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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灣仔暴動案義務急救員罪成囚4年
日期:1/18/202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8.31灣仔暴動案「 義務急救員」罪成囚4年 母親難過需由親友撐扶離開法庭

2021-01-18

8.31灣仔暴動案「 義務急救員」罪成囚4年 母親難過需由親友撐扶離開法庭8.31灣仔暴動案「 義務急救員」罪成囚4年。 

粵語組製圖 


在香港,「8.31灣仔暴動案」中報稱案發時是義務急救員的陳佐豪,被控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罪成,其案於周一(18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姚勳智聽取辯方求情信和感化官報告後,就兩項控罪判陳入獄4年,罰款5000港元。陳母和親友聽取判決後不禁痛哭拭淚。(李智智  報道) 

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成多區警民衝突,當中有6男1女被指於當晚在灣仔及銅鑼灣一帶暴動。現年25歲的被告陳佐豪,其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兩罪罪成,其餘6名被告均罪名不成立。陳佐豪案件周一(18日)早上10時於區域法院判刑。 

不少市民一早到場旁聽,包括人稱「赴湯杜火」的湯氏夫婦( 湯偉雄、杜依蘭)。開庭前,陳佐豪不時張望旁聽席位置,略顯緊張。陳母難忍淚水,俯身涰泣,身旁家人拍肩安慰。陳佐豪見此,亦不禁拭淚。 

辯方求情時,引用多封來自陳母、中學師生和東區區議員徐子見等提交的求情信,指陳佐豪自小品格良好,有愛心和樂於助人,中學時曾參與童軍和有聖約翰救傷隊急救章,過去不時參與義工服務,為獨居長者送飯和防疫物資等。陳母在求情信中指,兒子小時是資優生,但患有過度活躍症,她面對家庭環境亦患上抑鬱症,兒子為此輟學工作,幫補家計,形容「非常孝順」。 

就量刑原則,辯方引用多個案例,包括2016年發生「旺角魚旦騷亂」,案中被控暴動罪成的莫嘉濤和梁天琦,案情中指兩人明顯有攻擊性武器和有掟磚等暴力行為,分別以5年和6年為量刑起點。最後兩人分別被判4年3個月和6年。 

辯方指,陳佐豪雖被控暴動罪成,惟無證據顯示他案發時有暴力行為、持有攻擊性武器,以及任何煽動和召集群眾的行為,當時亦無警員和任何人因他而嚴重受傷,事發時與激烈暴動現場有一段距離,與「莫嘉濤案」和「梁天琦案」情節不同。梁天琦就刑期上訴時,當時上訴法庭亦指出,量刑需要考慮當事人在暴動發生的情節和意圖等。故希望法官考慮有關要點,以及個人背景等,以較低刑期判刑。 

另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辯方引用「赴湯杜火」案,當時法官就該罪名僅判罰款各人1萬港元,又指出陳年輕,亦因還押沒有工作收入,冀法官考慮陳家境問題,減輕罰款數目。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參與暴動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雖然陳佐豪報稱事發時是義務急救員,但法官姚勳智早前裁決指,陳佐豪案發時身穿黑衣、黑褲和護甲,有整全防衛裝備,認為他當時逃走必因畏罪,加上其夥伴攻擊警方等,難以接納辯方指他為救護員,指他必然曾參與暴動。 

今次庭上,法官姚勳智接納大部分辯方的陳詞,考慮被告年輕,過去沒有同類案底,認同被告孝順和樂於助人,在案時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鼓吹暴動和以帶領角色犯案,亦無攻擊性武器,且事件沒有構成人命傷亡。惟認為法庭須指出暴動的嚴重性,並不單是個人行為,要考慮整個群體所做的事,而事發時暴動規模多達逾300人,多處有人縱火和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以及用鐳射筆照射警方等,至少維持半小時。姚官最後以4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承認了大部分案情,故酌情扣減刑期,判被告即時入獄4年。另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判罰款5000港元,可於1個月內交付。 

陳母和親友聽取判決後不禁痛哭拭淚,陳母由親友撐扶離開法庭,而湯氏夫婦亦神情哀傷。 

另外,雖然同案的4名被告,包括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34歲)、學生劉宇軒(23歲)、學生許智銳(22歲)、維修工陳子揚(41歲)獲判暴動罪不成立,但律政司今月初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未有正確、充份及全盤考慮分析本案件所有證據等。是次申請是在未獲聆訊內容謄本及裁決理由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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