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全牛:四十而知天命 ——我的吊证声明
2021年2月2日今天是个特殊的日子,上午十点多参加一件刑事案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案件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半。 今天上午九点左右就得知了河南省司法厅下午三点要来我律师所送达处罚的决定文书,因为要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也要坚持到庭审结束,便没有亲自接收司法厅的送达文书。 大家都知道人四十不惑而五十知天命,而我却在四十岁知道了天命。自从2000年开始学习法律到2010年取得律师资格,我坚持不放弃的决心让我耗费了十年时间,这是我第一个十年磨一剑!又自2010年到2021年2月2日河南省司法厅对我作出吊销执照的决定,又是一个十年魔一剑! 最后这第二个十年也是改变我此生人生观、价值观的黄金十年! 自2013年我开始代理不同的弱势群体被“司法”霸凌的案件开始,便一步步深入的了解到了我所在的这个国家的司法是什么?它是怎样对待自己的“人民”的。从被拆迁户的维权被抓;儿童注射疫苗受害家长维权的被抓;上访申冤民众的被抓;民间维权人士的被抓;709律师事件的参与及大量法轮功信仰者被司法手段打压迫害等等案件的代理,通过这一件件活生生的案件的深入参与,每件对我认清自己作为一个人权律师的责任和作为一个人的良知觉醒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今天,我却成了我代理过的众多被迫害案件中被迫害者的角色,我感到深深的悲哀!为这个国家善良无辜的人们可能再也不能含冤申冤而感到悲伤;为了这个块儿土地上那个自命“历史选择了它”的那个组织而悲哀;因为他们的这种疯狂的行为必然导致他们将很快被善良的人们所抛弃! 我相信,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善恶到头终有回报!期望律师同行们不要绝望,期望被司法不公的人们不要放弃自己天然的权力,希望那些权力的操弄者们悬崖勒马! 声明人:任全牛 2021年2月2日 附: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司罚决字(2021)第1号 当事人:任全牛,男,1980年7月6日出生,现为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4101201010185525。 执业机构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66号院号。 因当事人任全牛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司律罚先告字(2020)第1号),《河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豫司律罚听告字(2020)第1号),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办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本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2018年11月7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某等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全牛担任被告张 某某的办护人参与庭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任全牛在办护中存在多次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四川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供的(2018)川1902刑初(372)号卷宗中庭审笔录,辩护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2019)巴州法建字第36号)等相关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任全牛在担任四川省巴州市巴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2刑初372号案件办护人期间,在庭审笔录,辩护词中多次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任全牛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 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吊销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全牛的律师执业证书,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上交律师执业证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2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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