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图片新闻

新闻首页 > 电脑网络

 

新规:朋友圈每句话都可成为证供
日期:9/23/201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101日起新:朋友圈每句都可成为证

    
    来源:人生活 
    
    

0月1日起新规:朋友圈每句话都可成为证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公安部日前合下《关于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子数据若干问题定》(下称《定》)一步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按照《规定》,法院、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依法向有关位和个人收集、子数据。子数据面 改或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
    
    定》指出,子数据是案件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的数据。以数字化形式记载言、被害人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解等据,不属于子数据。
    
    定》收集、提取子数据的程序予以范,明确收集、提取子数据当由二名以上侦查员进行。取方法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同 时,《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传统证据相比,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除,其据效力就有可能失,而影响整个案件的理。因此,子数 据的保全就得尤重要。《定》指出,在收集、提取子数据程中,案人可通扣押、封存子数据原始存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 封存子数据份,冻结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像等方式方法可作为证据使用的子数据行保
    
    定》特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批准下,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 造成子数据被改或者失的;通络应用可以更地展示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与此同,《定》要求,冻结电子数据,当制作 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定》还强调扣押的原始存或者提取的子数据,可以通恢复、破解、统计、关、比等方式检查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问题难 以确定的,由司法定机构出具定意,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告。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告。
    
    子数据的移送和展示方面,《定》强调,收集、提取的原始存或者子数据,当以封存状随案移送,并制作子数据的份一并移送。公 安机关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察院审查的,当将子数据等据一并移送察院。控双方向法庭提交的子数 据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据子数据的具体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可以聘具有专门的人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明。
    
    定》强调察院、法院围绕性、合法性、关审查判断子数据。其中,在子数据真当着重审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在原始 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程及原始存的存放地点或者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名、数字 证书等特殊标识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是否可以重子数据如有增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明;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等内容。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博客、微博客、朋友圈、吧、网等网平台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件、即通信、通等网络应用服的通信信息;
    
    ()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日志等信息;
    
    ()文档、片、音视频、数字证书算机程序等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言、被害人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解等据,不属于子数据。确有必要的,相关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及地收集、提取子数据;人民察院、人民法院围绕性、合法性、关审查判断子数据。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依法向有关位和个人收集、子数据。有关位和个人当如提供。
    
    第四条 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扣押、封存子数据原始存
    
    ()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制作、封存子数据份;
    
    ()冻结电子数据;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 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子数据,以及通线提取的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七条 收集、提取子数据,当由二名以上侦查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 收集、提取子数据,能扣押子数据原始存的,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并制作笔记录原始存的封存状
    
    封存子数据原始存当保在不解除封存状的情况下,无法增加、除、修改子数据。封存前后当拍被封存原始存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的状况。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源等措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的,可以提取子数据,但当在笔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的原因、原始存的存放地点或者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原始存不便封存的;
    
    ()提取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在存上的子数据的;
    
    ()原始存位于境外的;
    
    ()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的情形。
    
    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线提取。
    
    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十条
    由于客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定收集、提取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像等方式固定相关据,并在笔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冻结
    
    ()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子数据被改或者失的;
    
    ()络应用可以更地展示子数据的;
    
    ()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第十二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其他防止增加、除、修改子数据的措施。
    
    第十三条 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收集、提取子数据,当制作笔记录案由、象、内容、收集、提取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程,并附子数据清,注明类别、文件格 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当在笔中注明,由见证 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十五条
    收集、提取子数据,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见证人。由于客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见证人的,当在笔中注明情况,并相关活动进像。
    
    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
    
    第十六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注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进行侦查实验的,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注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具体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察院分制定。
    
    三、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
    
    第十八条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或者子数据,当以封存状随案移送,并制作子数据的份一并移送。
    
    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第十九条 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察院审查的,当将子数据等据一并移送人民察院。人民 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者进行补正。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人民察院当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内移送子数据或者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双方向法庭提交的子数据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据子数据的具体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可以聘具有专门的人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明。

    四、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第二十二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移送原始存;在原始存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程及原始存的存放地点或者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根据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应方法进行验证:
    
    ()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
    
    ()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查看录像;
    
    ()对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份的子数据行比
    
    ()审查冻结后的访问操作日志;
    
    ()其他方法。
    
    第二十四条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收集、提取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员进行,取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收集、提取子数据,是否附有笔、清,并经侦查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是否依照有关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见证人,是否相关活动进像;
    
    ()电子数据检查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
    
    第二十五条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相关IP地址、网动记录、上网属、相关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解等合判断。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十六条
    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定意有异,可以申人民法院通知定人出庭作。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定人当出庭作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定案的根据。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定人,人民法院当通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
    
    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法庭通知有专门的人出庭,就定意提出意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报告,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以封存状移送的;
    
    ()或者清上没有侦查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名或者盖章的;
    
    ()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有其他瑕疵的。
    
    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性的情形。

    五、附
    
    第二十九条 定中下列用的含
    
    (),是指具数据信息存功能的设备、硬、光优盘记忆棒、存卡、存芯片等体。
    
    ()完整性校验值,是指防止子数据被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算,得出的用于校数据完整性的数据
    
    ()络远程勘,是指通络对远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勘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子数据,记录计算机信息系,判断案件性,分析犯罪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据的侦查
    
    ()数字名,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算,得出的用于验证电子数据来源和完整性的数据
    
    ()数字证书,是指包含数字名并对电子数据来源、完整性认证子文件。
    
    ()访问操作日志,是指为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增加、删除或者修改,由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对电子数据访问、操作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定自2016101日起施行。之前布的范性文件与本定不一致的,以本准。 _(网文转载)


相关新闻
网易之后中国多家网站论坛疑面临关门