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青年涉於討論區發文 「煽動」他人上街、襲擊落單警員等 2022.06.27
22歲自閉男被控於「連登討論區」煽動等4罪,辯方認為,區域法院無權處理「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認為此案應將案交付高院原訟庭審訊。 資料圖片 / 石頭 攝 00:00/04:21
香港一名患自閉症的青年涉嫌於「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 頻道發文,呼籲他人上街及向警員施襲,被控1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 3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辯方周一(27日)於區域法院透露被告將會承認所有控罪,但爭議在哪個法院處理。辯方認為,區域法院無權處理「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認為此案應將案交付高院原訟庭審訊,以在陪審團或3名法官陪同下處理。法官郭偉健將於8月1日頒布裁決,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報稱任職送貨員的被告陳泰森(22歲)共被控4罪,即一項「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罪,以及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他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而控方則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辯方透露被告將全數認罪 但爭議在區院處理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時指,被告4項控罪中,第一控罪「煽惑參與非法集結罪」,辯方沒有爭議是「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可於區域法院處理;但其餘3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沒有明確法律分類指此罪行屬「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抑或是「簡易罪行」(summary offence)。辯方認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是一項「可公訴罪行」,法庭應考慮《裁判官條例》中列明就「可公訴罪行 」的定義。 辯方指,由於此罪為可公訴罪行,《裁判官條例》第 88(1)(a)條的附表所列出一些裁判官無權轉介往區院的「可公訴罪行」,其中包含「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因此此罪不能轉介區院;而《裁判官條例》第92條的附表同樣列出裁判官無權處理的「可公訴罪行」,由於該部分同樣包含「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因此裁判官也無權審理。 辯方指應將案交付高院審訊 以在陪審團或3名法官陪同下處理 既然案件不應轉介至區域法院、裁判法院亦無權處理,關大狀補充,《港區國安法》訂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而案例已確立「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涉及國安;加上「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性質嚴重,立法原意必然是將嚴重罪行交付往高等法院審訊,故此控罪必然是「可公訴罪行」,控方應將此罪轉介高院,在陪審團或3名法官陪同下處理。 辯方續指,早前「快必」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多罪的一案在區域法院審訊,辯方開審前亦曾提出處理案件應在高等法院處理的爭議,主審法官陳廣池在判詞中,堅持區域法院有權處理此控罪,關大律師稱他不同意陳官的看法,此案亦未有上訴,故其裁決對本案沒有約束力。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回應指,「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但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8條(1)(b)指,如果被告在一單案中有被控告「可公訴罪行」的控罪,同案即使有其他「簡易罪行」控罪亦可一併轉介至區院。同樣道理,在本案,因「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是「可公訴罪行」,因此其餘 3 罪亦可一併轉介區院。 郭官將於8月1日頒布判詞 被告繼續還押 法官郭偉健稱需要時間撰寫判詞。辯方亦透露,被告打算承認全數控罪,就首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一罪,無論如何都會認罪,餘下3項控罪則等待法官裁決,但法官郭偉健拒絕先為被告定下認罪及判刑的日子,將待郭官就此法律爭議有裁決時才處理訂下判刑日子。郭官將會於8月1日頒布判詞,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12月13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在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分別在「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頻道「LIBERKONG公海」發表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述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案情指稱,被告於 2021 年下旬,在「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 頻道發文,呼籲他人平安夜上街、襲擊落單警員等,其後被國安處拘捕,在其電子設備中,再發現約9000則類似貼文,遂控被告 4 項煽惑罪行。被告自2021年12月提堂起已不獲保釋,還押至今。 本案早前在裁判法庭處理時,辯方亦曾就控方申請轉介案件到區域法院提反對申請,當時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可以將案中所有控罪轉介至區域法院。 案件編號:DCCC 354/2022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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