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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儒家到人权普遍主义
日期:4/10/202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读汉斯·罗特《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

 

中国思想快递

Apr 10

 

马四维









如果国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以和平手段积累财富,并把财富用于全体国民,使人过上平等、健康、幸福的生活——那么,“人权”不是抽象口号,而是国家正当性的底层凭据。谁把人当作目的本身,谁就在法理上更正当;谁把人当作工具,哪怕经济增速再快,也会在历史的长镜头里失去道义支点。用这把标尺去读 汉斯·英格瓦·罗特(Hans Ingvar Roth) 的《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P. C. Chang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你会发现张彭春并非“在场的中国代表”而已,而是把儒家“仁—恕—良知”的语汇翻译成现代人权通用语言的关键建构者。他既是思想的搬运工,也是制度的翻译官:把文明传统的道德直觉,转化为跨文化可沟通的法律条文与外交话语。

张彭春1892年生于天津,早年在南开任教,既讲哲学,也做戏剧,既写学术论文,也上舞台实践。抗战岁月里,他在欧美巡回演讲,以文化人的方式为中国发声。1942年以后转入外交岗位,战后进入联合国,担任第一届人权委员会副主席,亲历并左右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诸多关键节点。与多数“专业官僚”不同,他把文化—思想—外交打通:熟孔孟,懂伊斯兰,也读西方自然法传统;谈判桌上能与黎巴嫩的哲学家—外交官查尔斯·马利克据理力争,也能在法学家勒内·卡桑和其他代表之间润滑折衷。他的人生看似多线条:学者、剧作家、外交官;其实是一条连续脉络:把“人之为人”的尊严,从戏剧冲突与伦理叙述,翻译进国际法条的语法之中。罗特的传记之所以重要,不只是讲述人物事迹,更在于系统爬梳档案、书信与起草史料,尽可能还原一位“跨文明建构者”的真实身影。

最能看出张彭春“翻译术”的,是《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在冗长而激烈的起草过程中,他反复主张从“人”本身起笔,不以消极自由或法律平等孤零零领跑,而把“尊严—理性—良心”并置,让文本一开始就承认人的道德自觉。他拿孟子“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作例,试图把可交流的道德语言嵌入共识文本。这不是文化炫技,而是语言策略:把“良知”的概念翻译为欧美可理解的“conscience”,同时保持与伊斯兰伦理与自然法传统的对话空间。结果,《宣言》的开篇气质不再是纯法技的规条,而是可以为不同文明同时认领的伦理宣言。对当时的政治氛围来说,这是一种高明的“去对抗化”处理:少谈“谁发明了权利”,多谈“人人共有的道德直觉”,绕开了“文明压过文明”的零和叙事。

把理念落到文本,还要靠程序。张彭春在会场上做了三件常被忽略的事。第一,把哲学争执翻译成可执行的条文语法,让抽象的价值化为“可以表决”的句子;第二,把意识形态对撞转化为“最小公分母”的文字微调,既不稀释价值,又不逼对方下台;第三,利用副主席的程序优势,推动逐条通过,避免“全案捆绑、全盘沉没”的僵局。正因为有人在理念、文本与程序三线上折冲调停,《世界人权宣言》才能在冷战初期的对立气氛中以压倒多数获得通过。张彭春的贡献,既是理念之功,也是工匠之功。

罗特《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这本书的另一重价值,是它同时纠偏两种极端。一个是“人权完全是西方的发明”,另一个是“东方价值天然高于普遍人权”。张彭春走的是第三条路:坚持普遍主义,但用跨文化诠释让普遍主义可被多方认领。普遍,不是某一文明的专利,也不是文化相对主义的借口;普遍,是在不同传统可对话的语义交汇处,先承认“人”的尊严,再谈国家、制度与历史。这样理解普遍主义,既避免“空心的抽象”,也避免“谁都说对”的虚无。

把镜头推回今天的中国,《宣言》的首要信息其实很朴素:把尊严作为权利的源泉和底线。从第一性原理看,国家的合法性,不是靠宏大口号,而是靠“人是否更有尊严、更自由、更安全”的可验证结果。现实却常常相反:言论、结社、信仰、迁徙等基本自由的空间收紧,程序性权利的保障薄弱,律师与公益人士的职业风险偏高,少数群体的平等保护饱受质疑。在政绩叙事之外,若在“以人为目的”这一点上失分,国家正当性就会在社会心理与国际评价上反复被追问。张彭春的意义,恰恰在于提供了一种“来自内部的说服术”:不靠外力施压,而以自身传统——仁、恕、民本——阐明现代人权,用可被本土文化理解的语言托起制度改良的道义抓手。用他的方法论来讲新闻自由、正当程序、少数权利,不是“引入外来概念”,而是把“以人为本”的古典智慧现代化。

对中国而言,眼下最短缺的不是宏大叙事,而是可验证的程序正义:能被公众看见、能被当事人使用、能经得起复查的制度程序。新闻与学术的独立空间,是社会纠错的感应器;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尊严,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门;少数群体的平等保护,是“以人为目的”能否兑现的试金石。把这些“软制度”补齐,宏观发展才有“硬支撑”。如果从张彭春的路径出发,不是去背一套政治正确的口号,而是在政策细节里落实“把人当人”,比如让辩护权与会见权不再成为弹性条款,让行政拘留与数据监控有实质性的独立审查,让未成年人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不再靠运动式整顿,而是靠日常化的法治供给。

人权的普遍性意味着我们也不能忽视当下美国移民政策的偏差。美国的移民执法在很长时间里把民事—行政问题“刑法化”:首次非法入境可以按联邦法轻罪起诉,再入境可按重罪起诉;“零容忍”时期伴随大规模刑事起诉与家庭分离;在边境地方法院出现了“流水线审判”。这种做法把边境管理从行政法域推入刑罚体系,直接放大对家庭与儿童的伤害,对长期治理并无实益,也背离了《世界人权宣言》关于人格尊严、家庭保护与儿童最佳利益的基本精神。更糟的是,公共话语中流行一句“入境是特权,不是权利”。这句话在某些边境口岸或“未入境法理地位”场景下确有判例渊源,但一旦人在境内,不论身份如何,作为“人”的正当程序权利与宪法性保障便须启动,驱逐属于民事的移民程序,而非刑罚意义的惩戒。把“特权”推演为可以任意剥夺人的基本权利,既越过判例边界,也悖离《宣言》的底线。如果再把交通违法、酒驾等行为“一刀切”上升为剥夺长期居留的理由,就等于用“特权”的语言掩盖“权利”的事实,用政策的便捷替代法治的比例原则,把人的处境降格为可任意处分的行政对象。这种概念混淆,不仅伤害当事人及其家庭,也腐蚀法治的自洽。

对美国而言,移民治理若要既有效又合乎人权,应该把问题拉回行政法与社会政策的框架:开辟更多合法路径,提速庇护裁决,改良“拘押替代”措施,严格限定刑事化的边界,弱化“震慑—羞辱—集体起诉”的执法叙事,回到“秩序—效率—人权”的治理叙事。这不只是响应国际人权标准,也更符合美国长期立国的自由—法治传统。真正的震慑来自可预测的规则与可负担的合法通道,而不是一次性的强力动作。

回到最初的问题:国家为什么存在?张彭春用《世界人权宣言》给出的答案,放到今天仍然清晰:先把“人”当作起点,再谈发展、治理与安全。以第一性原理为尺,衡量这把尺子是否在发挥作用,靠的不是多少人被追责、多少口号写进公报。把两端的问题合起来看,其实是一道共同的治理考题:如何把“人”置于制度之前。以第一性原理衡量,一切制度设计都要回到“人是否更自由、更有尊严、更安全”的结果评估;不论是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还是在美国的移民治理,都应以“最脆弱者”的处境作为政策测试的底线与不能穿透的红线。若这点能作为政府的一国人权标准,《宣言》就不是墙上的条文,而是日常生活的空气;张彭春也不只是史书中的人物,而是仍在场的同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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