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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日期:5/20/202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首宗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被告唐英傑申請司法覆核遭駁回

2021-05-20

首宗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 被告唐英傑申請司法覆核遭駁回唐英傑就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申請司法覆核,但申請遭駁回。 

粵語組製圖 

《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唐英傑案」下月2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案件由3名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早前就不設陪審團的做法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早前開審,法官李運騰周四(20日)中午12時頒書面裁決,唐英傑申請遭駁回。但李官指這次司法覆核涉重大公眾利益,所以無須唐英傑支付對方訟費。(方德豪 報道)

在33頁的書面裁決中,李官指出,鑒於之前香港沒有任何專門為保障國家安全而制定的本地法律,《港區國安法》的某些條款與先前存在的本地法律之間有可能出現不一致。 就這一點,李官引述終審法院較早判詞指出:雖然立法意圖明顯是讓《港區國安法》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同步運作,尋求與本地法律的 「銜接、兼容和互補」,但《港區國安法》第62條規定了可能出現的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優先考慮《港區國安法》的規定。

《港區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為准。

判詞亦引述《港區國安法》第46條指出,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國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因素,俱為律政司司長可以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進行的理由。李官強調,只要律政司司長真誠地相信上述3個理由成立,她便有權指示不使用陪審團。判詞亦指,條文用上「等」字,可見除上述3個理由外,司長還可以有其他理由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

這次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律政司長。根據早前覆核聆訊,唐英傑一方形容由陪審團審訊屬香港市民的基本權益,律政司亦沒交代審訊不設陪審團的實際原因。律政司一方反駁,陪審團制度並非基本權利,《基本法》訂明保留陪審團制度的條文亦並非一成不變。

23歲的唐英傑去年7月1日被指稱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早前被控告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另外控方擬加控唐英傑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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