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号-民主墙 李澄贻简介 李澄贻文章检索

 

 

上海无日月 神州有青天
 
李澄贻
 
 
呼吁敬请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先生为我的这起三十六年半的大冤案平反伸冤

 
尊敬的 中国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先生:
 
      您好! 您在今年的新年贺词中强调指出:“新的一年要加大反腐力度,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国家发展。” 这就给我这个至今已蒙冤长达三十六年半的老年人带来了一线希望。因为彻底平反冤、假、错案显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起码的要求。
 
         我名叫李澄贻,男,八十一岁,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新西兰永久居民。我是原上海中医药大学病理生理学教研室副主任 (正主任缺),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我之所以不得不在您日理万机中来信直接向您本人——我国国家和中国共产党的第一把手——直接提出申诉,这是因为以下三个原因:
               1, 我的这起至今已持续了长达三十六年半的大冤案是由在中国共产党党内和党外都具有极大权势的中共上海市委和中共中央纪委先后蓄意和强行制造的。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如果没有您本人的亲自关怀和直接过问我的这起大冤案在我国国内显然是极难获得解决的。
         2, 上海市委中报复迫害我的人一直在公开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动员许多网站来拦截我发给历届上海市委第一把手和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一切申诉电邮,甚至是拦截我抄报给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的信件(比如,拦截我2014 年3月23日发给潘基文先生的抄报信件)。 我2014年3月5日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席拉瑟瑞女士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女士发去题为《 我第二次敬请联合国人权机构将我控告中国政府案件的查处结果告诉我》的申诉信,并将此信抄报给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先生。但是,这两封抄报的信件都被他们拦截了。因为上海市委中的这些人一贯是骄横霸道,无法无天,老子天下第一,所以如果没有您的直接过问,他们是决不会停止这种公开违反宪法的动作的。为了使我的申诉信件能够被转呈到您本人的手中,我在2014年6月26日写给拉瑟瑞女士和皮莱女士的信中不得不向她们请求:“因为我本人已根本无法将我的申诉信转呈到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本人的手中,所以,如果您们联合国人权机构能够设法将我的这封信替我代为转到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本人的手中,我将万分感激”。后来,我又想到中央政治局委员王沪宁先生和栗战书先生同您很接近,所以我又先后将我写给您的信件发给王先生和栗先生,敬请他们劳驾替我转呈到您本人的手中。但是,从后来的结果来判断,我发出的所有电邮,可能都被他们给拦截掉了。去年十一月,当我获悉您将在11月19-21日前来新西兰进行国事访问时,我就立即抓住这个机会在2014年11月14日给您写了《我向前来新西兰访问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直接申诉》的信件。当时,我估计您很可能会到新西兰国会发表演说,所以,我在11月15日就给新西兰国会的议长David Carter 先生写信,敬请他将我写给您的申诉信当面转交到您本人的手中。与此同时,我也写信敬请《新西兰先驱报》主编 Tim Murphy 先生劳驾将我写给您的信转交给您。后来,新西兰议长办公室告诉我:在您访问新西兰期间,议长正在国外,未能同您见面,所以我的信件未能转交给您。但是,后来议长办公室将我写给您的信转给了我国驻新西兰的大使王鲁彤先生。《新西兰先驱报》后来告诉我:由于该报记者无法进入到习近平主席在奥克兰进行访问活动的中心地区,未能将信转交给习主席。后来该报将我写给您的信转给了我国驻奥克兰总领事牛清报先生。但是,至今为止我仍然还不知道大使馆和总领馆是否已经将我写给您的信转呈给您。
        3,背负着三十六年半的沉重大冤案,而且因在学校惨遭迫害而断绝生活来源至今已持续了长达二十一年之久的我,今年已八十一岁,年老多病。而上海市委中报复迫害我的人为了掩盖他们的罪恶,却竟然毫无人性地正在使用要将我的大冤案拖到我死亡为止的恶毒手段,以让我死不瞑目。尊敬的习近平主席,试问一个人的一生能有几个“三十六年半”?!为了粉碎他们的罪恶图谋,为了我在有生之年还能够看到我的大冤案得到平反伸冤,正义得到伸张,我急需恳请您对本案给予亲自关怀和直接过问,按照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原则纠正他们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为我平反伸冤和落实政策。纵观本案发生和发展的轨迹,本案之所以拖延长达三十六年半至今仍然还得不到解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上海市委的某些领导人一贯是骄横霸道,无法无天,老子天下第一,根本不把贵党的党中央和党中央提出的方针、政策和群众路线等放在眼里。比如,前上海市委书记杨堤为了徇私包庇本案被告马智香而对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先生1983年8月对本案的亲自批示阳奉阴违,对党中央1984年8月22日对上海市委的公文指示公开拒不执行,故意严重违犯贵党的“全党必须服从中央”这条组织纪律。您就任贵党的总书记职务之后曾在一次整党会上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因此党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党的干部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但是,上海市委对我们夫妻二人因在学校惨遭报复迫害而已多年断绝生活来源所进行的两百多次血泪的申诉,却始终而且至今都仍然采取了完全置之不理的极其骄横霸道和极端冷酷无情的态度。中央整风领导小组派驻上海的第九督导组组长高祀仁先生对上海的党员干部说:“这次整风的全过程都要向群众意见敞开大门,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要把对待群众意见的态度,作为检验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感情的试金石。” 然而,上海市委中的这些人却反其道而行之,竟然就在高祀仁先生讲话之后,他们却仍然公开地“拦截”我的申诉电邮(比如,《解放日报》——上海市委的机关报——就带头连续三次拦截我发给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先生的电邮),要将我鸣冤申诉的所有渠道全部予以堵塞,并进而将我逼上绝路,逼上死路。 他们一贯认为上海的地位特殊,在国内就是老大。因此,他们骄横霸道,无法无天,老子天下第一。他们有权力而可以不受制约,违法违规但不会被追究,连党中央也对他们奈何不得,以致上海官场腐败,法治倒退,社会矛盾激化,而蒙冤的上海访民则个个都饱受欺压,求告无门,血泪斑斑。他们说一套做一套,对党中央的方针政策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他们对人民群众的人权和生命漠不关心,几年前发生的上海市胶州路高层住宅11∙15特大火灾事故导致56人死亡,但事故处理的原委至今没有向社会公开,管理方真正的过失行为没有追究,背后的问题以及责任人也没有问罪,整个事故的处理过程没有给死者家属满意的交代和善后。2014年12∙31踩踏事件导致36人死亡,4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但领导人关注的重点却是如何控制舆论、如何隔离死者家属和如何推卸责任。而最后处理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将“上海市外滩踩踏事件”转变成“黄浦区踩踏事件”。他们结帮营私,官官相护,对周正毅案死罪轻判,对举报人无罪重判。他们对轰动全国的“上海四个法官集体嫖娼”的事件则采取轻判快处的手段掩盖丑闻,蒙混过关。总之由于官场腐败,法治倒退,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就导致上海的冤、假、错案,侵权违法问题堆积如山,怨声载道,以致上海市民上访北京的人数占全国之首,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当天都会有数百上千的上海市民走访国家信访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是按照党中央的方针政策依法帮助蒙冤的上访市民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严厉打压、暴力“截访”、送“学习班”、送“黑监狱”、送劳动教养,甚至送精神病院的手段来加以打击迫害。而这就迫使一些蒙冤的上海市民不得不远渡重洋,跑到纽约联合国总部和瑞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去告状申冤。此外,上海这些领导人还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死要面子,死不承认错误和死不改正错误。比如,我1995年到市委副书记陈铁迪女士家去,陈不在家,我敬请陈的妈妈将我的一份铁证如山的申诉材料转交给陈书记。结果,上海市委市府信访办副主任卯玉树先生很快就前来我校找我谈话。卯对我说:“只要你承认一点错误,你的事情就可以很快解决。”,并举出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一个也是多年告状的知识分子作为例子,说那人承认了一点错误后问题就很快解决了,现已让他出国。但我认为,违心地承认错误,良心将会受到长期的谴责,所以我拒绝了。(注,需要说明的是因卯先生未将陈铁迪书记批示的具体内容告诉我,所以我尚不能肯定卯先生提出的上述主意究竟来自何人。)。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面子和乌纱帽,不仅不择手段地打击迫害赴京上访的上海冤民,而且还打击迫害帮助上海访民打官司的律师。比如,上海知名律师冯正虎先生因坚持护宪维权,站在弱势群体一边,积极帮助蒙冤的上海访民打官司,而招致他们的嫉恨和打击迫害。他们先是非法不准冯出国,后来让冯出国后又非法不准许冯回国。冯正虎先生在连续八次从日本返回上海浦东机场被拒绝入境之后,冯被强迫返回日本时就拒绝再入境日本,而在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露宿,胸前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我要回国!我要回家!”,从而引起全世界各大传媒的争相报道,造成轰动全球的丑闻。但是,在冯正虎先生露宿东京国际机场的长达九十二天中,上海领导人面对国际舆论的尖锐批评,却仍然是死要面子,死不承认错误,死不改正错误。而且,他们所钟爱的只是“上海领导人的面子”,至于“中国政府的面子”就与他们完全无关了。据报道,最后还是中共中央的最高领导人出面干预,上海领导人才极不情愿地准许冯正虎先生回上海。但尽管如此,上海领导人在上海市民中的面子和权威还是必须要撑起来的。于是,冯正虎先生飞抵上海后,绝不准许冯从机场的正门,而必须单独一个人从机场的后门出机场。冯先生露宿东京机场的事件画上句号之后,上海领导人不是虚心地去反省自已违犯宪法和法律的问题,吸取教训,却反而一口咬定冯正虎让他们在全世界面前丢尽颜面,因而又无法无天地对冯先生进行了多年的打击报复和迫害,据说冯的问题至今仍然还没有得到解决。与冯正虎先生的案件类似,我的大冤案之所以拖延长达三十六年半至今仍然还得不到解决,也是因为上海某些领导人官官相护,极其骄横霸道,极端冷酷无情,无法无天,老子天下第一,死要面子,死不承认错误,死不改正错误的缘故。
 
       现在,我恳请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先生对本案给予亲自关怀和直接过问,帮助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恳请纠正前上海市委书记杨堤、前市委常委兼市教卫党委书记陈铁迪和前中央纪委办公厅副主任祁培文伙同前信访室处长刘锡奎先后故意和强行给我制造大冤案的违宪违法行为,尽快为我平反伸冤。
 
      我不是共产党员。1975年秋,我来到新的工作单位上海中医学院(后来改名为上海中医药大学)上班时,我们教研室只有共产党员二人:陆钦慧(女)是五十年代入党的老党员;刘景秀(女)是造反派骨干,文革中的双突(即突击入党,突击提干)党员,党总支委员。1976年春,在四人帮追查“谣言”期间,刘景秀将陆钦慧私下对她一个人讲的骂江青和张春桥的话向工宣队打“小报告”,致使陆钦慧遭到迫害。粉碎四人帮之后,陆钦慧起来控诉。我因应陆钦慧的请求帮助陆准备控诉的发言稿和积极参加这项批判而招致刘景秀的仇视和打击报复。
 
       我校基础医学部党总支书记马智香(男)是刘景秀在文革中造反的后台,关系密切。刘景秀在教研室持续不断地公开对我进行打击,孤立,挑拨离间和扰乱教研室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等行为,都得到马智香的庇护。1979年12月,刘景秀依仗马智香的权势要“开后门”私下安插两个根本不适合的人来我们教研室工作。一个是刘的老同学。但此人因毕业后一直在华东纺织工学院当了十八年的校医,根本不能胜任病理生理学这门理论性很强的基础理论课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另一个是刘的好朋友的儿子,小青年曾××。刘景秀要求我到校人事处去将曾××调来我室担任教学辅助人员之后,要少安排曾××做教研室的工作,而要多让曾××去旁听本科班的各门医学课程,以便让曾××今后能够去当医生。然而这种只特殊优待曾××一个人的工作安排又势必会在我室教学辅助人员当中因“摆不平”而引起很大的矛盾。我从教研室当时师资力量本来就很薄弱的实际情况出发,经再三考虑后婉言回拒了刘景秀的上述要求。没想到刘却对我大为光火,当众指着我的鼻子励声说:“总支书记老马都同意了,你就不同意?!”,逼迫我同意接受这两个人。于是,我不得不去请示马智香。而马为了讨好刘景秀而不顾我室的工作受损失,硬要我同意把这两个人都接受下来。开始,我向不懂医学的马智香从业务角度耐心地去给他解释。但马根本听不进去,仍然坚持要我把这两个人都接受下来。但我认为,明知对工作很不利而又违心地同意,是对教育事业不负责任的态度。于是,我坚决地对马智香说:“老马,你同意我也不同意!”。没想到,这就触犯了党总支书记马智香的权威和尊严。从此,马智香和刘景秀就操纵我室一些人公开地拒不服从我分配给他们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比如,一个学期的工作,开学后我三个月还布置不下去!),仗势对我任意欺凌,打击,侮辱,故意把教研室的工作搞瘫痪。马,刘企图借此逼迫我自己提出来调离上海中医学院。
 
       迫不得已,我在1980年11月先后去向院纪委和院党委组织部汇报我室的工作已被马智香和刘景秀搞瘫痪的紧迫问题,恳请院领导出面帮助解决。谁知,当时主持院党委工作的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冷作述和纪委副书记李国强都因与马智香是同乡,一起南下,老同事,私人关系密切等原因而徇私包庇马智香。因此,我这两次汇报情况不仅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却反而招来马,刘对我更严重的打击报复。马智香对我十分恼怒;刘景秀更是当众大吵大闹,在实验室指着我的鼻子励声说:“你到组织部去告我,我刘景秀不是好惹的!”(证明 5 )。从此以后,马,刘更视我为眼中钉,并利用职权和他们在文革中编织的关系网,不择手段地对我进行了一系列有组织的围攻,批斗,侮辱,殴打,停职检查,撤职,诬告陷害,指使我室实验员王观敏蓄意破坏我指导研究生杨日初进行的科学实验(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直至对我谋害(未遂)(注,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了《 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等十二项严重报复迫害。
 
(一),在上海市委书记杨堤和市委常委、市教卫党委书记陈铁迪的徇私包庇下,市委办公厅对胡耀邦总书记1983年8月对本案的亲自批示阳奉阴违,对党中央1984年8月22日的公文指示公开拒不执行故意严重违犯贵党的“全党必须服从中央”这条组织纪律,蓄意和强行将本案处理成为一起大冤案
 
       我校马智香、刘景秀和王观敏三人严重违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犯罪案件发生后,因上海市公、检、法和上海市委、市府都长时间一直拒不立案受理和查处,我不得不在1982年6月写信直接向在文革后为成千上万的人平反冤假错案而深受国人崇敬和爱戴的胡耀邦总书记报告。果然,胡耀邦总书记办公室(下称“胡办”)在1982年7月就立即专门致函上海市委,指示:“对本案要严肃查处。不要把李澄贻同志的上诉材料转回中医学院,注意保护他的人身安全。” 但是,承办人,上海市教卫办组织处唐代凌等人对胡办的上述指示根本不买账, 他们不仅将徇私包庇马智香的非常荒谬的调查报告送上去欺骗党中央和胡耀邦总书记,而且又公然故意将我写给胡办的上诉材料直接转回中医学院,致使我因此而惨遭马智香等人更严重的报复迫害。接着,国家公安部在1982 年9月下旬正式发公文给上海市公安局,指示该局对我校马智香等人的两起刑事犯罪案件予以立案侦查!但当时由扬堤兼任局长的市公安局又公开拒不执行,拒不立案侦查。为此,胡耀邦总书记本人在1983年8月对本案亲自作出“查清事实真相,把结果报告我”的批示。为此,中办信访局在1983年8月20日发文指示上海市委:“对本案重新调查后,将结果书面报告中央,并向李澄贻同志说清楚。”。本案被告、我校马智香等人获悉胡耀邦总书记作了批示之后,竟然依仗他们在上海有权势极大的市委书记杨堤作为靠 山而公然在会议上狂妄地和得意忘形地对我说:“别说你告到中央,就是告到联合国也没用!”。果然,上海市委书记杨堤(注,杨堤和陈铁迪二人都曾与被告马智香在上海同济大学长期共事,关系密切。)为了抵制胡耀邦总书记的批示而自已也对本案作了一个徇私包庇马智香的批示。于是,上海市委办公厅的办案人就不得不按照杨堤的批示违心地在1984年6月将我校党委书记王立本搞的一份彻头彻尾弄虚作假的调查报告正式送上去欺骗党中央和胡耀邦总书记。
 
       中办信访局1984年8月在北京先后七次,共计十多个小时听取我对我校上报中央的这份调查报告所作的详细申诉,并严格审查了我出示的大量确凿证据之后确认我校这份调查报告是弄虚作假的。为此,中办信访局在1984年8月22日又专门发文指示上海市委办公厅:“要对上海中医学院党委上报中央的这份调查报告组织复查,并注意保护李澄贻同志”。但是,在杨堤和陈铁迪的权势控制下,市委办公厅不仅公开拒不对我校上报中央的这份调查报告组织复查,从而故意和强行将本案处理成为一起大冤案,而且又不保护我,致使我由京返沪后立即遭到马智香和校党委书记王立本的严重报复迫害,被王、马无端、非法和完全剥夺了一切工作权利,至今已持续了长达三十年之久。
 
            (二)中央纪委书记李昌先生在1985年9月中旬和中央纪委常务书记韩光先生在1986年9月2日先后都将本案批示给中央纪委二室正式立案查处。但在胡耀邦先生1987年1月含冤被迫辞去总书记职务之后,道德品质非常恶劣的势利小人当时的中央纪委办公厅副主任祁培文便立即伙同前信访室处长刘锡奎抱着政治上投机和对我实行报复陷害的强烈动机无端、非法两次对我实行强制收容遣送,派武警将我武装押送回上海,并使用三种违宪违法的犯罪手段来剥夺了我的受《宪法》第四十一条保护的赴京上访申诉的申诉权,野蛮地使用赤裸裸的法西斯暴力强行给我制造了这起跨世纪的大冤案
 
       1985年8月,中办信访局办案人在北京向我表示:“我们已尽了全力。现在需要向中央纪委反映”。
 
       1985年9月初,在《人民日报》科教部记者卢继传先生的帮助下(证明 6 ),我到中央纪委书记李昌先生的家里,单独向他报告了上海市委办公厅对胡耀邦总书记对本案的批示阳奉阴违和公开拒不执行党中央的公文指示,故意和强行将本案处理成为一起大冤案的问题。这时,李昌书记叫我在北京花几天时间将我在上海和中央上访进行控告和申诉的所有经过情况全部都写出来。于是,我在写给李书记的《第十六次上诉》中,也将中央纪委信访室处长刘锡奎1983,1984和1985连续三年对本案采取敷衍搪塞态度的事实经过也如实地写了出来。李书记审阅后,一方面将刘锡奎调离信访室,而将刘放在办公厅做些机关的事务性工作。为此,刘锡奎对我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注:这就给我埋下了大祸根!);另一方面,李书记又在1985年9月中旬将本案亲自批示给中央纪委二室正式立案查处。可是,正当我在京等候中央纪委二室的查处结果时,当时,正带队来京开会的新上任的上海市委书记芮杏文先生委托市委组织部部长曾庆红先生在北京同我谈话。曾部长一进门就对我说:“李澄贻同志,首先告诉你一个消息:市委已经撤销了你院党委书记王立本的职务”。接着又说:“∙∙∙∙∙∙杏文同志因为很忙,所以委托我来同你谈话,∙∙∙∙∙∙。杏文同志要求你尽快离京返沪。他说等你回上海后,市委一定会帮你解决问题。∙∙∙∙∙∙∙∙”。我当即表示:“曾部长,请你转告芮杏文同志,我听党的话,我马上买火车票回去。但回去后,市委无论如何一定要帮我解决问题!”。曾部长回答我说:“我们说话算数   。你回去后,市委当然一定会帮你解决问题的“。两天之后,正在对本案正式立案查处的中央纪委二室的办案人杨宝祥先生也对我说:“你先回上海去。回去后依靠市委组织部可以解决问题”。又说:“你不用担心,市委组织部部长曾庆红同志将长期在上海工作。你们学校不敢再报复你”。这样,我就高高兴兴地返沪了。但我返沪后发现虽然市委确实已经撤销了我校王立本的党委书记职务,但上海市委新书记芮杏文先生要为我解决问题的努力,在上海却遇到极大的阻力。比如,1986 年3月下旬芮杏文书记对本案所作的亲自批示被转交到一直在包庇和掩盖前上海市委书记杨堤等人的严重错误的市委组织部办案人,知识份子工作处副处长(注:正处长缺)徐春荣的手中之后,徐春荣就使用拖延扣押的手段立即将芮杏文书记的这个批示变成一张废纸!不仅如此,人品非常恶劣的徐春荣为了让组织部领导对我产生一种“蛮不讲理”的坏印象,他竟然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向市委组织部赵启正部长谎称我在他(指徐)的办公室大吵大闹,而且还辱骂他(指徐)。我获悉后非常气愤,便将徐春荣请到赵启正部长的面前,与徐面对面地核对这个事实。这时,徐因确是撒了谎,做了亏心事而顿时面红耳赤,非常狼狈。为此,徐春荣对我恨之入骨,便滥用职权,一方面利用他在市委组织部和由陈铁迪领导的市教卫党委中的权势和“关系”;另一方面又通过他与我校党委书记钱永益之间的私人关系指使钱永益为他报复迫害我而“两肋插刀”,十分露骨地对我进行了一系列非常凶狠恶毒的和长达二十多年的严重报复迫害。有鉴于此,我又不得不在1986年5月下旬再一次去向芮杏文书记的机要秘书刘作章先生汇报情况,并表示:“我去年9月遵照芮书记的指示从北京回来后,不仅冤错案未得到平反伸冤,而且至今八个月甚至连我的教师工作权利也没有得到恢复。请您向芮书记汇报一下,如果芮书记在解决我的冤错案问题上也感到很困难的话,我就准备再到北京去上访。”。据了解,芮书记获悉后便立即出面去请市委领导人张定鸿、黄菊和吴邦国等人前去对一直拒绝接待我的陈铁迪女士做思想工作,劝陈接待我,听取我的申诉。结果,陈铁迪女士很快就在1986年5月29日,以热情,平等和友善的态度同我谈话一个多小时。结束时,陈书记紧紧地握住我的手对我说:“李澄贻同志,请你给我一个礼拜的时间。我立刻派人到你们学校去重新调查。然后,我会亲自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 果然,陈在六月初就派出由两位处级干部组成的调查组前来我校复查本案。但是,市委组织部徐春荣获悉此事后,就立即对此进行了恶毒地干扰和破坏。徐不仅滥用职权,无理委派其手下亲信张弘在半路上强行加入到市教卫党委调查组中来操纵调查的方向,立即将调查组改变成反调查组,而且徐还非常狡猾地去挑拨、欺骗和利用,甚至多年来一直利用陈铁迪书记的地位和权势来为徐报复迫害我服务。这就导致陈书记的态度突然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结果,一周之后陈不仅言而无信,不履行她对我说的“我会亲自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的诺言,而且还无理、故意让徐春荣前来参加,并实际操纵和控制市教卫党委调查组向我说明调查结果的会议。在会上,徐春荣喧宾夺主,上窜下跳,十分露骨地对我实行打压, 甚至公然违反宪法,公开威胁我说:“今后,不准许你再打电话或写信去打扰市委书记芮杏文同志。否则,我们要对你作出处理!”∙∙∙∙∙∙∙等等。会后,我考虑到道德品质非常恶劣的徐春荣很有可能在架空芮杏文书记的基础上,使用构陷罪名的手段在上海对我下毒手(比如,送我去劳动教养,然后将我致伤、致残∙∙∙∙∙等等)。所以,我在1986年6月又被逼迫立即走上第四次自费赴京到中央纪委二室去上访的充满艰辛、血泪和危险的漫漫之路。
 
       然而,我这次到京后很快就发现形势对我已很不利。一方面是因为李昌书记已被调离中央纪委,二室在查处本案时因阻力很大而顾虑重重,缩手缩脚,毫无进展;另一方面,我从二室和中办信访局这两家的办案人那里不约而同地都获得了一个同样的信息:即上海方面有人(注:我立即想到这是徐春荣在恶意策划!)要在北京将我抓起来强行押送回上海处理,迫害。这样,我因人身安全问题焦虑不安而不得不写信直接敬请中央纪委常务书记韩光先生能够对本案给予亲自关怀和直接过问。结果,韩光书记很快就在1986年9月2日亲自作出批示,将本案再一次批示给中央纪委二室继续立案查处。二室办案人杨宝祥先生随后在向我出示韩光书记批示的原件时,就嘱咐我留在北京配合调查和等候处理结果。而二室则先后三次(即1986年10月13日,11月27日和1987年2月27日)从上海调卷调人前来北京,在二室主持下,同我一起开会讨论本案的问题。这时,中央纪委二室的办案方针是严肃查处本案所涉及的我校和上海市委中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和保护我这个蒙冤的党外草民。
 
       但是,不久却风云突变。胡耀邦先生在1987年1月突然含冤被迫辞去了总书记的职务之后,道德品质非常恶劣的当时的中央纪委办公厅副主任祁培文就立即伙同前信访室处长刘锡奎开始策划和实施对我实行凶狠恶毒的报复迫害。祁培文首先将正在立案查处本案的二室一脚踢开,并立即将二室原来的办案方针完全颠倒过来,变成全力包庇本案所涉及的我校和上海市委中严重违法乱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和专门残酷无情地打击迫害我这个蒙冤上访的党外草民。接着,祁,刘严重违宪违法,无端、非法两次对我滥用强制收容遣送手段,并派武警将我武装押送回上海,从而将我从本案的原告立即转变成被告。祁、刘两次无端、非法将我押送到北京功德林收容所关押的同时,又通过公安机关指使该收容所的警察、工作人员和被收容进来的流氓等对我实行残酷无情的打击迫害和非人的虐待。更严重的是祁、刘还使用三种违宪违法的犯罪手段来完全剥夺了我的受《宪法》第四十一条保护的赴京上访申诉的申诉权,野蛮地使用赤裸裸的法西斯暴力故意和强行给我制造了这起跨世纪的大冤案。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是,祁、刘却公然藐视《宪法》的上述规定,公开使用以下三种犯罪手段来完全剥夺了我的赴京上访申诉的申诉权。
       1,使用给上海市政府公开发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的上述规定的正式
公文的手段,要求上海市政府不准许我再赴京上访申诉。
        2,使用法西斯恐怖手段。如上所述,祁、刘指使警察等人在北京功德林收容所里对我实行残酷无情的打击迫害和非人的虐待,从而胁迫我自已不敢再赴京到中央纪委二室去上访申诉。
       3,使用经济强制手段。祁、刘在获悉我因多次自费赴京上访而已陷入严重经济困难的情况后,便乘人之危,“落井下石”,而特地授意我校党委在我第二次被武警押送回上海后,要立即对我使用停发工资,断绝生活来源的迫害 行动,以达到迫使我没有钱去买火车票,而无法再到北京中央纪委二室去上访申诉的目的。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祁、刘在1987年3月6日第一次非法对我滥用强制收容遣送手段时,因做贼心虚而没敢按规定经办遣送公文。但第一次得手后,祁、刘在1987年4月6日第二次非法对我滥用强制收容遣送手段时就大胆地搞了一份《中央纪委办公厅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李澄贻实行强制收容遣送的公文》(注:请详见证明 7,以下简称《公文》)。然而,就是这份《公文》却正好成为祁、刘使用流氓办案手段来对我实行报复陷害的铁证;成为祁、刘故意和强行给我制造大冤案的铁证;也成为祁、刘藐视国家宪法,公然使用正式发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的明文规定的公文的方式来公开剥夺我的受《宪法》保护的赴京上访申诉的申诉权的铁证。现在,我对祁、刘的违宪违法行为及其经办的《公文》作简要的控告和申诉。
       1,在胡耀邦先生1987年1月突然含冤被迫辞去了总书记的职务之后,祁培文和刘锡奎就立即在《公文》中对本案被告马智香的行为提出了“马智香在对待李澄贻的一些问题上有缺点,但不存在打击报复的问题。”(证明 7 )的结论性意见。按照中央纪委自已的《 办案条例》规定,凡是正式立案查处的案件,都应当由正式立案查处的纪律检查室在六个月之内作出正式的书面结论和处理决定。因此,祁培文和刘锡奎根本没有权利来对本案提出什么“结论性意见”。祁、刘这样做显然是违反中央纪委的《办案条例》,故意侵犯中央纪委二室的办案权利的违纪行为。而中央纪委二室由于不敢以刚直不阿,敢于碰硬的精神来抵制祁培文和刘锡奎对二室办案权利的侵犯和不敢坚持原则来保护我这个正在二室配合调查的党外草民上访人免遭祁、刘的严重报复陷害,却竟然完全躲在旁边任凭祁、刘对我进行报复陷害。更有甚者,二室由于不敢作出与祁、刘提出的上述极其荒唐无耻的‘结论性意见”相反的,正确和公正的正式书面结论和处理决定,又不愿意违心地与祁、刘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同流合污,自取其辱,就干脆拒不执行中央纪委的《办案条例》,对我这个党外草民上访人背信弃义,至今长达二十九年半(注,按规定应在六个月之内!),仍然拒不对本案作出正式的书面结论和处理决定;至今仍然不向我本人作出任何的交代;至今仍然不结案。
       2,祁培文和刘锡奎在《公文》中对本案被告马智香的行为提出的马智香只有“缺点”,但“不存在打击报复的问题”的结论性意见,显然是极其荒唐无耻的。因为,根据证据确凿的大量铁的事实(请详见本申诉所附上的三十八    份书面证明),马智香在本案中的行为的性质确属严重违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刑事犯罪。再说,因为祁培文和刘锡奎是滥用中央纪委的名义和威信,使用正式发《公文》的方式来提出这个极其荒唐无耻的结论性意见,所以,它不仅造成了以下两个严重后果,而且我这个党外草民要想推翻这个以中央纪委的名义提出的极其荒唐无耻的结论性意见,那就要比登天还难了!
      (1),在祁培文和刘锡奎的这个极其荒唐无耻的“结论性意见”的有力包庇下,我校严重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的马智香等三名被告至今三十六年半一直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未被触动到一根毫毛。
      (2),在祁、刘无视党纪国法,公然发出公开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的明文规定的正式《公文》、任意提出极其荒唐无耻的“结论性意见”、任意对我实行残酷无情的报复迫害和故意和强行给我制造大冤案的恶劣行为的“鼓励”和强有力的“示范”效应下,我校马智香、王立本,钱永益和上海市委办案人、市委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处副处长徐春荣和市委市府信访办副主任顾魁麟等人就都更加有持无恐、横行霸道和无法无天地任意对我继续进行报复迫害,并一直使用这份《公文》来堵住准备为我伸张正义的从上海到中央的各界各级领导人的嘴巴。而这正是我的大冤案至今长达三十六年半仍然还得不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
       3,在胡耀邦先生1987年1月突然含冤被迫辞去了总书记的职务之后,祁培文和刘锡奎就立即在《公文》中对本案被告马智香的行为提出马智香只有“缺点”,但“不存在打击报复的问题”的结论性意见,则显然是在政治上进行投机。请看,当时已持续了长达九年,发生在上海但却已经惊动中共中央最高领导人和中共中央纪委的两位书记的一个大案,最后经由中央纪委祁培文和刘锡奎二人发现和最终判定:此案的被告马智香却只有“缺点”,但“并不存在打击报复李澄贻的问题”。而根据祁、刘的这个“惊人的发现”,那就意味着:
      (1),控告人李澄贻对只有“缺点”的马智香,使用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手段来诬告陷害被告马智香刑事犯罪(但奇怪的是,无论是祁、刘或者是马智香或者是其他的任何人至今都没有人敢于以诬告陷害罪对我提出控告!)。
    (2),当时的上海市委书记杨堤和市委常委、市教卫党委书记陈铁迪就不是徇私包庇马智香,而是保护只有“缺点”,但不存在打击报复问题的基层党员干部马智香,免遭李澄贻的诬告陷害和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先生因轻信李澄贻的诬告陷害而对马智香有可能要采取的错误惩罚。
   (3)中央纪委书记李昌先生和中央纪委常务书记韩光先生都将只有“缺点”,但根本没有违犯党纪的基层党员干部马智香错误地批示给中央纪委二室正式立案查处,则显然是轻信了李澄贻对马智香的诬告陷害和轻信了胡耀邦总书记对本案的错误批示和误判。
       这样,在胡耀邦先生突然含冤被迫辞去了总书记的职务之后所形成的新的政治格局中,祁、刘通过使用这个结论性意见,一方面可以借此在政治上吹捧和讨好上海市委书记杨堤和陈铁迪,用以“证明”杨、陈不仅不是徇私包庇马智香,不仅没有违犯贵党的“全党必须服从中央”这条组织纪律,反而是为了保护只有“缺点”,但“不存在打击报复问题”的基层党员干部马智香而敢于抵制中央最高领导人的错误的“英雄”;另一方面,在胡耀邦总书记含冤被迫辞职之后所出现的“墙倒众人推!”的气氛下,祁、刘这样做显然就是在讽刺、嘲笑和诬蔑胡耀邦总书记只不过是一个极易上当受骗,连什么是“缺点”,什么是“打击报复”都分不清楚的极其昏庸无能的“昏官”。但是,道德品质非常恶劣的势利小人祁、刘对刚刚含冤被迫辞职的胡耀邦先生的这种恶毒诬蔑,的确犹如蚍蜉撼树,将无损于胡耀邦先生雄才大略,明察秋毫,刚直不阿,疾恶如仇,毕生对人民赤胆忠心的光辉形象。
        4,我对祁培文和刘锡奎经办的这份《公文》的内容(请详见证明4 )的简要申诉。
     (1),《公文》对本案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是:“马智香在对待李澄贻的一些问题上有缺点,但不存在打击报复的问题。”。但如上所述,这个结论性意见百分之百地肯定是极其荒唐无耻的。
     (2),《公文》就为什么要对我实行强制收容遣送所提出的第一条理由是:“李澄贻对这个意见(注:即上述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其它的一些正确的意见(注:我至今不知它指的是些什么其它的正确的意见),都不能接受。“。这里,我们先不谈这个“意见”是否正确,祁、刘仅仅根据上访人我不能接受他们提出的“意见”,就要对我实行强制收容遣送;就要指使警察在收容所里对我实行残酷的迫害和非人的虐待;就要派武警将我武装押送回上海;就要不准许我再赴京上访申诉,∙∙∙∙∙∙。请问,这是民主办案,文明办案;还是流氓办案,法西斯办案?!
     (3),《公文》提出的第二条理由是:“李澄贻长期在办公厅门口停留”。但如上所述,我之所以长期在办公厅门口停留,完全是遵照中央纪委二室办案人杨宝祥先生的嘱咐,在随叫随到地配合二室调查本案和等候二室的处理结果。因此,这完全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然而,对此十分清楚的祁、刘却故意反过来将此构陷为对我实行强制收容遣送的第二条理由。这就足见祁、刘的道德品质是多么的卑鄙和恶劣!
     (4),《公文》提出的第三条理由,是说我“给领导同志打电话纠缠”。第一,众所周知,中央纪委的每一位领导人都有秘书代接电话。请问,我如何能够直接“给领导同志打电话纠缠”?!第二,从我国的《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中,我至今尚未找到有关于“公民不准给共产党的领导同志打电话。否则将被视为违法乱纪而予以抓捕起来关押”的任何这样的法律规定。第三,我相信:世界各国的执政党,哪怕是最为专制和独裁的法西斯党和纳粹党,都不会作出类似“公民不准给执政党的领导同志打电话”这种法律规定的。
     (5),《公文》提出的第四条理由,是说我扰乱了“首都的秩序”和干扰了“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祁、刘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竟然无中生有地捏造出我扰乱了“首都的秩序”这种天方夜谭式的离奇童话。至于说我干扰了“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也纯属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因为,中央纪委办公厅的围墙非常高,且24小时有解放军站岗警卫,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请问,我如何能够进去干扰“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呢?!
     (6),《公文》最后要求上海市政府对我:“希望加强管理,防止再来北京。”。这就是说中央纪委办公厅授权给上海市政府可以使用各种行政手段(比如,限制人身自由、送去劳动教养∙∙∙∙∙∙∙等等。)来阻止我再赴京上访申诉。但祁、刘这种公然明目张胆地使用正式发公文的方式来藐视和对抗《宪法》第四十一条的上述明文规定的做法,就充分说明祁、刘认为:党大于法,中央纪委凌驾于《宪法》之上都是天经地义的。
 
(三),前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先生1999年9月在新西兰对本案亲自作出批示后,开启了由国务院行政系统来查处本案并解决我们夫妻二人已多年断绝生活来源这个严重人权问题的十年漫长的过程。但是,最后因为温家宝总理并国务院带头无理拒不执行他们自己亲自制定和颁布的新《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至今长达十年(注:法定期限是“30日之内”!)仍然拒不对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对本案所提出的复查意见进行复核,从而导致我的大冤案和我们夫妻二人已多年断绝生活来源的严重人权问题都根本无法在中国国内获得解决
 
       前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先生1999年9月在新西兰对我的大冤案亲自作出批示后,开启了由国务院行政系统来查处本案并解决我们夫妻二人已多年断绝生活来源这个严重人权问题的十年漫长的过程。
 
       1999年9月至2000年4月,承办江泽民主席批示的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下称“国办信”)对本案正式立案进行了复查审理。开始复查时,国办信抱着满腔的热情和正义感,准备秉公彻查。它请求总领馆介入,委托领事同我面谈,并要求我提供能够清楚证明本案事实真相的材料和证据。为此,我在1999年10月22日拜托总领馆给北京国办信直接送去155页材料。其中,特别是包括了一套共计96页的能够确凿证明本案的起因和十二项主要报复迫害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但是,在上海市信访办向国办信的办案人出示了中央纪委办公厅的上述《公文》后,国办信就不得不将我提供的这套96页的铁证视为废纸,而只好违心地完全按照中央纪委祁培文对本案所定下的调子,对本案作出了一个极其荒唐无耻的复查结论,即“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会同上海市有关部门对你的申诉进行了复查审理,认为你校马智香等人对待你在处理方法上有缺点,但不存在打击报复的问题。”
 
       2004年3月至6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下称“国侨办”)第一次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审理。在上海市信访办向国侨办的办案人出示了他们手中的这张中央纪委的“王牌”(即上述《公文》)之后,国侨办就不得不违心地按照上海市信访办的指挥棒对本案作出了第一份大肆弄虚作假的复查结论。
 
       2005年1月至5月,国侨办第二次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审理。这时,国侨办既不能否定我铁证如山的申诉,又不敢“得罪”上海市委和中央纪委,就想出了一个利用当时正好在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新的《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文字来对我进行蒙骗的办法。但却被我立即戳穿。国侨办则弄巧成拙,非常狼狈。
 
       2009年3月至5月,国侨办第三次对本案进行了复查审理。结果,国侨办仍然按照上海市信访办的指挥棒对本案作出了一个不仅仍然大肆弄虚作假,而且又增加了胡编乱造内容的复查结论。
 
       我因对国侨办上述三次提出的复查意见都不服而根据新的《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即“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在2005年8月2日和2009年6月19日先后两次依法申请温家宝总理并国务院对国侨办提出的复查意见依法秉公予以复核。但后者却先后两次都带头无理拒不执行他们自已亲自制定和颁布的新《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上述明文规定,至今长达十年(注:法定期限是“30日之内”)仍然拒不向我提出复核意见,从而导致我的大冤案和我们夫妻二人已多年断绝生活来源的严重人权问题都根本无法在中国国内获得解决。
 
       鉴于温总理并国务院先后两次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已给我造成了上述的严重后果,我不得不在2010年2月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温总理并国务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状》,请求:第一,责成被告纠正其违法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尽快对本案依法进行复核后秉公提出复核意见;第二,责成被告因其违法而给我在经济上和精神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依法给予赔偿。
根据国家《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我的诉状之后,应当在七日之内将该法院是否立案受理我的这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决定告知我本人。但是,现在长达五年 过去了,而且在这期间,我还在2010年5月28日特地又写信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先生,催请该法院尽快答复。但该法院却至今五年既不秉公依法立案受理,又不依法给我一份不予立案受理的书面裁定,公然将国家的《行政诉讼法》视为儿戏。
 
    鉴于不仅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甚至连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我的投诉请求中也全都将国家制定的白纸黑字的神圣法律和法规视为儿戏,我不得不按照国家《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2010年8月28日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我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请求书》,依法请求它行使国家《宪法》赋予它的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的职权和职责,依法纠正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处理我的投诉请求中的有法不依和执法违法的行为,以力争我的这起大冤案和我们夫妻二人因惨遭报复迫害而断绝生活来源当时已持续了长达十六年半之久(注:现已长达二十一年!)的严重人权问题最终仍然能够在我国国内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从而避免我被逼迫不得不将本案告到联合国去。但是,令人吃惊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的上述《请求书》却也同样地采取了完全置之不理的态度。
 
(四),最后,我的确是在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长达一万二千多天的请求和期待之后;的确是在反复强烈地感受到我——作为一个党外草民受害人!——要想在中国国内申冤竟然要比登天还难的悲惨和绝望的心境下;的确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极其骄横霸道和极端冷酷无情的态度的催逼下才不得不在2012年3月初将本案告到联合国去
 
       最后,我的的确确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极其骄横霸道和极端冷酷无情的态度的催逼下;才不得不在2012年3月初将题为《谨向联合国控告中国总理温家宝先生并国务院》的控告书发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席拉瑟瑞女士阁下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勒维∙皮莱女士阁下。
 
       但是,就在我给上述两个联合国人权机构发去控告书大约两周之后却突然发生了一起中国官员派人在2012 年3月24日下午来到我在新西兰奥克兰市的家里,采取用暴力砸碎我家的家具的违法手段来对我和我们全家公开进行威胁和恐吓的事件。为此,我除了立即报警,寻求新西兰警方的保护之外,我还在2012年5月31日和6月1日又特地将题为《报告和恳求联合国人权机构给予关注和保护》的信件先后发给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拉瑟瑞女士和皮莱女士。恳请她们:
      1, 关注和保护我向联合国控告中国政府的权利和在我向联合国控告中国政府期间我本人和我家其他成员的人身安全。
   2, 要求中国政府对这起事件进行彻底调查,查出策划和指使这起事件的官员的姓名和职务,依法给予惩处;并将查处的结果报告联合国人权机构,以防止这些无法无天的中国官员今后对我和我家其他成员造成进一步的严重伤害。
 
2012 年12月7日我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席拉瑟瑞女士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女士发去《敬请联合国人权机构将我控告中国政府案件的查处结果告诉我》。
 
2013 年10月15日我给拉瑟瑞女士、皮莱女士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发去《敬请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这次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普遍定期审议来纠正中国政府在长达三十五年中一直严重践踏我的基本人权的恶劣行为》。
 
2014 年3月5日我给拉瑟瑞女士和皮莱女士发去《 我第二次敬请联合国人权机构将我控告中国政府案件的查处结果告诉我》,并将它抄报给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先生。
 
2014 年6月26日我给拉瑟瑞女士和皮莱女士发去《我第三次敬请联合国人权机构将我控告中国政府案件的查处结果告诉我》,并将它抄报给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先生。
 
从这以后的九个月时间中,我将主要精力放在向在反腐败斗争中“敢于在太岁头上动土”的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先生直接申诉上。但尽管如此,我仍然在2014年8月4日、9月4日、10月4日、11月4日、12月4日和2015年1月4日、2月4日和3月4日先后八次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席拉瑟瑞女士和联和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皮莱女士发去信函,催请他们答复。
 
二,恳请纠正我校党的领导人马智香、王立本和钱永益三人接力,连续三十六年半在工作、职称和工资这三个方面对我进行严重报复迫害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尽快解决我们夫妻二人因在学校惨遭报复迫害而断绝生活来源至今已持续了长达二十一年之久的严重人权问题。
 
  马智香和刘景秀对我的一系列严重报复迫害是在我校党委书记王立本、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冷作述和纪委副书记李国强的支持、配合和直接参与下进行的。
 
 1985年初,以胡耀邦先生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否决了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国栋先生等人提出的,换届后由扬堤接替陈国栋先生担任上海市委第一把手的人事安排,而决定从北京调派芮杏文先生在1985年5月前来上海主持上海市委的工作。芮杏文书记上任后不久便在1985年9月撤销了我校伙同马智香打击迫害我并在1984年6月就本案向党中央和胡耀邦总书记上报了一份彻头彻尾弄虚作假的调查报告的王立本的党委书记职务,并着手为我平反伸冤和落实政策。但在上海遇到极大的阻力。与此同时,市委组织部从上海第二医学院调派该院副院长钱永益先生前来我校接替王立本担任校党委书记。钱永益先生来我校上任后很快就同我进行了亲切的谈话,并诚恳地向我表示:“我会一项一项地给你落实政策。而且学校也要以组织名义写信给上海市生理科学会去为你恢复名誉。”。但是,过了不久钱永益书记对我的态度就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为什么?!
 
       上海市委办案人、市委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处副处长(正处长缺)徐春荣一直在竭力包庇和掩盖前上海市委书记扬堤和陈铁迪给我制造的这起大冤案,而且就在1985年8月5日,徐春荣还主持搞了一份大肆弄虚作假,包庇被告马智香的调查报告,同时上报到中共中央的四个部门去欺骗党中央。上海市委书记芮杏文先生1986年3月下旬对本案亲自作出的批示又被转交到徐春荣手中之后,徐为了掩盖其给党中央上报弄虚作假调查报告的上述错误和阻止给我平反伸冤和落实政策,又将芮杏文书记的这个批示加以扣押,拖延不办,将其变成一张废纸。后来,如前所述,发生了我将徐春荣请到赵启正部长的面前,当面揭露和批评徐春荣向赵启正部长谎报情况来诽谤我的事情之后,徐春荣便利用他与我校党委书记钱永益之间的私人关系,指使钱永益为他报复迫害我而“两肋插刀”。而钱永益为了自己往上爬也就竭力去巴结讨好徐春荣。于是,钱永益就昧着良心,毫无人性地按照徐春荣的旨意对我进行了长达二十多年非常凶狠恶毒地严重报复迫害,并因此而成为我的大冤案在上海竟然共计长达三十六年半但至今仍然得不到解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现将我校基础医学部党总支书记马智香、校党委书记王立本和校党委书记钱永益三人接力,连续三十六年半在工作、职称和工资这三个方面对我进行严重报复迫害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扼要陈述如下。
 
(一),工作方面
 
  1. 科学研究工作
 
       马智香为了阻止我出科研成果而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使用触犯刑法的办法  来公开破坏我指导研究生杨日初进行的科学实验。
       我因不懂中医中药,而与我校著名老中医、党员教授钱伯文共同协作进行中医中药治疗肝癌的动物实验研究工作。但马智香为了阻止我出科研成果,而在1981年4月派人去威胁党员钱伯文说:“基础部党总支领导对李澄贻印象不好。您现在同他搞科研协作。弄得不好您也会受到影响!”,从而迫使平时就畏惧马智香的党员教授钱伯文立即违心地中断同我的科研协作关系,给我的研究工作造成很大的损失。后来,钱伯文就此事特地为我提供了一份亲笔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证明 8 ),由我呈报上级。1986年6月初,陈铁迪书记派出市教卫党委调查组前来我校复查本案。该调查组组长赵思聪(处级干部)却先后三次以党组织的名义动员党员钱伯文推翻自己的上述真实的书面证明,而要钱重新写一份假证明,以“证明”马智香不是打击报复李澄贻。但三次都遭到钱伯文的严词拒绝。
       我不懂针灸,而我校针灸推拿系主任奚永江副教授又不会作动物实验。因此奚永江先生邀请我同他一起指导针灸系研究生杨日初进行《艾灸关元对失血性休克家犬血流动力学和动脉血氧运输量的影响〉〉课题的动物实验研究工作。但是,马智香对我在1982年2月至6月期间进行的这项实验研究工作却竭力加以阻挠。比如,实验急需静脉麻醉药硫喷妥钠,但马智香指使设备科谎称买不到,致使实验工作听了下来。1982 年4月上旬,我为了收集狗在实验中的呼出气体而向设备科申请外出定制五只橡皮口袋。每只单价5元,共计25元人民币。而马智香为此却指使我校设备科、研究生科和科研科这三个科出面不批准我的申请,致使实验工作完全停了下来。对这些事情,我校优秀党员奚永江副教授(证明 9 )和我校设备科干部,这件事情的具体经办人张辉德先生(证明 10 )先后为我提供了书面证明。
       鉴于我校党委和纪委主要领导人公开包庇和纵容马智香,我准备向市里控告马智香和刘景秀。马智香获悉后,在1982年春节前找我去“交换意见”。最后,马智香威胁我说“我反正过两,三年要离休了。你要出科研成果还有十来年好干!”(马的意思是:“你如果要向市里去控告我,你就别想要出科研成果!”)。但我对马的威胁不予理会。仍然在1982年2月13日将控告书一式三份同时向我校纪委,市教卫办和市委这三级控告马,刘。果然,大约一周后马、刘就指使其主要打手、我室实验员、男青年王观敏和我室助教孙平龙二人前去挑拨和唆使研究生杨日初离开我,到别的实验室去学习。但遭到杨的拒绝。对此,党员研究生杨日初向研究生科科长赵玉轩先生提供了书面证明(证明 11 )。接着,马、刘又指使王观敏在1982年2月24和25两天之内接连三次蓄意破坏我指导研究生杨日初进行的科学试验,将实验动物弄死在手术台上!王观敏这三次作案都被我当场抓住后,马智香不仅不处理王,却反而为了奖励和感谢王而绕过教研室,亲自跑到学院分房办公室去为王“开后门”,破例违章将房子分给根本不够分房条件的王观敏。马、刘、王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扰乱教学、科研秩序罪,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1982年3月13日上午,我在科研小组会上再一次追查了王观敏蓄意破坏科学实验和王观敏偷窃学校的动物饲料这两个问题之后,在马,刘的支持和鼓动下,王观敏在同年3月17日上午7时半至8时之间在暗中事先将我使用的动物手术台的电线剪断,并带电暴露,企图制造触电事故来谋害我!后来,在手术进行过程中幸亏被研究生杨日初和教师刘春元偶然发现,切断电源,方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马、刘、王对我谋害未遂,已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事后,党员研究生杨日初就王观敏偷窃学校的动物饲料、蓄意破坏实验和剪断动物手术台的电线并带电暴露这三件事实向基础部党总支副书记唐惠民先生作了书面证明(证明12 )。杨日初毕业离沪后,《光明日报》上海记者站记者余传诗女士在1984 年5月发公函到江西省景德镇市杨日初所在的医院,通过该院党组织向杨日初调查核实以下三个事实: 1,王观敏是用拳头殴打李澄贻老师的;2,王观敏破坏李澄贻老师同杨日初一起做的科学实验;3,李澄贻老师和杨日初一起开始对动物做手术之前,我们的动物手术台上的电线被人事先在暗中剪断,并带电暴露的事实经过。对此,杨日初都再一次作了完全肯定的答复(证明 13 )。其后,我校整党办公室副主任、前党委组织部部长谢田夫先生为我提供了“我的动物手术台上的电线是王观敏剪断的”的证明。(证明14 )。
       在王立本和马智香无理、非法和强行将我定为编外待业人员,从1984年9月8日起完全剥夺了我的一切工作权利之后,马智香又立即封闭和撤销了我经过多年艰辛努力所建立起来的“肝癌研究实验室”,连一支试管,一把手术刀,一台显微镜也没有给我留下,只给我一张办公桌和一把椅子,将我寄放在外语教研室坐“冷板凳”,致使我从此无法再进行任何的动物实验研究工作。
 
  1. 教学工作
 
如上所述,马智香蓄意阻挠和破坏我指导研究生杨日初所进行的教学工作。
     我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一直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但马智香却故意颠倒黑白,指使教务处的人到处散布“李澄贻教学效果不好”的谎言。为此,我曾在1980年前去请求当时的我校中医系党总支副书记俞民生先生(注,俞分管学生工作)直接到学生中去听取意见。事后,俞先生告诉我:“同学们很喜欢听你的课。他们说你上课条理清晰,很生动。为此,俞先生后来还为我提供了书面证明。(证明 15 )。此外,我校离休老干部、我校附属中医研究所党支部书记兼所长林海先生在他向上级写的《关于李澄贻同志受打击迫害的情况》中也特地指出李澄贻同志“教学效果很好”(请见证明 4 )。因为林海先生的女儿是我的学生,林是听他的女儿讲的。
       伙同马智香报复迫害我的我室教师刘景秀为了配合马智香和教务处散布的“李澄贻教学效果不好”的谣言,为了“证明”我的教学效果的确不好,教学水平的确不高,刘在批阅试卷时竟然没有人性地去对由我担任主讲的“中医系80-2班”的62名学生中的45名学生故意乱扣分数。其中,被刘景秀无故克扣10分以上的就有11名学生。本来我不知情,我是在收到该班学生刘开祥写给我的质问信(证明16 )之后,才去复查刘开祥和该班62名学生的试卷的。学生刘开祥的试卷应得67分,但刘景秀只给他56分,不及格,从而引起刘开祥的极为不满。这次复查的结果,令我极为震惊和愤怒。
       中央卫生部委托我院于1982年12月20日至26日在上海召开《华东地区七所中医学院西医课程的教学大纲会议〉〉,为全国中医教育制定西医课程的教学大纲草案。根据:(1),提交大会讨论的病理生理学的教学大纲草案,是由我执笔起草的,需要我在会上说明、解释,并征求同行的意见;(2),除我一个人之外,我院基础医学部所有西医基础课教研组的正、副主任都接到通知,参加这次大会;(3),全国24所中医学院从事病理生理学教学工作的教师中,只有二人(即我和江西的李雪梅老师)被选为全国病理生理学会的理事。但李雪梅老师因故不能来沪开会,特地写信给我,要我在这个会上转达她对教学大纲修改的意见,因此,我无疑应当被允许出席这次会议。但是,大会已经开幕,而马智香却指使我院负责主持这次大会的两名副院长郝晋卿和赵伟康无论如何也不允许我出席会议。不得已,我向市高教局主管教学工作的韩忠岳副局长汇报。韩副局长立即派曹刘伟先生前来我院了解情况并做工作。两天后,我院领导通知曹刘伟先生说:“学院领导经过再三研究,仍然决定不让李澄贻参加这次会议!”。在这种情况下,韩忠岳副局长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决定与我院党委领导联系,并表示了明确的态度。这样,我才在会议已经开了三分之一以后,被副院长郝晋卿准许以“列席代表”的身份参加了会议。对此,曹刘伟先生后来为我提供了书面证明。(证明 17 )。
       1984 年6月,校教务处给我下达了《教学任务书》(证明 18 ),聘请我在1984-1985学年第一学期给我校84级研究生班讲授《病理实验方法》课程。但是,马智香却指使副院长赵伟康单方面无理取消这项聘约,在1984年9月8日通知我说:“学院决定不让你讲授这门课程。”。接着,赵伟康就将这门课程改交给专业不对口的病理解剖学教研室的教师去讲授。但后者因不会做动物实验而很难承担。这时,马智香和赵伟康则宁可到上海第二军医大学病理生理学教研室去请讲师黄绍文前来我校帮助教学工作,却至今三十年绝不允许我——本校的病理生理学教师,全国病理生理学会理事——参加本校的病理生理学课程的教学工作。后来,病理解剖学教研室实验员、共青团员尹金龙先生就我校去请上海第二军医大学讲师黄绍文前来帮助教学工作之事提供了书面证明。(证明 19 )。
 
      3, 在政治上和在教研室的行政工作上对我进行的严重报复迫害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校在1979年底对每一位教职员工的政治情况都进行了一次正式的鉴定。(证明 20 )是我们教研室给我做的鉴定的底稿。正式的鉴定已填表放进我的档案,请核对。该鉴定说:“在政治上,(李澄贻)要求进步迫切,靠近组织,对党有深厚的阶级感情。为人诚恳,对己严,对人宽而公正。容易接近人,关心同志,同志关系处理得较好,并能坚持原则,尚能听取同志们的意见。” 但是,自从我“得罪”马智香之后,马就将上述鉴定的内容完全颠倒过来。比如,1981 年12月下旬,马智香唆使我室教师潘德和在背后秘密写了一份长达一万多字的诽谤和诬告陷害我的黑材料(注,据我后来了解,其主要内容是反诬我在教研室排挤和打击共产党员刘景秀。从政治上诬告陷害我!)( 证明21的第二个问题 ) 。潘德和写好后,交给刘景秀修改定稿,然后一式二份秘密上报:一份由潘德和交给西医党支部书记、生物学教研室教师丁镛发上报到基础医学部党总支。对此,生物学教研室教师王维俭先生也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 22 );另一份由潘德和本人当面直接交给当时正在主持校党委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校纪委书记冷作述,为马智香撤销我的教研室副主任职务和进一步从政治上迫害我制造舆论和“依据”。后来,由于形势的变化,在胡耀邦总书记本人1983年8月对本案亲自作出批示后,中央在严肃追究马智香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问题,再加上潘德和老师本人良心发现,于是潘德和开始对马智香和刘景秀给予反戈一击。潘不仅就这份黑材料当面向我赔礼道歉,而且还就本案的某些事实真相主动帮我写了几份书面证明。在我被王立本和马智香非法剥夺了一切工作权利之后,潘德和先生在1986年4月4日又主动直接给新上任的上海市委书记芮杏文先生写信(证明 23 )请求芮书记为我伸张正义,尽快恢复我的工作权利。在市教卫党委调查组前来我校复查本案时,潘德和在1986年6月4日写给该调查组的证明材料( 证明 21 )中表示:他1981年12月写的那份材料(注,即上述那份黑材料)“许多观点是错误的,应作废。”( 证明21的第二个问题 )。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基础医学部西医党支部将我列为建党的培养对象,不时邀请我列席党支部的会议和活动。与此同时,党支部还指定我(而不是指定我室党员刘景秀!这是因为刘景秀在文革中是造反派骨干,犯有向工宣队打小报告的错误。)担任教研室的政治学习小组的组长。但是,在我“得罪”马智香之后,马为了撤销我的教研室副主任的职务和从政治上进一步打击迫害我而使用了以下三种手段:(1),马指使西医党支部书记丁镛发取消我作为建党培养对象的安排;(2)马在1981年12月下旬唆使我室教师潘德和整理我的黑材料秘密上报党总支和校党委,这已如上述;(3)马在1981 年12月下旬,反常地改变我校一个教研室设立一个政治学习小组的惯例,突然宣布将病理生理学教研室和生物学教研室的这两个政治学习小组合并,并指定生物学教师、西医党支部书记丁镛发来担任合并后的政治学习组组长。这不仅在实际上撤销了我的政治学习小组组长的工作,而且还“名正言顺”地正式组成了由马智香(党总支)——丁镛发(党支部)——刘景秀(教研室)这三人组成的三级控制指挥的打击迫害我的组织领导关系。果然,两组合并之后,丁镛发就立即以组长身份在政治学习会上主持大肆围攻我,并在会前布置好由马智香的主要打手、我室实验员王观敏出面在会上提出:“要求总支对李澄贻采取有效的组织措施!”。(意即要求总支撤销我的教研室副主任的职务!)。关于丁镛发主持围攻我的会议,生物教师王维俭先生提供了一份书面证明(证明 24 )。
        1982 年10月23至30日,马智香指使王观敏出面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向党总支报告了一起我们教研室“人参失窃“的假案(注,中药人参是我买来做动物试验用的)。接着,马智香派党总支干部廖晖明先生会同保卫处治安科科长徐国规先生前来我室召开“破案会”。在会上,王观敏等人指名道姓地诬告说:“教研室的人参是李澄贻偷的!”( 证明 21的第一个问题 )。“破案会“后,校党委书记王立本为了配合马智香迫害我,又在全校教职员工大会上诬陷我说:“病理生理教研组的人参失窃问题,教研组主任要负责任。”,进一步在全校范围内损害我的名誉,侮辱我的人格。
      1982 年11月23日,马智香又指使王观敏于当天下午四时许无端寻衅在实验室殴打我(证明 25,10  ) 我没有还手,而是立即打电话到校保卫处和校党委组织部,请求派人前来打人现场处理。但马智香却先后将前来我室的党委组织部的干部谈恒祥先生(证明 26  )和保卫处的干部马玉山先生(证明 27 )   都从半路上骗了回去,以致学校没有任何人前来我室处理这起打人的事件。这就导致王观敏在殴打我之后气焰反而更加嚣张。在下班时,王又凶狠地威胁我说:“今后,我还要跟你算账!”。在这种明摆着王观敏殴打我显然是受到党总支书记马智香指使的情况下,我联想到八个月前王观敏对我谋害(未遂)的案件和王观敏前几次对我无理行凶的事情,无论是基础部党总支,或者是校党委都长期拒不作任何的处理,因而我深感自己的人身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为此,我不得不前去对马智香说:“老马,如果这次党总支再不处理打人凶手王观敏,我因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思想无法集中,我不能去上课。”。与此同时,我又将我的这个决定及时先后报告了校党委书记王立本和教务科科长宋家云。不仅如此,后来当我发现马智香毫无处理打人凶手的迹象之后,为了对学生负责,我又主动去请别的教师替我代上了课。换句话说,一切都已按照教学计划顺利地完成了。可是,马智香却故意诬告陷害说我“罢教”,并在1982年11月26日下午由马智香亲自带领党总支和党支部的干部前来我室主持围攻批斗我四个小时。而尤其令人愤怒的是,马智香还特地安排殴打我的王观敏神气地坐在马的身边,并让王观敏嚣张地参加围攻批斗我!在围攻批斗会结束时,马智香竟然荒唐无耻地当众、越权和非法宣布勒令被殴打的我停职检查 (证明 28和21的第三个问题 )!在此基础上,马智香接着又非法撤销了我的教研室副主任的职务。为此,我去向校党委书记王立本申诉。但王立本不仅不纠正马智香,却反而叫我把教研室的公章交出来。
       马智香在非法勒令我停职检查之后,又以党组织的名义,使用非法手段通过学会撤销了我兼任的上海市生理科学会病理生理专业领导小组成员的学会职务( 证明 29 )。
       1982 年12月6日,马智香和刘景秀再一次指使王观敏和我室青年助教孙平龙二人对我行凶。当天上午10时20分左右,我上完课后刚走出教室,王观敏就突然从我背后冲出来抓住我的双手,将我从走廊上强行拖入一号搂324号房间,企图两人关门打我。我奋力挣脱冲出后立即又去报告校党委书记王立本。但因王又拒不处理,我不得不去请求上海市公安局保护我的人身安全。
       在胡耀邦总书记办公室和国家公安部相继严肃追究马智香等人的刑事犯罪问题时,马智香就与他的同乡好友,我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泠作述和纪委副书记李国强一起用心险恶地策划要诬陷说我“有精神病”。1982年11月26日下午5时许,马智香首先在会议上第一次当众诬陷说我“有精神病”!接着,泠作述和李国强又以校党委和校纪委的名义,正式逐级向上海市和中央的党,纪,政的多个有关机关和部门,以及上海市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传媒……..等报告说我“精神不正常”,“有精神病”, 致使我在校内惨遭马智香等人严重报复迫害后,又立即陷入投诉无门的绝境之中!比如,1982年12月下旬某日,我就上述两起刑事犯罪案件前去上海市检察院控告马,刘,王。但是,该检察院接待室的一个姓杨的男干部就横蛮地一口咬定说我“精神不正常”而将我轰了出来。实际上,泠,李,马企图借此诬陷而将我强行当作“精神病患者”来送到上海市精神病防治管理院去处理、迫害,其用心何其狠毒!后来,一直到1984年8月,中办信访局的办案人、极富正义感和同情心的谢朝熙先生才在北京暗示和提醒我说:“精神正常,还是不正常的问题,是全案的关键!”。为此,我立即退掉返沪的火车票,先后在北京和南京两地进行了精神健康状况的医学鉴定,获得两份精神完全正常的书面鉴定证明。这才彻底粉碎了我校泠,李,马等人企图将我强行当作“精神病患者”来处理、迫害的险恶图谋!
       徐春荣和我校钱永益上下串通,沿用“文革”中专门用来整人的“内查外调”的组织手段,来对我实行恶毒地诽谤、诬蔑和丑化。他们利用上海党组织的名义,通过江西省党组织,特地派人到南昌我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去搜集和整理专门用来诽谤和诬告陷害我的黑材料来上报各级党组织,以达到将我的本来面目加以丑化和将我扳倒、搞臭的目的。
       后来,当我绝不屈服,坚持持续不断地控告他们时,上海徐春荣和我校钱永益等人为了对我封口而用心险恶地策划并实施使用政治陷害的手段来将我置于死地。现举两件事实。1989 年2月至8月,我因患重病住在医院卧床不起,所以我对于当时发生在北京的学生爱国民主运动知之甚少。但在“六∙四”之后的大清查和大搜捕中,上海的徐春荣、钱永益等人仍然不放过我。1990 年4月,我因二哥病危而赶回老家四川省自贡市。可是,就在我在四川停留的二十多天里,上海市党组织通过四川省党组织先后指使三个人(第一个是我的中学同学在自贡市;第二个是我的中学老师在自贡市;第三个是我的一个本人是共产党员的亲戚在成都市)都不约而同地突然问我一个当时在政治上极为敏感的问题,即“你对方励之(注,官方宣称方励之是北京学生运动的幕后黑手!)怎么看法?!”企图借此制造对我实行政治迫害的借口。1997 年初夏,在上海徐汇区申银万国证卷公司的大厅里,有一个看上去像是工人模样的中年男人经常主动地前来同我交朋友。可是,一个多月之后,在1997年6月4日这天(注,这是“六∙四”事件八周年的敏感日子!)下午三时许,在我去上完厕所返回大厅的路上,我的这个“朋友”突然叫住我,然后当着站在我们俩人旁边的一个高个子中年男人(注,据我事后分析,这个高个子和我的“朋友”这两个人都很可能是上海市公安局的秘密警察。而且,当时那个高个子身上很可能还带有录音机!)突如其来地问我说:“今天是六∙四,你对王丹(注,王丹是北京学生运动的领袖之一,是六∙四后政府要通缉的人!)怎么看法?!”。这时,我立即警觉到我的危险。于是,我一句话不答,立即掉头就走。经过这危险的一幕,我意识到上海徐、钱等人为了对我封口而要从政治上对我实行诬告陷害和残酷迫害的一张大网正在向我收拢,防不甚防。为此,我不得不立即全力地加速办理我移民到新西兰的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西医党支部将我列为建党的培养对象,学校将我列为全校重点培养的中年骨干教师。因此,人事处师资科曾先后两次派我赴日本进修学习,但是,马智香两次都指使副院长赵伟康出面无理加以阻止。
       1981 年,我校分配学校自己为教师新建的一批住房。当时,住房分配到1965年毕业的教师。而我是1956年毕业的,而且担任教研室副主任工作,无疑应属于分房的对象。但是,马智香却极其骄横霸道地无理和强行剥夺了我分到住房的合法权利。
 
4,我校马智香、王立本和钱永益三人接力,拒不执行从中央到上海的党、纪、政领导的一切正确的指示和批示,至今三十年拒不恢复我的工作权利,致使我数十年的“寒窗”就这样白白地付之东流!
 
       中办信访局在1984年8月22日专门发公文给上海市委办公厅,指示该厅对我校上报中央的调查报告“组织复查,并注意保护李澄贻同志”。但在杨堤和陈铁迪的权势控制下,市委办公厅不仅公开拒不对我校上报中央的这份调查报告组织复查,而且又不保护我,致使我由京返沪后立即被我校王立本和马智香从1984年9月8日起无端,非法和完全剥夺了一切工作权利。其后,由于马智香、王立本,特别是钱永益一直拒不执行从中央到上海的各级党、纪、政领导的一切正确的指示和批示,从而导致我丧失一切工作权利至今已持续了长达三十年之久!比如,
1985年1月,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驻沪联络员小组特地委派两位联络员直接前来我校找党委书记王立本谈话。王当面满口答应要马上恢复我的教学工作。但等联络员小组离沪返京之后,王又立即变卦,仍然拒不恢复我的教学工作。  
1987 年2月,中央纪委常务书记韩光先生特地直接给我校党委亲自写了一个批示,要求我校在工作和职称等问题上要尽快给我落实政策。
1989年10月7日下午2时半左右,上海市委市府信访办主任严谨文先生在会议上代表市委市府,当着我的面,明确要求市教卫办和我校要在工作,职称和工资这三个问题上尽快给我落实政策。
但是,我校党委书记钱永益在市委组织部徐春荣的指使下,至今拒绝执行韩光先生和市委市府的上述正确批示和指示,从而导致我数十年的寒窗就这样白白地付之东流。其横行霸道,无法无天,实在令人发指!!!
 
       (二),职称方面
 
       1,我早在1979年以前就已肯定达到了晋升副教授职称的四项条件的依据
 
        众所周知,因为“文革”运动的原因,全国高校评定职称的工作已停止长达十多年。我校从1979年起恢复评定职称的工作。而我早在1979年以前就已达到晋升副教授职称的四项条件的依据是:
       (1), 我的基本情况:我1950年参加解放军军事干部学校(证明 1  ),1956年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军医期(学制六年)。1958年随部队集体转业。在部队和地方工作期间,我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80年,我被选为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证明 2  )。
            (2), 教学方面:我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受到我校学生、教师和管理全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领导人(证明 15 )的一致好评。我除了担任本科班的病理生理学课程的教学工作外,还应科研处的要求额外为全校研究生班开设“病理动物试验模型”课程。1980年12月6日至12日,在广州召开第三届全国病理生理学术会议及中国病理生理学会成立大会。应大会筹委会的邀请,我在大会上作关于国内外病理生理学教学进展情况的主题报告,受到一致好评。大会结束时,我以高票当选为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证明 2  )。1982年,学会要求我为华东七省市的中医学院制定适合用于中医专业的病理生理学课程的教学大纲。
       (3),科研方面:我从1965年起就在中国科学院生物化学研究所主编的《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上发表肝癌实验研究的论文。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研究所1982年2月15日写给我校的书面证明(证明 30  )说:在1973年至1975年,李澄贻与生物化学所肿瘤组的郑壁如合作建立的“免疫酶标记定位技术”的研究论文,被中国科学院生物化学所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另一篇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所肿瘤组、上海中医学院病原病理教研组和上海市肿瘤医院病理科等三个单位协作完成,由李澄贻总执笔撰写完成的肝癌基础理论研究论文,被中国科学院生物化学所评价为“达到当时国际上同类工作的水平”。生物化学所的这份书面证明最后还作了以下三点说明:(i), 上述论文发表时,由于正值“文革”期间,均采用集体署名,上海中医学院仅有李澄贻一同志参加工作;(ii),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所肿瘤研究组一九七八年荣获全国重大科研成果奖,该项成果包括上述论文;(iii), 上述两篇论文,曾由李澄贻同志代表协作单位先后在“江苏启东八省一市肝 癌会议”和“上海市肿瘤年会”上报告。
      ( 4),照我校科研处的安排我从1979年起开始指导研究生我指导过的研究生,已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晋升为副研究员。
(5),中国科学院上海细胞生物学研究所研究员王蘅文教授(注:王教授是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证明 31 )和我校生理学教授、中国生理科学会理事曾兆麟教授(证明 32 )两人分别写给我校人事处的《推荐书》〉都明确肯定:李澄贻已达到晋升副教授职称的条件。
 
     2,我校马智香、王立本和钱永益三人接力,连续三十六年无理、非法和强行剥夺了我晋升副教授职称的合法权利 的铁证。
 
       1979 年评职称时,马智香滥用职权,擅自不让我参加评职称。
       1981年评职称工作开始后,在基础医学部学术委员会开评审会之前,马智香等几个领导人找基础部学术委员、病理解剖学教研室主任贾筠生教授谈话。马智香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去对贾筠生说:“李澄贻在背后讲你不学无术!”,以达到挑拨离间,让贾筠生阻止我晋升职称的目的。在基础医学部学术委员会评审会上,不懂医学的马智香抢先第一个发言说:“李澄贻,评讲师是这两篇文章,现在评副教授也是这两篇文章,这次就不要评了。”。马讲完后,与会的全体学术委员无人敢发表与党总支书记马智香不同的意见,于是我就被基础医学部取消了晋升职称的资格(证明 33 )。我向上海市高教局职称办申诉后,该办指示我校“应当将李澄贻同志的申请材料和论文送到学校学术委员会去评审”。 但马智香拒不执行。后来,该办程炳围先生又两次打电话给我院人事处师资培养科科长张长兴先生,询问李澄贻同志这次为何未能评上,并要求我院将情况写份书面材料上报市高教局职称办,但马智香指使副院长郝晋卿出面予以拒绝,(证明 34)从而又非法和强行剥夺了我1981年晋升副教授职称的合法权利。
       1983年评职称开始后,马智香又指使我室刘景秀等人在1983年6月18日背着我秘密写了一份题为《关于李澄贻教师晋升问题的意见》的三页黑材料秘密上报党总支和校党委( 证明 34和 21的第四个问题 )。该材料从头至尾任意对我进行诽谤和诬告陷害。比如,这份黑材料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胡说我“扰乱治安”( 证明 21 的第五个问题  ),即胡说我到康平路(注,这是上海市委办公厅的所在地)去躺在马路上拦阻上海市委书记杨堤的小汽车!基础部党总支书记马智香于是就以这份黑材料作为“依据”,决定又取消了我参加1983年评定职称考核的资格。我知道后,便去向学院人事处师资培养科科长张长兴先生询问。为此,张科长便从基础部将上述这份材料调上来看。张科长看后,认为这份材料与1981年评职称时教研室对我的推荐材料完全相反,感到有问题。于是,张科长便将我的这个问题向院长和党委书记联席会议作了汇报,但会议对此未作结论。后来,在校党委和校长最后审定全校晋升名单的会议上,我校具体负责全校职称评定工作的校人事处师资科科长、校纪委委员张长兴先生为我伸张正义,在会上一再明确提醒校党委书记王立本说:“李澄贻同志有冤情,请党委慎重考虑。”( 证明 34 ) 。但道德品质非常恶劣的王立本却仍然以这份黑材料作为“依据”,又拍板决定取消了我1983年晋升副教授职称的资格。
       1986年,我赴京到国家教委申诉后,该委职称处小陈女士曾反复多次打电话,后来甚至不得不在1986年12月8日发出正式公文,给上海市高教局,通过该局要求我校就我的职称问题尽快向国家教委上报一份书面材料。但是,我校钱永益等人就像一个厚颜无耻的流氓无赖那样地一直顶住,拒不上报,从而又非法和强行剥夺了我1986年晋升副教授职称的合法权利。
       1987年,我校钱永毅等人拒不执行中央纪委常务书记韩光先生在1987年2月就我的工作和职称等问题特地直接写给我校党委的批示。(注:有关此事,请向当时上海委派到中央纪委去协助调查本案的我校党委副书记洪嘉禾先生和党委委员兼副校长高桂花女士了解。)。
       1988 年,上海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下称“市职(称)改办”)根据刘振元副市长1988年5月5日对我的职称冤案所作的批示,立即委派陈剑琦先生直接(即不经过市教卫办和市高教局这两级机构)前来我校实地进行调查核实之后,明确指示我校:“将李澄贻同志的职称问题,作为遗留问题,按落实政策处理。”但我校钱永益等人却谎称“我校已经没有副教授职称的名额”,用来作为拒不执行的借口。这时,市职(称)改办和市高教局职称办的干部却仗义出面为我伸张正义。他们研究后决定特地给我校再增加下达一个副教授职称的名额,并明确规定这个增加的名额是“用来为李澄贻同志落实政策的”。但是,我校1988年7月拿到这个增加的名额后,毫无人性的钱永益等人却不用它来为我落实政策,而是将它送给其他的教师。为此事,我又先后三次写信向刘振元副市长反映。而刘副市长为此事又先后三次亲自作出批示。但我校钱永益等人却依仗其后台很硬,而根本不把刘振元副市长的正确批示放在眼里。
       1989年,10月7日下午2时半左右,上海市委市府信访办主任严谨文先生在会议上代表市委市府,当着我的面,明确要求市教卫办和我校要在工作、职称和工资这三个问题上尽快给我落实政策。但我校钱永益等人却至今拒不执行。
       1997年,钱永益获悉我即将移居新西兰之后,便指使其老部下、我校新上任的党委书记张建忠先生等三人在1997年8月24日上午约我正式谈话。张书记说他准备帮助我解决职称和工资问题。但先决条件是我必须提出保证,而且要书面保证我今后不再对本案进行上诉。我对这笔有辱我的人格尊严的交易,当即予以断然拒绝。
       1998年,我直接给朱镕基总理本人写了一封呼吁求援信。后来,朱总理采取通过上海市徐匡迪市长直接过问的方式来帮助我解决职称和工资的问题。为此,徐匡迪市长在1998年秋直接给我校写了一个批示,其大意是:要求我校晋升我为副教授职称并解决我的工资问题。但我校钱永益和张建忠等人根本不把徐市长的上述正确批示放在眼里,至今拒不执行。
 
       总之,由于我校马智香、王立本和钱永益三人接力在职称问题上已连续三十六年对我实行极其横行霸道地严重报复迫害的结果,由我指导过的研究生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已晋升为副研究员,而我校却至今仍然将我的职称定为讲师。
 
       (三),工资方面
 
       工资方面,由于教师的工资、奖金、岗位津贴和包括分配住房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等都要与教师的职称和教学工作量直接挂钩,所以,我校多年来一直非法和强行剥夺我晋升副教授职称的权利和剥夺我的教学工作权利,就必然导致我的工资要比与我同年毕业的教师的工资要奇形地低得很多。比如,病理解剖学教研室教师王×与我同是1956年毕业的。在我遭到马智香报复迫害之前,我的工资比王×的工资要高一级。但到1994年3月校人事处给我们俩人定退休工资时,给我定的是425元,而给王×定的却是945元。在这种极不公正合理的情况下,我校钱永益等人不是按照中央纪委常务书记韩光先生和市委市府信访办主任严谨文先生的正确批示和指示来纠正我的奇形的低工资,却反而对我雪上加霜,又故意恶毒地非法剥夺了我和我的妻子(注:她因我而受到株连!)按政策参加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的合法权利。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进行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凡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学校花名册上的正式工作人员都属于应当参加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我的出生日期是1934年2月17日。我校人事处处长章爱萍女士第一次通知我到人事处去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是1994年3月中旬(注,我当时对章处长说:“因为我的大冤案尚未得到平反伸冤,我现在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在1994 年3月中旬之前,我一直是在我校花名册上的正式工作人员,一直享受在职工作人员的(而不是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此可见,我肯定是属于应当参加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但是,我校钱永益等人却不顾我曾经早在1978年夏已向我校组织部门申请改正年龄的事实,而故意抓住我的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仍为1933年2月4日这一点来取消了我参加的资格。这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在1950年(当时十六岁)参加解放军军事干部学校时,因年幼在部队填写表格将农历换算成公历时错误地将出生日期误算为“1933年2月4日”。后来,我母亲从四川来上海探亲帮助照料孙子,在一次谈家常讲到我的六个兄弟姐妹的年龄时,我母亲才发现我参军后将自己的年龄算大了一岁,并要我向组织上说明一下。为此,我写了一份请求改正年龄的正式报告,在1978年夏到学校组织组交给李清铁先生(注,这份报告已存入我的档案,请查阅。),获得组织上的批准。从那以后,无论是学校发给我的工作证,或者是我历次填写表格,都已将我的出生年月日改正为“1934年2月17日”。但当时由于法制观念很薄弱,未曾想到应该将家里的户口簿也同时改正过来。如上所述,我校人事处章爱萍处长就是根据我改正后的出生年月日,在1994年3月中旬第一次来通知我去办理退休手续的。然而,钱永益等人却是明知我有这份改正年龄的报告,但为了报复迫害我而故意抓住我未将户口簿也同时改正过来的缺点来非法剥夺了我按政策参加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的合法权利。
       我妻子万育华是我校附属气功研究所的主治医生。自从我在学校惨遭报复迫害后,气功所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所长沈建秀便先后秉承我校党委书记王立本和钱永益的旨意,从工作、评定职称和工资∙∙∙∙∙∙等各个方面对万育华进行刁难、歧视、压制和打击。比如,气功所人事科第一次通知万育华去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是1994年3月中旬,而学校批准万育华退休而发给万育华《退休证》的日期是1994 年4月1日(证明 36 )。由此可见,在1993年9月30日这一天万育华肯定是在气功研究所的花名册上的正式工作人员,而且,在1994年4月1日之前万育华在所里肯定是享受在职工作人员的全额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但是,气功所副所长沈建秀却无理、非法和强行剥夺了万育华按政策参加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合法权利。为此,万育华在1994年8月8日向学校党委和纪委写了《申诉书》( 证明  35  )。但是,学校党委和纪委对万育华的申诉,也同样地采取了完全置之不理的态度。此外,万育华还因我在学校因为坚持原则而惨遭严重报复迫害,但长达十多年还得不到平反伸冤而在1992 年8月11日( 证明 38  )和1995 年2月25日( 证明 37  )先后两次写信给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先生,为我鸣冤,恳请江总书记给予亲自关怀,尽快委派党性强的调查组前来我校作第一手的直接调查研究,为我彻底平反伸冤和落实政策。
       鉴于我校钱永益等人如此恶毒和霸道地报复迫害我,并株连我的妻子,我们夫妻二人不得不分别从1994年3月和4月起先后采取据理拒领工资的正义行动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从而导致我们夫妻二人断绝生活来源至今已持续了长达二十一年之久的严重人权问题。
 
       我的请求:
 
  1. 敬请习近平总书记同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生商量,请求中央纪委立案复查我的这起冤错案,否定并撤销前中央纪委办公厅副主任祁培文和前信访室处长刘锡奎在1987年4月6日经办的这份违宪违法的《中央纪委办公厅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李澄贻实行强制收容遣送的公文》,要求自1985年9月中旬起对本案正式立案查处的中央纪委二室严格执行中央纪委自己制定的《办案条例》,尽快(注,按规定本来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对本案作出正式书面结论和处理决定,以体现中国共产党的确是一个立党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
  2. 敬请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生商量,请求这一届国务院纠正上一届国务院在2005年和2009年两次无理拒不执行他们自己亲自制定和颁布的新《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明文规定,至今长达十年(注:法定期限是“30日之内”!)仍然拒不对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对本案所提出的复查意见进行复核的违法行为,尽快向我提出复核意见;或者通过国务院领导下的教育行政系统直接复查和纠正我校连续三十六年半在工作、职称和工资这三个方面对我进行严重报复迫害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尽快解决我们夫妻二人因在学校惨遭报复迫害而断绝生活来源至今已持续了长达二十一年之久的严重人权问题。
 
此呈
 
国家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先生,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生,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生,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总理刘延东女士,
国家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先生,
分管教育工作的上海市副市长翁铁慧女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苏明先生,
上海中医药大学:现任党委书记张智强先生;现任校长徐建光先生。
 
原上海中医药大学病理生理学教研室副主任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李澄贻上
                                                                  2015 年3月8日于奥克兰
 
抄报:
张德江委员长并全国人大常委会,
俞正声主席并全国政协常委会,
殷一璀主任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吴志明主席并上海市政协常委会,
上海和中央的各大传媒。
 
附件:1,本申诉所附的 三十八 份书面证明。
           2, 我2014年11月14日写给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的题为《我向前来新西兰访问的国家主席习近平先生直接申诉》的信件。
   3,我2014 年11月15日写给新西兰国会议长David Carter 先生的信件。
分享:

相关文章
作 者 :李澄贻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7年2月28日17:27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