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杨支柱
鲁迅说,婚礼是性交的广告。这是出自一个性饥渴者的变态心理,否则无法解释保守的古代人何以能做这种广告。婚礼是继往开来的起点,是相互扶持并养老育幼的宣誓仪式。同性婚姻完全不符合婚姻的历史含义和婚姻制度的初衷,无法承担起婚姻承上启下、养老育幼的神圣职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决根本不是在解释宪法,而是在强迫各州制定一部符合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意愿的新的婚姻法律,并通过这部法律修改了词典上关于婚姻的定义。其心理状态可能与鲁迅相似。
为什么说联邦最高法院不是在解释宪法而是在强迫各州制定新法呢?因为同性恋者受到人身自由、隐私权和平等原则的保护,他们的生命、尊严和自由并不会因为不能缔结同性婚姻而受到影响。与此类似的情形,是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亲等以内的血亲通婚,大量的国家禁止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并规定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有的国家甚至禁止一定亲等以内的姻亲通婚,而这些人之间如果结婚同样必须是双方自愿的。那么能不能说这些禁止乱伦、群婚的规定违反宪法平等保护原则呢?至于患有某些疾病而被禁止结婚者,其婚姻自由受到的限制比禁止乱伦和群婚还严重。不能缔结婚姻导致的仅仅是同性伴侣无法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遗产、领取保险赔偿或获得对方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不能在对方丧失行为能力时担任监护人,而且前者还可以通过遗嘱或指定来弥补。这个问题完全是一个人的性伴侣跟这个人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修订民法的问题而非解释宪法的问题。
除了改变同性恋者的性伴侣跟他(她)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外,同性婚姻合法化产生的另一个后果就是给同性恋加冕。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继往开来的起点和养育后代的最佳场所,婚礼是一个男女双方宣誓相互终身扶持并养老育幼的神圣仪式(我一提“神圣”某些人就说我是宗教迷信,但宗教并不等于迷信,“神圣”一词也并非只有宗教信徒才用,无神论的中国宪法里就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是这种宣誓获得双方父母和亲友祝福的神圣仪式。我相信许多希望同性结婚的人并不是希望对方死掉并获得其财产或赔偿金,而是企图给他们的同性恋行为加冕。对于同性恋者的这一要求,王怡先生在《基督徒,如何有理有据的反对同性恋?》里说得好,“任何人都不能免于被别人的审美观批评,更不能免于被他人的道德观批评。当这位被批评者要求议会通过一项决议,称他为美人的时候,他的要求对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审美观,倒真的构成了一种强制。因为他试图将一个审美评判,转变为一个法律评判。将一个与国家无关的议题,带入一个可以使用强制力的范畴。”王怡先生还雄辩地证明了,“天生的”和“不影响他人”不是道德加冕的理由,强奸犯可能有生理上的原因,成年人之间乱伦也不影响他人利益。当然王怡先生所谓“观念强制”对成年人很难奏效,但是以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威性在判决里送给同性恋者和同性婚姻那么多赞美,对未成年人的隐性强制不可小视。此外,组成名义家庭产生的家庭负担扣减等税收优惠,构成政府对同性恋者结婚的利诱。这种利诱的从无到有,将起到奖赏的作用。同性恋者在这个判决后的欢庆场面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同性恋者以弱势群体的面目出现,像平权法案后的黑人一样要求政府对他们进行特殊照顾和补偿,并形成一种新的“政治正确”,或许也是指日可待的事。
联邦最高法院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已经不是通过宪法解释来超越宪法实现与时俱进,而是篡夺立法权,既破坏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界,也破坏了联邦权力与州权力的分界。而且即使是各州自己立法,能不能罔顾历史经验,篡改词典含义,也大可争议;尽管这样做在欧美各国已经变成了一种时髦。
一些保守派占优势的州已经表示不服从,这意味着这个篡权判决引起的麻烦还刚刚开始。美国不是中国,作为联邦制民主国家联邦既没法罢免一位州长、也没法罢免一位州议员或州法官。冲突如何破解,只能拭目以待。如果一些州真的拒绝服从,联邦最高法院及其判决的权威性从此将大打折扣。
但是不服从的州也没有权力申请联邦最高法院重新判决,更没有办法撤换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他们不愿意费时间等待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最高法院法官退休,就只有通过制定宪法修正案的办法来使最高法院的判决失效。但是宪法修正案需要联邦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然后还需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其难度之大,非同寻常。在美国民众对于同性恋日益宽容的今天,这几乎不可能。
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同于禁酒,它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持续到当事人一生的。假如跟最高法院判决对立的宪法修正案得以通过,一些州准备否定同性婚姻,那么它们拿已经登记的同性婚姻怎么办?法不溯及既往,这又是一个难题。为了避免将来遇到这个难题,那些指望通过宪法修正案否定最高法院此次判决的州,还真不得不拒绝执行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权本来就是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用一种很取巧的方式获得的。马歇尔领衔的联邦最高法院一方面肯定了马伯里有权获得上届总统亚当斯下台前签署的委任状,新国务卿麦迪逊有义务送达这些委任状;另一方面又通过认定《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反联邦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最高法院初审管辖权的规定而无效,从而把原告马伯里等推出了门外,无须对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执行令。正是因为判决不需要政府配合,既无兵权也无财权的最高法院才建立了违宪审查的先例。如今的联邦最高法院似乎完全忘记了这一点,也忘记了最高法院维护奴隶制的斯科特案判决曾经激化了奴隶制的存废之争并成为美国南北战争的导火索之一。
联邦最高法院这次运用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权修改的还只是各州的婚姻法律,但这已足以表明,如果联邦最高法院以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的名义制定一条联邦宪法,也没有任何机构阻拦得住。如果真到了那一天,联邦最高法院滥用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权的问题将非常显眼地展示在公众面前。作为一个具有保守倾向的国家,美国的法律需要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通过,如被总统否决则更是需要两院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为了保障宪法的权威性,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在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通过后再经四分之三的州批准;但是联邦最高法院,这个由非民选的法律专家组成的机构,竟然可以凭五比四的微弱多数变相制定宪法修正案!
谁来监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当然在中国式的行政化司法体制下不会产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次面临的问题,因为院长可以不签署这样的判决,或中途改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组成成员。但这并不是什么好办法,它的弊端比美国体制只多不少,中国最高法院自己也承认需要改革。理论上最权威的解决方式当然是举行一次全民公决,但是这样做的成本比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只会更大。比较便宜的方式,是通过修宪赋予最高法院判决的反对派法官以申请参议院就最高法院是否借释宪名义行使立法或制宪权问题进行表决的权利,如果参议院认为最高法院在行使立法或制宪权,就否决最高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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