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的出台预示着新一轮互联网管制
图片: 当局人员巡视检查一家在山东枣庄的网吧。 (法新社资料图片)
图片: 近日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被简称为“约谈十条”。 (视频截图) 4号的BBC 中文网发表北京外国语大学传媒副教授乔木的文章“在上网和上街之间的网络管控”。文章说,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表明,中国政府开始了新一轮互联网管制。 在中国官方媒体上,近日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被简称为“约谈十条”。所谓“约谈”,是指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某互联网公司或服务商“谈话”。 北外传媒副教授乔木的文章说,不让上网表达诉求会激起更多人走上街头抗议;“限制传播最终会比不限制还要糟糕”。 美国俄克拉荷马中部大学西太平洋研究所所长李小兵教授说,“约谈十条”的出台,彰显了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的控制: “这是一个(对互联网)加强管理、加强控制的一个方式······ 政府还是想利用社会媒体,希望它(社会媒体)对政府的政策有利,而不是有害。政府希望通过引导控制渠道、利用网络来巩固政权。” 北京律师王宁表示,如果政府认为互联网的运营有什么问题,或者互联网公司认为政府的政策有什么问题,都可以而且应该通过法治渠道来解决: “(“约谈十条”的出台)至少证明中国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是一个法治国家,所有相关问题可以通过法治加以解决。” 北外乔木教授的文章提到,全国人大在审议《国家安全法》草案的时候“把战略与信息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众所周知,在中国官方话语体系里,“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通常是同一范畴的问题。王宇律师表示,中国社会需要稳定,但是稳定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或维持: “稳定大家都喜欢,但是要从法律上来维护这个稳定。” 李小兵教授表示,习近平和中国政府对于他们所防范的安全隐患采取严阵以待、防患于未然的态度,但是这个 态度对言论自由不利: “稳定还是必要的,当然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又(会)发生一些冲突。” (记者: 杨家岱;责编: 吴晶)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七)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八)年检中问题突出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第六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约谈,及时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七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将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约谈情况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 第九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约谈职责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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