燃”云云,不过是以希腊神话中把天火盗给人间的普罗米修斯精神去鼓励世界共产党人,在还存在着黑暗的地方,继续传播真理之火罢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句话很古老,并非出自井岗山,我运用这个词更不意味着造反或暴力革命,不必草木皆兵,神经过敏。须知:这不过是散文诗式的形象思维用语,而不是反革命刑事犯在“放火”。

  ……我说时代还需要“宗教感情”是什么宗教迷信或唯心主义吗?这是和庸人认为唯物主义就是只讲饮食男女贪婪享乐而不讲道德感情一样可笑的。……马克思曾指出,以封闭隔绝的农村公社为基础的印度社会使人变得愚昧无知、麻木冷酷,以至残杀成了宗教仪式。在我国杀人的宗教仪式换成了政治仪式,如杀遇罗克,北京曾举行十三万人的宣判大会;文革中的两广,各地实行集体屠杀,活埋和长期悬挂人头树上等等。

  ……如果没有更多的人具备救苦救难的宗教感情(或者说人的价值的伟大觉醒,无产阶级先锋战士伟大的阶级兄弟爱都一样),那这种罪恶的可悲的历史过程的结果,就会更加漫长。我就是为此义无反顾决心入地狱的(佛或《神曲》中说:“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

  瓦文萨!他是个天主教徒。但无论他是个什么人,它的历史意义都不是瓦文萨其人的问题;他不过是一种历史必然性的代表或人格化的象征。波兰人不选举一个共产党员当他们的领袖,却去拥戴一个天主教徒——这件事情的本身就是值得深思和浩叹的。“团结工会现在是波兰合法的工人组织,瓦文萨和波党第一书记尼亚平起平坐协商国事。我赞扬瓦文萨,如果不是就引为中国的鉴诫而言,那是与中国无关的纯粹是我的外国事件的一种评价。我发表对外国政治问题的看法,与国际共运的看法,怎么就成了中国的反革命呢?……在中国,有瓦文萨,也没有瓦文萨:说有,是瓦文萨的哥哥——那就是天安门前的“四五”战士,说没有,是因为中国变革中的历史还不具备培养瓦文萨的土壤与条件,如果自上而下的“革命”能彻底,主动并成功,就可以避免出现波兰或瓦文萨。但是,谁也说不清中国有瓦文萨是坏事还是好事。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波兰的改革与社会协商道路不遭到俄国人铁蹄的蹂躏,那么波兰将比东欧其他国家发展得更先进,更美好”。

  ……对我进行暴力专政,历史将证明:暴力失败了一百次,但它还要做一百零一次的蠢事!从来的法律就不承认人民的良心;人民的良心自然也不会承认这种法律。但是,对无知迫害我的人说来,也许会在某个正要睡觉的时刻受到良心的遗责而失眠的;如果人的良心还没有全部死灭的话。一如拉兹是《流浪者》中那位道貌岸然的法官的亲生儿子一样,我的思想——[原教旨马克思主义]也不过是世界现实(不光是中国)的真实反映。如果这是反革命思想,那么它的生父就是今天的历史;这种历史不改变,这种“反革命思想”是会不断生长出来的。别人和我一样能够发现或反映这种思想,它是后继有人的。

  我的一生都是充当“划破夜空的陨星”角色的,它要燃烧到直至它的能量成为灰烬!

  让古往今来的法官,一起开庭合议一下这位倔犟的老囚吧!让一切形形色色的殉道者,一起来和这位不屈的学究比一比献身精神吧!

  最后,我希望还是现实一点,让所有的炎黄子孙,今天就一起来评价一下,汤戈旦其人究竟是十恶不赦的罪犯,还是伟大的思想探索者!

  让所有有知识、特别是有良知的中国人,尤其是社会科学工作者,来考察一下,汤戈旦的思想是对国家,对社会,对历史的犯罪,还是杰出的精神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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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秦永敏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3年4月6日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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