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的退休养老金的上诉状
王全鑫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王全鑫、男、汉族、1949年2月7日出生。住郫县成灌东路347号33幢1单元2号,水电七局2004年正式退休职工。电话:13882022817
被上诉: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地址:成都市西大街258号。代码:45072142X
上诉请求:
一、撤销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
二、判令被告按照“缴费年限与待遇直接关联,缴费时间越长,待遇相对越高”的国家政策(人力社保部副部长胡晓义讲的)并参照电力行业“相同情况的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晚退休的不低于早退休的”的原则重新计算我的基本养老待遇(即养老金,下同)。
三、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青羊区法院的裁定(简称裁定,下同)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当,应予撤销。
一、我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我于2014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是在此事被民事诉讼裁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后进行的。我从2004年2月起至今每月都在领取的养老金,不是行政机关对罚款吊销牌照之类作出一次性处理就了结了的对象,它在持续不断地发生着。我要求重新计算至今每月都有错的养老金,合理合法,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试问,如果要求重新计算上个月的养老金,是不是也超过起诉期限了?
退一步讲,如果硬要说诉讼时效,起诉期限也应从省社保局2012年11月16日给我作出的书面答复那天起算。
二、裁定无视我一直在投诉的事实,无视我提供的重要证据——省社保局给我的书面答复。该书面答复说“经核实,……按川劳险〔1998〕8号文件规定(给我)计算的基本养老待遇无误。”这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难道省社保局给我的是手纸?
按某审理过全国知名案件法官的说法,从常理上推断,我比相同条件的职工多工作了7年正式退休,养老金却反而少300元左右,绝不会无动于衷。事实上,我是一直按正常程序持续不断地向各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只是没有采取静坐、堵路、拉横幅等等过激的方式罢了。诉诸法律只是在反映投诉最终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求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最后一道防线。
三、举例说,某人被行政处罚后向处罚机关投诉,处罚机关经核实作出撤销处罚的书面答复,难道这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再说点远的,全国平反冤假错案时,右派份子只是得到一纸诸如“经复查或经核实,(你)当时的言论或行为虽过激,但不属于右派”之类的书面通知,难道这不算数?难道现在仍视他们为右派份子?
四、我认为,对经多次处理的同一件事,无论撤销首次的决定或维持首次的决定,均应以最后一次处理为准,这是常识。省社保局给我的书面答复是两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后一次,当然应以给我书面答复的时间为准。
综上所述,我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此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全鑫
2014.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