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号-民主墙 唐付民简介 唐付民文章检索

 

 

民主不「独行」!

 

唐付民

 

最近听说有一部被称为是当代政治学研究的经典著作,《从投票到暴力:民主化和民族主义冲突》。作者杰克·斯奈德,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系教授,也是当代国际关系学界的泰斗。书中提出在民主化(投票)转型过程中会出现民族冲突从而导致民主制度的失败,作者指出,民族主义狂热和族群暴力并非源于敌意文化间的古老仇恨,而是由于精英阶层为维持现有统治秩序所做的冒险决定。(源引自互联网)
 
虽然我不能说作者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我认为,仅依靠作者的观点不足以让人类消除或应对民族冲突的发生!作者与其他研究民主转型问题的学者一样,没有明白民主不只是投票民族冲突的根本是民主依附了什么样的载体,是的,民主需要依附「载体」(作保障)!
 
首先,我们应该明白什么是民主?也许不少人都认为它就是投票权,我认为这太粗浅了。关于什么是民主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陈祖為,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社會科學杜浩邦有这样解读:民主是建基於政治平等的集體決策模式,民主是一種集體決策模式,民主的核心理念是每位公民都有平等參與公共決策的 參與權。(源引互联网)
 
我认为,民主的定义可简单表述为:民众主张。或谓:现实社会群体利益申诉或意愿的集中表达。它可以通过投票、语言、行动来实现。也就是说民主不可能是个体行为,它是个体行为的集中表达。如,为了某一诉求的集体下跪,为了维护(或争夺)领土、人权及财物的集体武装,中国文革中群众集体参与打倒刘邓1949101日中国民众高喊毛主席万岁,社会集体的上街游行,等等,都是一种民主意愿的表达。一一集中表达不等于意愿一致
 
我认为,在现实社会中,尤其在选择社会制度建设中民主通常是通过一种「载体」去实现作用。即通过「载体」体现的民众意愿既可以作用到其他群体(或个体),也会反回来作用于自己,它可以对自己有益,也可能对自己有害!如二战时德国和日本国民对政府军事行为的支持,及所有建成了共产制国家民众对马列主义或共产党 的支持,这些民主(意愿)的最终结果都是对支持者有害无益!那么,什么样的民主才是有益的呢?
 
我认为在现实社会中,民主意愿主要通过三种「载体」来体现,一是武力(军力或暴力),二是教力(教义或信仰),三是法力(法律与法体)。很明显,教力优于武力法力优于教力!如果用社会制度来对照,奴隶制可对应武力,封建制可对应教力,而宪政制则对应法力教力武力文明,法力教力公正,它们显示出不同的社会层级!一一需要明确,武力与教力会相互依靠或转换主导性,我不知学界将建基于二者之上的政体介定为威权或极权是否有共识?
 
事实上,上述三种社会制度在当今世界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以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等是依附于法力主导的国家或地区,委内瑞拉、利比亚、埃及、叙利亚及被推翻前的萨达姆是以偏重武力为主导的政权,以所谓共产主义为主导的中国、古巴、朝鲜等则属于教力主导的政权。这就是说,这些不同政治制度都需要一定的群体意愿去支持,甚至还可能是通过投票产生的(如纳粹德国的希特勒)。为此,投票不是民主的唯一根本特性,只有当民主与法力(法律与法体)充分结合了才能有公正(先进或科学)的民主!这就是说,民主在不同的政治角度会提出不同的依据!人类应该推崇和建设的是依存在以法力为核心之上的民主,而非以威力或教力为核心的民主,因为后者难以保障(或忽视)公正也就容易产生混乱一一或民族冲突
 
毫无疑问,民族冲突是当今世界面临民主转型的重要问题,如果沒有探明真实原因,不仅影响民主化转型的成败还可能阻止一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回到《从投票到暴力:民主化和民族主义冲突》中提出的精英游说论,可以肯定,精英在民主化改革中具有重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便是引导民众投票的方向。这是因为普通民众面对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综合主张(决策),多数缺乏判断和预见能力,只能依靠精英引导。然而,精英也会存在认知局限或故意误导,从而产生与投票者意愿不符甚至完全相反的结果。如二战德国民众及日本国民对政府支持的结果,绝不符合民众的先期意愿!另外,所有支持推行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众,无不会对最初的选择抱以怨恨!
 
毫无疑问,「精英」是民主化转型的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应该明白什么样的精英才能减少或消除民族冲突。前面提到民主会依附于武力、教力、法力三种载体,这就是说,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精英以不同力量(意愿或主张)的引导将决定其(民主)走向。通常,以武力主导的是推强国(民族主义)引向强权(如俄罗斯),以教力主导的常推救主(理想主义)引向极权,而以法力主导的则推崇公正(法治主义)走向分权。三种不同的精英在引导民众走向民主化过渡中若武力与教力的力量出现内裂,即非一方独大则民族冲突将易出现。反之,若以法力(公正主义)为主导的力量超越了武力与教力则有益于顺利实现民主化转型! 
 
民主须依靠法治,何为法治?难道只要制定了公正的法律就可以保障公正民主?绝对不是,唯有建立在法理、法律、法体三者公正合一之上的「法治」才能充分实现对「公正民主与自由民主」的保障!那什么是法理?基本原则是人人平等权力与责任对等!建立在权力与责任对等之上的法律才是公正的,但若沒有相互制衡的三(四)权分立的法体做依靠,虽有公正的法律也难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实现!因此,公正的法理、法律、法体三者的三法合一才是保证民主制度的根本,也是减少和避免民族冲突的根本依靠!总之,民主(投票)不能单独成为社会制度

本人学历很低,希望有专家能对我的上述观点进行批评-指正!更盼望有政府和学术组织为我提供学习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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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唐付民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9年2月1日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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