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号-林昭研究专刊 林昭案加刑材料简介 林昭案加刑材料文章检索

 

历史档案:林昭案加刑材料摘录


(附录:加刑材料手抄稿)

 

 

01(原文在有双行线的信纸上,页码未编号。为辨认方便,这里加上序号)
 
  林昭案 加刑材料摘录

 

原判情况:62年度静刑字第171号 1965、5、31发

公诉人 静安区检院吴泽皋。代理审判员李文龙,书记员胡乃纯。

被告:顾雁,30 南汇县人 原兰州大学研究生,1958年沦为右派,59年伪造证件来沪判十七年

被告:林昭 33 苏州市人 出身伪官吏,本人学生 原北京大学学生,1958年沦为右派分子留校察看,1959年借口养病返沪不归,捕前住本市茂名南路159弄11号。判20年,主要罪行:(1960、10、24捕)

留校察看后,不思悔改,书写反动长诗“海鸥”,污蔑攻击反右斗争,并寄给兰州的右派分子孙和进行散布。

兰州反革命集团为首者张春元,59年下半年专程来沪联系,即气味相投,表示尽力支持。张回兰州前,林赠与一本现代修正主义纲领草案及自己写的(恶毒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反动长诗“普罗米修士受难的一日”。后张、顾雁参考此书公然提出“要在中国实现一个和平、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并将林的反动长诗编印在反动的“星火”刊物上。

1960年上半年林先后从张、谭蝉雪、顾等处听到该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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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集团的各种阴谋计划的传达,并接受负责起草反革命纲领等任务。

1960年10月案发被捕后,抱对抗态度,拒不供认罪行。

1962年3月因病保外候处时,乘机在苏州拉拢右派分子黄政成立“中国共产主义自由青年战斗联盟”反革命组织,并书写反革命政治纲领十条。同年9月,又书写十分反动的“我们是无罪的”等四篇文章,竭力为右派、反革命分子呼冤叫屈,企图翻案。并勾结本市外侨阿诺·纽门,要求予以寄往国外,扩大反革命宣传。

1962年12月,依法收审后,仍变本加厉在监狱内发展将要刑释的女犯张茹一参加其反革命组织,并布置张茹一释放后至苏州与黄政如何联系活动。同时在狱内公开书写大批反动文章和诗歌,呼喊反动口号,煽动其他犯人对抗政府,反革命气焰嚣张。

被告 梁炎武 30 广东梅县人,原北大助教,58年沦为右派后至工厂劳动考察,60年上半年辞职回家,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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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改造期间重新犯罪的主要罪行

 

    一、疯狂地攻击、谩骂和污蔑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和伟大领袖毛主席。

    关押期间,用发夹、竹签等物,成百上千地戳破皮肉,用污血书写了几十万字内容极为反动、极为恶毒的信件、笔记和日记,疯狂攻击、谩骂、污蔑我党和领袖,甚至在与工作人员谈话和犯人中公开进行谩骂。

    污蔑、谩骂我党是“魔鬼政党”,“楼梯上打架的阶级斗争理论制造者”,是“极权暴虐只知以血与仇恨来维持统治权力的”“亡人马克思的一帮无赖子孙”。污蔑我党是“秘密特务系统监视、控制、统治全党”,“党内生活极端专制、黑暗、败坏,连封建君臣之间进谏、纳谏的一点民主也没有”。疯狂地叫嚣要“党员在公共厕所捡些破草纸糊起脸壳来”。

    丧心病狂地谩骂我伟大领袖毛主席,是所谓“魔鬼”、“暴君”,“阴险毒辣、十恶不赦的独夫党魁”等等。一再叫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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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活着一天,就要和毛泽东斗争一天”。尤其恶劣的是还一而再,再而三用自己的污血在报纸上刊登的毛主席照片上乱涂,涂在照片的脸上、嘴边或脑穴等部位,弄得血迹斑斑,以发泄其对我领袖的刻骨仇恨,甚至发展到见到主席象就要糟蹋的严重程度。还明目张胆地挖掉主席象的头部,用黑线倒挂在监室铁门上,工作人员发现取下后,又变本加厉的大吵大骂,进行绝食抵抗。

    二、极端敌视和仇恨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林犯在她的言论和血书中,对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极其恶毒的攻击和污蔑。

    公开污蔑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义政权”,“抢光每一个人作为‘人’的全部一切”的“恐怖统治”,是“血腥极权制度”,是“污秽、罪恶而更伪善的极权制度”,“是贻羞祖国青史、玷辱人类文明的肮脏制度”,是“历史上闻所未闻酷虐惊人的恐怖制度”。

    污蔑无产阶级专政是“私密特务一手遮尽天下耳目已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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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极其严重的流血后果,遭害冤死的不止一人”,“造成柯庆施同志惨遭暗杀这样旷古罕有骇人听闻岂有此理荒乎其唐荒谬绝伦的政治血案”。

    污蔑人民公安机关是“秘密特务”,是“你们党内杀人不眨眼的太上皇”给了她“许多令人发指的非刑残害的暴行”,使她遭受了可怕地残忍而阴恶毒逼迫、折磨与摧残”。

    还猖狂地在一所监室墙壁上涂写“暴政必败,自由万岁,控诉无理迫害,抗议恶劣虐待”的反动字句。(摄有照片)狂妄地叫嚣“只要存口气在,能够保卫多少,就要保卫多少”,“既有神圣的自卫权利,岂无神圣的报复权利?”嚣张之极。

    三、公开呼喊反动口号,捣乱监房秩序,煽惑别犯造反,扬言要为伏法的反革命犯“报仇”。

    林犯不仅在她的报告、笔记中公开书寄“美国万岁”,“自由万岁”,“联合国万岁”,“修正主义万岁”等反动口号,而且还多次声嘶力竭地高声呼喊“蒋介石万岁”等反动口号,疯狂叫嚷“你(指我伟大领袖毛主席)可以称万岁,我偏要称蒋介石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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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岁”。还多次在夜深人静之时,扒在监室铁门的栅栏上,大声叫骂,肆无忌惮地进行反革命煽惑活动,高呼“提篮桥的难友们不要怕,黎明的太阳已照到提篮桥监狱的窗口了”。还公开煽动别犯“积极支持一千号(顽固反革命女犯李坤秀,番号21000,简称1000号)”要其他犯人向我们作斗争。

    还多次将反动血书挂在监室铁门上,诸如65.12.3在监房铁门上、身上挂满反动血纸条“第一看守所冤杀无辜,上海市监狱包庇杀人”,公开将“冤”、“人间何世,暗无天日”挂在监室铁门上“天人鉴照,血海沉冤”,等等,企图在其他犯人中引起同情,与政府对立。

 

1965年11月11日,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枪决了在狱内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陆存松,林犯又用污血分别在墙上和纸上涂写了“碧血盈襟,耿耿此心,曾未惜死,苟活至今”的极端反动的诗词,“悼念”陆犯之死,并挂在铁门上。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北京市枪决了反革命杀人犯杨国庆,林犯又立即用血在报纸上写下“杨国庆不朽”,和“彻底暴露,彻底认识,彻底失败”;“谁都有下场,不由自己定”,等反动字句,甚至疯狂叫嚣“为杨国庆报仇”,极为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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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贯坚持反动立场,拒不认罪,对抗管教,抗拒改造。

    林犯自逮捕预审以来,一贯坚持反动立场,拒不认罪。

    判决后的第二天,即1965年6月1日,就在判决书背面写了一个所谓《判决后的声明》的反动血书,污蔑政府对她的判决是“极其肮脏,极其可耻”,还恬不知耻地以“自由战士”自居,对判决感到“无上光荣”,是她“战斗生涯的好见证”,咬牙切齿地污蔑我党和政府。

    平时,经常大声呼喊“冤枉”,用血写下“不白之冤”等字样,千万次地使用极其刻薄和恶毒的语言侮辱咒骂预审、管教工作人员是“法西斯强盗”,“姓共的走狗”,等等。公开把绣有“冤”字的毛巾、黑纱缠在头上,绕在臂上;用血写成“冤”字贴在墙上,挂在门上。

    多次准备跳楼、上吊,砸碎玻璃窗,用碎玻璃划破静脉,企图自杀。

    此外,林犯还写了几十万字的血书“声明”,“信件”上书联合国和人民日报编辑部,公开为自己翻案,说是“腥风血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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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厉倍常的一九五七年、臭名远扬的丑剧”的反右斗争说造成的,是“官逼民反”、“逼上梁山”。把自己说成是反对“暴政”的“自由战士”和“青年反抗者”,对党和社会主义,对无产阶级专政和各项政治运动,进行了系统的、极其恶毒的污蔑。

    林犯还污蔑我们的伟大领袖暗杀了柯庆施同志,胡诌什么已与柯老“冥婚”,要为柯老报仇伸冤,并以日记的形式用污血写下了所谓与柯老的灵?(*字迹不清)“共同生活”的十八万字的、内容极其反动、下流、荒诞的《灵耦絮语》。在衬衣上用血画下柯老的灵位,和她反革命父亲(自杀死亡)的灵位并列,侮辱我党和国家领导人。

    林犯关押几年来,一贯拒不接受教育,书写了大量的反动血书。如:《灵耦絮语》65、5至12写完(约十八万字)、《基督还在世上》、《不是练习——也是练习》1966、6、8写、《练习二》66、6、27、《练习三》,《鲜花开放在悲壮的五月》、《囚室哀志》、《秋声辞》、《自诔》、《血诗题衣》、《血衣题跋》、等数十万字,及《致人民日报编辑部》65、7、14至65、12、5写完,共约20万字,1966、7至11用血写的反动日记,对党的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制度、三面红旗、历次政治运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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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的恶毒的攻击和污蔑。虽经工作人员多方教育,并采取了单独关押,指定阅读书报,专人负责管教,家属规劝等一系列管教措施,但林犯死不悔改,公开扬言“怕死不反共产党”,一定要“惊动中共中央”,“永远不放弃宗旨而改变立场”,用破布绣了“铁骨保贞”四字,表示顽固到底。

(以上摘自劳改局综合报告)

 

市公安局王鑑局长批示:

    同意起诉加刑,请与检察院、法院商量研究,有何意见。 66 、12 、8

 

劳改局意见:

    ……我们意见,林犯应予执行死刑。196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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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内反动表现:

 

    65、9、6晚上谩骂“毛家十八代祖宗缺德,千千万万的人都被你们杀害,你们是粪坑里的蛆……”;喊“蒋介石万岁,万万岁”;

    7、15用血涂报纸上毛主席的象;7、25用草纸贴去报纸上毛主席象上的脸上;8、4人民日报登毛主席等国家领导人的象,又用血涂主席脸上,并骂,主席是“魔鬼”,“死不两立,一定要斗到底,不怕死,死后有后继之人”;8、18写了反动血书挂在铁门上,被值班人员拿掉后,即破口大骂“……国民党做的坏事,及你们做的坏事百分之一都不到,你们是杀人不见血的刽子手”;喊“蒋介石万岁”反动口号。(干部邢玉勤,65、8、30所写证明)

    罪证摘录:

    1.65、10、2 人民日报上,登刊毛主席、西哈努克等领导人在天安门主席台上的象片,林犯用血涂在主席象的嘴上,身上;

    2.65、10、2又在刊有毛主席象的报纸上,用血涂在嘴上、身上(为女井翟为申说亲见);

    3.65、11、11 将人民日报上印有国家领导人的报纸,撕得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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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倒了许多水,又一次犯下了污蔑我领袖的罪行;

    4.犯上述罪,停止林犯看报后,又将报纸上毛主席象的头断下,用黑线倒挂在铁门上,(为女民井翟为申所亲见,65、10、2记)

    5.65、10、9 林犯交出一号人民日报,同样恶毒地用血涂在主席象的头上,嘴、鼻、头穴等处;

    6.66、1、22晚,林犯又在人民日报上的毛主席上,用血涂在脑穴、身上,血迹斑斑,并用血写了“1965、4、9”字样,放在监房门口;

    7.在报上印有主席象的上面,用血涂在头上、身上,脑穴等处,共有四处;

    8.65.7.25用草纸贴去报纸上的毛主席象的脸上;

    9.用污血涂在柯庆施同志逝世后报上印的遗像的周围;

    10.1966年11月23日林犯在监室墙壁上用血书写的“国恨家仇”,“求全必不能全,苟安必不得安”等反动字句,(摄有照片)

    11.林犯在毛巾上绣上“冤”字,缠在头上,(原件存监狱)

    12.判决第二天,即65、6、1林犯在判决书背面所写的“判决后的声明”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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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及历史情况:

父系伪官吏,反革命管制分子,管制期间畏罪自杀(约60年11、23);母系苏州市民革委员、政协委员,早年参加过共产党,后又参加国民党,抗日战争期间,偕同林昭一起坐过牢;家中还有一弟(社会青年),一妹(医生)。

    林犯解放后1950年参加过土改,后再常州报馆、纺织党委办公室等处工作过,1954年考入北京大学新闻系,1957年反右时开出团籍,保留学籍、劳动查看,1958年划为右派。1959年因病来沪休养。

1960年10、24捕;1962年3月因病保外;1962年12月收押;1965年5、31宣判;1965、5、31由一所押市监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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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林昭案加刑材料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3年12月16日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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