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案例:云南昆明女教师、法轮功学员赵晨宇女士控告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践踏法律、长期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年6月26日,本网获悉:2024年5月初,云南昆明市女教师、法轮功学员赵晨宇向最高检、最高法、云南省高级法院、云南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控告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践踏法律、长期以酷刑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检、云南省检察院均以短信12309回复当事人,控告状及申诉状材料均已收悉,所反映问题已转有关承办部门。
赵晨宇女士,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她原为昆明市第三十中学教师,家住昆明市西山区气象路教委小区。2018年8月,赵晨宇在家中遭景洪市公安局抄家、抓捕,后被关押在西双版纳州看守所,2019年7月被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法院开庭后判刑四年,2020年6月23日被转监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九监区,因坚持法轮功信仰,被一直严管迫害致出狱。
赵晨宇在控告状中控诉了云南女二监灭绝人性的“严管条例”,她写道:
控告人只因坚持真、善、忍的信仰却被冤判入狱。然而,更残酷的是高墙电网内,一个法律赋予教育、改造犯罪份子的地方,却发生着更加惨绝人寰的犯罪行为,而实施犯罪的人竟然就是身披警服的狱警,这些狱警充当黑恶势力的头目,或者亲自上阵酷刑折磨控告人,或者指挥犯人折磨控告人,这些本该接受教育改造的犯人一跃成为听命于狱警的犯罪工具。
按照《宪法》和《监狱法》规定,服刑人员具有申诉权,这里有两层含义:1)有不认罪的权利,2)有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权利。然而云南省女二监却滥用职权,利用非法的灭绝人性的“严管条例”逼迫控告人认罪,这就等于是非法剥夺控告人的申诉权。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控告人被冤判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按照监狱规定,对违反监狱规定的服刑人员根据情况在分级处遇上降为严管,而控告人一到云南女二监狱,在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规纪律的情况下,就被非法降为严管级,随后控告人(以下称我)就被强迫实施灭绝人性的“严管条例”:
1.在严管室的反省区里“坐小凳子”,从早上六点一直端坐到晚上十点, 一共十六个小时,不准动,狱警指使两个犯人二十四小时监视我。几年坐下来,我的屁股都坐烂了,疼痛难忍。我除了忍受每天十六个小时坐小凳的身体痛苦外,还要忍受两个包夹犯人在身边的辱骂、恐吓。
2.剥夺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休息日仍旧要“坐小凳子”十六小时,其他服刑人员都可以休息、睡觉。
3.法轮功学员洗脸、洗脚、卫生用水、刷牙都用一个盆,刷牙吐的脏水和沫子也吐在这一个盆里,这样就必然引起女性的各种妇科疾病及其它疾病。每天早上比其他服刑人员提前二十分钟(凌晨五点四十分)起床,头一晚接好第二天洗漱的水,必须在监房、不准到洗漱间洗漱。洗漱时还不能发出声音,否则就吵到同监室其他犯人(其他犯人起床时间是在早上六点),马上其他犯人就破口大骂,监狱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要挑起犯人对法轮功学员的仇恨。洗漱好后,等监督岗犯人安排由一个包夹犯人陪着上厕所、倒水,回来之后就开始坐小板凳。
4.每天只能上四次厕所,时间分别是早上六点多、上午十点多、下午四点多和晚上九点多,中间间隔近六个小时。憋屎憋尿是常态,而且每次上厕所还限制时间。
5.每周只可以洗一次澡(其他服刑人员每天都可以洗),洗澡时间只有七分钟,还要连带洗内衣、裤及袜子。我第一次去洗澡时刚刚把肥皂涂在身上,监督岗犯人就说时间到了,把水就关了,要求我立即离开洗漱间。当时泡沫还糊满在身上,我只有用盆里接到的一点水从头到脚一冲,拿毛巾擦擦就穿上衣服。
6. 半个月才给换洗一次衣服(其他服刑人员是每天都可以换洗)。
7.两个月洗一次被子,但洗被子还要写申请(申请里要写上罪犯某某,犯了什么罪,申请洗被子),辱骂自己,不写就不给洗。我在监狱九监区的几年就只洗了两次被子,还是多次向狱警反映后才得洗的。
8.不准和包夹以外的任何人(服刑人员)讲话,也不准其他人跟法轮功学员讲话。有一次睡在我上床的一个服刑人员跟我说了两句话,当时就被我的一个包夹犯人辱骂,接着就被狱警叫去大骂一通,并且惩罚她在做产量的时间去烈日下操练队列,这样不仅要受烈日下操练之苦,而且产量也完不成,要被扣分、写检讨。
9.每周必须写思想汇报。
10.每顿吃饭时只给半份菜,虐待侮辱人格。
11.每天只给喝四杯水。时常不够喝,因此造成经常便秘,十分痛苦。
12.不给接见家人,不准给家人写信、通电话,我在监狱里的几年没给家里打过一个电话,也没有见过一次面。
13.不给买基本卫生、生活日常必须用品,如卫生纸、牙膏、牙刷、卫生巾等等。(要买,就要写申请,里面要写上罪犯某某,犯了什么罪,申请买必须生活用品),辱骂自己,不这样写狱警就不批,不能买,上厕所就没有卫生纸,有的来例假没有卫生巾,血水只能顺裤腿流。
我在监狱时亲眼看到不给法轮功学员郭琼购买基本生活用品,她连盆、卫生纸什么都没有,她每天洗漱(包括卫生用水)用的盆是放在厕所里装脏水洗拖把(专门拖厕所的拖把)的盆,她上厕所大便时没有卫生纸,就用这个脏盆装点水去洗。这个法轮功学员在监狱那么多年一直都是这样,她现在还在监狱里。
14、不认罪就长期关在监房,由两个包夹看着,坐“牢中牢”,不让出门,不让动。
15、不发水果、咸菜、玉米片等正常福利。有一次,过端午节,每人发两个粽子,两个鸭蛋。大家正在吃粽子,监督岗犯人突然站在监房门口,当着所有人的面说:“赵晨宇是谁?不写认罪书就不给吃(粽子),把发的东西全部交出来。”
16、强迫认罪转化教育,看邪恶视频。
严管还分三级,女二监九监区对我实施的是二级严管,包含以上16条非人待遇。一级严管还不知是什么情况。警察从来没有给我看过“严管条例”,到出狱我也没见过一纸正式文件,完全由狱警和两个包夹犯人、监督岗犯人随意来规定,他们说的话就是法律。云南省女二监违法越权制定的“严管条例”,实质是私设刑堂,直接侵犯人的基本生命生存权、卫生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我的名誉荣誉权、人格隐私权等。
云南省女二监灭绝人性的“严管条例”触犯以下法律:
1、《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越权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立法法》第九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一百零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监狱法》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七十一条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5、《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6、《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邪恶的“包夹制度”
在控告状中,赵晨宇女士还揭露了云南女二监利用邪恶的包夹制度来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行:
邪恶的“包夹制度”是云南女二监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另一杀手锏,云南女二监打着“三人互监”的幌子,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的却是邪恶的“包夹制度”。三人互监是指监狱中安排最少三个犯人组成一个互监组,干什么都要在一起,所谓互相监督。然而对法轮功学员的互监小组却不同于其他服刑人员。
与法轮功学员组成互监小组的犯人都是女二监专门培训出来的一批犯人(实质上就是包夹犯人),培训的内容就是怎么样逼迫法轮功学员认罪转化,为达到这个目的不择手段。同时以奖分及其它好处作为利诱,让她们更加邪恶的去迫害、转化法轮功学员。她们只要能够使被包夹的法轮功学员认罪转化,就可以得到高额奖分,远远超出其他服刑人员,还会得到其它一些好处。因此她们对迫害法轮功学员十分卖力,而且邪恶、阴毒至极。针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狱警可以在狱内培训罪犯对其他狱内服刑人员实施虐待、侮辱行为,且实施虐待、侮辱行为的原因就是当事人不认罪,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罪犯可以虐待或侮辱其他人员。
为了强迫法轮功学员认罪转化,这两个包夹犯人成为了在监狱里每天二十四小时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打手。我在女二监这几年,被要求一天二十四小时完全听这两人的安排指挥,这两个犯人可以单独脱离我擅自行动,而我却必须由她俩或者其中一个跟随,她们每天二十四小时监视我,随意对我辱骂,狂喷乱吼,我的任何行为都要受她们的控制。她们每天向警察汇报我的一举一动,甚至无中生有、伪造事实、构陷于我。给我做包夹犯人的赵云娜、秦跃艳、李贵芝等犯人,以及孙英、王如心等监督岗犯人都积极卖力地配合狱警逼迫我转化。
最没有人性的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去上厕所,人刚刚蹲下,包夹犯人和监督岗犯人就在旁边大喊大叫、骂你(把着茅坑不拉屎),逼你赶紧起来。很多时候,大便都没解完,就逼你提着裤子起来。我每天都要忍受不能正常排便的痛苦。这种做法既阴毒又卑鄙,甚至让人无法启齿,但是对人身体的伤害却很大。作为一个人,谁不拉屎、撒尿?正常排便这是任何一个人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不给正常拉屎拉尿直接剥夺了人的基本健康权、生存权,但是,云南女二监就是通过这种长期的见不得人的做法逼迫我认罪。我在监狱最长的一次有十多天没解大便,吃饭也吃不进去,拉屎也拉不出来,因为每次挨到上厕所的时间,才蹲下一、两分钟就被包夹犯人、监督岗犯人骂得只有站起来,长期憋大便导致更难解出来,我那时的痛苦简直无以言表,憋得我觉得人都要不行了,快要活不下去了。还要每天强制我坐小板凳,肚子胀得都坐不下去。那次到最后终于拉出屎来时,便坑里全是血,我憋大便憋得脱肛、严重痔疮、便血,这就是云南女二监对我的邪恶迫害。
包夹和监督岗犯人她们只是罪犯,没有法律赋予警察的监管犯人的权利,然而两个包夹犯人却成为了监狱里的“不着制服的警察”,行使着比狱警还大的权利,做狱警做不到的事,因为她们时时刻刻都跟着我。她们之所以敢这样,就是狱警在背后授意、撑腰。两个包夹犯人积极配合狱警用各种方式逼迫我认罪,为达到目的,在生活上处处刁难我,无所不用其极。
“包夹制度”违反众多法律:
1、《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2、《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3、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狱警及包夹犯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牢中设牢)、虐待被监管人罪、侮辱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等。
强制认罪、放弃信仰
强制认罪、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是云南女二监实施迫害的终极目的,在控告状中,赵晨宇女士也写了女二监强制自己认罪、放弃信仰的邪恶行为:
我到女二监才两个月,队列训练(期间是不能严管的)一结束在我没有违反监狱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就被非法降为严管。一方面利用残酷的“严管条例”摧残我的身心,让我身心遭受极大痛苦和折磨,另一方面九监区警察轮番地来找我谈话,逼迫我认罪、放弃信仰,还请外面的邪悟人员或根本不了解法轮功的所谓“专家”来转化我。特别是在我要出狱前的半年,女二监教育科开始紧锣密鼓地逼迫我写认罪书。每天早上或下午我都会被直接喊到教育科大楼,共八九个警察两个人一组,跟我谈话,轮番轰炸洗脑,所谈内容就是逼我认罪、转化,根本不管我到底有没有犯罪,以及法律赋予我享有的合法申诉权。我几乎是天天都被叫去教育科,不是早上就是下午。
其中有一个狱警叫杨永芬一来就对我破口大骂,还不让我说话;我一说话,她就强迫我看邪恶的视频。没有达到逼我认罪转化的目的,女二监又私下把我孩子骗来监狱(我在监狱的几年,从来不让我接见家属,孩子都办好了手续监狱都不让见),狱警恐吓我孩子,让他逼迫我认罪。我告诉孩子他的母亲没有做违法犯罪的事,在哪里都是堂堂正正的,让他不要害怕。我没有违心的认罪转化。
侵犯其他合法权利。
起诉书、申诉状、法律文书(指纹鉴定意见)、读书笔记、笔记本等都是我私人合法物品,在服刑期间,我有权拥有和保管这些东西,然而犯人赵云娜做我的包夹犯人时,竟公然抢走我的这些私人物品,交给九监区专管分监区监区长王欣,赵云娜撒谎说是教育科狱警杨永芬让收的。我向狱警王欣反映这件事情,王欣打电话问杨永芬,之后对我说杨永芬说要收。之后我多次向警察索要这些东西,但是警察都推诿敷衍,最后我刑满出狱都没有还我。犯人赵云娜和王欣、杨永芬这两个狱警都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
赵晨宇女士要求追究女二狱警察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云南省女二监监狱长及教育科、九监区警察涉嫌多项罪名,赵晨宇要求依法追究所有涉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邪恶的“包夹制度”是彻头彻尾的由活人构成、可以移动的“牢中牢”,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涉嫌“滥用职权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领导、指挥、唆使他人迫害法轮功学员或者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申诉、控告权利的行为,犯了滥用职权罪。积极协助或者参加迫害的,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
每天罚“坐小凳子”16小时,剥夺休息日,不准买日常生活用品,每顿吃饭时只给半份菜,限制饮水、上卫生间等等,涉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涉嫌侮辱诽谤罪
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是合法的公民,警察或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单位等人说法轮功学员违法,给法轮功学员扣上罪名,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犯了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云南省女二狱警察逼迫我放弃信仰,犯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控告状的最后,赵晨宇女士写道:“综上所述,云南女二狱警察违反了《宪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民法典》、《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多种法律,涉嫌《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侮辱诽谤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等。控告人现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刑事控告,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和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彻查所有参与犯罪人员!”
发帖者 维权网 时间: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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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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