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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被控「違租契」案
日期:10/25/202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壹傳媒被控「違租契」案 黎智英兩項欺詐罪成

2022.10.25


【香港法庭】壹傳媒被控「違租契」案 黎智英兩項欺詐罪成黎智英兩項欺詐罪成。 

路透社資料圖片 

00:00/03:46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時任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欺詐罪案件(25日)在區域法院作出裁決,兩人所有罪名成立,並押後至下月24日聽取求情及作判刑。 

法官陳廣池周二(25日)宣讀裁決,透露書面裁決書共有156頁,分成355段,當中包括簡單背景、證據和證供,以及分析和裁決結果。他指案件涉及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多年來佔用將軍澳工業邨蘋果大樓內的地方,被告因此被指違反當初與科技園公司簽訂的租契,而在跟科技園簽訂的租約框架下,承租人享有低地租及長租期優惠,因此要承擔更嚴格的租約規定,故「在特殊合約下的不作為行為,成為欺詐手法」。 

陳官形容黎智英是力高主事決策者 

陳廣池又認為,力高主要是為黎智英及其家人處理私人事務,雖然亦有為動新聞提供支援,但其主要業務不關乎印刷及出版報紙雜誌的指明用途,又指辯方指本案不應涉及刑事成份,質疑說法是以偏蓋全,並舉例指一名公務員如果申請貸款時隱瞞自己曾經破產或有其他借貸紀錄,亦會被控以欺詐罪。 

對於辯方曾指黎公務繁忙而忘記力高的存在或相關申請牌照事宜,法官反駁指黎智英以其生意頭腦及精明手法,駕馭規模不少的工商業集團,雖然管控很多公司,但不代表有事發生時可抽身而退,認為他是力高公司的主事決策者,「絕不相信」黎是忘記了力高的存在;此外,有租務文件及申請牌照文件簽署存在,故黎不會不知道租務要求,而承租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曾先後替另外27間公司向科技園公司申請牌照,當中卻不包括力高,指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黎智英知道要向科技園申請,但知道力高不符條件,所以隱瞞公司的存在,裁定他兩項欺詐罪成。 

指黃偉強對言聽計從一同隱瞞 

至於另一被告黃偉強,法官反駁辯方稱他只是「大打雜」,故對力高的業務不知情之說法,直指他如同第一被告的私人助理,「辯方說他是大打雜,我會說他是高級大打雜」,亦不顯示他甚麼都不知情,而從他對黎智英的訊息對話反映,他對黎智英言聽計從、事事關心和體貼非常,故不接納他作為集團行政總監只是信差角色,指他是聯同黎智英不作為一同隱瞞,是由始至終知道力高公司存在,裁決他罪名成立。 

陳廣池之後提出索取兩名被告的背景報告,同時强調此舉不代表不判處監禁式懲罰,宣布把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上午10時處理求情及判刑。他又指,按照慣例被告人被裁定罪成會被撤銷擔保,但考慮黃偉強的健康情況,傾向讓其繼續保釋並獲控方不反對。而控方就提出向第一被告黎智英申請沒收令,將安排在明年1月27日處理。 

另一被告周達權獲特赦成控方證人 

周二到庭旁聽案件的公眾不算多,惟仍有多名前壹傳媒員工到場旁聽。而開庭前約5分鐘,一直因「蘋果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被還押的黎智英,就被帶進法庭,他身穿藍色外褸,雖然略為消瘦但精神不俗,旁聽席不少人跟他問好,呼叫「黎生,早晨!黎生,保重!」黎智英亦隨即揮手示意作回應。 

本案件原有3名被告,但同樣涉案的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獲控方豁免起訴,成為特赦證人並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陳廣池認為他的證供沒有誇大及是可靠的證人,甚至在部分時候維護其前老闆及前下屬,故接納其證供。 

經修訂的控罪指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兩人,於2016年至2020年5月期間,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欺騙,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另黎智英再被加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干犯同樣罪行,而黎智英及黃偉强兩人均否認控罪,未有作供,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和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任代表抗辯,而控方代表則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案件審訊連結案陳詞早前進行20天聆訊,共傳召8名控方證人,而周達權的案件被分拆,押後至本月27日處理。 

記者:李若如 責編:方德豪 網編: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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