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公院再引未註冊大陸抗生素 港府未正面交待 2022.07.15
香港醫管局回覆本台稱,「在特殊情況或當藥物出現未能預計的供應問題時,如因疫情嚴峻導致個別藥物供應緊張,醫管局或需要從不同地區進口採購合約以外的藥物,以確保病人得到適切的藥物治療。醫管局在獲得政府有關部門許可後,方會引入有關藥物」。 路透社資料圖片 00:00/04:18
香港公立醫院轉用部分大陸製藥持續引發爭議,本台發現,公院使用的多款抗生素、止痛藥上只見國藥註冊號,未見香港註冊。記者反覆向衛生署、醫管局,均未得到明確答覆,對引入國產藥數量、來源和價格及所謂的負責部門,港府拒作清楚公開交代,令社會難以監察。 日前,有網民於臉書群組「公務員secrets」以圖文並茂聲稱,從醫護獲悉,新界某間醫院正在使用國產抗生素,其包裝上同樣以中文簡體印有藥名「注射用頭孢曲松鈉」(Ceftriaxone Sodium for Injeciton) 、生產商「國藥集團致君(深圳)製藥有限公司」以及中國國產藥批號「國藥准字H44022819」,但未見有印有「HK-XXXXX」樣式的香港註冊號碼,且在衛生署網頁亦未見任何有關藥物註冊資料。 本台上周四(7日)曾報道,香港公立醫院近來處方至少3款分別來自中國大陸藥廠「中美史克」、「地奧集團」、「成都通德」生產的撲熱息痛(Paracetamol),其包裝印有「对乙酰氨基酚片」中文簡體字樣,而衛生署網頁未見有關藥物註冊資料。 近日有網民反映,從醫護獲悉新界某間醫院正在使用國產抗生素,其包裝上以中文簡體印有藥名「注射用頭孢曲松鈉」。(「公務員secrets」臉書專頁圖片) 衛生署、醫管局均未有正面回應 本台查詢有公立醫院處方疑未經衛生署註冊的大陸藥時,衛生署和醫管局上周四(7日)未有正面回應。 衛生署稱,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所有「藥劑製品」必須符合安全、效能及素質標準,並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批准註冊,方可在本港銷售及供應。而已註冊的藥劑製品會在包裝上印有「HK-XXXXX」樣式的香港註冊號碼。但有關條例「容許註冊醫生可以為治療特定病人或進行臨牀試驗,而進口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供管有及使用」。至於「就個別醫療機構選購藥物的事宜,並不屬於衛生署的規管範疇」。署方建議本台向醫管局查詢。 而醫管局回覆本台時則稱,「在特殊情況或當藥物出現未能預計的供應問題時,如因疫情嚴峻導致個別藥物供應緊張,醫管局或需要從不同地區進口採購合約以外的藥物,以確保病人得到適切的藥物治療。醫管局在獲得政府有關部門許可後,方會引入有關藥物」。 繼止痛藥後 網再傳公院使用國產抗生素 本台向醫管局追問,港府引入的國產止痛藥和抗生素細節,包括時間、數量和廠商等,以及局方所指的「獲政府有關部門許可」具體是指何部門。當局只稱「無其他補充」,會按法例和衛生署的規定採購。 記者:衛生署向本台稱應找醫管局回覆,又表明就個別醫療機構選購藥物的事宜,並不屬於衛生署的規管範疇,醫管局就說是經政府相關部門的許可,那「相關部門」是誰? 醫管局發言人:就是「政府相關部門」。 記者:到底是哪一個政府相關部門審批?因為經許可,理論上都嚴格負責的部門吧? 醫管局發言人:應該問政府。 記者:哪一個政府部門? 醫管局發言人:會否政府新聞處可以幫到你?只是建議,我不太肯定。 多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 曾建議廣泛應用大陸藥 而在有關問題上,前食衛局長曾明確表示,任何在港使用的藥物必須在港註冊,特殊情況需經過申請審批。 本台翻查近年多份立法會文件,包括2021年1月、9月和10月的文件,在港府積極融入大灣區發展下,多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曾多次向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陳肇始質詢,應廣泛應用大陸藥,並引資料稱,中國藥品註冊規管制度和標準,已與國際規管制度加速接軌,價錢卻是香港藥物的10%,且形容「平、靚、正」。 陳肇始多次回應稱,中港藥物註冊制度有別,若要在香港使用任何藥物,必須經過香港的註冊程序,藥廠需要將其藥物提交當局進行註冊,完成後便可以使用。醫管局設有機制讓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因應個別病人的臨床需要而使用藥物名冊以外的藥物(不論註冊與否),表示公立醫院如有需要從其他地區引進未有在香港註冊的藥物供病人使用,「會按衛生署規定申請及經其審批」。 港引入中國大陸製藥物具體資料 最近文件要追溯至2002年 香港引入中國大陸製的藥物具體資料,近年港府一直以「沒有備存」為由,拒詳細交待。最近的文件要追溯至2002年6月,當時時任衛生福利局局長楊永强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吳亮星時稱,在1999年至2002年,購買內地製造藥物的開支平均每年為約1.2億港元,佔當時醫管局總藥物開支的約7%。 現屆醫務衛生局最新回覆本台查詢時,並無交代醫管局在近月第5波新冠疫情下,港府引入內地藥物的清單細節,包括數量、藥廠等資料;以及市民查證有關藥物來源認證的途徑方法。 局方指,經諮詢醫管局和衛生署後,認為醫管局已經詳細回覆其在香港以至世界各地(包括內地)採購藥物及提供藥物供病人使用的機制。如有需要使用未在香港註冊的藥劑製品,醫管局可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由註冊醫生為治療病人而管有及使用有關藥物,並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向衛生署申請進口證,以進口有關藥物。而「注射用頭孢西丁鈉」是透過上述安排進口,包括已按機制取得衛生署進口證。 局方續指,衛生署曾指「就個別醫療機構選購藥物的事宜,並不屬於衛生署的規管範疇」,其意為衛生署不直接規管個別醫療機構如何選購藥物,但署方會根據《進出口條例》審批個別醫療機構,申請入口未在港註冊的藥劑製品的進口證。 記者:李若如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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