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问题应法律解决而非政治解决
李 仲
人们不仅不怀疑“六四”问题最终一定可以得到公正的解决,而且很多人,尤其是那些热切希望中国民主化并为之努力的人,更期待“六四”问题尽快地得到公正的解决并期望它成为启动中国民主化的突破口。毫无疑问,“六四”事件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块血凝的癒疾,不祛化,中国社会这个有机体的血脉就不可能畅通,生命将在不健康的状态下持续。然而,当我们把问题的焦点从“应该”转到“如何”上来的时候,我们会马上发现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可以这么说,有多少思考“公正”的角度,就至少有多少个答案。因此,目前我们在思考这个问题,恐怕不是去找具体的答案,也不可能找到具体方案绘制详细蓝图,而是去首先寻找隐藏在众多的角度中的共同原则,具体的方案只能等时机到来时在各个党派和力量的博弈中形成。
由于“六四”问题的复杂程度,我认为解决“六四”问题并非试图推动政治改革的政治人物---中共的或反对派的---的首选突破口,“六四”问题的解决更可能是民主化的结果,而不是民主化的前提或突破口,但是它极可能是而且民主化过程启动后的首批结果。设想,那个时候政治刚刚开放,反对派政治人物已经可以合法公开参政,但是专制统治还有余威,原体制内的人物仍然占着巨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法治体系刚刚开始萌芽十分嫩弱,“六四”受害者家属,89民运的参与者以及致力于转型正义问题的各界人士把解决“六四”问题推到政治话语的中心,朝野政治人物开始着手将该问题纳入他们的议程,那么,理想地讲,他们应该遵循那些原则呢?
以我浅见,如下几条应该成为他们的最大公约数原则:
一、解决的方式要尽量减少社会成本;
二、要伸张正义,即有罪者得惩罚,受害者得抚恤;
三、要有利于法治的建立;
四、要避免新的政治迫害,有利于政治和解;和
五、要有利于消除另一个“六四”发生的制度根源和思想文化根源
基于以上原则,有几个策略值得那时朝野的政治人物--尤其是当政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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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就“六四”问题放宽言论尺度,进行民间预热。这样既可挖掘单纯的政府机构无法搜寻到的真相,同时从民间吸收解决问题的智慧和推动方向,形成大致的朝野共识,而又可不让事态一下走向急于清算的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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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急于做政治结论,甚至永远不做政治结论,而是在民间预热的基础上适时建立有公信力的“六四”真相调查委员会,或转型正义委员会,或真相委员会(南韩,南非就是这样做的),使整个程序独立于政治干扰而权威化,同时为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解决问题建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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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六四”问题的解决法律化而非政治化,把抚恤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惩治责任者纳入整体民主化中的法治化过程中去,由法院基于真相委员会的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的证据证言进行公开、独立的审理判决。
这样做的好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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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避免“六四”问题的解决成为又一轮政治上一派倾轧另一派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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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抚恤和惩罚都有统一标准,使结果具有公信力,避免“六四”解决产生新一轮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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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在民主化初始阶段树立法治精神,为全面法治化创立良好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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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党和政治组织可对“六四”问题做出各自的政治结论,但是政府只对“六四”问题做司法结论不做政治结论,政府不树“六四”英雄,也不钦定“六四”罪人(台湾这样做的),一切结论由独立的法院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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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道歉谢罪,树碑、建公园或纪念馆(台湾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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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赦免罪人,实现政治和解(南韩,南非这样做的)。
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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