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中国宪法的建议 --制宪系列文章之二十二
春生
2个多月来,中华民主宪政联盟制宪小组成员再次修改了22篇制宪文章。本文,笔者写下对未来的自由民主中国宪法的建议,切盼关心中国宪政的朋友提出自己的建议,共同参与中国宪政民主制度建设。
一、基本原则
1、国家由国土、国民和政府构成。国民是国家的主体。宪法应使用“国民”这个词汇,不要使用被中国共产党歪曲的“人民”这个词汇。
2、未来中国的宪法不能是“党定宪法”,更不能是“钦定宪法”,只能是“民定宪法”。
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国家,国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是制宪主体。宪法应由全体国民参与制定。 一部合理的宪法应该是国民同意并愿意遵守的社会契约。
3、宪法是全体国民的宪法,不是某个人的宪法,不是某个政党的宪法。不允许把任何个人的名字写入宪法,不允许把任何政党的名称写入宪法,不允许把任何政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宪法,更不允许把任何谎言塞进宪法。
4、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不允许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凌驾于宪法之上。依法治国,任何人,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员和法官都要遵守宪法。
5、宪法序言必须简洁。美国宪法序言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案例。只要一句话,一句说明制定中国宪法的主体,制订宪法的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的话即可。
6、首先要明确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范围。
公民权利范围,是个人自由的范围,是个人事务、私人产品范围。
政府的权力范围,是公共事务、公共产品范围。
对于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范围,例如银行、电信、石油等产品究竟是私人产品还是公共产品,应由公民、团体、企业和政党共同讨论、博弈和协商定义,随着国民、企业与政府的博弈和协作逐步演变,随着社会自治能力与政府管理能力的关系演变,而逐步修正。
7、在个人自由范围内,公民具有自我决策的权利。对于政府的权力范围,公民拥有建议、拥护和反对的权利。对于政府的权力,公民拥有监督、批评和反对的权利。
8、国家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国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国民选举产生的议员和政府官员行使公共权力。
9、政府是宪法赋予的行使国家权力的唯一机构。任何政党都不是国家权力机构。
政府是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提供公共产品的机构。政府的职能只限于公共事务、公共产品领域。
政府的行为必须在法律约束之下。政府在遵守预先制定的宪法框架下通过法律治理社会。
政府权力不能超过其界限,不得干涉公民的思想自由、经济自由、政治自由,不得侵犯公民拥有的权利。
10、废除中央集权制度,实行国家权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的分权制度。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际事务和国防等全国性公共事务,地方政府主要处理地方性公共事务。全国公民选举国家议员和中央政府官员,地方公民直接选举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官员。
二、国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11、中国国民具有个人尊严,拥有追求自由幸福的权利。公民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国家承认并且有义务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12、中国人无分男女、宗教、种族、民族、阶层、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因其性别、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等差异,而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等一切领域内,受到不同的待遇。中国不允许存在任何领导阶级,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权阶层。
13、国家保障国民人身自由。没有违反法律,未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不得对国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处罚。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公民。
国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未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任何机构不得入内搜查。
14、国民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拥有生命权、财产权,知情权、表达权、创制权(公民以个人或联合名义提出法律或宪法议案的权力)、监督权及受教育权。
15、国民拥有思想自由、信仰自由。
16、国民拥有经济自由、创业自由、择业自由。
国民拥有劳动和取得合法收入的权利,有休息、依法享受休假、医疗、退休、养老制度的权利。
17、国民拥有政治自由、请愿、游行、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息、通讯和新闻自由。
18、国民拥有居住自由、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
19、中国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20、中国国民有依法保卫国家的义务。
三、政府体制与组织结构
21、国家政治体制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应有全体公民、团体、企业和政党共同讨论、博弈和协商确定。
笔者建议废除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实行联邦制,进而提高中国国民的自治能力,并且减少社会管理成本。
22、政权组织形式是对选民负责的总统制还是对议会负责的内阁制,应有全体公民、团体、企业和政党共同讨论、博弈和协商确定。
内阁制是由民选议会中占支配地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出面执掌行政权。行政首脑(总理或首相)由该党的领袖(或政党联盟共同认可的人物)出任,内阁成员从议员中产生。在典型的总统制下,总统和议员均由直接民选产生。
笔者建议实行内阁制,节省选举成本和减少政府管理经费。
23、政府的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国防、公安、司法、公共福利、义务教育,以及政府制定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等。
24、制定新闻法,允许民间自由独立创建媒体。禁止政府违法监控媒体、互联网,以及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
禁止封锁互联网,国民拥有信息接收和信息选择权力。
通过立法和其他制度手段,保护记者、编辑,以及在媒体上发表言论的国民不受政府权力的恶意侵害。
媒体是私人产品,政府不得办媒体。
25、政府主要由议会、行政和司法机构构成。
议会由国民按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选出的议员组成。议会必须周期性直接选举。现任议员不得同时兼任政府职务。
行政机构首长是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内阁的领导人。
总统制政治体制下的总统由国民按普遍、平等、自由、直接、周期性、秘密方式选举产生。总统实行任期制。现任官员不得同时兼任议员。
议会制政治体制下的总理或首相,由国民按普遍、平等、自由、直接、周期性、秘密方式选举产生的多数党领袖担任。总理或首相实行任期制。
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行政机构拥有法律规定的执行权。司法机构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权,司法独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公民自由受法律约束,政府必须依法治国。司法机构根据法律审理案件,解决法律冲突。
26、创设宪法法院 主要职能是宪法解释、立法、行政及司法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可以对弹劾、政党解散、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等行使审判权,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力。
27、政府公务员是全体国民的服务员,对国民负责。行政、警察、军队等公共部门不允许设立任何政党组织,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
四、政党
28、国家施行多党制。制定政党法,允许国民自由结社、组建政党,竞选参政。
29、政党是私人组织,不是公共权力机构。只有政党的公共产品范围、制度和政策纲领得到多数选民支持,并竞选成功后,政党才能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职权内通过政府行使国家权力。
政党不是一个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执政期间,政党通过政府向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其本身无权直接插手私人产品领域。
不允许政党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强加于国家之上。
不允许政党在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地方自治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中建立组织机构并开展活动。
30、政党的经费由政党自己解决,不由国库拨款。
五、军队
31、军队国家化。军队不属于任何个人、组织、政党,只属于全体国民。任何个人、组织、政党均无权指挥军队。军队的指挥权只属于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议会和行政机关最高领导者。
军队非党化。军队内不允许建立任何党派组织,军人无党籍。
军队不能干预政治生活,不能介入地方事务,不能介入党派纷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保持中立。
现役军人不能参加选举,不得担任政府职务。现役军人被选为议员或行政首长时,必须解除军职,方得就任。
六、经济制度
32、国家的国土、自然资源以及生产资料都属于国民所有。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包括三种形式:生产资料属于国民个人所有的私有制,生产资料属于部分国民所有的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国民所有的全民所有制,即公有制。个人所有、集体所有和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国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国民所有就是国家所有。
从生产资料所有角度,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都不属于全民所有,同属于私有制。从产品生产角度,私人产品定义了私有制的边界,用于生产私人产品的生产资料一般采用私有制,企业一般是私有制企业。
从生产资料所有角度,全民所有制为公有制。政府是经过国民授权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的机构,其本身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政府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代理人,也就是名义持有者。从产品生产角度,公共产品定义了公有制的边界,用于生产公共产品的生产资料一般采用公有制,国有企业为公有制企业。
33、国家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公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属于个人私有。
34、国家实施基于交易私有制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国民经济自由。
35、企业员工有成立独立工会的权利,农民有建立农会的权利,自由职业者有成立行业性协会的权利,工商业者有成立独立商会的权利。
七、教育
36、学校实行“以权利意识为主的公民意识、公民资格和公民行为能力”的公民教育,实行人权、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的普世价值教育,不得宣传党派主义,废除洗脑的思想政治教育,取消政治课的考试。学校有编写、引进和选择教材的自由。
37、教育独立,大学自治。大学校长由同行推举或专家遴选,教授、教育家治校,独立办学,不受政府、政党或其他势力干预,独立于政府、党派,独立于特定的意识形态,保障学术自由。
38、实现学生组织自治。不允许在学校中建立党团组织。
中国是世界上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社会历史最长的国家。19世纪末,清朝君主立宪流产。1947年,中华民国颁行了中华民国宪法。刚刚摆脱专制社会,1949年,中国共产党用暴力废除中华民国宪法,建立党国专制制度,中国人半个多世纪的宪政奋斗成果毁于中国共产党之手,中国又重新回到了专制社会。
中国宪政改革的目标是结束中国共产党党国专制制度,建设宪政民主制度。
为此,中国人必须要终结中国共产党的专制统治,废除中国共产党的“党定宪法”,制定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幸福权利的公民宪法。
宪法是全体国民共同意志的表现。制宪是一个形成社会契约的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以上制宪建议,中华民主宪政联盟愿与关心未来中国宪政的朋友共同讨论,协力推动。
感谢
此文是中华民主宪政联盟撰写的制宪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
我们感谢《北京之春》发表了我们的文章。我们感谢阅读了制宪系列文章的读者。
在这黑暗的年代,我们追求光明!
中国的后代子孙,会知道我们的奋斗。
2020年12月4日完稿 2021年4月5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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