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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阻中國滲透挖角 陸委會擬修法
日期:9/21/202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遏阻中國滲透挖角 陸委會擬修法 嚴懲中資人頭

中企「比特大陸」在台非法成立子公司,挖角台灣高科技人才,該案近日僅各罰三十萬元緩起訴。(彭博資料照)

中企「比特大陸」在台非法成立子公司,挖角台灣高科技人才,該案近日僅各罰三十萬元緩起訴。(彭博資料照)

2021/09/22 05:30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遏阻中資假借人頭,違法來台投資,陸委會預告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人頭條款」,嚴懲在地協力者。民眾若充當人頭,讓中資或其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規避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應經許可之規定,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嚴懲在地協力者 兩岸條例增訂人頭條款

中資滲透台灣半導體產業層出不窮,中國企業「比特大陸」掩飾中資背景在台成立智鈊、芯道兩家公司,未取得投審會許可下,化身台灣公司,三年內高薪挖角兩百名IC設計人才,覬覦台積電、聯發科等大廠關鍵核心技術。

陸委會指出,中資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愈趨頻繁,除透過在地協力者,也藉第三地投資公司來台,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嚴重影響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

為有效遏阻違法行為,陸委會擬具兩岸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增訂「人頭條款」予以重罰。

最重處三年徒刑 或併科一千五百萬罰金

依過去實務判決,中資企業違反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等規定,依現行兩岸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二規定,僅得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得易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或處以緩刑,嚇阻效果有限。

陸委會提案修正第九十三條之二條文,中資企業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以及出借名義充當中資人頭,幫助規避應經許可之業務活動,刑責提高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罰金提高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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