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号-民主墙 王全鑫简介 王全鑫文章检索

 

 

强盗总是有理
——同中共讲理,必定以失败告终

 

王全鑫

 

    中共的司法早已失去民众的信任,众多群体事件和维权抗争就足以证实。尽管如此,仍然还有像我这样对中共抱有幻想、认为中共可能会改好的人傻乎乎地相信中共的谎话,同中共讲理,其结果是,无论你多么有理,必定以失败告终。
    中共在假惺惺地说民众维权的心情可以理解的同时,指责民众没有用合法方式。例如,四川省阆中市农民工讨薪被判刑游街示众,中共说农民工讨薪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用过激方式,要用合法方式。
    请问中共,农民工用合法方式能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吗?我用合法方式讨回自己的养老金了吗?
    现在,我就我讨养老金的经历证实,同中共讲理必定以失败告终,因为强盗总是有理。简单点说就是,我们比本公司相同条件的职工多工作7年多交7年养老保险费正式退休,每月养老金却少300元左右。我打民事官司,法院说不该它管;我打该它管的行政官司,法院说过期了;我要求责任者赔偿部份损失,法院又说一事不再理;我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说没有调取到法院的案卷而中止审查。总之,我没能讨回一分钱的养老金。
    下面是我用合法方式讨养老金的经历。
    我从1966年参加工作到2004年正式退休,一直都在水电七局工作,但水电七局给我们这批人计算出的养老金却比本公司相同条件(同时参加工作、工资级别等等待遇完全相同)1997年提前退休的少,即我们多工作7年多交7年养老保险费,每月的养老金反而少300元左右。在诉讼中弄清了由下面三部份组成:
    1、未按承诺,到我们退休时,把给退休了的已经兑现、没有退休的未兑现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基数。
    2、给我们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比按原来行业办法计算出的低,却未按国发(1998)28号文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
    3、给退休职工增发“统筹外费用”,只给1997年退休的增发而不给2004年退休的增发。
    经各种途径不断投诉反映上访信访,直到2012年11月水电七局才给了我书面《回复》,说我少拿养老金的原因是两者执行的统筹政策不同和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不同。我认为《回复》说的没有道理,在要求内部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我仍继续用合法方式同中共讲理,走诉讼之路。
    第一个是民事诉讼。我要求水电七局按照“相同情况的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晚退休的不低于早退休的”的原则重新计算养老金。依据:《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审认定“水电七局与养老金的计算发放已经没有关系和超过诉讼时效”;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以“养老金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超过诉讼时效与否不作评判”驳回我的起诉。
    第二个是仍民事诉讼。在我们多工作7年退休养老金反少的基础上,水电七局给1997年退休职工增发“统筹外费用”,而相同条件晚7年退休的职工分文没有。我要求水电七局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增发“统筹外费用”。水电七局辩解说:职工退休后,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因为“同工”的基础已经消灭了。
    各级法院均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我的起诉。
    第三个是行政诉讼。我要求省社保局按照“缴费年限与待遇直接关联,缴费时间越长,待遇相对越高”的国家政策重新计算养老金。依据:人力社保部副部长胡晓义的公开讲话和国发(1998)28号文。
    各级法院均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我的起诉。依据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事实是,水电七局从未告知我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保局和我应该找省社保局。在我不断投诉反映上访信访数年后的2012年7月4日,成都市社保局给了我《不受理告知书》,并说理由是我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市社保局而在省社保局,只有医保关系在市社保局。于是,我马上就去找省社保局,几经周折,省社保局给了我书面答复,说我的养老金依据水电七局申报的资料计算无误,并转告水电七局。随后,水电七局给了我《回复》。
    我是在民事起诉被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后的2014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的,所以我的起诉根本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注:省社保局给我书面答复的时间是2012年11月16日。
    中共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我再次到法院要求立案仍然被拒,理由是“原来不立案的现在仍然不立案”。
    有一点必须说的是,养老金原来由企业计算即行业统筹是民事行为,移交给社保局计算即社会统筹后就变成了行政行为。用没有建立社保体系前和没有组建社保局前制定的法律来处理我要求重新计算养老金,是不公正的。
    第四个是仍民事诉讼。鉴于我的养老金是水电七局一手包办和水电七局欺骗省社保局到我局讲解政策的带队领导,使我要求重新计算养老金搁浅,我以显失公平和水电七局存在过错为由,要求水电七局赔偿部分损失,即多为水电七局工作的7年算白干了、多交的7年养老保险费算白交了,只要求能享受到早7年退休的待遇。
    说明:记不清是哪年了,水电七局张贴通知,说某月某日成都市社保局将到我局讲解政策。在讲解现场,带队领导听了我的投诉后,不相信有多工作7年退休养老金反而少这样的事情,随即向水电七局社保处负责人熊小勇核实。熊没有否认我的投诉是事实,却说“他是提前退休的”。当时我误以为熊指的我是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便没有吭声。带队领导同熊小声交换意见后给我说,他们只是执行者,他们只有向上级反映。此后,我不断在市社保局网站上投诉,但无果。2012年11月底水电七局给我《回复》,说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是正退,与1997年搞“减员增效”提前退休根本不是一回事。这时我才知道我是正退,我才知道水电七局欺我不懂政策,竟当着我的面欺骗省社保局,使我要求重新计算养老金搁浅、使我寄希望于他们会“向上级反映”。
    在要求水电七局重新计算养老金一审败诉后,我到市社保局质问他们凭什么到水电七局作“只是执行者,只有向上级反映”的承诺,可市社保局说没有到水电七局讲解过政策……,直到最后,我才知道当年是省社保局到水电七局讲解的政策,受理我投诉的带队领导是行管处处长刘光明。因刘光明现在监狱服刑,我无法调查取证,便要求法院依职权找刘光明调查取证。
    一审认定我要求赔偿是重复起诉,以“一事不再理”判决我败诉。你看,连理也没有理过就“一事不再理”了。
    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认定我的起诉违反 “一事不再理”原则正确,但判决不当。认为“无需进行调查”拒绝找刘光明调查取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我的起诉。
    走完全部法律程序后,我就要求水电七局赔偿一案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针对二审认定构成重复起诉的三个条件,我向检察院提出不构成重复起诉的理由如下:
    1、后诉与前诉当事人不同。后诉(要求赔偿)的起诉对象是水电七局,前诉(要求重新计算养老金)的起诉对象是省社保局。我最初起诉水电七局要求重新计算养老金,是在水电七局从未告知我的养老金是省社保局计算的和应将省社保局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提出的,法院认定水电七局已经与养老金的计算发放没有关系后,我已改为起诉省社保局。
    2、后诉与前诉标的不同。后诉的标的为每月300元,前诉的标的为每月至少590元。依据:北京青年报2013年10月28日在《延迟退休五年到底能拿多少钱?》一文中说,平均月工资3000元,如果延迟5年退休,比60岁退休每月多拿622元;……并特别说明,计算出来的数据,肯定会比实际计发数额要低。
    3、后诉的请求与前诉的请求不同。后诉的请求是要求责任者赔偿部份损失,仅为少拿养老金的一半;前诉的请求是要求省社保局按政策重新计算养老金。
    检察院在受理两个月后给了我《中止审查决定书》,中止审查的理由是“尚未调取到法院的审判案卷”。至于何年何月才能调取到案卷并恢复审查,《中止审查决定书》没有说。
    一个明显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小案,经过区、市、省三级四家法院审查来审查去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审理,不算检察院的,仅法院就有2个判决和11个裁定,却没有一个提一下“多交养老保险费却少拿养老金”是否公平,中共的人民法院就是这样维护公平和正义的!
    总之,多工作7年多交7年养老保险费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养老金不高反低,既违反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又违反社会公平的原则,是中共利益集团对退休人员的赤裸裸抢劫。卖完国企卖土地,卖完土地就拆人家的房子卖宅基地,利益集团的贪婪是没有底线的。他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为抢国企就搞提前退休,为抢养老金就搞延迟退休……他们的强盗行径在中共司法的庇护下没有丝毫收敛,这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当年“总是有理”的墨索里尼被民众处决并被暴尸街头,我想,当今“总是有理”的强盗其结果不会比墨索里尼好到那里去,且为期不会太远。
    附:法院支持的强盗逻辑(判决书摘录)            
    原告认为其养老保险待遇计算错误或发放存在问题,应该将四川省社保局作为被告
    原告诉讼中认为的2004年退休金应该比同等条件1997年提前退休的数额高的问题,是由于两者指向的政策不同,退休待遇的计算方式不同引起的。
    原告简单的认为,自己比97年就退休的职工多工作了7年,自己的养老保险金就应该比他们高,他们有的自己同样应该有,被告水电七局认为原告这样的想法是不合实际的。
    如果原告在97年退休,他也可以享受该费用。原告没有在97年退休,所以就不符合享受该费用的条件。被告主张只有1998年以前退休的职工才能享受“统筹外费用”,而原告2004年才退休,没有资格享受“统筹外费用”。
    2016.07.12

 

分享:

相关文章
作 者 :王全鑫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6年7月13日16:59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