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05条违宪
伍达旺
我们知,民运人士要求民主,要求多党竞选,抢夺政权,轮流执政。而共产党要的,却是该党一党独霸政权,不允许任何人抢夺该党政权。而中共司法官引用的刑法105条(见附件),说的却是:民运人士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这罪名和民运人士的要求二者之间,遂画了等号。即:颠覆国家政权=竞选夺权。
我们又知,颠覆国家政权却按时发生在各民主国度中。姑且用台湾为例。台湾的民进党颠覆了国民党的政权,却并未颠覆国民政府。这就证明了,刑法105条要惩罚的,要避免的,乃是台湾式的颠覆国家政权。
避免尽管避免,百密必有一疏,要一党专政的人,却在中国宪法79条(见附件)中写着竞选夺权,允许中国公民前去竞选国家主席,而抢夺国家政权。这就是说,刑法105条惩罚『竞选夺权=颠覆国家政权』,而宪法79条却允许『竞选夺权=颠覆国家政权』。二法显然抵触,刑法当然违宪。
宪法既然允许人民参加选举,竞选夺权,夺到政权的人,遂也有权推翻任何制度。刑法却不允许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从此点看,刑法105条当然也违宪。
如果上述违宪论能成立,后果却很大。第一,历来因刑法105条而坐牢的人,用了错误的理由(宪法35条)辩护他们的罪名。第二,我们可以呼吁法庭释放正在服刑的民运人士。第三,中共将停止使用此条来控告新的民运人士。如果传得快,法庭知道了此违宪论,就会撤销秦永敏案。第四,中共将修改刑法宪法。譬如宪法79条,得修改成『只有共产党党员,才能被选为国家主席』等等。
附件: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宪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