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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急救員不服暴動罪成被判4年
日期:7/28/202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義務急救員不服暴動罪成被判4年提上訴 法官:急救員就不可參與暴動嗎?

2022.07.28


【香港法庭】義務急救員不服暴動罪成被判4年提上訴 法官:急救員就不可參與暴動嗎?2019年8月18日,警察在香港島西營盤對急救員進行檢查。 

路透社 

00:00/04:45 


香港一名義務急救員與6人被指參與灣仔暴動,7人否認控罪受審後,只有義務急救員罪成,其他被告全數罪脫。義務急救員不服,案件周四(28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許可,結果將在6個月內頒佈,義務急救員須繼續服刑。

上訴人為陳佐豪(24歲),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余法提供) 

同案其他被告全部脫罪 只有被告暴動罪成

陳佐豪與另外6名被告同控被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參與暴動,案件經審訊,同案其他被告全部脫罪,只有陳佐豪暴動罪成,於去年1月被判囚4年。原審法官姚勳智定罪時指,當時在上訴人身後的黑衣人曾襲擊警員,從而推論上訴人與該黑衣人必然伙同行事,共同針對反抗、襲擊警員、參與暴動,裁定他罪成。

上訴方:原審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被告是急救員

陳佐豪不服。上訴方周四(28日)陳詞時指,原審法官不應考慮被告被捕時他人襲擊警員的行為,而推論他曾參與暴動,因這樣超越控方開案陳詞的檢控基礎。上訴方指明,如當初控方表明立場,辯方有可能會就此提出抗辯,甚至出庭作供。上訴方指,被告並非在暴動現場被拘捕,縱然他身處暴動現場附近的商場中,但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經參與暴動,其他被告的情況不足以推論他有參與暴動。

上訴方亦指,原審法官錯誤拒絕被告是急救員的可能性,並指被告被捕時曾大叫「我係first-aider 嚟架!」被告當時前方亦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的女急救員,以證被告當時亦是急救員,辯方亦曾傳召辯方證人徐子見證明被告曾在其他場合擔任急救員。

法官:急救員就不可以參與暴動嗎?

但上訴法官潘敏琦質疑上訴方「雙重標準」,「被告前面嗰個就要考慮,但就叫法庭唔考慮後面嗰個人」,「即係前面嗰個對你哋有利,後面嗰人不利囉。」上訴法官彭寶琴亦質疑,被告與另兩人緊靠在一起,上訴方是否要法庭「切割式考慮」。上訴方稱,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中沒有解釋清楚其考慮。

另外,上訴法官彭偉昌亦指,當日晚上8時15分暴動已經開始,至9時亦未完,期間身處暴動現場的人,未必需要有實際行為才算是參與暴動;加上被告當時身穿護甲、有繃帶及通訊機等裝備,質疑被告是否有意欲身處前線作急救,是否已經是參與暴動。

彭官舉例指,打仗時如一人穿某國家的軍服、手戴白底紅十字的臂章,「咁你當然係軍醫,代表參與前線作戰啦咩?」彭官續指,如軍醫自己一方的人受催淚彈影響並幫他們洗眼,反問這是不是「支持及鼓勵在場(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點解會係急救員,就唔係參與暴動?你依家唔係聖約翰救傷隊丫嘛?」

法官彭偉昌又指,他一直有疑問「急救員唔可以參與暴動架咩?」並指急救員與在場暴動的人有共同目的。法官彭寶琴亦有同樣質問,假設雙方對疊,一方有醫護,是否可以作出推論,即站在一方的醫護必須與該方的人有同一目的,急救員雖然沒有衝鋒陷陣角色,但藉提供醫護協助使更多人留在戰場。上訴方同意,若急救員或任何人的行為符合暴動定義的控罪元素,當然算是暴動一份子,但本案沒有證據支持上訴人是示威者。

法官彭寶琴指,被告當時身穿護甲,裝備比其他人更有保護性,顯示他預料會與警員衝突,指被告「更似一名示威者」。法官彭偉昌亦質疑護甲只是保護性裝備的說法,「protect from what?明顯就係顯示想置身於前線囉。」上訴方不同意,指急救員在前線亦要保護自己,他亦不止只幫助示威者,可能為受影響的市民、街坊急救洗眼。

律政司:急救員身份非免死金牌

律政司代表稱,同意法官意見,指控方不同意被告是一名急救員,並指急救員身份並非「免死金牌」,「係急救員就係可以出去,並唔係咁樣」。3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宣判結果,結果將在6個月內頒布,上訴人須繼續服刑。

案件編號:CACC14/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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