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控方指陳虹秀叫喊助示威者撐腰打氣 辯方反問勸警克制「何罪之有?」
粵語組報道 2024.12.13
香港「陣地社工」陳虹秀涉暴動案周五(1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踏入結案陳詞階段。控方指陳虹秀案發時以擴音器叫喊,表面勸喻警方保持冷靜,實際是幫示威者撐腰打氣;辯方則反駁指陳當時沒向示威者說過話,叫喊內容是著警方「保持克制」及「唔好開槍」等,無一涉及鼓勵暴動,反問:「一個社工咁同佢講……勸佢哋克制,何罪之有?」法官把案件押後至2025年3月11日裁決。同案另3名被告,案件發還重審後改認罪,就押後至4月9日作判刑。
陳獲多同工良好品格證明 辯方指可推論陳犯罪傾向較低
控方今就結案陳詞採納書面陳詞內容,沒有口頭補充。辯方則讀出陳虹秀呈堂的5封品格證人信之節錄內容,其中「青草地全人發展中心」總監容曾莘薇博士提及,陳於2020年當選傑出社工,指「至今仍然堅信她是一個仁愛、善良、忍耐、慈悲、盡貴的社工」,又指陳是一個「維護和平使者」;香港學生輔助會關健城為陳的工作夥伴,就讚揚陳為人正直可靠,待人為善。陳的另一工作夥伴、香港基督教服務處退休總幹事孫勵生則指,陳不會因抱有強烈信念和熱情,而喪失理性思考、忘記社工的專業守則,又讚揚陳面對不同意見時恪守中立,從不把個人想法強加於人。
另外,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會長張志偉就在證人信中,形容陳是全心全意奉獻委身社工行業的典範,務求改善業界服務質素和保障弱勢社群福祉,即使在工餘或無償公職,都不遺餘力。而由資深社工曹秋雯撰寫的信件,就提及陳多次參與災後支援服務,包括南亞海嘯、汶川地震、尼泊爾地震、台灣水災等,直言陳虹秀對服務對象的愛是無國界。辯方之後指,良好品格不能作辯護理由,但可推論陳的犯罪傾向較低。
辯方指陳沒有任何行為跟示威者一樣
辯方續指,控方檢控基礎是陳身在現場,作出鼓勵行為,藉發言等參與暴動,惟控方沒有任何證據指稱陳與他人「集結一起、共同行事」,又指唯一可顯示陳的行蹤,是她曾站在火堆旁觀看約10秒,其後離開,而當時警方距離在750米以外。
辯方提出,控方必須證明陳與示威者有足夠聯繫,包括衣著是否一致等,惟案發當日,陳身穿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上衣,明顯告知他人自己是一名社工;至於戴有防毒面罩,作供警員就確認基於警方發射的催淚水會影響呼吸,警方亦有佩戴。而陳在行為上從沒投擲汽油彈或使用雷射筆,直言她「冇做過任何行為同示威者一樣」;此外,亦沒有任何控方證人曾指出,警方當日行動時有被阻撓或拖慢,而陳以擴音器叫喊同時,亦沒有與警方發言重疊。
沒有向示威者提及「加油」或「衝」等
就控方書面陳詞指,陳使用擴音器叫喊「表面上勸喻警方保持冷靜,實際上幫示威者撐腰打氣」,辯方就在陳詞中反駁,指陳當時與示威者相距至少100至200米,而現場環境嘈雜,陳向警方說話,「冇向過示威者講嘢」,示威者未必甚或無法聽到陳發言,且陳從沒有向示威者提及「加油」或「衝」等,因此不可能鼓勵示威者。
辯方然後進一步指出,陳叫喊內容不涉鼓勵暴動,又指不論以任何方式理解,都不可能把陳「叫警察克制」及「唔好開槍」等,理解成具鼓勵效果,反問「一個社工咁同佢講,何罪之有?」質疑如何可推斷成陳當時是鼓勵暴動,強調「勸佢哋克制,何罪之有?」
認為法庭不能作出唯一推斷 指陳支持示威者
辯方重申,假如陳有意鼓勵暴動,其說話對象應為示威者,不可能只對著警方說話,而首名控方證人在庭上亦指,最深刻是陳著警方保持克制,直言陳確成功令一名警員深深記得,「去到5年之後都記得,社工叫我保持克制」。
就警方當時曾舉寫有「速離否則開槍」的橙旗,辯方認為,陳或真誠認為警方當時沒有必要使用此等級別武力,真誠地呼籲警方保持冷靜,並打算憑其社工身分,望警方克制,用己力緩和警方情緒,並認為因此法庭不能作出唯一推斷,指陳是支持示威者,並鼓勵他們與警方對峙,陳叫喊的內容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她有意圖參與暴動。
暫委法官鍾明新聽畢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11日作裁決。而同案另3名被告,即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3人在案件發還重審後,已於9月5日認罪,然後一直還押;案件今亦作提訊,並押後至明年4月9日判刑,3人續被還押。
案件編號:DCCC12/2020
編輯:施芷珊 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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