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只病毒的走向与中国人民的出路
——向身处病毒侵袭下的全国军民的呼吁
《三略》有言:“夫能扶天下之危者,则据天下之安;能除天下之忧者,则享天下之乐;能救天下之祸者,则获天下之福;”
当下,为祸中国大陆者,新型冠状病毒与中共病毒。能除此祸害大陆之二病毒者,我中华民族必使其享万世之尊荣。
试揣不敏,以《 两只病毒的走向与中国人民的出路》为题,陈述中国大陆的危殆状态与转危为安的方略。全国军民、海内外仁人志士能从中获得转危为安的一致认识。从而一致行动,产生清除两只病毒的强大力量,民众与国家转危为安、转祸为福能成为现实。
第一只病毒,新型冠状病毒。自从此病毒开始感染人到现在,近三个月时间。其人工智能的特性暴露无遗,主要有三方面的表现:
一、隐蔽性强(潜伏期长)。
二、传染性强(病毒在不到两个月时间,肆虐达到全中国。余威波及世界20多个国家)。
三、感染此病毒后,人是被自己杀死的。(病毒刺激人体的免疫系统,免疫系统产生过激反应而攻击人体正常组织,正常组织被破坏到不能恢复的程度,人就死亡了)
从以上三个表现来看,新型冠状病毒对人攻击的人工智能化表现,用军事术语来表述就是,“出其不意 ,攻其不备;兵贵神速;离间瓦解”。新型冠状病毒攻击人类的方式及传染人群的走向不会改变(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相应地,应对这种战术的策略必然是“以静制动”。关于“以静制动”的具体措施,在后文有详细陈述。现在必须先将第二只病毒的特性剖析清楚,才能统筹地运用“以静制动”与“以动制静”的策略。
第二只病毒,就是中共专制势力。称中共为病毒,绝非纯粹感情宣泄。中共历史上的种种诡诈与血腥的行为,暂时不一一列举。看中共在应对这次瘟疫的所作所为,就可以一句话概括:中共专制势力是病毒的同盟者。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共势力隐瞒瘟疫爆发的实情近两个月时间,不论其主观目的为何,这在客观上加强了病毒的隐蔽性。
二、在病毒的扩散引起世界各国警觉后,中共不得不宣布中国大陆有瘟疫爆发。然后,中共各级势力在全国各地几乎是同一时间,封省、封市、封镇、封村。家庭、个人被画地为牢,而丧失持续生存的能力。中共对此视而不见,无任何经济救济,任人民自生自灭。如此,人民生命遭受中共的威胁,要超过病毒对人民生命的威胁。
三、在病毒仍然肆虐全国之际,中共高层命令全国各行各业恢复生产。不论其主观目的为何,这种做法在客观上是,将民众置于被病毒侵袭的境地而任其自生自灭。
从中共在应对病毒肆虐的三种表现,可以对中共的本质下一结论:中共以国家为私产,视人命如草芥。而其狡诈的行为与病毒无异。
其始,中共以“消灭私有,实行公有,按需分配”为虚假公意,进行“化私为公”。而实际结果是共产党窃据了全国所有资源。之后,又以“少数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多数人后富起来”的虚假承诺,进行“化公为私”。而实际结果是,以红二代、红三代为代表的权贵,利用权力垄断与市场垄断,窃据了全国85%的财富资源并转移海外。经中共集团反复欺骗、掠夺70余年,中国大陆已经到了民穷财尽的地步。病毒侵袭人体细胞的过程也是一样。病毒先以有利于细胞的虚假外壳,欺骗细胞膜而进入细胞。然后又欺骗细胞器,将病毒带入细胞核,进而困住整个细胞意志的表达。病毒得以利用细胞内物质,无限制地复制自身,直至耗尽细胞内物质,导致细胞解体死亡。
中共的本质特征与病毒一致。因此,中国大陆走到民穷财尽的境地是必然的。
中国大陆在民穷财尽的处境中,又遭遇新型冠状病毒的侵袭,必须应用雷霆手段才能转危为安。
现在详细陈述应对病毒的“以静制动”的措施。
一、将红二代、红三代为代表的权贵资本全部没收,用作抗击病毒与救济民众的资金。(如何应用“以动制静”的策略,使权贵资本束手就擒。在后文详细陈述)
二、除了与医疗、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相关的行业外,全国其他行业放假两个月,从业人员自愿居家隔离,以躲避瘟疫侵袭。军政府给予国民每户每天100元的经济救助,为期两个月。(以5人/户为标准,根据每户人口的多少,具体发放救助金在50元/天至120元/天之间)。
三、处于放假停业的企业、工厂,可停发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以维持企业的后续生存发展。
四、对于在瘟疫流行期间,不得不开业生产的企业,军政府根据防控疫情的需要,派专业人员向生产企业发放防控物质、讲解防控方法。为企业制定“疏散性作业、降低生产规模”的硬性法规。不符合防控条件的企业,禁止开工生产。
五、军政府为各地医疗机构提供医疗、防控经费。
六、军政府对生活必需品、医疗物质、防控物质作保障性供给。(国内生产不足,则组织企业向国外购买)
七、军政府为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防控物质的协助,使生活必需品能够到达民众居住的社区、村落进行正常交易。
现在陈述“以动制静”的策略,用以没收权贵资本。
先简短地陈述中国大陆当下的民生状态及影响,和国际环境及趋势。上文已述,中国大陆经中共病毒式的欺骗与掠夺,已经到了民穷财尽的境地。中共病毒式的欺骗与掠夺,同样侵袭国际社会二三十年。当下国际社会已经觉醒,在政治、经济上对中国大陆的孤立已经开始。一言以蔽之,中国大陆民穷财尽得以改变的内、外途径皆以堵死。民穷财尽,则行政、军队的财政来源枯竭。如此,人出于求生的本能,民变、兵变、政变等无序革命的状态将会相继出现。国家将陷入“人与人为战”的普遍战争状态,秩序荡然而人人自危不可终日。唯有红色权贵团伙能携巨量财富,逃往海外而逍遥法外。
面对这种危险趋势,未雨绸缪,运筹帷幄使危险趋势转危为安,先知先觉之天职也。
一、以省区为单位建立军政府,以《中国政治变革方略》及军政府抗击病毒、救济民众的措施昭告全国。凡赞同军政府抗击瘟疫措施,并有实行的勇力者,皆可加入军政府。凡加入军政府者,必须按照宣誓仪式宣誓加入军政府,并按照组织法行动。(宣誓仪式、内容及组织法内容附录在本文之后。)
二、军政府以《中国政治变革方略》昭告全国,并向世界各主要国家政府陈述说明。以获得民众拥护,及得到国际社会承认并支持。如此,我收回中国权贵的海外资产就顺理成章了。
现在对以上两条作出简短的解释说明。
一、群体要行动有力量,必须有群体认同的共同目标和井然有序的组织,以使群体的力量大于单纯个体力量的叠加。所以用宣誓与组织法来确定群体目标和强化组织行动力。以《中国政治变革方略》及军政府抗击瘟疫、救济民众的措施昭告全国,在于使军政府有源源不断的人力支持。
二、军政府以《中国政治变革方略》向全世界作出声明,在于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并支持。国际社会对我的认可,是我革命成功的关键。国际社会认可我之革命,纳我于民主阵营,则协助我收回中国权贵的海外资产是举手之劳。对我提供其它的援助,也是事在人为了。反之,若我不事先声明,则国际社会可能视我为野蛮革命,我胜败难定矣。
面对即将到来的无序革命危机,民众、军队中的先知先觉者,如能按照我民国志士所规划的《中国政治变革方略》进行宣传、行动,全国民众必然应声归往而协助军政府行动,我海内外仁人志士也必然以《中国政治变革方略》为依据服务于军政府。如此,不但个人能转祸为福,并且能扶中国之危而据中国之安,除中国之忧而享中国之乐。如此,立功当代,传于后世,万世景仰。
反之,民众、军队中的先知先觉者,如果对因民穷财尽而将引发的民变、兵变、政变等无序革命的危险视而不见,坐等无序革命的爆发,则必然会身处人人自危中而生死难料。祸至身而悔之晚矣。
现将《中国政治变革方略》中关于军政府具体行动步骤的内容附录于此,各地军、民照此执行。各地军、民也以此为相互支持与相互约束的依据。
《中国政治变革方略》中关于具体行动步骤的内容包含于以下三个篇章中:《光复民国革命宣言》、《军政、训政、宪政讲解》、《三民主义、军政、训政、宪政总论》。分别表述如下:
2 光 复 民 国 革 命 宣 言
观世界各国民主历程,无不以革命为前提,亦无不有反复之经历。中山先生有鉴于此,规划革命建设之期为三: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政”以绝反复之患。中山先生见“民生危机、经济革命”于未萌,倡民生主义,以绝阶级战争之源。存亡续绝,继往开来,使本民族卓立于世界,中山先生之志也,亦民族之志也。三民主义,倡于中华大地四十余年,三政逐步施行十余年,政治、经济之成就斐然。本可即步宪政之期,以收全功,不幸俄匪、日寇酿内患、外患于中国。致使大陆共和,亡于国际共产,诚可哀也。学士闻之而“叹惋”,志士见之而悲愤。
哲人有言:两军相争,哀者胜。骄兵必败。何则?以发愤之志,击惰怠之意。胜败可以先决矣。星火燎原,在于势也。势在必行,不得不然。观红色极权统治大陆六十余年之经历,骄奢淫逸无以复加。致使经济凋弊,民生困苦,政治黑暗,民众之个体,随时可临不测之渊,人心思变,与日俱增。专制统治分崩之势,日益显露。唯靠其伪诈蒙蔽与恐吓之威,维持日薄西山之统治。在此统治之下,民众不能不愚昧冷漠而敌视文明世界。民众观念之落后,有甚于清末。专制统治之暴虐顽固,有甚于满清。非革命不足以荡涤专制,非训政不足以扫除愚昧,非宪政不能步民族国家于正途。三民主义乃我民族国家之大愿,三政之步骤乃我民族国家之坦途。为民前锋,步国家于正途,处民众于安乐之境,先知先觉之天职也。兹就三民主义,军政,训政,宪政之梗概述诸于檄文,倡导于天下。仁人志士见之则聚,后知后觉闻之则传,普通民众见之,则云集响应。受胁迫而从恶者,闻之则改邪归正,弃暗投明。同时并起,以收全功。
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专制势力,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一、对于专制势力,其能识时务,顺潮流而归顺民国,举青天白日旗而宣誓效力民国者,赦其既往之罪,督其戴罪立功,于所辖区域宣传并执行三民、三政。阳奉阴违及负隅顽抗者,杀无赦。军政府于所辖区域及全国各地,宣传革命军之主义,取得民众理解而助革命。
二、经济方面,对于专制势力所聚敛之国家财富、贪官污吏所搜刮民众之财产,悉收归军政府调度,其半用于军政府力量维持,以扫除专制势力。其半用于民生保障,以救民众于穷途。对于贫、病、失业之民众,军政府尽其财力救济之。对于实行此经济调度之障碍,军政府用兵力扫除之。权贵资本若能弃恶从善,配合经济调度,军政府则保障其人身及合法财产安全。暗结势力以拒义师者,杀无赦。权贵资本之范围:籍土地买卖所窃据者,所谓国有企业者,官商勾结垄断市场所聚敛者。具体领域包括,强征民有之土地、房地产、石油、石化、电力、通讯、彩票、国有铁路、公路、资本市场等等,凡专制权力染指利益瓜分者,皆是也。
三、对于因专制统治所造成的道德沦丧、社会堕落,军政府以强力矫正之。如黄、赌、毒,坑、蒙、拐、骗,军政府用兵力扫除之,严峻之法以制裁之。
四、自此宣言发布之日起,民众获得“伸张自然正义”之权力。民众凡遇官匪一气之压迫、贪官污吏之勒索,皆可格杀勿论。革命军尽保护民众之责。
综合而言之,军政时期之目的:聚合一切力量以消灭专制。
训政时期,经过军政时期,社会秩序稳定,经济秩序井然有序,政令达于全国,即进入训政阶段。训政时期之目的,在于使民众获得“自由、平等”之观念,即国民之资格。观念之形成,直观使然也。舍此之外,无有它途。
一、政治方面,建设地方自治。以县为自治的基本单位,赋予民众平等的民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法律权、复决法律权。凡达到成人年龄,皆具有此四大民权。民众自由选举县议会议员以制定本县之法律、选举县长以管理本县之行政。民众对于已选举出之议员、县长,有罢免之权。罢免案,达到法定人数通过,罢免议员、县长即生效。民众之个体,有提出法律案之权,亦有复决法律之权。对于民众所创制、复决之法律,达到法定人及法定人数签名通过,议会得无条件通过该法律之存、废。(法定人,如农业法,则农民为该法之法定人。商业法,则该商业参与者为法定人)
二、对于有志于公职之个人、团体、组织、党派,必须经考试院考试合格,并宣誓效忠民国者,始有候选公职之资格。考试之内容,民国政体之运作、各职能机关之组织及权责、议会议事规则等等公器运作细则。对于反对民国体制之个人、组织,军政府取缔其组织,以叛国罪制裁组织之人。
三、经济方面,实行“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民生主义经济政策。预期效果有二,1、公、私分明,公、私相济,公私融洽。2、社会保障体系有充足的财源。
处民众于经济独立、经济立足点平等之地位。造成民众经济自由、平等之事实。详细论述在民生讲解及三政讲解。
四、民众于民权方面,得到“自由、平等”之行使。于经济方面,处自由、平等之地位。民众“自由、平等”之观念因之而成。公职人员获得行使公职之知识及训练。二者齐备,建成完全自治--共治团体,县治。
五、县治团体完成,每县选举一名代表,组成国会。国会内互选产生立法院,制定宪法及普通法律。国会选举总统,总统任命行政院长而组织行政院。大法官,得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而产生,进而组织司法院。总统提名监察院长人选,经司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进而组织监察院。总统提名考试院院长人选,经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进而组织考试院。
国会代表国民,操四大民权,行使政权。五院,平等相待,协调而行使治权。国会“四权”之行使,及五院之组织之相互关系,论述在民权讲解。宪法制定通过,五院组织完成,即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
训政之目标,概而言之,即光复民国、经济平等。遵循中山先生缔造中华民国之宏愿擘画也。
宪政时期,宪法制定通过后,在宪法框架下,中央政治、经济政策,待五院之运筹,取决于国会。地方政治、经济之治理,取决于地方议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遵从宪法之划分。
综上所述,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军政,训政,宪政之目标为,消灭专制,光复民国,经济平等。为整合众力,锐其前锋,必建立革命军之秩序,为革命建设之稳固大阵营。
军政、训政时期,革命党有主导之权。革命党,以“三民、三政”理念,固结本党,吸纳它党及革命志士。以理念相互扶持,相互督导。以约法成革命建设之大功。训政时期,规定军政府之权力与义务,指明民众之权力与义务。政府与民众,共行约法之轨道,期于宪政之完成。
一、凡于军政府成立之前,抱三民主义之宗旨而进行革命之革命军,为革命先行者。凡于军政府成立之后,附和革命而进行革命者,为革命后行者。后行者,服从先行者。先行者,指挥后行者。
二、革命先行者,对于附和革命者,有考核之权。先行者以“三民,三政”理念,考核后行者,根据其对理念认识之程度,定其革命之真伪。真革命者,即进入先行者队伍。军政府以兵力扫除伪革命者。
革命建设时期,乃破旧立新,新旧并存之非常时期,非常之建设,必待非常之认识。“三民,三政”乃中山先生鉴于历史经验,顺应世界潮流而擘画也。我民国志士根据现实需要,而更新“三民,三政”之内容,以适现实之政治转型。对“三民、三政”理念之认识程度及认同程度,是非常时期建设能否成功之关键所在。必就建设人员之组织次序预先筹划之。
一、凡于军政府成立之前,持有“三民、三政”理念,并切实宣传于民众者,为先知先觉者。凡于军政府成立之后,附和宣传“三民、三政”者,为后知后觉。后知后觉者,服从先知先觉者。
二、先知先觉者阐述政见,鉴别后知后觉之认识程度,确定军政府内建设人员之职位。
政治转型之过程,新旧并存,革命、建设并驾齐驱,始能成破旧立新之大功。革命军起,从民望,顺潮流,一往无前,非达革命建国之目的不止。革命军所到之处,一切苛政、恶法悉并废除,消灭“众暴寡、强凌弱”之官、匪恶势力,打击市场垄断之行为。对于官商勾结,夺民之利者,官商皆获其应有之罪,民众皆复得其应有之利。没收贪官污吏之所得,救济民众民生之困厄,使善恶皆得其所。以三民主义,重建庄严华丽之中华民国。社会各界、士、农、工、商,当识中山先生之告诫:“顺潮流者昌,逆潮流者亡。”各尽所能,助革命之成功。共享正义、和平、安乐之社会环境。
光复民国革命军政治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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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光复民国革命军仪式、誓词
仪式:
二、三意气相投之志士在场,面对青天白日满地红之国旗,庄重诵读《光复民国革命宣言》一遍。默忆《光复民国革命宣言》之方略十分钟,置《宣言》于桌案,按右手食指印①于《宣言》之落款处——“青天白日旗”之印章旁。然后,右手抚按其上,仰望“青天白日满地红”之国旗,庄严宣誓,以示矢志不渝。
誓词:
时值中华大地政治黑暗日益加深、国计民生日趋困顿、社会人心日渐堕落之际,为救民众于危难之境,建自由、平等、博爱之中国社会,我志愿加入光复民国革命军。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革命奋斗之目标,铭记于心,宣传于众,上下一心,发展、凝聚革命军队伍。以“军政、训政、宪政”为革命行动之步骤,与革命同志一致行动,同进退,共荣辱。一往无前,至中华民国重新屹立于中华大地,而后与民同乐。
自由之花,烈士鲜血而成。我自加入光复民国革命军之日始,怀“人固有一死”之意识,以进入“光复民国忠烈祠”为生命之归宿,以激励同志、灼照后世。
特此宣誓,以示革命理念与革命精神,至死不渝。如有违背,甘受革命军军法处置。
②(签名、指印)宣誓人:
②(签名、指印)同志见证人:
年 月 日
① ② :特别说明,指印必须按中空指印。其法,以大小适中之透明胶粘贴于指端指纹中间,然后按指印,即为中空指印。如此,可防止万一指纹泄露身份信息而为敌所获。为安全起见,签名,当签与身份证相异之代名称。
为适应军事行动的坚韧性、保密性、一致性及应对的快速性,制定光复民国革命军中央委员会组织法。
光复民国革命军中央委员会组织法
组织原则:
一、原则领导
二、一元领导
三、民主领导
一、原则领导
1、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目标,及军政、训政、宪政之行动步骤为领导、服从之最高原则。上至委员长,下至士兵,以三民主义之目标及军政、训政、宪政之行动步骤为领导、服从的第一依据。违背第一依据,则上级无领导之权力,下级无服从之义务。
2、上至委员长,下至士兵皆以“三民、三政”理念相互督导,相互扶持,一致行动。如有违背者,全军共击之。
二、一元领导
采用七委员制,七名委员选举产生委员长一名。
1、委员长任命军事参谋长一名,负责军事行动决策参谋。
2、委员长任命政务部长一名,负责战时所辖区域政治、经济政策筹备。
3、委员长任命宣传部正、副部长各一名,分别负责国内、国外宣传。宣传部副部长兼任海外筹款宣传工作。
4、委员长任命情报部正、副部长各一名,情报部长负责侦察国内情报。情报副部长负责侦察海外情报。
5、委员长对所任命之官员有罢免权。
6、委员长兼任光复民国革命军军长,执掌军法,令行禁止。对军事行动决策、政务决策有最终决定权。
三、民主领导
1、委员长有连续两次军事行动决策失误,或连续两次政务决策失误,委员会有罢免委员长之权,委员长引咎辞职。委员会重新选举委员长。
2、选举办法:各位委员论述对“三民、三政”之认识,提出实行“三民、三政”的可行性方案,依次接受其他委员咨询,两轮咨询完毕,即进行选举,产生委员长。
3、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者,由该委员所任职务之属员替代该委员选举。
各地方仿此组织法原则,组织“光复民国革命军地方委员会”,以期收“如臂使手、如手使指”之效。而为摧毁共产党腐朽统治、解救民众之利器。
光复民国革命军中央军事委员会
2016年10月10日
7 军政,训政,宪政讲解
现在讲解“军政,训政,宪政”为转型必由之路。
人之行为,意识先行。意识到此“行为”有利于我,则行之;意识到此“行为”有害于我,则不行之;认识不到此“行为”之利害如何,则犹豫不决;认识到此“行为”可以事半功倍,则欣然行之;认识到此“行为”事倍功半,则懊悔“思之不详”。 有鉴于此,一人行为之原因及原因与结果之关系,必有清晰的认识,才能为我们的“行为”作正确的指导,从而达“趋利避害”与“事半功倍”之行为目的。人之行为,原因有二:意志与认识。意志,具体到某一行为,则为行为之目的---利我之目的。认识,指示到达目的之路径。认识,则有正确、错误之分。从而产生两种相反的结果:能够到达目的与不能到达目的。正确之认识与错误之认识,何以生?“认识”之来龙去脉可以明之。认识,始于直观,存于抽象概念。直观生观念,有偏、全之分,无正误之别。抽象离开直观而生概念,有正、误之分。如此, 人之知识,分为两种:一直观的知识,一概念的知识。直观的知识,由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之知识,则理性之作用也。理性之作用在于,在直观已形成观念之基础上,将观念转变为抽象概念,并分合各种不同概念。制图如下【1】,以明人行为之原因与结果之关系。一言以蔽之,观念乃概念之源。事实变,则观念变;观念变,则概念变。此认识之必然路径也。舍此路径,则谬误横生。大多数错误,是由颠倒此“认识路径”所致。即以概念证观念,以观念证事实。概念之变,后于事实之变。以已定之概念推断可变之事实,则结论为先前确定概念时之事实,与此时之事实,必不符。直观与抽象,相互之优劣,彼此之长短,在讲解民权主义时,已作详细论述。总而言之,认识之正确路径为,由直观产生观念,抽象而固定观念,而成概念。由概念而构概念系统,即理论体系。反之,则谬误滋生。政治观念亦然。
人与人之关系,在事实上有“平等”之关系与“不平等”之关系。人之自由状态及“平等”关系,在讲解民权主义时,已作详细论述。现在论述,“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观念之源及因此产生的政治建筑。人在形质上,大、小、坚、脆,不等;人在认识水平上,有高、低不同;人在品性上,有善、恶、正义之不同。普通民众对人之“不平等”形成一俗语曰:十指有长短。知识界名之曰:人有贤、愚、智、不肖。人与人之关系曰: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贤、智治愚、不肖。人观察天、地:天高而无际,云行雨施、寒来暑往皆行于天而施于地;地广漠无极,静而载物无限。而生“天高地厚”之观念。天行健而生物,地静止柔顺而养物。天高远而地卑近,而生“天尊地卑”观念。天地上下之关系曰:下以承上,上以卫下。源于直观而有“人生而贤、愚、智、不肖”不等之观念。贤、智必有极,曰:大贤大哲。臣民命之曰:天子。天子者,天生地长,集天之大智与地之厚德。天子,临天下,治万民。其治民之法,以人“贤、愚、智、不肖”之不等,而定“三六九等”之序而相承相治。此上下相承相治相保之制度,就是专制政治制度。等级专制制度既成,则其为客观形态也。民众生于其中,长于其中,耳濡目染,直观此形态,则“人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观念不教而知,不教而能。有此观念,则民众之言,必赞上下相治之序。民众之行,必顺贵贱相承之制。此水到渠成,自然而然之势也。而其中之因果关系则甚为简单,也甚是坚固,曰:不自由、不平等之事实,生“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观念,“不自由、不平等”之观念,造“不自由、不平等”之客观政治建筑,客观“等级政治建筑”,又生“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观念。如此互为因果,牢不可破。此即“什么样的人民,产生什么样的政府。什么样的政府,产生什么样的人民”之谓也。此诚一坚固堡垒也。然另一性质相反之坚固堡垒亦存于世间。曰,民主政体。究其所以如此,亦如专制堡垒。而其因果关系之内容则相反,曰:自由、平等之事实,生“自由、平等之观念”;自由、平等之观念,造“自由、平等之客观政治建筑”。客观“民主共和”之政治建筑,生“自由、平等”之观念;自由、平等之观念,进一步完善“自由、平等”之政治建筑。如此,因果循环,亦牢不可破。此二堡垒,欲破此而立彼,其道如何?曰摧毁专制建筑,以绝“生而不自由、不平等”的观念之源。建“自由、平等”之事实,以生“自由、平等”之观念。“自由、平等”之观念,存于头脑,践于言行,则“民主共和”之政治建筑,不速而致。
摧毁专制建筑之期,为军政时期。军政阶段,之所以不可避免,在于“专制堡垒”有其内部“因果关系”相互支撑,不会自行了断。必须“先知先觉”者,来斩断此恶性循环。
造“自由、平等”之事实的时期,为训政阶段。训政阶段,之所以必不可少,在于专制建筑虽倒,而民众“生而不自由、不平等”之观念依旧。观念依旧,政治建筑也将依旧,即复辟。有训政 ,以成观念之变,则政体无有反复之患。
自由、平等之观念已成,民众践于言行,组织地方议会,以决地方之事。组织国会,以定国家之事。此宪政告成之期。
现就“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之内容,作出原则性的阐明,在此原则框架内,各地因地制宜,践行具体内容。
军政时期,摧毁专制建筑。专制建筑之内容,上下相治之序、贵贱相承之制也。摧毁此“上为下本、贵为贱仪”所构之权力体系。及受其权力体系控制的社会次序,一并摧毁,使其瓦解,归顺民国。负隅顽抗者,杀无赦。此政治方面也。经济方面,专制权力所聚敛之国家、民众之财富,悉收归军政府,由军政府调度,一半用于军政府之力量维持,一半用于民生改善。对于因专制统治力所造成的,社会财富分布两极分化。军政府衡量其“公、私之度”,取其公有部分,用于民生保障。军政,训政二阶段,实行民生主义之经济政策。孙中山先生名之曰:平均地权,节制资本。预期之效果:公、私分明,公、私相济,公、私融洽,详细论述见民生讲解。
经过军政时期,社会秩序稳定,经济秩序井然有序,政令达于全国,即进入训政阶段。训政时期之目的,在于使民众获得“自由、平等”之观念,即国民之资格。观念之形成,直观使然也。自由、平等之观念,必由直观“自由、平等”之事实,始得形成。舍此之外,无有它途。民众“自治”个人之事,即“自由”之事实。民众“共治”众人之事,即“平等”之事实。个人之事与众人之事,其名虽可分,其实则不可相离而存。原因在于,人--集自然人与社会人于一身,不可相离而存。详细论述见民权讲解。自由与平等,皆见于可直观之事实,在于确定“自治体--共治体”之大小。自治--共治之单位越小,则自治程度越高。自治--共治之单位越大,则共治程度越高。从“自由、平等”之可直观性,及国家大小,综合权衡,以县为“自治--共治”之基本单位。县之内,行直接民权。民众皆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选举议员,制定县法。选举县长,执行县法。制法与执法,相互联系与区别,见民权讲解。民众对于已选举出之议员、县长,有罢免之权。罢免案,达到法定人数签名通过,罢免议员、县长即生效。民众之个体,有提出法案之权,亦有复决法律之权。对于民众所创制、复决之法律,达到法定人及法定人数签名通过,议会得无条件通过该法律之存、废。(法定人,如农业法,则农民为该法法之法定人。业法,则该商业参与者为法定人。此政治方面之内容。经济方面,实行民生经济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民众处于“自由、平等”之经济地位。军政府对于“县治”,行训导之权。训练,督导一县之内,“自由、平等”成为事实。政治方面,凡竞选议员、县长者,皆受政府之训练,经考试院考试合格,始具备成为议员、县长之资格。训练,考试之内容,<民权初步>,<议事规则>,<国家体制运作详细规则>。预期效果,自由议事、平等制法。经济方面,中央政府督导“县治”政府,实行民生政策,扶助地方财政。预期效果,民众经济独立,处于立足点之“自由、平等”地位。
经过训政阶段,县成为完全自治体。每县选举代表一人,组成国会。国会内互选,以组织立法院,制定宪法。国会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皆得总统提名,或经立法院同意,或经司法院同意而组织之。详细论述见民权讲解。宪法制定完毕,总统选举完成,五院组织建立,军政府即解职,授政于宪政政府。此宪政开始之期。
为便于直观“三政”之历程及内容,制图如下(3)。
有一点,必须陈述明白。就是军政府主导“军政、训政”二阶段的合法性是什么?先引述孙中山先生,对人的认识:“我对于人类的分别,是何所根据呢?就是根据于各人天赋的聪明才力。照我的分别,应该有三种人:第一种人叫做先知先觉。这种人有绝顶的聪明,凡见一件事,便能够想出许多道理;听一句话,便能够做出许多事业。有了这种才力的人,才是先知先觉。由于这种先知先觉的人预先想出了许多办法的。做了许多事业,世界才有进步,人类才有文明。所以先知先觉的人是世界上的创造者,是人类中的发明家。第二种人叫做后知后觉。这种人的聪明才力比较第一种人是次一等的,自己不能够创造发明,只能够跟随摹仿,第一种人已经做出来的事,他便可以学到。第三种人叫做不知不觉。这种人的聪明才力是更次的,凡事虽有人指教他,他也不能知,只能去行。照现在政治运动的言词说,第一种人是发明家,第二种人是宣传家,第三种人是实行家。天下事业的进步者是靠实行,所以世界上进步的责任,都在第三种人的身上。譬如建筑一间大洋楼,关于各种工程材料都要通盘计算;等到通盘计算好了,便绘一个很详细的图,再把那个图交给工头去看,等到工头把图看清楚了,才叫工人搬运材料,照那个图样去做。做洋楼的工人,都是不能够看懂图样的,只有照工程师所绘的图,吩附工人去砌砖盖瓦。所以绘图的工程师,是先知先觉。看图的工头,是后知后觉;砌砖盖瓦的工人,是不知不觉。现在各城市的洋楼;都是靠工人、工头和工程师三种人共同出来的。就是世界的大事,也都是全靠那三种人来做成的。但是其中大部分的人都是实行家,都是不知不觉,次少数的人便是后知后觉,最少数的人才是先知先觉。世界上如果没有先知先觉,便没有发起人;如果没有后知后觉。便没有赞成人;如果没有不知不觉,便没有实行的人,世界上的事业,都是先要发起人,然后又要许多赞成人,再然后又要许多实行者,才能够做成功。所以世界上的进步,都是靠这三种人,无论是缺少了那一种人都是不可能的。现在世界上的国家实行民权、改革政治,那些改革的责任应该是人人都有份的,先知先觉的人要有一份,后知后觉的人要有一份,就是不知不觉的人也要有一份。”
----《孙中山选集》
稍有阅历的人,就会认同这种“人”在天赋上的认识能力及行为能力上的差异。有此差异,则三、五人同行共谋一事,则“三种人”必须并且必然处“头脑、四肢”之不同位置,各尽所能,以谋“一事”之成功。“共识”之产生,第一种人“提议”,第二种人“附议”,第三种人“附和”。
第一种人与第二种人,造成舆论形式。
第三种人“附和”舆论形式,造成客观形式。
先知先觉者,观古今之变,知世界之潮流,鉴中外变革之利弊得失,思之稔熟,筹之有素,而后订为革命建国方略。后知后觉者见之,宣传其理想,输灌于人心而化为常识,不知不觉者,随常识而行,则其离实行也近。从理想到实行,“知”贯穿于始终。教人以“知”,必有其方法与步骤,简而言之,先知者训练后知者。后知后觉者,学而知之。不知不觉者,行而习得之。一群之中,以少数最良之心理,策其群而进之,使最宜之治法适应于吾群,吾群之进步适应于世界,此先知先觉之天职也。此先知先觉者,主导“军政,训政”二阶段之合法性也。凡赞同三民主义之目标,及“军政,训政,宪政”之步骤,决计而行之者,组建军政府,即拥有合法性。应当仁不让而实行之。军政府之间,以“目标与步骤”之共识,约法以相互支援。背约法者,同志共弃之,天下共击之。凡否定三民主义之目标及“军政、训政、宪政”之步骤,而割据一方者,不论其说辞如何,必专制残余也。天下共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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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转型之过程,简而言之就是“破旧立新”。而“破旧”之功非一朝可尽,“立新”之业非一夕而成。故破旧立新的过程也是新旧并存的时期,即过渡时期。为使过渡时期井然有序而不致于反复,必须在破旧立新之际,施行转变民众政治观念的措施。故施行军政以破坏专制建筑,训政以建设地方自治而转变观念,宪政以建设上层建筑为政治转型必由之路
军政,训政,宪政为中国政治转型必由之路,事理之必然也。但遵循事理而具体执行军政、训政、宪政的效果,又由人的因素决定。人的因素包含两部分:品性和理性能力。如果人的品性为恶,则有阳奉阴违的行为结果。如果人的认识能力低下,则有南辕北辙的行为结果。如此,政治转型的结果难测也。
人的品性之难测与理性能力参差不齐,皆不可变更之事实。因此,必须确立客观的政治行为标准,而为政治转型的工具。有此标准来判断并约束众人的行为,则阳奉阴违及南辕北辙的行为不能发生。
制定政治转型时期全国军民的行为准则,概括地表述就是,过渡时期共同约法。共同约法的具体内容体现在《告全国人民书》、《光复民国革命宣言》、《光复民国革命军组织法》、《告世界人民书》、《于海外为革命筹款书》等等。以此申大义于天下,自由世界必能知我而助我。我仁人志士亦能以此一致行动,同进退、共荣辱。
违背共同约法者,同志共弃之,天下共击之。具体以《革命军组织法》来表述,如果革命军内部上级的行为违背共同约法,则下级根据《组织法》第一条,表示不服从而另立上级。如果革命军内部下级的行为违背约法,则上级根据约法及军法给予制裁。如此,革命军必能上下一心、上下一致行动。
有人以共产党阳奉阴违而得专制中国大陆,认为约法无约束力。恰恰相反,共产党极权专制正源于共同约法。这个共同约法就是共产主义理念。共产主义的理念是阶级斗争、消灭私有、实行公有。共产主义导致的极权专制是理念的专制,现将共产主义导致极权专制的理由表述如下:
消灭私有,实行公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无不欣然向往如此之社会。此众人之意志趋向也。
但消灭私有,则自由丧失。有分配的执行者,则分配者与被分配者之间的大不平等就产生了。何以如此呢?
首先,关于社会组织形式的一个常识,容易被忽略。这个社会组织的常识,就是不论社会组织形式是专制,还是民主,最终都是少数人在管理、执行公共事务。就像一个人,不论其性格、体格如何,都是占人体极小部分的大脑在管理人体的四肢百骸。与此相反的组织及生命,在客观界无有也。
如此,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消灭私有财产,就一定是少数人在剥夺多数人的财产。众人被剥夺的财产也一定是在少数人处集中,由少数人来管理、分配。少数人垄断一切资源,多数人一无所有。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大不平等就产生了。多数人对少数人只能取“仰人鼻息”的态度了,极权下的奴役状态就形成了。
因此,所有的共产主义国家都发生战争、饥荒、贫穷、极权专制是必然的。这是由其根本理念(阶级斗争、消灭私有、实行公有)所决定的。也可以这样表述,阶级斗争、消灭私有、实行公有是共产主义者的共同信仰、共同约法。因此,对剥夺私有财产的行为,共产主义者组织内之个人有支持的理由而没有反对的根本理由。所以,共产极权专制是有其共产主义理念造成的,而非二、三大奸大恶者阳奉阴违所致。
11 三民主义,军政、训政、宪政总论
政治变革,有原动者,有后动者。政治变革之原动者,英国、法国之政治革命也。原动者,意志为之驱动力,有先发优势。后动者,理性为之驱动力,有后发优势。英国,当其初欲变革政治之时,人民受政治专制之苦,起而与国王之权力相斗争,相妥协。反复相交替数百年,最终确立民治政体。法国大革命前夕,人民内受专制政治、经济压迫之苦,外受自由、平等学说之鼓动。起而革命推翻专制统治。当此之际,民众但具有追求自由、平等之意志,而无保障“自由、平等”之客观政治形态构想。“自由、平等”的表达,呈现为“无法、无序”的简单、粗糙状态。致使社会萧瑟、人心恐怖。专制社会尚不至如此。专制势力乘势而恢复统治。但“自由、平等”意志既已萌芽,则不可遏制。革命之潮随之而起。惩前者革命之失,而构建共和政体形态。但构建共和政体属首创,不能一蹴而就。专制王朝统治因此而又得以复辟。如此反复,两帝制而三共和,经八十余年,共和政体得以最终确立。
英、法革命,建民治政体属首创,率先雄冠全球,此其先发优势。其劣势是,不知而行,血雨腥风。我中国政治革命属后动者,知而后行,具有后发优势。
知而后行,未雨绸缪。破坏与建设井然有序,破坏与建设,十余年即可收全功。而发挥后发优势的责任,全在先知先觉者与后知后觉者。
观世界各国民主历程,无不以革命为前提,亦无不有反复之经历。当有如下之认识:
1、民主与专制不可并存于一国之内。即改良不可行。非民主战胜专制,最终建立民主制度。即专制战胜民主,最终复辟专制制度。专制制度改良为民主制度,于理论及事实上,皆自相矛盾。专制改良以维持既有之统治,即改良以求生,则其目的为专制也。如专制制度改良为民主制度,则此改良的主导者是自我革命。是改良以求死,万万无此理。
2、破坏专制而建立民主,有一过渡过程。即破旧立新的过程。而破坏之功非一朝可尽,建设之业非一夕可成。故破旧立新的过程,也是新旧并存的时期。
3、我中国的政治革命属于后动者,知而后行,能够发挥后发优势。先知先觉者能够借鉴世界各国变革的利弊得失,思之熟稔,筹之有素,则建设之构想可后来居上。
孙中山先生在一百余年前,就认为中国政治革命为后动者,知而后行,能够发挥后发优势。而作三民主义为中国政治、经济建设之目标。规划军政、训政、宪政为革命建国之程序。历史的原因,革命建国的进程在中国大陆半途而废。今天,我们民国志士当以孙中山先生革命建国的构想,在中国大陆光复民国。
自“自由、平等”思想萌芽之日始,其客观化之最终完成,为完全民治政体。民治,有两项内容:民自治与民共治。于政体上表现为,地方自治与国家共治。地方自治,行直接民权。国家共治,行间接民权。直接民权,一县之内,民众达到法定年龄,皆具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民众以此四大民权治人、治法而管理地方之事。间接民权,由各县选举之代表组成国会,国会代表民众行四大民权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制采用权、能分离,五院分立之原则运行。如此,系统灿然,井然有序。民智,由民权而得以充分发挥,公共理性管理公共事务,名至实归。此孙中山先生民权主义之大体框架。
人类所有活动的动力,就是生存、发展。简而言之,就是民生。民生的障碍是,经济上的不自由、不平等。具体表现,大体分两部分:土地垄断与资本垄断。土地与空气、水、高山、大川一样,本是大自然无差别地赋予人类使用的。由于历史政治的原因,土地私有,进而产生土地兼并成为事实。资本垄断,古今中外皆有之。其本质是公有资本流入了私有资本范围。当垄断资本投入市场时,市场会发生波动,垄断资本会利用市场波动,进一步圈占资本。而这被圈占的资本是属于公有的。因为市场的波动,是由市场的参与者共同造成的。垄断资本的投入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基于土地垄断与资本垄断危害民生的事实,孙中山先生提出以“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的方法,置民众于经济立足点上的“自由、平等”地位。
物以类聚,此为自然力的普遍效应。在人类则表现为同民族相聚集居住于一方。其原因在于民族意识相同也。民族意识,本于先天,与后天客观环境相契合。民族认同,即认同与客观环境相契合的生存方式。民族成于先天,民族主义顺应民族意识而塑造民族精神,以固民族凝聚力。对内,达于本民族之独立自强地位。对外,达于民族平等相处之地位。
破坏专制而建立民主,有一过渡过程。即破旧立新的过程,而破坏之功非一朝可尽,建设之业非一夕可成。故破旧立新的过程,也是新旧并存的时期。此一时期,旧法尚未扫除干净,新法尚未完全建立。民众之心理,对于旧法、新法,何者有效?何者无效?悬而未明。如此,必然呈现“无法、无序”的状态。人心欲安,唯过渡时期临时约法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过渡时期分为三阶段:军政阶段、训政阶段、宪政阶段。相应的过渡时期约法为,军政约法、训政约法、宪政约法。
政治革命与建设,其根本是心理革命与建设。故过渡时期约法,其根本作用在于促使全国军民洗心革面,建国家政体永久稳固之基。
军政府主导军政、训政、宪政之时限为十五年。分别为军政五年,以破坏专制建筑,宣传革命建国方略。训政九年,以建设地方政制。宪政一年,以建设中央政制。
军政约法:
1、军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专制势力,一面宣传革命军之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对于专制势力,其能识时务,顺潮流而归顺民国,举青天白日旗而宣誓效力民国者,赦其既往之罪,督其戴罪立功,于所辖区域宣传并执行三民、三政。阳奉阴违及负隅顽抗者,杀无赦。军政府于所辖区域及全国各地,宣传革命军之主义,取得民众理解而助革命。
2、经济方面,对于专制势力所聚敛之国家财富、贪官污吏所搜刮民众之财产,悉收归军政府调度,其半用于军政府力量维持,以扫除专制势力。其半用于民生保障。权贵资本若能弃恶从善,配合经济调度,军政府则保障其人身及合法财产安全。暗结势力以拒义师者,杀无赦。
3、民众曾受官匪一气之压迫,致经济窘迫者,可诉诸军政府,军政府以强力制裁既有之官匪恶势力。对于贫、病、失业之民众,军政府尽其财力救济之。
4、全国军民有义务协助军政府宣传并执行三民主义,及军政、训政、宪政之建国步骤。
训政约法:经过军政时期,社会秩序稳定,经济秩序井然有序,政令达于全国,即进入训政阶段。训政时期之目的,在于使民众获得“自由、平等”之观念,即宪政建设之心理观念基础。观念之形成,直观使然也。舍此之外,无有它途。
1、政治方面,建设地方自治。以县为自治的基本单位,赋予民众平等的民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法律权、复决法律权。凡达到成人年龄,皆具有此四大民权。民众自由选举县议会议员以制定本县之法律、选举县长以管理本县之行政。民众对于已选举出之议员、县长,有罢免之权。罢免案,达到法定人数通过,罢免议员、县长即生效。民众之个体,有提出法律案之权,亦有复决法律之权。对于民众所创制、复决之法律,达到法定人及法定人数签名通过,议会得无条件通过该法律之存、废。(法定人,如农业法,则农民为该法之法定人。商业法,则该商业参与者为法定人)。
2、经济方面,实行“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民生主义经济政策。制定公平、公正的财政税法。
3、训政时期,军政府对县自治行训导之权。对于有志于公职之个人、团体、组织、党派,必须经军政府考试院考试合格,并宣誓效忠民国者,始有候选公职职之资格。考试试之内容,民国政体之运作、各职能机关之组织及权责、议会议事规则等等公器运作细则。
4、县政府之议会立法及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政策,如有违背训政时期政治、经济原则者,其立法、政策皆无效。军政府对相关议员、行政人员作背景调查,如裁定其为旧有专制势力之代言人,则取消其公职之资格,取缔所代表之势力。训政时期政治、经济原则,即上文训政约法的1、2条所陈述。
5、对于违反“公开、透明”之原则,进行竞选公职,及违反“公开、透明”原则,创制、复决法律者,依其程度之深、浅,剥夺相应时限之民权。
6、县政府,三年一届。训政期限为三届(九年)。对于曾任职于共产党政府的人员,在训政时期内前两届(六年),剥夺其四大民权。从第三届开始,恢复其四大民权。
宪政约法:
1、民众于民权方面,得到“自由、平等”之行使。于经济方面,处自由、平等之地位。民众“自由、平等”之观念因之而成。公职人员获得行使公职之知识及训练。二者齐备,建成完全自治--共治团体,县治。
2、县治团体完成,每县选举一名代表,组成国会。国会内互选产生立法院,制定宪法及普通法律。国会选举总统,总统任命行政院长而组织行政院。大法官,得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而产生,进而组织司法院。总统提名监察院长人选,经司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进而组织监察院。总统提名考试院院长人选,经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进而组织考试院。
3、国会代表国民,操四大民权,行使政权。五院,平等相待,协调而行使治权。宪法制定通过,五院组织完成,即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
4、宪政时期,宪法制定通过后,在宪法框架下,中央政治、经济政策,待五院之运筹,取决于国会。地方政治、经济之治理,取决于地方议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遵从宪法之划分。
5、宪法之内容,如有违背以上“权、能分离,国大五院制”原则之条款,皆无效。
军政府约法:
1、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目标,及军政、训政、宪政之建国程序为军政府领导全国军民,全国军民服从军政府的最高原则。上至军政府首脑,下至普通军民,以三民主义之目标及军政、训政、宪政之行动步骤为领导、服从的第一依据。违背第一依据,则上级无领导之权力,下级无服从之义务。
2、全国军民皆以“三民、三政”理念,相互扶持,相互督导,一致行动。如有违背者,同志共弃之,天下共击之。
附录
关于二次革命后,孙中山先生要求党员服从领袖的是非对错问题的澄清。
因国民革命的历史上,有“孙中山要求党员服从领袖”之事。时下,对此历史事件及人物作出“专制、独裁”之议论甚嚣尘上。本不欲与诛心之论作口舌之争,争一日之长。但鉴于似是而非之论,迷惑民心、迷惑军心,妨碍革命建国进程。有必要疏通认知障碍,期于全国军民同心同德,按照革命建国方略光复民国。
哲学上,在论述认识论时,有一结论:知识有区域范围。越过此知识之区域范围,则错误之判断,容易产生而难以察觉。如果用类比的方法,放大“产生这种错误的形式”,就是张冠李戴———用航空的速度快慢标准,来衡量航海速度的快慢。
“孙中山要求党员服从领袖”之事,当以“领袖权限”之标准来衡量,不当以“专制独裁”之标准来衡量。
军事组织编制上,团长服从师长,师长服从军长,军长服从军区司令。美国总统通过国防部对战区(六个洲际地域战区与特战、战略、运输司令部)指挥官下达作战命令,完全无需参谋首长联席会议;战区指挥官直接对辖区内的陆海空各军种部队下达指挥与后勤军令。参谋首长联席会议、陆海空军种负责人、各战区陆空军及各舰队均没有军事指挥权。如果以有“认命、服从”之关系,而作“专制独裁”之判断,是无军事、政治常识也。军事组织能发挥得心应手之效,军队以服从为天职使然也。
孙中山先生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革命建国之目的,以军政、训政、宪政为革命建国之程序。当此军政时期,必须以军事力量破坏专制建筑,击溃专制势力之际,服从领袖以强化军事力量,理之必然。对于军政府及军政府首脑的衡量标准只能是军政府权限。用专制独裁的标准来判断,是张冠李戴。军政府权限标准,以革命建国程序为归依。军政时期,以军政约法为标准。训政时期,以训政约法为标准。宪政时期,以宪政约法为标准。违背相应时期约法,即是非法的。同志共弃之,天下共击之。
人类社会之进化,以时考之,则分为三时期,曰不知而行之时期;行而后知之时期;知而后行之时期。而以人言之,则有三系焉:其一先知先觉者,为创造发明;其二后知后觉者,为仿效推行;其三不知不觉者,为竭力乐成。有此三系人相需为用,人类社会各种发明创造,从构想到成为客观事实,无不指日可待。而三系人之关系,以“知与行之关系”而言,即“行为”服从“知识”———不知不觉者服从后知后觉者,后知后觉者服从先知先觉者。处当今“知而后行”之时代,三系人之服从关系更为显著。各类浩大工程因此而指日可成。政治建筑之破坏与建设,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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