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中大生暴動、蒙面罪成 官:如不打算參與理應盡快離開 2021-09-03 5名被告須還押至10月19日候判,以待辯方準備書面求情陳詞,及索取背景報告。 粵語組製圖 前年11月11日,香港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警民衝突,5名中大學生被控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蒙面等罪。案件周五(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過百名市民到場聲援,庭內旁聽席、乃至延伸庭均座無虛席。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宣讀完裁決理由後,一度休庭15分鐘,期間所有被告未須還押,他們於庭外爭取時間與親友相擁道別,不少人在旁拭淚,氣氛沉重。 5名被告依次為劉晉旭(21 歲)、符凱晴(21 歲)、高梓斌(21 歲)、陳歷釋(18 歲)及許貽顓(20 歲),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他們同時被控一項在非法集會中蒙面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使用防毒面罩、口罩、圍巾及面巾等物品蒙面。 張官裁定眾被告暴動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其中2名被告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各人須還押至10月19日候判,以待辯方準備書面求情陳詞,及索取背景報告。判畢,各被告表現冷靜,但部分家屬情緒激動,亦有被告友人落淚,庭內氣氛傷感。 首被告劉晉旭自辯時曾稱,他事發前數月已穿黑衣及戴豬嘴,以展示其政治立場。事發當日中大停課,他本想盡快離開校園,不想被人誤會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一份子。不過,張官認為首被告穿上護脛及手袖走入示威者人群,這些行為與其想離開的想法不一致。 就辯方陳詞時指,各被告可能是案發前一刻才到達用作衝擊警方防線的垃圾車後面,且可能只是經過及旁觀,張官認為即使不能確定各被告到場的確切時間,但被告必然預計到二號橋有暴力事件發生,如果不打算參與其中,理應盡快離開以保自身安全。當示威者首先投擲第1枚汽油彈的時候,現場已經涉及暴力行為,被告不可能不知道現場已涉及非法集結或暴動。而各被告在暴動現場被捕,張官認為意味各人不可能是驅散前一刻才到場,亦沒有爭取第一個機會離開現場。被告與其他示威者集結的共同目的,必然是衝擊警方的防線,恃着人多勢眾以阻礙警務人員執法。 由於5人曾參與暴動,亦沒合理辯解下蒙面,因此同時裁定他們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 符凱晴及許貽顓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符被指藏有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許則被指藏有扳手。張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物品與課堂或學生活動有關,加上他們有參與暴動,裁定他們管有的目的為作非法用途,因此同樣罪成。 記者:文海欣 責編:羅燕雲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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