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民主不应成为罪名,谁有权决定中国的未来
——邹幸彤的坚持
张致君

对于我来说,真正的政治启蒙运动便是2019年的香港反送中。也正是港版国安法的颁布,让我毅然决然的走上政治异见者的道路,此后经年,这些在港人一直激励着我在反对中共专政道路上的前行。而今看着那些为守护民主自由的香港人锒铛入狱,从何桂蓝的坦然无惧到邹幸彤面对判决时的微笑,这种力量给了我足够的勇气面对中共极权。结束中共一党专政,势在必行。
二百多页的判词,最终围绕着一句并不复杂的话展开:“结束一党专政。”
2026年8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邹幸彤、李卓人以及已经解散的支联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法院认为,“结束一党专政”针对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这种领导地位又被现行中国宪法规定为国家根本制度的一部分,因此,推动结束一党专政,可以构成对国家根本制度的“推翻”或“破坏”。
表面上是一起国家安全案件,把所有繁复的法律语言拨开,案件最后留下的是一个比刑法更古老、也更根本的问题:中国究竟是谁的中国?
如果中国属于人民,那么人民当然有权讨论共产党应不应该继续执政;如果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来源,那么人民当然有权主张改变政治制度;如果所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是一句装饰性的口号,那么人民至少必须拥有一种最基本的权利——对掌握国家权力的人说“不”。
反过来说,如果人民没有权利要求执政党下台,没有权利要求政党轮替,没有权利主张改变现行政治制度,那么所谓“人民主权”,便存在一个无法解释的悖论:
人民被宣布为国家的主人,却不能决定谁管理这个国家。
邹幸彤质问的不是一个法条的技术解释,而是权力的来源。任何政党都可以相信自己最适合执政,可以宣称自己的历史贡献,可以努力争取人民支持;但是没有任何政党能够通过自己的意志,把自己变成国家永久的主人。
中共不能自己宣布“我代表人民”,然后再以“人民的名义”规定人民必须永远接受它。
如果它可以这样做,那么逻辑就变成:
共产党因为代表人民,所以共产党必须执政;共产党必须执政,又证明共产党代表人民;
而任何要求共产党下台的人,因为反对“代表人民的共产党”,便被定义为反对人民、反对国家。
这是一个封闭的政治循环。
在这个循环里,权力不再需要来自人民不断的授权,它已经预先宣布自己拥有永恒的授权。
这不是民主政治中的“执政”,是一种对政治选择权的垄断。
一部宪法,能不能规定一个政党永远不能下台?
邹幸彤案最值得思考的,不是中国宪法现在有没有规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个事实并没有多少争议。真正的问题是:
一项宪法规定的存在,是否就足以证明这项规定永远正当,而且人民永远不能主张改变它?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人类历史上的许多专制制度都可以获得最完美的法律辩护。
因为专制从来不一定意味着“没有法律”。
很多专制制度同样有宪法、有法院、有刑法、有法官、有复杂的司法程序。真正区分法治和专制的,不是国家有没有一本法律,而是法律究竟在限制权力,还是在替权力证明自己永远正确。
所谓法治,不是把掌权者的意志写进法条以后,就宣布一切服从这种意志的行为叫“守法”。
法治的核心,是权力本身也受到约束。
如果宪法可以规定某一个政党必须永远领导国家,同时刑法又禁止人民和平要求改变这种规定,那么宪法就不再只是限制政府的最高法律,也可能变成了保护统治者不受人民挑战的政治堡垒。
因此,问题从来不只是:
“结束一党专政是否违反现行制度?”
更根本的问题应该是:
人民有没有权利主张改变现行制度?
如果连“主张改变”本身都被禁止,制度实际上已经宣告自己不可改革、不可替换,也不可经由人民重新授权。
而一个不允许人民和平改变的制度,最终只剩下两种可能:永久服从,或者暴力断裂。
真正有智慧的政治制度恰恰应该避免这一点。
民主制度之所以允许反对党存在、允许批评宪法、允许推动修宪甚至主张彻底改变政治制度,不是因为民主软弱,是因为它明白:让人民拥有和平改变制度的道路,恰恰是防止社会走向暴力最可靠的安全阀。
“我们不是在审判信念”,为什么仍然让人感到信念正在受审?
港府强调,法院判的是行为,而不是政治信念;当局的立场是,被告不是因为相信民主而受审,而是因为其行为已经越过合法表达的界线,构成以非法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权力。
这当然是理解案件时必须承认的官方立场。
但邹幸彤提出了一个更尖锐的问题: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恰恰是因为这些行为持续表达了“结束一党专政”的政治目标,那么所谓“不是审判信念”,究竟还剩下多少实质区别?
这就像一个国家说:
你完全可以相信资本主义比社会主义好;但是如果你公开宣传废除社会主义,就构成颠覆。
形式上,它没有禁止你“在心里想”。
但政治信念如果只能存在于人的脑中,而不能被说出来、写出来、组织起来、和平传播,那么所谓思想自由只剩下一种极其贫乏的含义:
你可以拥有思想,条件是这个思想永远不能成为公共行动。
可政治自由从来不是“允许人在心里保持沉默”。
真正的思想自由必须包括表达的自由,表达自由必须包括说服他人的自由,而结社自由本身又意味着人们可以为了共同的政治目标组织起来。
否则,“自由”最终不过是国家允许每个人在私人空间里偷偷拥有不同意见。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结束一党专政”四个字在这起案件中具有如此重要的象征意义。
因为它迫使人们面对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今天的香港,一个人还可不可以公开相信,中国应该拥有一个不由共产党永久垄断权力的未来?
反对一个政党,不等于反对一个国家
专制政治最有效的一种叙事方式,就是不断模糊“党”“政府”“国家”“民族”和“人民”之间的界线。
于是:
反对共产党,逐渐被解释成反华;
反对政府,被解释成反国家;
要求政治改革,被解释成危害国家安全;
批评领导人,被解释成攻击整个民族。
从现代政治理论看,这些概念必须被严格区分。
国家比任何一个政党都古老,也应该比任何一个政党都长久。
政党只是竞争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
中国不是因为1949年以后由共产党执政才成为中国,中国人民也不是因为共产党存在才成为中国人民。
一个人完全可以深爱自己的国家,同时强烈反对统治这个国家的政党。
甚至可以说,正因为一个人认为国家属于所有人民,他才有理由反对任何政党把国家据为自己的永久政治资产。
“共产党下台”在逻辑上和“中国灭亡”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美国政府更替,美国仍然存在;
英国执政党轮替,英国仍然存在;
台湾实现政党轮替,台湾社会并没有因此消失。
政权和平更替本来就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
把一个政党的领导地位同国家生存绑定起来,恰恰暴露出一种深层的不安全感:
如果一个政党真正相信人民支持自己,它最不应该害怕的,就是让人民选择。
选票比任何宣传都更能够证明政治合法性。
国家安全不能变成无限扩张的概念
所有国家都有保护国家安全的权利。没有一个自由社会会允许间谍活动、恐怖主义、武装叛乱或者外国军事破坏。
但国家安全法最危险的地方,也正在于“国家安全”四个字具有极强的扩张能力。
如果没有严格边界,保护国家安全可以慢慢变成保护政府安全,再从保护政府变成保护执政党安全,最终甚至变成保护某一种政治思想不受挑战。
到了最后:
一个政党的下台,被视为国家的灭亡;
一种政治制度受到批评,被视为国家安全受到攻击;
人民要求权力接受选择,被视为人民正在危害国家。
这时,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发生根本变化。
它不再主要保护人民免受现实危险,而开始保护权力免受人民挑战。
这也是为什么邹幸彤的案件具有远超她个人命运的意义。
她没有在辩词中请求证明自己“其实不太反对共产党”,也没有试图解释“结束一党专政”只是一个无害口号。
恰恰相反,她直接承认:
她就是认为一党专政应该结束。
而她进一步坚持:
相信这一点,本来不应该成为犯罪。
这种辩护比技术性的法律争论更加彻底。
因为她拒绝接受控方预设的前提——仿佛要求结束一党专政本身就是一种需要解释、需要道歉甚至需要减轻的政治过错。
法律真正的尊严,不来自让所有人服从
邹幸彤辩词中最值得留下的一句话也许是:
“当法律执意要同良知作对,输的只会是法律,失去认受性的也只会是法律。”
这句话触碰到了“合法性”和“合法律性”之间最古老的区别。
一个行为违反成文法,并不能自动结束关于正义的讨论。
否则奴隶制时代帮助奴隶逃亡的人是罪犯;种族隔离时代违反隔离法的人也是罪犯;许多历史上的异议人士、记者、民主运动者,都曾经是他们那个时代法律意义上的“违法者”。
历史后来评价这些人时,并没有只问一句:
“他们当年有没有触犯法律?”
历史还会追问:
那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法律当然需要稳定性,否则社会无法运行。
但是法律之所以值得人服从,不只是因为法律背后站着警察、监狱和国家机器。
法律真正深层的权威来自人们相信:它至少在努力维护某种高于权力本身的公平。
如果一部法律只要求人民服从掌权者,却不要求掌权者接受人民的监督,那么这种法律越严厉,越可能暴露它与法治精神之间的距离。
这也是“依法治国”和“以法治权”最大的差别。
前者可以仅仅意味着统治者使用法律治理人民。
后者则意味着:
法律首先是一条套在权力脖子上的缰绳。
六四烛光真正令权力不安的,不只是历史
支联会三十多年举行六四烛光晚会的意义,也不能仅仅理解为悼念死者。
悼念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因为记忆意味着拒绝接受官方对历史的垄断。
一个社会每年仍然有人点起蜡烛,就意味着国家可以控制教科书,可以控制电视,可以删除互联网信息,却仍然无法完全决定人民应该记住什么。
香港过去长期是中国境内能够大规模公开纪念1989年事件的唯一地方,而支联会每年的维园烛光晚会曾吸引大量公众参与。
为什么一支蜡烛会令人恐惧?
因为它背后隐藏着一个权力最难回答的问题:
如果政府当年的行为正确,为什么人民不能公开讨论?
真正稳固的历史不需要靠禁止记忆来维持。
同样,真正稳固的制度也不需要靠刑罚阻止人民讨论另一种制度。
邹幸彤案最后留下的,并非“谁赢了官司”
法院可以判一个人有罪。
国家可以把一个人关进监狱。
但是国家无法通过一纸判决解决一个政治哲学问题:
共产党为什么拥有永远统治十四亿人的天然权利?
“因为宪法这样规定”,不是最终答案。
因为人民可以继续追问:那么宪法的权力来自哪里?
如果答案是人民,那么人民为什么不能要求修改它?
如果人民不能要求修改,那么究竟谁才是最高权力的拥有者?
这个逻辑链条最终只会回到最初的问题:
国家到底属于人民,还是人民属于国家?
邹幸彤选择了前一种答案。
她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关回民主的牢笼”,认为人民不是国家机器的附属物,而应该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一个人当然可以不同意她。
可以认为中国现在不适合民主,可以认为共产党治理得很好,可以认为一党体制更有效率,甚至可以公开与她辩论“结束一党专政”到底是不是一个好主张。
但文明社会解决这种分歧的方式应该是:
让她说,也让反对她的人说。
然后由人民判断。
而不是让一方拥有麦克风,另一方拥有牢房。
这才是邹幸彤案件最令人不安的地方。
它真正触碰的不是一句政治口号,而是一条文明社会最基本的界线:
人民究竟有没有权利和平地设想一个与今天不同的国家?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所谓稳定的代价,就是禁止未来。
如果一个制度必须规定人民不能想象它结束,不能宣传它结束,不能组织起来推动它结束,那么这种制度真正害怕的,也许从来不是所谓“颠覆”。
它害怕的是选择。
因为只要人民仍然拥有选择,“永久执政”就只能是一种愿望,而不能成为一种权利。
所以,邹幸彤所坚持的真正命题,并不仅仅是“结束一党专政”。
更深一层,是:
任何政党都没有资格宣布自己永远不可被人民取代。
从香港法院目前对《国安法》的解释看,她的行为已经被判定为犯罪,这是今天的法律现实。
但法律现实并不是历史讨论的终点。
从人民主权、政治表达自由以及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来看,和平纪念六四、和平批评执政党、和平主张民主制度和政党轮替,本应属于政治表达,而不应因为其目标触及执政党的统治地位,就自动转化为刑事犯罪。
一个国家最强大的证明,不是它能够让多少批评者沉默。
而是即使有人站在街头要求执政者下台,国家依然有足够的自信回答:
那就让人民决定。
所以,邹幸彤真正坚持到最后的是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
国家可以有政党,但政党不能拥有国家。
人民可以选择共产党,也必须拥有不选择共产党的权利。
否则,“人民”两个字,就只剩下被权力反复使用的名义。
而“民主”两个字,也就只剩下一个永远不能兑现的承诺。
附:邹幸彤法庭陈词
1. 206页判词,说来说去就是追求民主有罪。
2. 我不认为任何政党可以将国家的主权私相授受,自己说自己就是人民的选择,自己说自己就是唯一的领导,然后还要说每个人都有法律上的义务去拥护它这个自封的王位。这样的所谓法律,只是暴政的同义词。
3. 相信专政是错的,民主是对的,这不是信念又是什么呢?就算法庭和政府不停念咒,说我们不是在审判信念,也改变不了在这份判决之下,相信“结束一党专政”这个理念的人再无立足之地的事实。在这样的“法律”眼中,我们有这个思想就已经是违宪,是非法,是原罪。就算我们只是在做一件完全正当的事情,比如悼念六四,也会因为我们本身思想上的“不正确”而变成犯罪。
4. 但法律是控制不了任何人的思想的。不单控制不了,当法律执意要同良知作对,输的只会是法律,失去认受性的也只会是法律。
5. 做人要有底线,法律一样要有。而民主同专政之辨,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底线,因为专政之下无法治。当法庭完全抽空“结束一党专政”这个诉求之所以出现的事实原因和是非对错,只盲目地去强调政权的意志,以及所谓守法的义务,其实就等同于说,活在纳粹德国之下就有义务去屠尽犹太人一般荒谬。这样的做法,只会令法律失去它彰显公平的灵魂,沦为任由权力驱使的傀儡。
6. 造成纳粹统治下、极权统治下一次又一次惨剧的,正是这种不问是非,只问服从的态度。而现在的法庭也好,国家也好,正走在同一条危险的老路上。甚至,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国家力量的提升,随着国家成为公认的“大国”,现在的危险只有比当年更加严重。
7. 作为国民,我们有责任将国家权力关回民主的牢笼里面,尽我们作为国家主人的义务去控制它、监督它。这样做除了是要为过去的伤害寻一个公道,也是为了防止更大的灾难再次来临。一味以国家安全之名养肥一部我们控制不了的国家机器,蚕食人性和良知,发生悲剧是迟早的事。
8. 因此,结束一党专政,是我们这一代的香港人也好,中国人也好,无可回避的责任。这件事,必须由我们自己去完成,只能由我们自己去完成,没有任何外面的人可以代劳。
9. 这是我真诚的想法和信念,而且更不只是我一个人的信念——维园30年的烛光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结束一党专政”,是人民的底线,是普世的诉求。当法律要不自量力地去挑战它,只会自取其辱。
10. 法庭假装问题不是传播思想,而是所谓散播敌意。但“结束一党专政”的信念,从来就不需要靠什么敌我思维、什么煽动仇恨去维系。我们只需要讲道理、讲事实,就足以得到所有明白道理的人的支持。
11. 因为专政本身就已经是一种最大、最明显的不公义。它无视每个人的平等和自主,硬塞一套无道理可讲的统治秩序下来,将自由的公民通通贬低为没有选择权的奴隶。结束一党专政,只是在争取回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而已。而这个道理,任何不是装睡的人都应该看得明白。
12. 只有讲不通道理的人,才成天要靠仇恨动员,而我们根本就不需要;只有毫无自信的人,才会看什么都看到敌意,而我们也根本不会这样去看世界。我们对我们所相信的、所坚持的,有绝对的信心。只因为专政是靠仇恨去维持它的统治,并不等于人人都要用它那一套,并不等于这个世界就真的围绕着仇恨运转。对平等和正义的信念,对人性和真相的尊重,从来都是比仇恨更强大、更持久的力量。
13. 信念是无法计算、无法交易的存在。为自己所相信的一切去求情、去道歉,是最虚伪的一件事,也是侮辱所有持有同样信念的人。所以我不会这样做,不能这样做。连屠城的刽子手都还没有出来道歉,什么时候轮到我们呢?!即使世道颠倒,我们也不应该为政权所做的不对的事情道歉,令自己也成为颠倒的一部分。
14. 对于过去的一切,我拒绝用犯罪的语言和概念去分析我们做的事情有多严重或不严重。如果法庭真的想要什么参考,可以去问共产党领导的国安公署,他们才真的懂得怎样用犯罪的眼光去看争取民主和人权的努力。而且一直毫不避讳地说本案就是性质严重,就是必须严惩,完全不觉得自己是在干预司法独立。无论如何,如果法庭最后真的判我们属于“情节严重”,我会当成是对我们的赞美,因为这表示我们真的有做到事情嘛。
15. 能够找到自己相信的使命,找到可以并肩作战的伙伴,是人生最幸福的事情。所以对于我同支联会、同香港人一起走过的路,我一点都不后悔。只是辛苦了我的家人和爱我的人,我唯一要请求原谅的对象,也只有他们。
16. 而对于将来,无论是在狱中还是狱外,我都会继续为释放民运人士、平反八九民运、追究屠城责任、结束一党专政、建设民主香港与中国而努力、学习、充实自己,去做各种尝试,直到民主到来的那一天。这是我公开作出过无数次的承诺,是我在烛海之中对死难者许下的庄严誓言。而我不打算做一个言而无信的人。
17. 如果这样做会令我成为永远的罪犯,如果法律真的容不下我们的信念,那么我宁愿做一个罪犯,也不要做一个背叛良知的人。我会同所有不认命的香港人一起,继续走这条未完的民主之路。
18. 烛光如海, 人心成涛。 粉身拍岸, 不平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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