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分涉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成 提上訴即時被拒
2024.08.16
2019年8月31日旺角及太子站內先後發生衝突事件,本案中簡梓濱被指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刑。
美聯社資料圖片
一名男子被指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判囚8個月,男子不服定罪提上訴。另一名案發時16歲女生,涉參與暴動罪成,被判入教導所,她同樣不服定罪提上訴,兩案周五(16日)在高院上訴庭分庭審理。法官聽畢陳詞後即時拒批上訴申請。
官質問上訴方是否有熟讀案例
其中一案上訴人為簡梓濱(24歲),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奶路臣街交界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判囚8個月。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五甫開庭,即質問上訴方是否有熟讀案例,指終院已在盧建民案指出,只要有足夠證據,即使被告行為只是身在暴動現場也可構成參與暴動。
彭官指原審法官不接納上訴人稱當時是「睇熱鬧」,上訴人的證供亦顯示,他當時橫過馬路觀看他人叫喊口號,即使其父致電着他離開亦不聽從,並指原審列出13項證據而確信有壓倒性的推論,強調上訴人當時是選擇不離開現場。
批上訴方陳詞不合理、不務實
就上訴方指案發時現場非封閉地方,控方警員證人亦稱有可能有圍觀者,法官即打斷道:「你係咪有務實嘅陳詞?唔好講得出就講喎!」最後指上訴方陳詞不合理、不務實、不合邏輯及不符事實。
最終拒絕上訴申請,指上訴方的陳詞在法律及事實上都站不住腳,「常識嚟睇,啲事情唔會咁樣發生」,又指原審列出多項證據作推論,看不到理由如何指原審有犯錯。
直言被告應在審訊時作供
另一案的被告馬紫姸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陳詞指上訴人在「掟磚事件」後2分鐘才首次出現在案發現場,當時集結人數已回落,「掟磚事件」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發生,而上訴人身處的位置與之相距80至100米,但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就質疑,欽州街是大直路,上訴人不會望不到「掟磚事件」,又反問「嘈到咁都聽唔到?」
上訴人續指,上訴人當時只得16歲,未必在短時間內知道現場發生甚麼事,但法官即反指,上訴人「夜晚黑16歲,專程搭車去深水埗,喺沸沸揚揚嘅嘅地方」,並直言被告應在審訊時作供「出嚟講囉」。
官打斷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多案罪成倚靠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
就上訴方希望法庭能代入16歲的心態,法官隨即稱:「即係膽子好大」,上訴方則回應:「係心智未成熟」。法官然後指現場四通八達可以四處移動,又質疑上訴人身上被搜出示威者的裝備,「咁點解唔可以作出唯一推論?」
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人在場時仍有示威者集結叫囂、敲打鐵欄等,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的行為,而法官就打斷並指,很多案件都沒有直接證據,而是倚靠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並在聽畢雙方陳詞後,不認為上訴方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即時拒絕批出上訴申請,並同樣指會於3個月內頒下裁決理由書。
案件編號:CACC100/2023及CACC146/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畢子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