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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维权警察王胜利的案情通报
日期:10/4/2021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获刑7年的蒙冤维权警察王胜利的案情通报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0月4日。本网获悉获刑7年的蒙冤维权警察王胜利的案情,现通报如下:

王胜利:1973年出生,内蒙古自治区人,原中共党员,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警察,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侵害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犯罪侦查支队原支队长,蒙冤维权警察,反腐举报人。 

早年曾就读于内蒙古医科大学,但毕业后并未从事医生职业,而是选择继承父业,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安系统成为一名刑侦警察;工作中,因曾侦办过许多大案要案,故而多次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等殊荣,并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优秀侦查员;然而,因其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及其工作态度的敬业、认真性,让其看到经济案件侦查工作的复杂性与在巨额利益驱使下的人性脆弱、丑陋的一面;

自2013年始,因拒绝与其上司王来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以下简称“王”,已于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落马)媾和,利用职权助其贪污腐败、图谋私利,随成为王以案谋私的“挡路石”和仇视对象;后其虽对王之要求尽量选择疏远和回避,但终致被制造冤案,遭遇戕害;

2018年1月2日,被准格尔旗监察委员会以“因曾侦办过’9.18项目(王玉宝、常青等人合同诈骗案),“有被‘保护伞’用以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做翻案工具’之嫌”为由带走,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6月20日,其案被准格尔旗监委会以涉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三罪向准格尔旗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之后曾被准格尔旗检察院以同罪由转正式批捕,但又因案件证据不足,曾有两次将其案退回侦补,三次延长审理起诉期限;

2019年6月20日,其案再次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22日,其被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19年1月2日,其案被准格尔旗检察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等五罪向准格尔旗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重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不服,立即提起上诉,坚称其所谓“罪行”并非真实,皆是“办案人员严刑逼供、编造罗织的产物”;

后经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宣布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同时,因其身体极差,生命随时面临危险,随迫不得已准于取保候审出狱;

但其为讨回公道,昭雪冤屈,一边取保在外治病,一边在网上发控诉信和遗书,公开举报王来明,称他才是纪检内鬼和真正的犯罪分子,并在幕后指使,致其终身残疾;

同时,还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持续向相关部门提交近80000份《控告信》、《举报信》,虽都石沉大海,了无果效,但依然对外表明其已做好准备,誓将《遗书》、《控告信》和《举报信》留给家人、组织及社会,故而很快即被准格尔旗看守所收监;

2021年8月20日,其案经鄂尔多斯中级法院三审,仍以受贿罪(6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个月),贪污罪 (1年),最终执行有期徒刑7年,刑期至2025年4月1日;

据悉,其母张仙花和两名亲戚因为其喊冤,竟也都被准格尔旗当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拘捕;其中,其母于2021年5月被枉判刑期10个月、缓期执行1年6个月。

目前被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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