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号-中国民运 春生简介 春生文章检索

 

 

从《钦定宪法大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宪系列文章之二

 

春生

 

从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到中华民国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中国现代历史在至今一百多年历史中,经历了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钦定宪法社会、民主宪政社会和党国专制社会。对比《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可以了解,中国共产党是如何用暴力推行党国专制体制,致使中国社会前所未有地大倒退,对中华民族所犯下的滔天罪行。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其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君上大权”共14条,首先规定;“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然后赋予皇帝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宣告戒严之权,爵赏及恩赦之权,总揽司法权等。

“臣民权利义务”共9条。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臣民有纳税、当兵之义务等。(笔者:没有选举权利)

 “君上大权”首先明示,“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然后规定了,皇帝掌控立法、行政、司法、外交、军事等所有的国家大权,暴露了《钦定宪法大纲》的目的,在于维护清朝的永恒统治和皇帝独裁,没有英国君主宪政制度中限制君权的相关条款,充分说明了满清政府在国家政治制度方面没有进步。此外,中国人没有选举权利

《钦定宪法大纲》的进步意义表现在,“臣民权利义务”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臣民的权利义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臣民具有了人身、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具有了私有财产权利

在思想上,《钦定宪法大纲》无任何意识形态的强制条款,这保证了臣民的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笔者认为,这是《钦定宪法大纲》的重要进步意义之处,使得其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形见绌。

中华民国宪法

关于《中华民国宪法》,笔者主要介绍1912年施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1947年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第一部民主宪法,于1912年3月11日开始施行。由于篇幅较长,笔者仅选择重要内容予以摘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七 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有书信秘密、有居住迁徙、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第十二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有应任官考试、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笔者:中国人第一次获得了选举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小结

政治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总纲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是中国历史第一次将“主权在民”的思想写入法规。至此,自秦始皇开创的长达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寿终

政治上的进步意义在于,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并且司法是独立的(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中华民国人民不再是臣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结社、信仰、选举和被选举自由。中国人第一次获得了选举权

经济上,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肯定了财产私有制和经济自由

思想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尚没有意识形态的强制条款,保障了人民享有言论、出版和信仰自由。北洋政府时期,大量的民办的报刊杂志得以发行,人们可以公开自由地讨论各种主义,被国人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二次百家争鸣时期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2月25日施行。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第五届第五会期第一次临时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5年6月10日总统公布。由于篇幅较长,笔者仅选择重要内容予以摘录。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笔者:把孙中山的名字写入宪法)

第一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笔者:把国民党的主义写入宪法)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七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财产、择业、言论、出版、结社、信仰、选举和被选举自由

第二十五条 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具有选举总统、副总统;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等职权。

第三十五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三十六条 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第五十三条 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

第七十五条 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

第七十七条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第七十八条 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第八十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十三条 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锥叙、考绩、级律、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第九十条 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劫、纠举及审计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第一百四十条 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墓。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由国民经营之。
   小结

中华民国宪法》宪法序言部分只用一句话,准确说明了制宪机构(国民大会),制宪权源(全体国民托付),制宪依据(孙中山遗教),制宪目的(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增进国民福祉),制宪尊严(永矢咸尊)法律要素。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主权在民,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其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步之处表现在明确规定:

政治上,政治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军队国有,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经济上,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由国民经营之。人民有保有、土地、财产及择业之自由,肯定了土地私有制、财产私有制和经济自由。

思想上,《中华民国宪法》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退步之处在于:

1、序言中,强调该宪法的“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这一做法开创了中国宪法序言中列入“某某人名”的先例,造成个人崇拜之恶果。

2、总纲第一条首先说明,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这一做法开创了中国宪法中列入“某种意识形态”的先例,势必侵害人民享有的信仰、言论、出版和结社等自由。

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统治时期内,大部时间施行多党制,老百姓在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方面比较自由。国民党败退台湾后,1949年5月19日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开始施行一党专政。1988年1月1日,蒋经国解除实施30多年的党禁报禁限制,中华民国恢复民主宪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介绍1954、1975年和1982年宪法。

五四宪法摘录

“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颁布。

五四宪法序 言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笔者: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写入宪法序言)

五四宪法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笔者:中共第一次将工人阶级领导写入宪法正文,致使中国国民并非一律平等。规定了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实际上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笔者:“人民”是拥护中共的民众,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实际上属于中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笔者:五四宪法尚保留私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笔者:规定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导致经济不平等。)

第七条 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笔者:遏制个体私有经济)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笔者:农民尚有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笔者:公然要消灭一个阶层。)

第九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 

第十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笔者:五四宪法尚保留资本私有权)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笔者:逐步消灭私有制)

国家禁止资本家的危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的一切非法行为。 

第十五条 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笔者:政府以计划经济的控制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笔者:五四宪法名义上规定军队属于人民,实际上属于中国共产党),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五四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国民经济计划;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五四宪法国务院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笔者:法院尚独立)。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笔者:检察院尚独立)。 

五四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笔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是领导阶级。见后文“五星红旗告诉世人什么?”)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笔者:没有提择业自由)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小结 五四宪法的倒退

对照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看出中共《五四宪法》在政治经济制度上的倒退。

政治上,宪法序言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将中国共产党凌驾于中国人之上,并且将镇压中国民众的反抗的“人民民主专政”写入宪法序言。

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这意味着,人民的权力是有差别的,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农联盟为基础,其他阶级和阶层的中国人是被领导的,不是国家的基础。也就是说,中国人的权力是不平等的所谓“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实际上就是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从来就不是领导阶级,详见后文“工人阶级从来都不是领导阶级”。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拥护中共的民众,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实际上属于中共。详见后文 “我的文章中极少使用‘人民‘这个词“。

没有中华民国宪法中的以下规定: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军队国有,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其结果,全国人大中大多是中共官吏的代表,法官没有超出党派以外,为中共掌控,不能实现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军队党有,效忠中共。

经济上,五四宪法还承认土地私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但是要用生产合作来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并将逐步以全民所有制取代私有制。中国共产党的目标是消灭私有制,施行公有制。

1954年,中国共产党国家就计划消灭农村的一个富裕的阶层。果然在合作化中,富农成为被消灭的对象,农民中的一个阶层不存在了。中国共产党犯下了反人类罪。

中共优先发展国营经济,歧视和排斥私有经济。

中共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开始实施计划经济。中国人将被剥夺创业的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从此中国共产党逐步完全控制了国家经济,控制了中国人的衣食住行,将国民变成了中国共产党的臣民。

七五宪法

“七五宪法”于1975年颁布。

七五宪法序言摘录

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笔者:强制中国人接受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将五四宪法的人民民主专政改写为无产阶级专政。

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笔者:把无产阶级专政写进宪法正文)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笔者: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宪法正文)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笔者:把中共的意识形态写进宪法正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笔者:消灭私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笔者:军队党有)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笔者: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写入公民义务)

小结 七五宪法的反动

政治上,中国共产党正式确立了党国专制体制。七五宪法序言中,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且第一次将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强加给中国人。总纲第一条第一次把无产阶级专政写进宪法正文。总纲第二条,首次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宪法正文

五四宪法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七五宪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公开宣称军队党有

七五宪法不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其目的在于保证毛泽东是中国唯一的统治者。

七五宪法不仅公然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并且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上中共已经消灭了农业个体所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国营经济基本上已经成为主要的经济形式。

思想上,把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写进宪法正文,用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来控制中国人的思想。

    七五宪法确立了毛泽东的独裁地位。

八二宪法 

“八二宪法”于1982年颁布2018年修正版。

    八二宪法序言摘录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笔者:中国共产党在八二宪法中第一次将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写入宪法序言。在1999年、2004、2018 宪法修正案宪法序言中,先后增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共前所未有地强化中共的党国统治意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笔者:2018 宪法修正案宪法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写入宪法正文,强化中共的统治意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笔者:将民主集中制这个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写入宪法正文,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领导制度来统治中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笔者: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正文是个进步,但是在习近平统治下,这是谎言。)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笔者:字面上宣称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但是实际上试图强化公有制。)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笔者:国有企业大都是僵尸企业,是破坏国民经济的主要力量。)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笔者:表面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际上为中国共产党所控制。中国人丧失了私人土地所有权。)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为了坚持公有制,中共至今不承认私人产品领域中,私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笔者:这是谎言。中国民众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笔者:这是谎言。中国民众没有享有这些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笔者:这是谎言。中国民众没有信仰自由)。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笔者:八二宪法删除了,七五宪法规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似乎中国共产党不再管军队了。实际上,中国共产党章程宣称: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中国军队仍然被控制在中共手中。)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笔者:这是谎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均归中国共产党党内机构政法委员会统一领导)

小结 强化中共党国体制

政治上,八二宪法序言中又写上了国贼毛泽东的名字。在八二宪法序言中,中共写入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2018 宪法修正案宪法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写入宪法正文,前所未有地强化中共的党国统治意志。

中国共产党将民主集中制这个中共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写入宪法正文,用中共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来统治中国。

中国共产党宣称,中国人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纯属谎言。中国共产党拒绝普选制,参选人是中共指派的,竞选是被禁止的。中共迫害独立参选人姚立法、刘惠珍就是明证。

中国共产党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民众从来没有享受过这些自由。中国人不会忘记,几十多万的知识分子被打成所谓的“右派”,林昭、张志新、遇罗克等因为说过的话、写过的文章而被杀头。

中国共产党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纯属谎言。实际上,中国共产党在大陆大肆强拆教堂,瘋狂抓捕迫害基督徒;在新疆,任意拘禁,大规模监控和政治思想灌输少数民族穆斯林,数百万人被关进“政治教育营”;在藏族地区持续严格限制宗教、言论、迁徙和集会自由,对藏民采取威胁恐吓和安保镇压的行动。

中国共产党宣称,依法治国,纯属谎言,实际上法律仍然受制于中国共产党。2015年7月9日起,中共公安当局在多达23个省份大规模逮捕、传唤、刑事拘留、带走、失联、约谈了上百位律师、民间维权人士、上访民众及其亲属的这一骇人听闻的事件,就是明证。

    中国共产党宣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纯属谎言。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均归中国共产党党内机构政法委员会统一领导。

2018年宪法修正案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是允许习近平无限期连任,使他成为毛泽东之后的第二个独裁者。

经济上,字面上宣称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但是实际上试图强化公有制。中共依然控制国有经济,中共至今不承认私人产品领域中,私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2018年,中共隆重召开了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习近平发表讲话,大肆赞扬主张用暴力消灭私有制的马克思,就是明证。

表面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际上为中国共产党所控制。中国人丧失了私人土地所有权。

在思想上,不仅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又增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来控制国民的思想,使得中国人丧失了信仰、言论和新闻等自由。

宪法在中共控制的中国政府手中变成了独裁专制的工具。

总结

通过对比《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了解了中国现代社会的进步与倒退。

    《钦定宪法大纲》致使中国社会开始改变

《钦定宪法大纲》的目的在于维护清朝的永恒统治和皇帝独裁,没有限制君权的相关条款,说明满清政府在国家政治制度方面没有进步。但是,《钦定宪法大纲》的“臣民权利义务”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得臣民具有了人身、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权利和私有财产权利。

《钦定宪法大纲》无任何意识形态的强制条款,这保证了臣民的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导致中国社会开始向现代社会转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进步

政治上的进步意义在于,在中国历史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将“主权在民”的思想写入法规。中华民国国民,不再是臣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结社、信仰、选举和被选举自由。国家权力制度实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独立。

经济上,人民享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保障财产私有制和经济自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意识形态的强制条款,保障人民享有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

中华民国宪法》进一步完善了宪政民主制度,但是在思想上是倒退的。

声称该宪法“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开创了中国宪法中列入“某某人名”的先例,造成个人崇拜之恶果。宣称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开创了中国宪法中列入“某种意识形态”的先例,侵害了人民享有的信仰、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反动倒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枪杆子宪法,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维护其党国专制统治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利用四项基本原则前所未有地强化中共的党国统治意志。坚持中共领导,主权在党。正如中国共产党一向宣称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017年10月24日 十九大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中国国民丧失了平等权利,丧失了结社、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中共施行人民民主专政,镇压国民的反抗,强制国民按照中共的意志走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强迫中国国民信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使得中国国民丧失信仰、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

中共的中高层官僚集团成为中国的统治阶级,中国国民又沦为被统治的臣民。

中共依然控制着中国军队,用于威吓和镇压中国民众。

中国共产党强制施行公有制抢夺国民的资产,推行计划经济控制中国经济发展,利用国企大肆捞取国民创造的财富。中国国民丧失了经济自由。《钦定宪法大纲》尚然保障臣民的私有财产权利,中共统治阶级竟然比中国清朝专制统治阶级还要暴敛

《钦定宪法大纲》无任何意识形态的强制条款,保证了臣民的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毛泽东先后批判电影《武训传》,批判俞平伯《红楼梦研究》,批判胡适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批判胡风反革命集团和反右运动,残酷迫害知识分子。习近平加强对言论和新闻的控制,强制大陆高校七不讲、全面监控网络言论,强制 “媒体姓党” 等等。中共统治阶级竟然比中国清朝专制统治阶级的对言论、出版的控制还要凶恶

中国共产党的宪法是独裁专制的工具。中国的权力集中在中共手中。中共权力集中在中共头子手中。1975年,毛泽东用中共政治取代宪法。七五宪法确立了毛泽东的独裁地位。2018年,习近平效法毛泽东同样用中共政治取代宪法。宪法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允许习近平无限期连任,使他成为毛泽东之后的第二个独裁者。

中共是一党专政的政党,其建立的党国体制是政治、经济和思想全面腐败的体制:垄断国家政治权力和军队党有化的政治腐败,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经济腐败以及控制言论、新闻、出版、信仰的思想腐败。中共官僚集团像满清皇帝一样,拥有统治中国的绝对权力,使得中国退回到专制时代。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中国共产党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犯罪集团。

通过对比《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以得知,中国共产党专制派代表着阻碍中国宪政进步的反动势力,是中国社会公害。

中国国民必须行动起来,抛弃中国共产党的党宪法。

    

2020年8月23日完稿 2021年2月3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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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春生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21年2月4日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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