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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違契欺詐案官斥利用傳媒保護傘行事 黎智英黃偉強判囚5年9月及21月 2022.12.10
黎智英科技園租契欺詐罪成判囚5年9個月。
美聯社資料圖片
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隱瞞科技園公司,讓屬於黎智英私人名下的力高顧問公司,於壹傳媒大樓內運營,違反租契中的土地用途,兩人被控一項欺詐罪,黎智英另被加控多一項欺詐罪,早前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10日上午判刑。處理案件的法官陳廣池在判刑時指,黃偉強在案中有不能推卸責任,他「忠於黎智英」,形容他是「聽從其指示助紂為虐」,如同協助劫匪逃離現場的人,以2年半爲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因素酌情扣減後,判入獄21個月;至於黎智英,陳廣池指他是「有組織、有計劃」,利用媒體機構保護罩行事,而違反租約橫跨17年,沒有求情及呈交求情信,「表示他沒有一絲一毫悔意」,宣布兩項控罪合計判監禁5年9個月。 案件跟黎另案撞期故押後至今早判刑 案件今年10月25日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法官陳廣池裁定罪成,並在上月24日聽取求情,原定押後至同月底判刑,但因跟黎智英就「8.18流水或集會」的未經批准集結案上訴,以及原已開審的「蘋果案」撞期,故押後至10日作出判刑。 黎智英太太及女兒抵達法庭聆聽判決。(吳婷康 攝)
由於今早區域法院同時處理首宗涉及理大內暴動的案件判刑,該案有較多人士輪候旁聽,而壹傳媒違契欺詐案在開庭前,庭內仍有少量旁聽席留空。黎智英就在開庭前數分數被帶入法庭,旁聽公眾跟他揮手,他亦揮手回應,同時也跟在旁聽席的太太及女兒打手勢。 官指黃偉強如同「助紂為虐」 法官陳廣池甫開庭,先簡單提及案件的背景及被告的求情理由,指欺詐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而就本案而言,涉及的欺詐手法並不複雜,繼而先宣讀關於黃偉強的判刑,指從其背景報告看出,黃是過往香港人奮發圖強、自我增值、一路向上爬的故事,又引述黃的妻女及《壹週刊》前社長的求情信內容,提及黃為「一個簡單、誠實、沒有機心、不強求、默默耕耘的人」及「盡責、顧家、良善」,但雖然使人對他有不少同情和感慨,惟法庭在判刑時需要平衡公眾利益。 黃偉強被裁定欺詐罪成判囚1年9個月。(吳婷康 攝)
陳官續指,相信黃並沒有取得個人利益,但他聽取上司及黎智英的指示,「可以說是『助紂為虐』」,執行有關的欺詐,並舉例情況有如負責駕車幫助劫匪逃離劫案現場的駕車者,縱不是策劃者也不是主腦,但仍可被控打劫罪及負上刑責,認為黃在有關控罪期間參與力高的進駐。 體諒黃疾患酌情多減刑半年 對於辯方指黃只是聽命而行,沒有決策和否決權,陳廣池反駁指「這便是有如二次大戰所說的『紐倫堡』抗辯」,認為緃是這樣亦只對判刑有影響,不能視為抗辯理由,而他相信黃知道租契的用途限制和牌照申請的條件,從另一角度來看,認為黃沒有任何悔意,並形容被告某種程度上是「明目張膽地犯案」,但考慮案情及求情理由後,採取較低的量刑,即以2年半為起點,由於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悔意,故沒有刑期扣減,但考慮被告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大量法庭資源,故酌情減刑3個月,並體諒其疾患,包括有聽障、心臟問題及患有重性抑鬱失調症等,以及沒有前科,重犯機會極低,決定再酌情減刑6個月,判其入獄21個月。 批傳媒形象作「保護罩」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 至於首被告黎智英,陳廣池指其角色和刑責跟黃截然不同,並反駁辯方在求情時稱,力高所佔用的地方只佔有關處所僅0.16%,對處所的指明用途並沒有相違背的說法,舉例指如有高官在其1萬平方呎的官邸,把一間100平方呎的房間,無論有沒有收取租金,分租給朋友或作商業用途,如傳媒發現或事件曝光,肯定引起軒然大波,「那官員亦大有可能問責下台,亦要面對刑責」,批評辯方錯誤理解欺詐罪行的本質及嚴重性。 陳官又進一步指,如有所謂「第4權」的傳媒機構,在其機構內容許其他公司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佔用一處地方作辦公室之用,「那傳媒機構豈不是濫用它的傳媒形象作為『保護罩』。科技園甚至其他執法機構都不敢貿然行事」,直言這正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指因為黎智英及其管控的壹傳媒集團在相關時段,在香港有其一定的社會地位和有不少擁護者。 提6項加重刑責因素 陳廣池又引述黎的背景報告,指他重申自己只是壹傳媒的董事局主席及董事,並沒有處理公司和科技園租契的角色,認為案件本質只是一宗商業糾紛,而自己因此案被定罪只會打擊香港的營商環境,損害香港的商業及財務中心的聲譽。但反駁指黎可能日理萬機,但不能亦不應作為他對某些管理的事項,甚至要簽署承諾書的舉動的抗辯理由,同時提出針對黎的6點加重刑責因素,包括:控罪橫跨17年多;力高租金方面得到優惠外,營運的方便程度上亦有無形利益因素;力高的存在對黎有其私人利益;黎是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罩下行事,而在這保護傘下,相信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更遑論突擊巡查;黎不是一人犯事,而是一項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以及由始至終,承租人沒有把力高的名字放在大堂水牌上。 對於黎智英認為不需要求情信,亦不需要求情,陳廣池指這是表示黎「沒有一絲一毫的悔意」,雖然這不是加重刑責因素,但亦是沒有減扣刑期的基礎,最終他針對首項欺詐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黎經審訊後定罪,沒有實則求情原因,故判刑5年。 另判黎罰款200萬元取消資格令8年 至於第二項欺詐罪,陳官認為是第一項控罪的延續,以3年為量刑起點,但認為犯案者不能亦不應因犯案越多,反得到越多刑期扣減,頒令當中1年刑期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6年,惟因黎亦同意不少案情節省法庭資源,故酌情減刑3個月,判黎智英總共入獄5年9個月 此外,陳廣池亦針對黎智英的控罪作出罰款,在計算力高的財務報告後,認為有合理理由推論,力高因佔用較便宜的有關處所,而賺取205萬多的差價得益。頒令黎智英需在3個月內支付罰款200萬元,否則將被加監12個月。他同時再引用法例頒下取消資格令,取消黎智英擔任公司董事等資格8年。 「後語」指科技園「投鼠忌器」自我矮化 陳廣池最後在判刑理由最後發表「後語」,稱自己從本案呈堂的證供以及所引伸的議題有兩項觀察及看法,包括指科技園作為政府工業邨土地政策的執行者,理應善用自己在法例賦予的權力,切實打擊違規違租契者,惟在本案中,科技園的職員只是「反主為客」,拱手相讓自己的權利,甚至不盡不實地因應承租人所提供的資料撰寫巡察報告,指黎智英的傳媒大亨地位使科技園「投鼠忌器」,自我矮化,不敢按本子辦事,認為科技園不能「以和為貴」為主旋律,有其改善的地方。 陳官又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高官,無論是首富,無論是政治高人或權貴,都要面對相同的法治標準及約束」,稱「一個傳媒大亨,管控一個頗具規模的傳媒網絡及實體報刊,並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說執法機構檢控這傳媒大亨便等同攻擊新聞自由」,表示自己絕對無意,亦不應在政治層面有任何評語,重申本案性質純然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把案件的審訊扣上任何政治帽子,「這對控辯雙方以及整個社會都是不公平的。」 記者:吳婷康 責編:鍾廣政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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